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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的法理》——书评、导言与后记
——书评、导言与后记
陈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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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宽容的法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7月)出版后,引起了一些人的注意,其中有一个小朋友在电子邮件中问道:"宽容先生,我怎么才能看懂你的书呢?先看哪一章好呢?……"云云。我在回复中说道:"我给你发几个老师的书评过去,然后是建议你先看看这本书的导言与后记再说……。"

一、书评

    
    他有一颗勇敢而宽容的心,先人一步研究宽容的法理。2007年底,"宽容"一词被写进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这印证了他在学术研究上的睿智和《宽容的法理》一书的重要现实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吕世伦
    
    本书与其说是一个法哲学或法理学问题的专著,毋宁说它更是公法领域中有关宽容问题的一个探索。公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它植根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之中。作者的研究方法和视野远远超出了法哲学的范畴,即不只是单纯地探讨"宽容的法理"的价值、目的和意义,而是把触角伸展到了宗教、政治、文化、法律和社会现实问题的广阔层面,因此也可以说是法哲学问题公法化、综合化的一个研究……鉴于本书在诸多方面的探索和创新,出于对作者勤奋写作的鼓励和鞭策,我愿意将本书推荐给大家。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步云
    
    本书稿诚如作者所言,是"用心、用学、用思和用行"写成的。作者通过其所拥有的包括古今中外的大量资料,撷取同宽容相关的部分,旁征博引,令人信服地阐发了宽容的法理作为法治基础的重要性,以及它在我国实施和谐社会新政中的现实意义。全稿说理清晰、层次分明,资料翔实可靠,行文流畅、简洁,是一本真正意义的"学术佳作"。
    高等教育出版社编审 黎勇奇
    
    
二、导言

    
    尽管基于不同宗教或信仰的不宽容(intolerance)和歧视(discrimination)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几乎所有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体系之中,并且人类居住的陆地都无法逃脱它们的灾难[1],但是我们确实正在跨入一个更加宽容的时代,包括宗教的、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文化的、思想的、学术的宽容呼声正在日益高涨。美国有学者在对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有关宽容研究的统计中指出,在最近的十年中,用英语出版和再版的有关宽容的研究著作就多达三十多种。因此,"如果最近出版的这一话题的著作和文章的数量是一个可以信赖的测量仪器的话,那么,现在宽容这一主题在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和知识历史学家中间正享受着值得注意的流行(considerable vogue)。"[2]在国外,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和日本,宽容和法律宽容一直是二十世纪以来法哲学上的一个重要命题。在美国,所谓罗尔斯的"正义论",其实也是法律宽容原则的一个变化形态。在我国,虽然系统研究宽容的著作和文章尚不多见,但是翻译出版的外国书籍已有数种,如最近翻译出版的美国作家和历史学家亨德里克·威廉·房龙(Hendrik Willem Van Loon,1882-1944)的《宽容》一书,就有好几个版本。现在,从中学生的作文题目到国际关系领域,都出现了以"宽容"为主题的讨论和研究,可以说宽容的思想和原则正在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领域。但是,与其他领域内对宽容的研究和运用相比,在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和法哲学领域,对宽容的定位、研究和运用则显得相对不足。本书即是顺应这一潮流,从法理学和法哲学角度对宽容原则所作的一个综合研究。
    
    与世界上经济、法律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宽容"在我国一直不是一个热门的课题,而是较多地停留在了宗教和工具论的层面,"宽容的法理"也没有在法律和法律人的思想中占据应有的位置。但是,近些年来,"宽容"作为一种价值取向,一种权利意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它甚至也影响到了法学者的思想和理论。其实,正如作者在本书中所揭示的那样,在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宽容"作为一种宗教的美德和一种社会价值,其发展是与宪政和法治的演进同呼吸共命运的。"宽容的法理"是法治社会所不可或缺的思想元素之一,因而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认真对待和汲取的思想成分。古代阿拉伯学者艾布·泰玛姆(约788-843)曾说过:"若阳光不天天普照人间,人们会更加热爱它的光焰。"[3]在当代,宽容也不是每天和处处都能露出它的笑容,人们即便是好不容易迎来了宽容的时空和阳光,但也常常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而把它推向不宽容的悲剧。正因为宽容之光的短暂和不宽容的压迫,宽容及其法理的研究才变得紧迫和具有现实意义。
    
