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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法学所《2009法治蓝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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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了总结中国法治发展状况,推动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自2004年以来,每年组织国内法律实务界、学术界的专家,编辑出版《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法治蓝皮书)》(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该书对中国当年的法治进展以及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和评述。当前,《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9(2009)(法治蓝皮书)》即将出版。这里特摘登蓝皮书总报告《2008年的中国法治:在坚持科学发展观中继续前进》一文的主要内容以飨读者。该文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撰写,对中国2008年法治建设所取得的进展进行了盘点,并对中国2009年可能出台的重大立法,行政法治和司法改革所可能采取的举措,金融监管、税收法制、民生法治等所可能取得的进展进行了展望。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2009法治蓝皮书》
    全景描述2008年的中国法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供稿
    ■执笔人:李林、田禾、吕艳滨
    ■课题组成员:常纪文、陈洁、陈欣新、戴瑞君、黄芳、黄金荣、江菁、李林、李明德、刘敬东、柳华文、吕艳滨、莫纪宏、孙世彦、田禾、席月民、谢鸿飞、谢先胜、叶自强、余少祥 (按照姓名汉语拼音排序)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趋于完善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了《残疾人保障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消防法》,另有多部法律正在依法进行审议。国务院则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20余部。
    不断加强立法是确保形成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保障。200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进一步加强了相关领域的立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了《残疾人保障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消防法》,另有多部法律正在依法进行审议。国务院则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20余部。据全国人大网站的数据统计,截止到2008年11月22日,各地方人大共计制定、修改了217部地方法规;各部委以及各地政府制定、修改了84部部门规章和62部地方规章,这些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章大都对相应的行政行为设定了规范、提出了要求。2008年的立法活动呈现出很多特点。
    第一,立法活动更加关注民生。关注民生乃是2008年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立足于保证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为了适应近年来社会发展对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更好参与社会活动等的需求,从多个方面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针对"奶粉事件"所暴露出来的乳制品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有关的监管机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对汶川大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立法活动继续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并力求实现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法》将鼓励资源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的政策措施加以法定化,以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水污染应急机制等,以解决近年来水环境逐步恶化的问题。《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重在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
    第三,立法活动更加关注现有法律制度的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对《物权法》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原则性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适时出台,澄清了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制度的认识分歧,并进一步提升了法律中有关制度的操作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为《证券法》的具体实施创造了可操作性条件。
    第四,立法活动更加注重民主化和科学化。2008年,中国的许多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都向全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就《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邮政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等向社会征集了意见。国务院于2008年正式启动了"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http://yijian.chinalaw.gov.cn/lisms/action/guestLoginAction.do),公众只要进入该系统,就可以对任何正在征集意见的行政立法草案发表意见。立法活动公开征求意见不仅有效地保障了公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也使相关制度的创设更具科学性。
    第五,及时清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中国当前立法中的主要矛盾不再是相对有限的法律制度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而是已有法律法规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因此,适时地清理已出台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20世纪90年代以前制定且未作过系统修改的法律,开展了系统的清理,重点解决法律规定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律之间规定不尽一致或不够衔接,法律操作性不强、影响实施等问题。国务院则于2008年1月15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在对截至2006年底的655件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后,废止了49件行政法规,宣布43件行政法规失效,并对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法规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