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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享有相对所有权
“经典回放系列”之三
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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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论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所有权》初次发表于《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并获得199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一届优秀科研成果奖。在行政强制为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教授以大胆的学术勇气、敏锐的学术眼力,论证了承认法人所有权之必要性和重要性。梁教授宣称:"确认企业法人所有权,国营企业成为全民所有制财产的相对所有权主体,这将使我国现在的所有权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这种变革,能使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所有权制度适应我国经济基础的实际情况,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企业法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只要社会还没有完全取消商品生产,它就有存在的历史依据。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企业法人制度,必然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更加高速发展,为最终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创造强大的物质基础,这是没有疑问的。"今天,法人所有权仍然是学术讨论中的重要问题,重读梁教授二十年前的文章令人仍有耳目一新之感。
    

    
    
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
    梁慧星

    
    法学著作往往把企业法人称为社团。但是,企业法人的概念比社团更为确切。这不仅因为当代所有大型企业,大部分中型和小型企业实际上都是法人,还因为企业的形式已经如此之普遍,以至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证。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社会已经企业化了。
    企业,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进行生产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或经营方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著名的《共产党宣言》中使用的是"经营方式"这个名称。纵观人类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一个由不同的社会生产经营方式依次更替的发展序列。人类最原始的经营方式的基本单位是氏族,氏族解体之后是以父亲为首长的血缘家庭。进入阶级社会后则是奴隶主家庭、封建制农民家庭、行会作坊、手工工场。最后出现了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企业。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不用说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金融业早已企业化了,就是新闻、出版、电影、电视,甚至科技情报、民意测验亦已企业化了。所以,我们可以说现代化的经营方式统一于企业。垄断组织如托拉斯,乃至跨国公司、国际公司等,不过是现代化的特大型企业或超大型企业。
    撇开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所加于企业的资产阶级性质不论,我们看到现代企业具有两个特征:第一,企业按照专业化分工协作原则,把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和现代科学技术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体系。一个企业,就是社会生产力的一个基本单位。所有企业生产力的总和,就构成整个社会总生产力。第二,企业就象一个自然人一样独立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参加商品交换活动,以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与其他企业和消费者发生各种法律关系。企业之所以能象一个自然人一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是因为法律赋予它一个独立的人格,称它为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商品生产高度发展的产物。商品生产不是资产阶级社会所独有,早巳存在了。由于欧洲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发展,特别是美洲新大陆的发现,经过好望角绕过非洲而达印度的新航路的开辟,火药、印刷术和指南针的传入欧洲,各国王族的联姻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欧洲大陆的相对平等等,刺激并引起对商品的无限需求,使商品生产冲破封建行会的束缚而加速发展起来。由于蒸汽和机器的采用,引起工业生产的革命,现代企业终于取代手工业工场而成为主要生产经营方式。
    早期资木主义的私人企业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它是资本家的所有物,是资木家所有权的客体。资木家以商品生产者和所有者的资格从事一切活动。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产生了几个资木家联合经营的企业,产生了合伙关系,并逐渐产生了建立在这种合伙关系之上的无限公司和合资公司。虽然有的法学著作把无限公司这类组织也称为"法人",但这还不是成熟的真正的法人。在这种合伙关系中,每一个合伙人亲自出面活动,被认为是一个商人,并对其他合伙人负责。这类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称为共有财产或联合财产。 每一个合伙人必须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企业债务的担保,这就使资本家常常要冒倾家荡产的极大风险。可见这种合伙关系对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是显然不利的。