    本书由下列八章构成。
    
    第一章"宽容的法理",从法理学角度考察了宽容是什么、现代宽容的特点、宽容的成本和界限、宽容的法理、宽容与法律等问题。作者认为,"宽容的法理"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指某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和部门法律体系对某些非法行为和对某种犯罪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容忍精神。二是指形成有关减轻责任、免除责任,对某种犯罪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原则和精神。尽管宽容的适用应该具备这样那样的条件和一定的界限,但是"宽容的法理"对宪法行政法、刑法乃至民商法的解释、变革和实施都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第二章"宽容的历史与学说",从历史比较和分析的角度简论西方的宽容思想、考察我国古代的宽容思想与学说和我国近现代的宽容思想。作者认为,宽容思想主要发源于宗教仁慈和仁爱的学说,《圣经》、儒教和佛教等的学说都包含有内在深刻的宽容思想。宗教宽容政治化和法律化的尝试开始于美国的独立运动和制宪过程,最终在美国的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但是,这一进程在我国却长期未能得以顺利实现,宽容的实践仍然主要停留在宗教和道德的层面。这是导致我国和西方在政治、法律等领域出现本质差异的根本原因之一,也是宗教宽容在我国仍然需要世俗化和现代化的主要理由。
    
    第三章"宽容的法哲学基础",从法哲学的角度阐述了宽容与自由主义、宽容与相对主义、宽容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宽容思想的法哲学基础等问题。作者认为,宽容作为一种政治和法律的学说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法哲学基础之上。从宗教宽容的法律化进程看,它的法哲学基础可能部分地建立在自由主义,部分地建立在相对主义,或者部分地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之上。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宽容的法哲学除了汲取自由主义和相对主义的精华外,同时还应该以马克思主义宽容思想为指导,这是我国当代宽容思想和实践的特色之所在。
    
    第四章"新法理学概论",从比较法的角度,阐述了法理与法理学、新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新法理学的研究内容、新法理学的历史沿革、新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新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等问题。作者认为,我国的法理学与英美法理学的名称虽然一样,但是在内容和体系上却存在较大的差异,可以说是一种生长中的"新法理学",或宽容的法理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内容,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在同一个国家的学者之间也可能存在不同的观点,新法理学对此虽然也未形成统一的看法,但大体上有了一些基本的共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逐渐形成的新法理学包括以"法理学"为名称的学科和以"法哲学"为名称的学科,其倾向性是随着时间、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新法理学在理论法学各学科中的地位最为重要,对应用法学则具有批判的机能,其研究方法主要有哲学的方法、经验主义的方法和综合研究的方法。
    
    第五章"新康德主义法学",阐述了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形成、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基本特征、斯塔姆勒的"批判的法哲学"、拉德布鲁赫的价值相对主义法哲学、恒藤恭的"康德和马克思共存"的法哲学、韦基奥的"从新康德主义到新黑格尔主义"的法哲学和新康德主义法学的世界影响等问题。作者认为,新康德主义法哲学是世界二十世纪的主要法哲学思潮之一,它对世界法哲学的发展方向具有深刻的影响。它的社会理想主义被运用于法律理论后,产生了著名的批判法哲学;其文化价值论,其后为许多学者所响应和变通,曾为现代的民主自由制度提供了坚强的理论基础;而其相对主义的方法和世界观,正如本书第三章所考察的那样,已经成为了许多国家的宽容学说的法哲学基础。
    
    第六章"后现代主义法学的方向",考察了后现代主义思潮、后现代主义法学、后现代主义与中国、福柯的法律思想、罗蒂的法律思想、柄谷行人的法律思想、后现代主义法学与现代主义法学的关系、后现代主义法学与马克思主义等问题。作者认为,后现代主义是一个流动的和生成性的国际文化思潮,其中法国的福柯、美国的罗蒂和日本的柄谷行人等学者的后现代主义及其法律思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于后现代主义者的批判性和反基础主义等性格,因此他们与西方主流法学家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对话途径与和谐关系。但是,许多后现代主义者都曾对马克思主义有着强烈的兴趣,都不同程度地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理论中汲取了有益的营养,具有新马克思主义的某些特征。
    
    第七章"宽容的周边",阐述了宽容的价值、宽容与多样性社会、宽容与市场经济、宽容与适度的民主政治、宪法和国际公约的宽容理念、认识论的不确定性等宽容实践领域的重要关系问题。作者认为,作为实践智慧的宽容,不仅有其独特的核心价值,而且它与周边的许多原则是相辅相成和交相辉映的。
    
