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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两个问题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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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国情和语境下,关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似不能回避以下两个问题。

 

 

一、中国法理学的命运

 

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中国法理学界的许多长者前辈孜孜以求,为法学界解放思想,冲破禁区,革故鼎新,奉献了毕生心血;一批又一批中青年学者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为中国法理学的创新发展,增砖添瓦。各位法理学同仁的共同努力,换来了中国法理学前所未有的繁荣昌盛,推进了中国法治艰难曲折的发展进步。但是,在国际法理学水准和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这两个主要参照系的对照和诉求下,中国法理学似乎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如果我们以当代国际法理学的最高水准来评价和衡量,可以说中国法理学总体上仍处在"幼稚"水平,中国法理学的一些所谓"创新",不过是西方法理学、外国法理学古老成就的翻新炒作;一些"言必称西方"的所谓"创见"、"创新"、"独到见解"、"首创"的"科研成果",仍未跳出国外法理学、国际法理学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或者方法影响的窠臼……。我们实事求是地扪心自问,当把这些"舶来"的法学和法理学内容剔除之后,还能剩下多少真正是"中国特色"的?还有多少真正是"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如果我们不带偏见地实事求是地以当代国际法理学的学术水准(例如,以近年来国内翻译出版的多套外国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的译著为参照系),来评估我们法理学的科研成果及其出版物,恐怕能列为具有"创新"或"创见"水准、能够与国际法学大师对话的法理学成果并不多见。

如果我们以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诉求来评价和衡量,很难说有多少法理学研究成果是扎根于中国传统文化而又推陈出新,是孕育于中国社会实践而又理性抽象,是立足于中国经济改革而又法理概括。中国法学首先是法理学,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对悠久古远的中华文化的价值关照,对复杂多变的社会转型的规则回应,对生机盎然的经济关系的法理反映,答案恐怕是不容乐观的。否则,为什么法理学在对当代中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各种经济现象、政治现象、社会现象、文化现象的解释和论证是那样的苍白无力,以至于要为法学"交了白卷"承担主要责任。

中国法理学的命运多舛。就法理学自身而言,或许主要是因为它没有找到自己存在和发展的真正根基。在逻辑思辨演绎方面,它缺乏在经典哲学指导之下的作为大前提的科学而完整的理论建构,以致于不能像边沁那样从功利主义学说中演绎出功利主义法学,也不能像黑格尔那样从其思辨哲学中演绎出自己的法哲学理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为我们研究法理学问题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提供了基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但却没有提供现成的可直接作为演绎法理学基本范畴和架构体系的理论大前提,因此中国法理学研究如果要走演绎式发展的道路,必须面对这个现实,设法在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基础上,在两者之间,为自己寻找可以具体导向其理论体系的前提和路径,用以演绎、确证和建构中国特色的法理学。

在实证综合归纳方面,中国法理学还没有真正地内在地实现与各个部门法的"对接",更没有植根于部门法并进而通过部门法植根于中国社会之中,因此难以从本土社会及其文化传统中衍生出中国自己的法理学。如果把逻辑思辨演绎的路径比喻为法理学的"天",把实证综合归纳比喻为法理学的"地",那么,中国法理学处于一种"上不沾天、下不着地",飘浮于"天地"之间的"生存状态"。正由于中国法理学这种"上不沾天,下不着地"的状况,因而它难以为部门法提供全面的思想指导和法理支持,而这些年国内出现的诸如"刑法哲学"、"民法哲学"等"部门法哲学",又正是对法理学"供给不足"的挑战,中国法理学在部门法和现实社会生活面前,常常显得尴尬难堪、苍白无力。

中国法理学的命运就是从事法理学研究和教学工作者的命运。处于新世纪初期的中国法理学,确实需要认真思考如何生存和发展的命运问题,需要审视历史和现实给予我们的学术资源状况,以及在这样的学术资源和现实的学术及社会环境下,我们应当做什么、能够做什么?改变中国法理学的命运,需要法理学家积极的主观努力,也需要客观的社会条件、特别是社会发展的环境和机遇;需要借鉴移植当代外国先进的法律文化,也需要发掘整合中国历史的本土法理和法制资源。

中国法理学以往因为过多过繁的内部论争曾失去过一些发展机遇,曾经在改革开放的某个时期基本上"交了一张白卷",曾经背负了"法学幼稚"的恶名。现在,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选定,依法执政的启动、依法行政的推行和司法体制的改革,法学院的急速扩张和法理学教研队伍的不断扩编,特别是中央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学工程的启动,都给中国法理学全面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契机。

我们法理学界在运用批判的、解构主义的方法观察分析法学问题、开展法理学问题的讨论和争论方面,常常得心应手,运用自如,但在如何用建构主义的态度和方法去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办法方面,却常常力不从心。做一个形象地比方:在购买力允许的前提下,如果黑白电视机和彩色电视机同时提供给人们挑选的话,我想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彩色电视机。但是,如果只有黑白电视机,尽管我们都知道黑白电视机与彩色电视机相比有诸多差距或不足,但在没有彩色电视机可以替代之前,黑白电视机的存在总是要比没有电视的时代先进得多。面对上述局面,我们要做的事情,主要不是指责黑白电视机(包括各种牌子的黑白电视机),而是要千方百计制造出符合中国国情(价格、消费习惯、电压、语言等)、中国制式的彩色电视机。只要我们生产的彩电物美价廉,能够在中国气候、环境、条件下自如使用、经久耐用,何愁购买者不趋之若鹜。