    早在中世纪,商业家就曾设想借助于合伙契约,根据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创造出一个神秘体,这个神秘体能代表企业本身独自进行买卖活动,不需要任何自然人用自己的财产替它负责。这种没有买卖人的买卖,在当时还只能是一个极为模糊的臆想。这个臆想终于实现了,经济和法的发展产生了企业法人的概念。法律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赋予以股份公司形式组成的企业以一个独立的法律资格--法人。这样一来,原来被当作资本家的所有物,处于被动状态的无生命的企业,一下子变成了具有无限生命力和主动性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作为一个完全不依赖于它的参加者而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占有和支配企业全部财产,享受所有权和其它财产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其他企业和消费者发生各种联系。企业财产独立,即企业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这是企业法人制度的根基。企业的股东,在法律上已不再被视为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它对企业财产的所有关系已被存在于股票上的社员权取而代之。资本家股东已由原来意义上的企业主转化为企业股票的持有人。
    由于法律赋予企业以法人资格,企业就能脱离资本家而独立。它可以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因而便于组织生产和销售,加速资金的周转,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更新设备,提高生产力。它在商品交易市场上可以有极大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可以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企业法人似乎使资本家股东丧失了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但却因此使资本家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资本家再也不必如合伙关系那样用自己的全部财产为企业担保,它只在所投入的股金范围内承担风险。企业的债务和债权与企业股东截然分离。这就使得资木家有可能同时投资于若干个企业,而只担负有限的风险。资本家因所投资的某个企业破产而蒙受的损失,被限定在所投入的股金范围之内,同时可因其余企业的成功而得到弥补甚至大发其财。这种有限责任制度,给企业法人提供了把个别参加者的少量投资汇聚成大宗资本的可能性,使大资本家可以从社会居民秘藏的攒钱盒子里把零星积蓄统统搜刮出来,抓在自己手中,从而加速了社会资本的聚积和垄断。在帝国主义时期,企业法人制度所提供的这种从少数纳款汇集成大宗资本的可能性已经丧失了它的大部分经济意义。但是,现代资产阶级学者却正是以此为据,论证所谓"资本的民主化",宣扬所有职员和工人都可以因取得本企业小额股票而成为"股东"。他们想用这种理论来掩饰资本主义的剥削。
    对资本家来说,企业法人制度最宝贵之点还在有限责任利益。企业法人制度就像具有神话中的分身法术一样,它使资本家作为自然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大大地扩充和膨胀了许多倍,因而能够通过许多吸管同时吮吸剩余价值。正是基于这种原因,大规模的资本主义企业才像雨后春笋般地产生出来,从而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在它兴起以后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的总和还要多还要大。难怪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把企业法人说成是新时代最伟大的发现,认为这一发现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蒸汽和电力。他们一致认为,如果没有企业法人这个法律上的发现的话,就象缺少物理学方面的那些伟大发现一样,大规模的现代化生产乃是不可想象的。
    企业法人竟然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反作用。我们应当如何解释企业法人所有权与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关系呢?我们知道,所有制属于经济范畴,它在一切社会里都存在着,只是在不同的社会里表现为不同的形式罢了。而所有权则是法律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历史现象,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社会里,是无所谓所有权的。国家通过法律固定和保护现存的物质资料所有关系,便形成了所有权法律制度。所有制与所有权之间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要求有什么样的所有权,所有制形式归根到底决定着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而所有权法律制度又反过来确认和保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所有制形式。但是,法律设所有权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对社会现存财富的占有关系,还在于保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流转,即所谓请求交易的安全与迅速,最终有利于促进社会物质财富的再生产。这就不能不使所有权制度带有某种灵活性。在一定情况下,所有权可以与所有制发生某种脱离或不一致。马克思在一八六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给拉萨尔的信中指出,"虽然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是从这种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但另一方面同这种关系又不完全符合,而且也不可能完全符合"。马克思强调说,理解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中产生出资本主义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这种企业法人所有权"排斥"资本家所有权,因而在形态上与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不一致,这从马克思的上述观点来看是不难理解的。
    为了解释企业法人这一法学上的奇特现象,资产阶级法学家发明了各种各样的学说。他们甚至把企业法人描写成是"人们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生物",一种"超人的生物",一种"既看不见也捉摸不到的人为的存在物"。我们从前面的分析已经看到,企业法人制度的全部意义仅仅在于,为了使资本家股东只负担有限责任而赋予资本家以一种法定的特权。实质上,企业法人不过是保障资产阶级牟取高额利润的一个法律工具罢了。
    但是,如果我们仅仅限于这样来认识和理解企业法人制度还是不够的。企业法人制度对社会发展的极大进步意义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第一,企业法人加速了社会资本的集中过程。马克思把它喻为加速"社会积累的新的强有力的杠杆"①。假如我们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筑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按照企业法人制度所组成的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这种集中在加速资本积累的同时,又扩大和加速了资本技术构成的变革,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业企业规模的扩大,对于更广泛地组织许多人的总体劳动,对于更广泛地发展这种劳动的物质动力,也就是说,对于使分散的、按习惯进行的生产过程不断地变成社会结合的、用科学处理的生产过程来说,到处都成为起点。"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目的,是要剥夺一切个人的生产资料;由于企业法人的出现,这种剥夺已经由剥夺直接生产者扩展到进一步剥夺中、小资本家自身。恩格斯对马克思的意思加以补充说,"只要生产发展的程度允许的话,就要把该工业部门的全部生产,集中成为一个大股份公司",这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恩格斯举联合制碱托拉斯为例,指出这个托拉斯把英国全部碱的生产集中到唯一的一个大公司手里,这就"最令人鼓舞地为将来由整个社会即全民族来实行剥夺做好了准备"。③
