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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平等论》
冀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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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冀祥德著
    ISBN 978-7-5036-8520-0
    法律出版社2008年7月第1版
    全书41.8万字,500页。定价:42元。
    作者简介
    冀祥德,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常务副主任、教授,曾获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十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称号,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律师执业行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常委。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和法学教育,主要学术著作有《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司法制度新论》、《婚内强奸问题研究》、《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等。
    内容简介
    本专著系法律出版社策划出版的中国法学学术丛书之一。作为国内外研究控辩平等的第一部学术专著,不仅突破了长期以来诉讼法学界关于控辩平等主要是"平等武装"的传统学说,提出了"平等保护"和"平等合作"的新学说,对于控辩平等基础理论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而且提出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之下,世界刑事诉讼发展中关于控辩平等的内涵已经有了崭新的内容,平等武装、平等保护、平等对抗、平等合作之间,相辅相成,共生共长,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控辩平等理论的现代内涵--以消解国家和个人的纠纷为总目标,以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为基本目的,控辩双方在平等武装与平等保护的前提之下,在平等的合作与对抗之中,和谐相处,协调发展。
    本专著是冀祥德教授独立承担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课题,2008年度结项,成果被鉴定为"优秀"等级,并入选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要报》,冀祥德教授入选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评选的"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项目负责人"。
    本书目录
    第一章 绪 言
    一、问题之提出
    二、选题之意旨
    三、主要研究方法
    四、主要研究内容
    五、小结
    第二章 控辩平等原则之产生与演进
    一、平等权之产生与发展
    二、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解读
    三、控辩平等原则之产生与演进
    四、小结
    第三章 控辩平等之现代内涵
    一、引子:两个判例之启示
    二、平等武装
    三、平等保护
    四、平等对抗
    五、平等合作
    六、小结
    第四章 控辩平等之理论基础
     一、控辩平等之哲学基础
    二、控辩平等之价值基础
    三、控辩平等之社会制度基础
    四、控辩平等之诉讼制度基础
    五、小结
    第五章 比较法中之控辩平等
    一、联合国文件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控辩平等之规定
    二、英美国家关于控辩平等之规定
    三、法德国家关于控辩平等之规定
    四、意日国家关于控辩平等之规定
    五、小结
    第六章 控辩平等在中国的考察
    一、控辩平等之肯定
    二、控辩平等之否定
    三、小结
    第七章 控辩平等原则下之辩护制度
    一、问题之提出
    二、刑事辩护之基本属性
     三、刑事辩护定位理论反思
     四、控辩平等与有效辩护
    五、小结
    第八章 控辩平等原则下之讯问制度
    一、口供特性与控辩平等之逻辑关联
    二、讯问制度中之控辩平等规则
    三、控辩平等原则下讯问制度之程序性保障
    四、口供获取与平等合作、平等保护
    五、小结
    第九章 控辩平等原则下之羁押制度
    一、几个主要法治国家之羁押制度
    二、控辩平等原则下羁押制度之特点
    三、中国现行羁押制度检讨
    四、中国控辩平等原则构建下之羁押制度
    五、小结
    第十章 侦查程序中之控辩平等
    一、侦查程序中控辩平等之功能
    二、国外侦查程序中控辩平等之考察
    三、中国侦查程序中控辩平等之构建
    四、小结
    第十一章 起诉程序中之控辩平等
    一、起诉程序中控辩平等之功能
    二、起诉程序中控方权力之规制
    三、起诉程序中辩方权利之武装
    四、起诉程序中控辩双方关系之重构
     五、小结
     第十二章 审判程序中之控辩平等
     一、审判程序中控辩平等之功能
    二、审判程序中之控辩平等
     三、我国审判程序之改造
    四、小结
    第十三章 救济程序中之控辩平等
    一、控辩平等在救济程序中之功能
    二、救济程序中之控辩平等
    三、控辩平等下救济程序之改造
    四、小结
    第十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中之控辩平等
    一、引言
    二、控辩平等在死刑复核程序之功能
    三、死刑复核程序中之控辩平等
    四、控辩平等下死刑复核程序之改造
    五、小结
    
    控辩平等:刑事诉讼的阿基里斯之踵
    --读《控辩平等论》有感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 虞平(Daniel Yu)
    
    
    最近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冀祥德教授的新作《控辩平等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7月版),便急不可待一气读完。阅毕掩卷长思,不禁感慨良多,遂兴作如下感怀:
    
    法律著作中,涉及平等权方面内容的书虽然不少,但是,专门研究控辩平等的专著则并未有见。众所周知,控辩双方地位在中国向来不平等已是不争的事实,用平等来论述控辩的关系,冀祥徳教授确实找到了中国刑事诉讼的阿基里斯之踵。控辩双方在中国不能够平等有很多原因,有历史的根源,也有现实政治的因素。早在封建王朝,在明镜高悬的衙门之上,只有升堂审案的青天大老爷和肃立四周的衙役们,遭到指控的一方能够为自己做些解释和澄清已经是万幸,又何能在高堂之上与法官兼检察官的县令、府尹们进行平等的辩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谁能够和朝廷平等呢?
    
