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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实行反垄断案件专项审判意义深远
王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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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上海第二中院开全国之先河,实行反垄断案件专项审判,这是一个很有魄力和意义深远的举措。我国反垄断法虽然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三家政府机构作为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毫无疑问地在反垄断执法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法院执法反垄断法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依据反垄断法第53条,对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二是依据反垄断法第50条,审理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即"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两种诉讼尽管一个是民事诉讼,一个是行政诉讼,但是审案的主要依据都是反垄断法,上海二中院建立反垄断案件专项合议庭就非常必要。
    反垄断法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法律制度。除了竞争者之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和分割市场等核心卡特尔一般视为本身违法,其他涉及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大部分案件得适用"合理原则",需要经济分析。另一方面,反垄断案件一般也是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的案件,特别如行政垄断,这就需要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较大的独立性和比较高的地位。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对反垄断案件实行专项审判,整合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执法资源,这不仅是法院审判机制上的创新和突破,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和资源,而且也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在反垄断执法中的地位。鉴于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现在很多国家就反垄断案件设立了专门的法院或者法庭,如南非的竞争上诉法院和英国的竞争上诉法庭等。因此,上海二中院对反垄断案件实行专项审判也符合国际潮流。
    与行政诉讼相比,人民法院审理的反垄断民事案件可能更多一些。反垄断法第50条对反垄断民事诉讼没有设置任何限制,即原告可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鉴于我国当前反垄断行政执法的资源有限,人民法院受理反垄断私人诉讼对维护我国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提高我国竞争文化有深远的意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过一些反垄断案件,如2004年上海一中院受理的德先诉索尼不正当竞争案,这性质上是一个反垄断案件。2008年8月,北京几家防伪企业对国家质检总局提起了《反垄断法》生效后涉及行政垄断的第一案。不管这些案件的结果如何,也不管涉及国家质检总局的案件如何凸现我国当前反行政垄断的艰难,但是这些案件都表明,广大老百姓和企业在反垄断法方面对人民法院寄予了深深的期盼。当然,这些诉讼对人民法院也是一种挑战。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随着反垄断诉讼越来越多,人民法院非常需要建立一支认真执行反垄断法的队伍。这支队伍需要对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的精神和理念有比较深刻的理解,需要通晓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国际趋势,要能够对反垄断案件进行经济分析。上海二中院对反垄断案件实行专项审判就是朝这些方面努力的举措,因此我愿意在这里为这个举措道一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