基于上述认识和判断,我建议中国法理学界更多地采取建构主义态度来对待中国的法学和法治问题,而不宜过多纠缠于一些见仁见智、可能很长时间也讨论不清的法理学问题,不宜把宝贵的时间和其他学术资源"浪费"于这种黑白电视机比那种黑白电视机先进、或者彩色电视机比黑白电视机更好等的争论上(当然,开展积极健康的学术评价和学术批评是非常必要的,我这里强调的是不宜"纠缠")。也许在20、30年前,我们非常需要这种启蒙运动式的法学思想解放,需要广而告之大家:世界上还有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VCD等电子视听设备,需要通过批判"黑白电视机"来确立"彩色电视机"的地位,但在今天,除了少数情况外,我们或许更需要的是制造自己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电子产品(法学产品、法理学产品),更需要团结一致地创造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度和世界水准的法学和法治。然而,如果我们按照"解构主义"或"批判法学"的模式"斗"下去,一百年以后中国法学可能仍然落后,仍然会面临本质上相同而形式不同的新的"电视机困惑"。

总之,在中国法治与法学亟待加速发展进步的时代契机面前,我不太赞同法理学界把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某些所谓"学术问题"的争论,因为我认为这种争论容易"坐失法制改革和法学发展之良机"、"空谈误国",有时还会产生一些个人恩怨,影响法理学界的团结发展。中国法理学界应当抓住机遇,深入现实,面对未来,不辱使命,团结一致,为全面改变中国法理学的命运、使中国法理学鼎立于世界舞台而共同做出实实在在的建设性努力。

 

二、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的指导

 

在既定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的框架中,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法学的进步,无不与其研究方法的更新为伍。

如果说西方法学家和法学流派因为其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局限,不能解释和揭示法律和法学的内在规律及其本质的话,那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产生,为我们研究法及其现象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使人们能够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科学地认识和解决关于法的产生、法的本质、法的特征和功能、法与国家、社会、政党和人的关系以及法的发展、法的消亡等一系列法学基本问题。

勿庸置疑,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的产生,第一次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物质生活关系中,用阶级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系统地、历史地、全面地研究法律,从而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最一般的本质和规律,开创了法学研究的新纪元。但是,在中国,由于一度出现的"左"的思想的影响,法学研究的诸多领域、法学自身的诸多范畴被"左"的海洋所淹没,"以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以及"唯上"、"唯书"等口号和方法,阉割并扭曲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使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法学研究被禁锢在形而上学的教条中,作为科学的法学一度变成了推崇现代迷信和进行阶级斗争的工具。

当实事求是的原则得到重新肯定以后,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在中国社会主义机体中又一次显示了它那无比的生命力,马克思主义作为法学研究最高层次方法论的地位,又得到了确认。法学研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就是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在研究和解决问题时,要一切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而不是机械地、形而上学地依马克思主义的现成结论画瓢。从本质上讲,马克思主义是批判的、革命的、运动和发展的。唯物辩证法认为宇宙间的一切事物都处于矛盾运动中,任何事物都在辩证的否定中得到发展。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理论才成其为科学,才能够成为我们开启当代中国法学奥秘之门的钥匙。

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法学研究的根本指导,是不容置疑的,问题在于怎样坚持,用什么样的方法和态度来坚持。一般来讲,在中国法学研究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应当做到:

第一,用发展的观点和方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马克思主义不是一个封闭的、凝固的体系,它和任何别的科学一样,是随着时代的前进而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作为不断发展和丰富的科学,在法学研究中的发展,是系统的、全面的、创造性的发展;而不是各取所需,为我所用的简单化、庸俗化的"发展"。这就需要克服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轻率的、任意的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某些原理;另一种倾向是用教条的、僵死的态度对待经典作家在论述资本主义法和法律现象时的个别观点。这两种倾向都是不足取的。不顾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完整性,轻率地、任意地否定其中某些法学原理,实际上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同样,以教条和僵死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与马克思主义相背离的。

用发展的观点和方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是在坚持的前提下进行的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使之丰富,在丰富的基础上进一步坚持。

第二,用实践的观点和方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马克思主义作为工人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从宏观的、最高层次的方面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提供指导的,但它不可能在一切方面和领域都为实践提供现成的方法和模式,它只能在实践的丰富和发展中得到发展。这就决定了法学研究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不可能找到一个现成的答案,而只能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基础上,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道路。联系实际,在当前就是要联系中国改革开放这个最大的实际,认真研究从旧经济体制向新经济体制转化过程中的理论与实践的课题,研究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体制改革与创新中的各种问题,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思想观念等各个方位全面分析实践对法学提出的问题,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研究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新情况,解决改革中的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

第三,用系统的观点和方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过去,我们比较注重用历史的、辩证的、阶级分析的、比较的等方法来研究法学,由此把握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这些作法无疑是应当坚持的。此外,我们还应当积极引入当代科学研究方法的最新成果--系统论方法,使之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必要补充。只有引入更多新的研究方法,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宝库,才能应对世界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在迷离扑朔的法学领域中,从质量、数量、时间、方向诸维度综合地、系统地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的法,从而更深刻地展示中国法的时代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