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建筑市场”严重干扰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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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各地以强化招标投标管理名义,在省、地(市)、县级,建立了数量众多的所谓“有形建筑市场”,而将几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都纳入所谓“有形市场”的管理范围,各地建设管理部门还出台了众多的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严重妨碍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正常秩序,干扰了招标投标事业的正常、健康发展。
一、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只是建设部一家之言,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设立有形建筑市场问题,无论是《招标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中都没有明确依据。招标投标应该是一种市场化程度很高的采购程序,是一种买方市场条件下的从优选择产品的方式。而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初衷是一种尝试,力求以一种有形的行政约束机制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克服当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这种行政管理手段向市场的延伸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的,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某种程度的遏制作用。但毕竟是一种特定时期的临时措施,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其实践中的经验与得失很值得研究。
二、有形建筑市场与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完全脱钩
国务院早在2002年的《意见》中就要求“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钩”。但有形建筑市场是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下属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都无法脱钩。特别是在人的方面,目前很多地方的有形建筑市场的主要负责人都是由当地建委领导兼任,工作人员也多是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调来的。有形建筑市场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下属分支机构,完全依附于上级管理部门,国务院关于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的要求,难以实现。
三、有形建筑市场不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按照国务院的《意见》的规定“有形建筑市场是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其功能在于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活动“平台”,是收集、存贮和发布相关信息的“窗口”。为了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各种手续,很多地方的有形建筑市场,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办工地点,实行进场办公,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条龙”服务,进行“一站式”管理。特别应注意的是,有形建筑市场作为“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只应在为建设项目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活动场所的同时,也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了一个集中的办公地点,以达到便利交易当事人办理相关行政手续的目的,有形建筑市场绝对不应成为一个行政层次、行政环节,绝不应具有任何行政管理职能。但我们看到,很多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部门行政管理职权直接交给当地有形建筑市场,使有形建筑市场行政化。例如,一些地方的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是,集中受理工程报建、资质审查、招标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手续(《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第7条);交易中心的工作程序包括:办理工程项目报建备案登记、办理合同审查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第11条)。有形建筑市场,变成了建设行政管理的“二政府”,完全控制了当地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实施过程。 同时,还借助这些行政职权,进一步演生出名目繁多的管理职能分支:如资格审核、水平认定、业务培训等等,将建设工程管理化简为繁,使建设项目行政相对人穷于应付。
四、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
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形建筑市场,作为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的场所,向交易活动当事人收取服务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名目收取。国务院《意见》中规定要坚决取消有形建筑市场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经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准,并向社会公布,除国家规定的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但目前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凭借不当取得的行政管理职权,很多收费明显超出国家规定的服务性收费范围。例如,凭借所谓资格审核收取所谓“资审费”、借口培训收取“培训费”、凭借发布招标信息收取“信息费”、借发放施工许可证以项目为单位向当事人单方或双方收取“交易费”,等等。更有甚者,将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为会员制机构,规定只有成为会员方能进入,会员每年要向有形建筑市场交纳会费(《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章程(试行)》)。这些收费项目中,最普遍的是收取所谓“项目交易费”,即凡是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的每一项目,都必须按一定的比例向有形市场交纳“交易费”。这些名目繁多的收费,并无法律和法规依据,直接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交易成本,根本不具有合法性。
五、有形建筑市场成为条块分割市场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
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形建筑市场并不是向全社会开放的,进场交易也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必须经过有形市场审核后才能进入的。非本地的中介机构,要想进场交易,必须提前进行申请、登记、备案并经过“审核”方可进场。会员制的有形建筑市场,完全禁止非会员进入。这样的有形市场,实际上成为对市场进行分割、封锁,限制和歧视非本地机构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
六、有形的外表不能克服隐形的违规操作。
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初衷是“提高建设工程交易的透明度,防止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靠有形市场的外在形式,不可能解决问题。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商业活动,建设工程项目的交易,除了所谓“进场”之外,还有大量工作是在场外进行的。这么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将招标投标活动局限于所谓有形市场,不可能避免各种腐败行为和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发生。很多事先的约定、勾兑,使表面的形式失去约束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迄今严重存在的、大量的“围标”行为,就是证明。有业内人士这样形容:“到有形市场来投标的众多厂家代表,同一个时间、同一辆车来,同一个时间、同一辆车走”。应是对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讽刺。质言之,有形建筑市场不仅不能规范建设项目的交易,反倒为各种违法行为和违规操作,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七、有形建筑市场严重背离招标投标的科学性
各地有形市场奉行的宗旨是“将招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降到最低”,评标专家进入有形市场就被全程监控。其监控措施严密程度、监控设备水平高低,成了评价有形市场管理水平的最高标准。可以说,现在的有形建筑市场已经将当下可以想到和用到的监控手段使用到了极致!但招标的科学性,除了公开的竞争之外,更重要的是依赖于高水平专家的作用。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评标,根据项目实践情况和个人的技术专长发表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现在的有形市场,专家只能根据既定格式、方式打分,甚至不知道正在评的是什么样的项目?是谁家的项目?项目坐落在什么地方?完全将专家变成打分的机器,是对招标方式的严重误解、误导,难于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和招标人的利益。