    第二,企业法人使社会生产的管理职能同资本家分离,同时为新的生产方式提供了新的管理形式。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著作中,都曾科学地分析和肯定过资本家所担负的对社会生产的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并把资本家比作工业生产的司令官、将军和统帅。认为资本家的这种职能已经发展为劳动过程本身进行时所必要的条件,在生产场所不能缺乏资本家的命令,就象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一样。但是,由于企业法人的出现,这种管理职能已与资本家分离而由企业经理或管理处来行使。一般情况下,经理或管理处根本不占有企业股票,他们是别人资本的管理人。企业由不是股东的人管理着,依自身的机制而正常运转。管理职能已经脱离资本而独立,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职能。现代资本家已经与社会生产过程如此之疏远,以至于他们除了存在于证券上的一点联系之外,与社会生产简直毫不相关。他们甚至根本不必考虑自己所投资的是何种企业,从事的是何种经营,他们完全成了一群靠剪息票为生的寄生者。他们把证券锁在某个银行的保险柜里,自己却住在海滨或其他风景区的别墅里消闲,尽情享受着奢侈的生活。资本家对社会生产已经不起什么作用了。资本家与生产的脱离并不是资本主义的"福音"。它意味着只要夺取和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我们就会有一个排除了'寄生虫'而拥有高度技术设备的机构,这个机构完全可以由已经团结起来的工人亲
    自使用"。④
    第三,企业法人财产已经具有了社会财产的性质。这种财产已经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它已经不再是私人生产的资料,它只有在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手里才能发挥生产资料的作用,它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的过渡点。正如马克思听说,"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的过渡点"⑤。企业法人财产的这种作为社会财产的性质与它所固有的作为私人财产的性质之间的尖锐矛盾,因企业法人中"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的出现而达到顶峰。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除了剥夺剥夺者之外别无选择余地。无产阶级运用夺得的社会权力废除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就能解脱私有制加在生产力身上的桎梏,而使它的社会性质得到完全的自由发展。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法人制度所具有的二重性在于,一方面,它是资本家借以享受有限责任利益的一种特权,是资产阶级榨取剩余价值的法律工具;另-方面,它又是社会生产转到新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
    企业法人制度发端于罗马法,但它的真正形成和发展是近二百年的事情。法国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的初期,由于对封建行会的束缚记忆犹新,担心企业法人会限制资产阶级个人自由,担心企业具有独立的所有权会损害资产阶级私有制,因此对企业法人心怀疑惧。一七九四年的一项法令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以及一切以不记名股份或者是记名但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份合资成立的团体,一概予以禁止。"股份公司一类企业被指责为破坏信用的团体,宣布一律解散。虽然两年后这个禁令实际被取消,但一八0四年的法国民法典却仍对企业法人不作规定,根木就不承认法人这个概念。企业法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要想抹杀它总是徒然的。凡是在法国民法典之后编纂的各国民法典均对企业法人详加规定,如德、日、瑞、意等国民法都为此设有专章。仅此一点,即足以证明企业法人是人类社会发展带规律性的现象,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也担心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会损害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基于这种担心,社会主义国家民法不承认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因而在实际上剥夺了企业特别是国营企业的独立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传统的民法认为,国家财产只有一个唯一的所有权主体---国家。除了国家以外的组织都不能享有国家所有权主体资格。一切国营企业,论它们属于中央或地方,都只是受国家的委托,按照国家的意图,无对国家财产进行管理。企业绝对不能成为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基至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也不能享有所有权。据说这是为了保证国家行使其组织经济的职能,保证无产阶级对社会主义生产实行领导。国家所有权主体的这种统一性、唯一性和不可分享性,被说成是基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而得出的绝对的法律结论。这种理论正是与我国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主要特征就在于,国家直接管理和指挥整个国民经济和所有企业的经济活动。严重的"政企合一"现象,应该说是我国经济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⑥