    第八章"宽容与和谐社会",阐述了宽容思想的世俗化与现代化、宽容与和谐社会、捍卫宽容的主张和建议。作者认为,宽容与法律的结合,源自宗教组织对"叛教"和"异端"者的审判,作为宪法原则和法理在审判事务中的运用,则源自美国的宪法和司法精神。我国古代宽容思想的现代化和宗教宽容的世俗化进程,相对比较缓慢,至今尚未系统地渗透到国家的政治和法律生活层面,这是我国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建设几经周折和难以确立的主要原因之一。和谐社会的前提就是充分的宽容。宽容正在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和法律原则。为了避免政治、信仰、思想、学术的不宽容和使异议人士免遭滥用国家公权力的迫害,我们有必要呼吁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起监督和处罚机制,对滥用和利用公权的不宽容行为科以刑罚。这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宽容的法理"。
    
    本书的部分内容曾在一些刊物和教科书中发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第一章的部分内容曾以"宽容是什么"为题发表在《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3期的刊头,第二章的部分内容曾以"论宗教宽容的政治化和法律化"为题发表在《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的刊头,第三章的部分内容曾以"论宽容的法哲学基础"为题发表在《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5期,第五章的部分内容曾以"导论-法理学概说"为题发表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法理学》教材,第七章第六节的部分内容曾以"论柄谷行人'阅读马克思'"为题发表在《北方法学》2007年第4期。本书的其它内容也曾或多或少地在国内外的相关学术会议上发表和交流,取得了诸多批评和建设性修改的宝贵意见。在本书出版前,作者对某些观点和论证进行了适时的修改、加固工作,对于被指出和发现的错误作了必要的改正,在体系上对部分内容作了调整和梳理工作。
    
    本书是作者用心、用学、用思和用行写成的话,它也许不够成熟和仍有遗憾,但绝不虚伪,决不教人身心分离。借用同乡志摩先生的话来说:"下面写下的(也许)不成文章,不是小说,不是写实,也不是写梦,--在我写下的人只当是随口曲,南边人说'出门不识货',随你们宽容的读者们怎样看罢。"[4]
    
    谨以此书送走我波乱的青年时代,迎接婆娑的夕阳吧!
    
    
三、后记

    
    本书的写作缘于2005年春夏勇所长调任中央保密局局长之前计划主编的《高级法哲学》教材的安排。当时,我被分配"宽容"一章的写作。2005年11月19日,在广州召开的"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上,我提交了《论宽容》一文。会议期间和会后,赢得了一些老师的关注和鼓励,加强了我深入本题研究的信心。2005年11月21日,我参加完法理学年会后,专门到"西汉南越王博物馆"探寻岭南文化的历史气息,在参观博物馆二楼的"杨永德伉俪捐赠藏枕专题陈列"展上,有一件北宋的河北磁州窑"白地划花写诗文如意形台座枕"上的诗文引起了我的注意。诗曰:"在处与人和,人生得己何,长修君子行,由自是非多。"我征得展室管理人员的同意,用照相机摄下了这一幕。此后的几个月中,我一直寻思琢磨,总觉得它除了教导人们在生活中应该与人和睦相处以外,还有一层"宽容"他人、尊重他人的意思,因为它不仅强调"与人和",还劝戒随心所欲的"由自"。可见,我国古代人民是非常崇尚"宽容"并在日常生活中以此为怀的。2006年1月15日,我在黑龙江大学参加"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第四届年会"后,参观了"哈尔滨第18届人和集团·国际雪雕艺术博览会",竟也看到了以"宽容"为题名的雪雕作品,真是令人神志激昂。这些奇遇加深了我与"宽容"的缘分,成了激励我写作和不断补正的动力之一。
    
    2005年12月17日,我与日本北海道大学校长助理铃木贤教授一起出席了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召集的晚餐会。徐校长谈到了十几年前曾在北海道大学图书馆为了弄清"人权"术语的起源而埋头查阅文献数月寻找答案的经历,认为近代日本的法学者在人权的研究上有一些独到和可取之处,这在他的博士论文中也有体现。作为同样曾在北海道大学留学、而今专注于"宽容"研究的我,感到有一种特别的启发,即在宽容的研究上一定要注意探索东方的传统思想,而这本身也是一种宽容的精神。2006年1月7日晚,刘作翔教授带领我们入所不久的研究人员举办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新老研究人员联谊会,迎来了李步云、夏勇、李林、陈春龙、吴玉章、徐柄、张恒山等老师。在酒间的发言和谈话中,各位老师"三句不离行",谈到了思想解放和学术宽容的问题,以及在座的老师中曾因学术观点的先见性而经历的磨难。其中,有老师谈到:做学者不能像个做官的,做官不能像个做学者的。做学者,一定要说真话,自己怎么想就怎么说,如果学者都不敢讲真话,国家就悲哀了,理论和制度的创新就无从谈起。这些话大大增强了我写作本书的勇气。
    