一、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只是建设部一家之言,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设立有形建筑市场问题,无论是《招标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中都没有明确依据。招标投标应该是一种市场化程度很高的采购程序,是一种买方市场条件下的从优选择产品的方式。而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初衷是一种尝试,力求以一种有形的行政约束机制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克服当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这种行政管理手段向市场的延伸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的,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某种程度的遏制作用。但毕竟是一种特定时期的临时措施,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其实践中的经验与得失很值得研究。
二、有形建筑市场与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完全脱钩
国务院早在2002年的《意见》中就要求“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钩”。但有形建筑市场是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下属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都无法脱钩。特别是在人的方面,目前很多地方的有形建筑市场的主要负责人都是由当地建委领导兼任,工作人员也多是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调来的。有形建筑市场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下属分支机构,完全依附于上级管理部门,国务院关于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的要求,难以实现。
三、有形建筑市场不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按照国务院的《意见》的规定“有形建筑市场是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其功能在于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活动“平台”,是收集、存贮和发布相关信息的“窗口”。为了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各种手续,很多地方的有形建筑市场,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办工地点,实行进场办公,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条龙”服务,进行“一站式”管理。特别应注意的是,有形建筑市场作为“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只应在为建设项目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活动场所的同时,也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了一个集中的办公地点,以达到便利交易当事人办理相关行政手续的目的,有形建筑市场绝对不应成为一个行政层次、行政环节,绝不应具有任何行政管理职能。但我们看到,很多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部门行政管理职权直接交给当地有形建筑市场,使有形建筑市场行政化。例如,一些地方的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是,集中受理工程报建、资质审查、招标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手续(《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第7条);交易中心的工作程序包括:办理工程项目报建备案登记、办理合同审查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第11条)。有形建筑市场,变成了建设行政管理的“二政府”,完全控制了当地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实施过程。 同时,还借助这些行政职权,进一步演生出名目繁多的管理职能分支:如资格审核、水平认定、业务培训等等,将建设工程管理化简为繁,使建设项目行政相对人穷于应付。
四、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
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形建筑市场,作为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的场所,向交易活动当事人收取服务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名目收取。国务院《意见》中规定要坚决取消有形建筑市场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经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准,并向社会公布,除国家规定的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但目前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凭借不当取得的行政管理职权,很多收费明显超出国家规定的服务性收费范围。例如,凭借所谓资格审核收取所谓“资审费”、借口培训收取“培训费”、凭借发布招标信息收取“信息费”、借发放施工许可证以项目为单位向当事人单方或双方收取“交易费”,等等。更有甚者,将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为会员制机构,规定只有成为会员方能进入,会员每年要向有形建筑市场交纳会费(《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章程(试行)》)。这些收费项目中,最普遍的是收取所谓“项目交易费”,即凡是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的每一项目,都必须按一定的比例向有形市场交纳“交易费”。这些名目繁多的收费,并无法律和法规依据,直接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交易成本,根本不具有合法性。
五、有形建筑市场成为条块分割市场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
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形建筑市场并不是向全社会开放的,进场交易也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必须经过有形市场审核后才能进入的。非本地的中介机构,要想进场交易,必须提前进行申请、登记、备案并经过“审核”方可进场。会员制的有形建筑市场,完全禁止非会员进入。这样的有形市场,实际上成为对市场进行分割、封锁,限制和歧视非本地机构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
六、有形的外表不能克服隐形的违规操作。
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初衷是“提高建设工程交易的透明度,防止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靠有形市场的外在形式,不可能解决问题。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商业活动,建设工程项目的交易,除了所谓“进场”之外,还有大量工作是在场外进行的。这么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将招标投标活动局限于所谓有形市场,不可能避免各种腐败行为和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发生。很多事先的约定、勾兑,使表面的形式失去约束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迄今严重存在的、大量的“围标”行为,就是证明。有业内人士这样形容:“到有形市场来投标的众多厂家代表,同一个时间、同一辆车来,同一个时间、同一辆车走”。应是对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讽刺。质言之,有形建筑市场不仅不能规范建设项目的交易,反倒为各种违法行为和违规操作,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七、有形建筑市场严重背离招标投标的科学性
各地有形市场奉行的宗旨是“将招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降到最低”,评标专家进入有形市场就被全程监控。其监控措施严密程度、监控设备水平高低,成了评价有形市场管理水平的最高标准。可以说,现在的有形建筑市场已经将当下可以想到和用到的监控手段使用到了极致!但招标的科学性,除了公开的竞争之外,更重要的是依赖于高水平专家的作用。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评标,根据项目实践情况和个人的技术专长发表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现在的有形市场,专家只能根据既定格式、方式打分,甚至不知道正在评的是什么样的项目?是谁家的项目?项目坐落在什么地方?完全将专家变成打分的机器,是对招标方式的严重误解、误导,难于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和招标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