    随着大清王朝末世改革的失败,中国最终接受了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几乎是全盘引进了日式德国刑事法律。后来因战火纷飞等因素,这些制度久久未能在中国这块大地上生根。1949年后 ,新中国由于种种原因法治进程缓慢,刑事司法制度直到1979年随着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颁布才初见雏形。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控辩双方能够在法庭上分庭抗礼,从过去一个闻所未闻的故事,到对抗制模式的构建,标志着中国法治的快速进步与发展。特别是最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让中国再一次和世界文明有了深度的接触。而对控辩地位的再思考正是这个审视的一个逻辑结果。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抓住并解决了这个问题,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将会在制度文明的路上跨出一大步。我认为,《控辩平等论》研究成果的最大意义即在于此。
    
    冀祥徳教授正是从这个角度给我们展现他对刑事司法多年的研究成果。《控辩平等论》开宗明义宣称,控辩平等"无疑应当成为中国现代诉讼法治治理性选择与必然追求(《控辩平等论》第6页)。"为了论证这一理论,作者对平等武装和控辩平等原则进行了全面阐述,并旁征博引,从美国宪法修正案到现代欧洲概念中的"平等武装",到现代法治语境下控辩平等内涵的重新解读,不仅论证了该原则的正当性基础,而且提出了控辩平等理论的新发展。作者关于"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之下,世界刑事诉讼发展中关于控辩平等的内涵已经有了崭新的内容","平等武装、平等保护、平等对抗、平等合作之间,相辅相成,共生共长,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控辩平等理论的现代内涵"(《控辩平等论》第3章)的理论创新与有力论证,创立了"平等保护"和"平等合作"的新的学说,对于控辩平等理论研究作出了重大贡献。
    从平等出发,该书几乎触及到刑事程序的所有方面,从侦查、起诉、审理一直到上诉、救济手段,甚至死刑复核程序等不同角度洋洋洒洒地探讨了控辩的关系。中国现行刑事司法制度中饱受诟病的二大弊端就是行政权中心主义和卷宗中心主义。前者是指作为刑事诉讼第一道关口的警察权力实际上超出司法权力,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绝大多数案件在警方调查完毕后已经确定了刑事嫌疑人(也就是进入诉讼程序后的被告人)的罪责,因为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在今后的审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对被告的起诉和定罪率(实际上是对警察的支持)都接近百分之百。这种在行政机关处理案件终局性很强的制度下,控辩平等是无从谈起的。而与行政权中心主义相对应的则是案卷中心主义-所有程序,包括诉讼程序,从实质上看是一种对文书的审查和确认程序。由于证人很少出庭、法院定罪量刑基本依靠事先在侦查部门录制的文书(书证、口供)和实物证据,被告一方基本被剥夺了在庭审中对这些证据的质证权(除了证人不出庭,连鉴定人和实物证据收集者也基本缺席法庭),这种情况下谈平等也几乎是纸上谈兵。冀祥徳教授对这些长期困惑我们的问题进行抽蚕剥丝式的展示和分析,句句击中要害,并给出了中国和谐社会构建国情下的令人信服的解决方案。
    
    当然,控辩的平等不仅只是表现在对抗上,还表现在合作上。对此,冀祥德教授在分析了各种对抗情形下需要的平等保护后,还特别指出在需要合作的时候,控辩也离不开平等。例如在控辩双方对口供获取方面的合作,用现在流行的语言就是在辩诉交易中也需要一种平等。这种平等包括被告在认罪的时候需要能够了解控方掌握的证据,并对认罪的条件有充分的认知。这样,才能得到一个"自愿的"和"理智的"认罪。
    
    本书的另一大特色是冀祥徳教授还向我们展示了其渊博的知识面。他从英美法系谈到大陆法系,从世界潮流、联合国规则标准论及各个主要西方国家的控辩关系,内容十分详实,令人不禁感叹,若非假以时日,绝无法涉猎如此广泛的文献。这让我想起美国一个著名的教授曾经感叹过,在今天这样一个国家主权非常盛行的世界里,比较法几乎很少有它应有的地位。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非常强调主权的国家。用某些学者的话夸张一点说,美国是一个几乎不考虑国际标准的国家。直到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开始援引国际标准判决未成年人不能被判处死刑时还受到主流司法界和法学界的一致鞑伐就是一个明证。在日常交流中,许多美国学者对英美法以外的法律制度一无所知可说是司空见惯,相比之下,冀祥徳教授的著作中的比较法研究,则足以让他们汗颜。
    
    另外,笔者想到一个作者没有详细考察但是非常有意思的历史事实,它对我们今天重新思考控辩地位也许很有帮助:即使在高度重视平等的英美国家,控辩的平等也不是与生俱来的。据美国著名的历史法学者、耶鲁大学法学教授约翰·郎贝恩(John H. Langbein)等人的研究,英国作为英美法的发源国曾经有过一个完全没有对抗的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而言,早期英国的刑事审判完全没有律师参与,只有代表国家的原告和被告。以后,虽然开始有律师介入,但是其只能只是给法庭提供一些意见,整个程序几乎没有对抗,国家律师(也由私人担任)完全控制了庭审,被告人处于几乎无助的地位。这种情况直到大约三百年前才有所改观,代表被告一方的律师开始使用于对叛国罪的审理上,以后扩大到所有案件,才形成目前的控辩相对平等的对抗制刑事审判制度。这个历史告诉我们,控辩平等是近现代文明的体现,也是社会抗争的结果,更是刑事司法制度趋于理性化的必然结局。
    
    最后,人们对于什么是平等或许见仁见智,但是,当今世界各国不仅将平等原则纳入宪法和法律,而且已经融入了各民族的血液之中。冀祥德教授的控辩平等主张不仅中国重新构建刑事司法制度意义重大,而且对世界刑事诉讼的研究和控辩平等实践也是功不可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