    本书的写作虽然开始于2005年的春夏之交,但是关于宽容的思考却是作者十几年来在国外留学、访学和工作中经常不得不触及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调整和提高我自己对宽容的认识水平,在本书写作期间,我先后到曾经火红的俄罗斯和宽容的先行之地欧洲去寻找人文气息和灵感。2006年7月中旬,我参加了"奥城之旅--福娃伴我走五环"之莫斯科和圣彼德堡的考察活动,感受到了苏联时期的共产主义宽容精神和后共产主义宽容精神的巨大感召力。在莫斯科红场瞻仰列宁遗体的气氛中,我体会到了俄罗斯人民的宽容情怀。虽然托洛茨基、斯大林、赫鲁晓夫等苏共领导人都经过了历史的再评论,但直到现在列宁仍然作为唯一没有被强烈批评的伟人而屹立于苏联史上。在列宁墓的周围,存放有斯大林、高尔基、基洛夫、列宁之妻克鲁普斯卡娅和日本社会主义者片山潜的骨灰,这正是苏联时期的革命宽容和国际主义宽容精神的恰当写照。在克里姆林宫旁边的名人墓地,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的王明墓,作为唯一的外国人墓,同样启发着瞻仰者对共产主义宽容精神的重新认识。我们在圣彼德堡观光期间,正值美、英、法、德、意、加、日、俄八国集团峰会在那里召开,1917年10月发出社会主义革命第一声炮响的"阿芙乐尔"号巡洋舰和彼德大帝以来沙皇集权象征的冬宫等历史遗迹,都粉饰一新,同样被海纳百川的普京总统用于俄罗斯民族精神的重塑与复兴,虽然在会议期间发生了俄罗斯共产党的抗议和游行示威,但却再也没有发生政府与共产党人的激烈冲突,双方都把斗争的性质定位在了"非暴力反抗"的界限,这正是政治宽容所造就的"民主斗争"。
    
    2007年5月初,我来到了洛克、培尔、马克思等思想家借以形成独特宽容思想之地的阿姆斯特丹、莱茵河畔和巴黎塞纳河的左岸等地寻找宽容的人文渊源。荷兰是一个彻底宽容的国家,贸易、宗教、政治和学说上的宽容使它在17世纪中期就成为世界性大国。17世纪后期两个主张宗教宽容的大师--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培尔都不约而同地把荷兰作为了流亡避难和表达思想的自由之地。洛克《论宗教宽容》中的第一封信是在荷兰流亡期间写给好友阿姆斯特丹抗辩派的领导人菲力·范·林堡格的,1689年在荷兰匿名首次出版,曾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几乎在洛克写作《论宗教宽容》的同一时期,在法国弃教而移居瑞士的培尔也最终选择了荷兰作为自己学说的推广地,宽容的鹿特丹大学把他请为哲学教授,直至他去世。今天的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可以说仍然是欧洲数一数二的"真正完全开放和宽容的城市"[5],在这里的咖啡馆买卖和吸食大麻竟然也得到法律的宽容,不被认为是违法犯罪行为,红灯区性交易的自由和规范程度更是令人感到简直是在鼓舞"人欲横流"。但是,如果上升到历史和文化传统的高度来看待这一切的话,也许可以说,这些表象代表的是一种开宽容先风和历经数百年的自由精神和前卫意识。这个宽容城市的社会学国际研究所一直是最大的马克思著作手稿的保存地。1872年9月,在海牙召开的第一国际代表大会闭幕后,马克思曾在阿姆斯特丹群众大会上发表演说,对于暴力革命和社会民主主义的关系提出了宽容的解释,认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的手段不是唯一的,而是必须考虑到各国的制度、风俗和传统。当时的马克思尽管更倾向于暴力革命,但他同时认为英国、美国甚至荷兰等工业发达国家的无产阶级有可能用和平方法取得政权。马克思主义对欧洲民众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民主社会主义的影响上。"苏东"剧变至今,马克思主义在欧洲民众中仍有一定影响。在许多国家的议会选举中,民主社会主义倾向的一些政党依然以坚持"马克思主义"为口号,争取选民的选票。我来到巴黎时,正值法国总统大选落幕之日,5月6日法国人民运动联盟主席萨科齐在与社会党人罗亚尔女士的竞选中以微弱优势(53%比47%)胜出,当选法国总统。法国社会党在竞选中虽然失利了,但其主张和社会主义运动的支持者们所表现出的参与国家管理和改革的热情却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因而也得到了包括新总统萨科齐在内的右翼政党人士的尊敬和赞赏。
    
