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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和数额刑法的背景下出现的令人拍案的真实奇案:几个方向上的求解
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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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按照既定的学科划分,分类出现的。 实务问题的解决有时确实需要调动多方面的知识储备和解题技能。
    下面是我在2004年的一次调研中碰到的一个真实的案例。隐去接受访谈者的真实姓名和直接对白,我做了忠实于案情的重新组织,提供给大家,供感兴趣的读者,针对后面的问题和所提示的思考方向细思量之。
    案情:
    U 早年父母双亡,和奶奶弟弟相依为命。1983年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十年。1992年刑满释放。U服刑期间的生活零用全靠弟弟T 长期接济。T为U释放以后的生活考虑,打算和U合伙做生意,但苦于没有本钱,便和好友M共同盗窃高档轿车。他们作案多起,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当时的刑法,T和M一旦事发,必获死刑。 U释放后的一段时间,弟弟T出手花钱十分阔绰,就怀疑T所花的钱来路不对,在U的再三逼问之下, T说出了实情。于是,U考虑不能让奶奶再一次白发人送黑发人,而且特别感念自己落难时的兄弟间的手足情深, 还考虑到T多年奉养老人并帮助自己的情份, 出于自己对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对警检机关和法庭审判的经验的自信,另外,U还考虑到自己已经坐了那么多年牢,这一辈子也没什么出息了,再坐十年也无所谓,决定替T分担案件,救T一命。 T便把自己与M共同做的其中几起案子的细节包括M的个人情况,详详细细地告诉了U。 之后,U主动和M共同做了一起小案。1993年底案发,T、 M、U 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M坚持认为自己一直和T作案,和U 只合作过一次; 但是 U坚持认为其中数起重大的案件, 都是和M 一起做的,并没有T,并能详细的"供述"案件的具体细节和情节;T只承认和M合作的三起所获数额并不很大的案件,而对(之前他们已经商量好的)U承认与M合作的数起重大案件,不予认帐。最后,法院认定了U和T所希望的事实,判处 M死刑并立即执行, U 和T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八年。
    
    问题: U 分担案件行为的定性以及刑事可罚性? 如果现在U要求再审,会获得什么样的结局?
    
    可以思考的方向:
    
    中国刑法学方向:罪刑法定? 包庇罪? 伪证罪? 紧急避险? 死刑制度和数额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影响?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方向:错案? 再审? 法律救济? 会不会改判? 如果能改判,改判后应执行刑期的计算? 行期折抵? 国家赔偿的可能性?真相与公正目的的实现? 证据制度?
    中国法制史学方向:我国古典律法上的亲亲相隐制度在当代刑法上的继承可能性?
    比较刑法学方向:《德国刑法典》第34条第1款? 第35条第1款? 第257条?
    第258条? 期待可能思想?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刑法中所要实现的价值和当代德国刑法上所要实现的价值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