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正面临挑战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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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夏秋之交,美国房屋次贷款危机终于演变为世界第一经济强国——美国的全面金融危机,影响迅即传遍整个世界,全球金融市场风雨飘摇,陷入自1929年经济危机以来最大的一场金融危机。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保障世界经济稳定运行、健康发展的国际法制度,包括贸易关系、金融关系等在内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制度基础。各国学者普遍认为,当前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必将导致国际经济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而经济关系的变化势必严重影响和冲击现行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促使其做出相应调整和变革。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令各国政治家和学者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奉行的全球性经济政策进行反思,国际经济法学界对于战后为顺应经济全球化进程而发展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也开展了一场全面反思。在这场空前浩大的反思过程中,有的学者对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自由化体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货币金融监管政策、奉行金融自由化宗旨的国际金融制度及其基本法律原则、规则等提出质疑和挑战[2],一些学者甚至认为,这场危机“是对过去近30年来金融自由化的一次大修正”[3],“是过去数十年经济全球化遭遇的第一次系统性危机”。[4]在当前国际形势下,经济全球化政策是否应当坚持并持续推进?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中的贸易自由化、金融自由化的宗旨是否还应当遵循?如何解决当前国际贸易、金融市场面临的制度性难题,并根据新的国际经济关系改革现行法律体制、重建国际金融和经济秩序?这些重大的战略性问题已历史性地摆在世界各国面前。
在国际贸易领域,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发展前景实际上早已不容乐观,这场危机爆发之前,美、欧等传统经济强国或地区的保护主义、经济民族主义思潮和政策取向日益明显,全球多边贸易谈判进程不断遭受重创。自2001年启动以来,如同马拉松一般的多哈回合步履维艰、进展极为缓慢。在谈判陷入僵局的情况下,WTO决定于2008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G7(包括美国、欧盟、中国、印度、日本、澳大利亚、巴西在内的7个WTO主要成员)的贸易部长会议,旨在对于关键问题实现最终突破从而尽快结束谈判。但由于各方在涉及发展中成员农业特殊保障机制的问题上分歧严重,持续9天的此次日内瓦会议却无果而终。[5]与多边贸易谈判多次受挫相反,游离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的地区性优惠贸易协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却大幅增长,截至到2007年底总数全球累计已达380余个,WTO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400个,[6]大量的双边或地区性贸易协定影响国际贸易的程度和范围日益扩大,已对WTO多边贸易体制形成直接威胁。
在目前形势之下,加强WTO法律规则对各成员方的纪律约束、维护WTO法律体系的权威显得尤为重要,危机过后应当及时总结此次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根据国际经济关系新的调整和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WTO法律制度,提高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为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提供更为良好的制度保障,WTO总干事拉米指出:“为了实现公平和持续性,(经济)一体化进程必须建立在规则的基础之上,而且规则体系需要不断地更新。”[7]此次危机虽然给多边贸易发展造成严重困难,但同时也为WTO法律规则的更新与完善创造了历史条件。
各国普遍认为,国际金融关系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中枢系统,其能否稳健运行对于全球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二战后,美、英主导创建了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制度为核心的现行国际金融管理体制,在国际货币金融领域,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尽管到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历经多次美元危机后,实行美元和黄金直接挂钩以及固定汇率制度的“布雷顿森林体系”被迫瓦解,但美国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世界第一强国的强悍地位决定了美元在国际金融体系中拥有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实际上“布雷顿森林体系”并未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美元仍保持着世界货币的地位。
与以往的墨西哥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不同,这次金融危机发生在世界经济的核心——美国,其影响迅即扩展到世界范围,最终成为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这就不能不使人们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实施的“放松监管”金融管理政策以及战后在美、英主导下建立并运行半个多世纪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及其创建的全球金融体系、实施的法律监管制度、推行的金融自由化政策等提出强烈质疑。各国学者认为:发达国家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绝对控制和发展中国家的极端弱势地位、国际货币金融领域法律监管的制度性缺失构成了现行国际金融法律体制的两大致命弱点。危机爆发后,许多政治家和学者纷纷呼吁对现行的国际金融体系进行全面、彻底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面对当前严峻的全球金融形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肩负着新世纪里的重大历史使命,任务十分艰巨,能否顺应国际经济关系发展变化的历史潮流最终做出根本性变革,人们正拭目以待。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在过去的30年里中国的涉外经济法治建设已从基本空白发展到目前与国际经济法律全面接轨、内容丰富、体系完整的现代化阶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特别是2001年加入WTO后,中国政府严格履行各项加入WTO时所做的各项承诺,制定、修改大量法律、法规,涉外经济法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现已形成了以《对外贸易法》为基础的、涵盖进出口贸易、海关管理、外商投资、外汇管理、贸易救济措施等广泛领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为中国对外开放事业的顺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国内金融建设领域,长期以来中国实行灵活审慎、稳步有序的金融管理政策,保证了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健康发展,制定并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一大批现代金融法律、法规,建立起了一套门类齐全、体系完备、适合中国金融业发展特点的国内金融法律制度。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尽管也给中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不小的困难,但对中国的实际影响有限,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国始终奉行稳健、有序的金融开放政策,国内金融体系与国际金融体系相对独立。事实证明中国实施的适合中国金融业发展特点、稳定有序的金融开放政策是正确的。
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多次表示中国将努力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保持国内经济稳定、金融稳定、资本市场稳定,同时以负责任的态度和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全球经济金融稳定,并积极主张并支持改革现行国际金融体制。中国政府将坚定不移地实施对外开放政策,继续支持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与各国政府一道防止保护主义抬头,坚决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律制度的权威。中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已充分表现了灵活性和建设性,并主张尽快恢复并成功结束多哈回合谈判。
国际经济法学界已充分认识到,2008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历经半个多世纪之久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经历重大考验和抉择的一年,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重要国际经济组织及其法律制度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尽管这场全球性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但国际经济法学界认为,经过这场严峻的危机,我们可以更好地总结战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反思失败带来的教训,改变现行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中不合理规定和做法,在此基础上重建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稳定、有序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当前,对于克服这场严重的金融危机、重建国际经济、金融秩序,我们应坚定信心。在这一历史性时刻,中国面临的机遇大于挑战。作为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全球第三大经济体和贸易体,当今中国的国际地位已今非昔比,理应在国际经济领域和法律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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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敬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国际经济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2]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8年10月9日,第一版,朱文晖:“‘金融自由化’值得反思”。
[3] 自1980年起,美国总统里根和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吉利推动放松金融管制政策,全球金融市场呈现出超高速发展的态势,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
[4]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8年10月9日,第一版,朱文晖:“‘金融自由化’值得反思”。
[5]所谓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是指发展中成员可在农产品进口激增的情况下,采取提高关税等特殊保障措施以保护本国农业免受冲击。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成员希望能放宽动用这一机制的底线,以保护本国相对脆弱的农业生产和维护粮食安全。但这遭到了美国的反对,最终导致了此次会议的失败。
[6]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www.wto.org
[7] “Lamy warns against protectionism amid financial crisis”, WTO Public Forum on 24th September 2008,www.wto.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