    德国境内的莱茵河是一段浪漫、传奇和宽容的山谷青流。十八世纪后半叶,当以感性论为依据的利己主义伦理学风靡莱茵河西岸时,康德却在其先验哲学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德性论伦理学,把道德的纯洁和德性的尊严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并迅速为莱茵河畔的学者所容忍、汲取和发展。不久,从莱茵河畔的法兰克福走出了伟大的作家歌德,从斯图加特走出了伟大的哲学家黑格尔。十九世纪初又从河畔的特里尔走出了主张革命和宽容相济的马克思。发源于瑞士阿尔卑斯山,流经列支敦斯登、奥地利、德国、法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莱茵河,至今仍然是多国船只和多元文化的往来之河。在河面上你能看到经常有悬挂着不同国旗的船只经过,而其清澈明亮的河水并不因此受到污染,宽容和自律仍然是莱茵河文化的传统和精神。
    
    在巴黎塞纳河的左岸散步,也能产生无比清醒和宽容的心情。在巴黎圣母院和罗浮宫对岸的"左岸"地区,一直是激进思想和前卫文化的发祥地,许多愤世嫉俗、异端、极端、怪异甚至放荡不羁的人士和思想在这里都能找到宣泄之处和知音,体味这种独特文化的办法是,只要在遍布大街小巷、鳞次栉比和情调各异的咖啡馆喝上几杯咖啡或逛一逛岸边的旧书摊、古玩店就能有不同凡响的发现。在这里的咖啡馆里你能听到人们谈论的1871年5月"巴黎公社"战士与敌人展开的白刃战和1968年左翼学生为争取社会主义而掀起的"五月风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欧洲历史是写在咖啡桌上"[6]的,其中尤以巴黎的"左岸"为盛。据说,卢梭、伏尔泰、雨果、左拉、海明威、毕加索、马克思、萨特、福柯、德里达等名人都曾在"左岸"徘徊并得到灵感,我国的周恩来、邓小平、陈毅、巴金、钱钟书、徐悲鸿在留学欧洲时,也常在这里的拉丁区体验生活和开展活动。
    
    人到中年,并远离红尘的喧嚣,才知道年轻时的许多争执和叛逆行为实在是缺乏应有的宽容之心。但是,觉悟有时候来得也很奇怪,往往是到了一个陌生的地方或国家,在欣赏他人轻松自由的生活方式或请求他人帮助时,突然感到自己原本的不宽容态度和学界相互不宽容的怪状原来是多么的狭隘,多么的可笑和可憎。
    
    本书的写作得到了许多人士的指导和帮助,除了上述已经提到的老师外,还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吕世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冯军教授、日本札幌学院大学铃木敬夫教授、汕头大学杜钢建教授、黑龙江大学钱福臣教授等的指正和鼓励。本书的写作和调研活动得到了作者的宗亲陈培月先生、陈丹丹女士的资助,在修改和出版阶段得到了知识产权出版社张宏强编辑的帮助,在此一并表示真挚的感谢。
    
    
陈根发             
    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寓所    
    2008年5月26日         

    
    
    [1] 有学者认为,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不宽容和歧视可能采取许多不同的形式,但一般可以区分为下列九种主要形式:在宗教之间、在宗教内部、在信仰之间、在信仰内部、在宗教和信仰之间、在国家和宗教信仰之间、在具有不同宗教和信仰的个人或群体之间、在国家之间和在国家内部。See Bahiyyih G. Tahzib, Freedom of Religion or Belief: Ensuring Effective International Legal Protecti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The Hague, 1996, p.24.
    
    [2] Cary J. Nederman, Worlds of Difference: European Discourses of Toleration, C.1100-C.1550,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University Park Pennsylvania, 2000, pp.1, 123.
    
    [3] 开罗艾因·夏姆斯大学、北京语言文化大学编译:《阿拉伯古代诗文选》,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6页。
    
    [4] 徐志摩:"巴黎的鳞爪",载来凤仪选编《徐志摩散文》,浙江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5] 陈跃红:《欧洲田野笔记》,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6页。
    
    [6] 周志明:"维也纳施瓦茨伯格咖啡馆",载《中国民航》200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