    三十年经济建设的实践暴露了现行经济体制的缺陷。现在各地都在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学术界也正在开展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讨论,分别从实践方面和理论方面来探求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的办法。各地的试点都不同程度地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果。但我们不能不思考这样的问题:扩权虽然触动了现行经济体制,但它是否就是开启大门的锁钥呢?用扩权的办法能把企业身上的绳索完全解除吗?三十年来捆在企业身上的是一根什么样的绳索呢?我赞成经济学界一些同志所正确指出的,体制改革所应解决的绝不是中央、地方和企业如何分权的问题。我认为,体制改革应解决的关键问题,首先是确认企业作为社会生产力基本单位在国民经济中所应有的独立地位,并由法律承认企业的所有权主体资格,赋予企业以法人地位。也就是说,在全民所有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前提下让企业享有相对所有权,以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产和参加流通,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既然我们已经从理论上承认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既然我们已经确认了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针,既然我们已经让生产资料进入了商品市场,那么,通过企业法人制度以保证企业的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所有者资格,其意义和必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已经走到了理论的前头,企业不能享有相对所有权的传统理论已为实践所打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现了,这种合营企业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使传统的所有权理沦陷于无法解脱的困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赋予了合营企业以独立的法人所有权。国家与集体合资经营的企业也出现了,这类企业财产中既包含有国家财产也包含有集体财产,两种不同所有制的财产掺合在一起无法区分,除了赋予企业以独立的所有权之外别无他法。各地试点中规定国营企业留成的利润可以用于向其他企业(包括集体企业)投资,可以同其他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合资举办新的企业,也可以独资创办子公司或女儿企业。这里也有一个是否承认新办企业的法人所有权问题。无论从实践还是从理论上看,我们都无法回避也不应回避承认企业法人所有权这个迫切问题。
    确认企业法人所有权,国营企业成为全民所有制财产的相对所有权主体,这将使我国现在的所有权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这种变革,能使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所有权制度适应我国经济基础的实际情况,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我们知道,任何权利都不可能不使权利主体同时承担某种义务。国营企业作为财产所有权主体,负有下列义务:第一,企业负有维持并不断扩大企业财产的义务;第二,企业负有按照社会需要使用企业财产的义务;第三,企业负有向国家提供利润的义务;第四,企业负有接受国家监督的义务。
    承认企业法人所有权会不会损害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呢?我认为,这种担心是毫无根据的。相反,只有确认国营企业法人所有权,才能够真正确立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历史唯物论告诉我们,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在实现生产社会化的同时也实现财富的社会化。我们在前面分析资本主义的企业法人财产时,已经谈到这种法人财产的两重性质,即同时具有社会财产的性质和私人财产的性质。社会主义革命废除了资本家占有制,就有可能消除企业法人财产的私人性质,而使它的社会性得到充分的发展,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说法,使它真正成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②。社会主义的企业法人所有权,使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社会化达到统一。生产资料的社会化正是通过许许多多企业法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实现的。从具体的一个企业看,社会全体成员对这部分生产资料的占有与该企业全体成员对这部分生产资料的占有,以及反映在这部分生产资料上的社会全体成员的物质利益与该企业全体成员的物质利益,通过企业法人所有权这一法律形式而达到统一。企业按社会的要求,为满足整个社会全体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而进行经济活动。企业所创造的利润之一部分以税金等形式上缴国家,由国家再分配于社会全体成员。另一方面,企业又直接按照企业全体成员的意志组织生产和销售,在上缴国家税金、偿付银行贷款和利息之后,一部分用于维持企业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一部分则直接以工资、奖金及其他企业福利形式分配给本企业全体成员。可见,企业法人所有权并没有使全民所有的财产变成企业集体所有。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革命是要把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 国营企业的财产正是这样,它既不同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国库财产,也不是生产者的私有财产或集体共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在法律上讲,就叫做企业法人财产。社会主义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正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一种法律形式。企业法人财产归根到底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保留对企业财产进行最终直接支配的权力。企业法人在法律和国家指令性计划规定的范围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国家则担负着更加重要的职能,即对企业财产实行监督的职能。这个监督职能是通过计划、银行和簿记机关以及法律等中介而行使的。
    有的同志担心承认企业法人所有权可能导致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其实,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是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必然结果,而与企业法人制度没有因果关系。相反,企业法人制度所造成的生产的集中和垄断,对竞争和无政府状态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并使资产阶级国家有可能在某些生产部门实行国有化和对整个经济实行一定程度的国家干预。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企业法人,由于其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由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和竞争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必然要有竞争。但是,企业法人财产的公有制性质,可以使竞争限制在对社会主义经济有利的范围之内,并保证国家对社会生实行计划指导。
    承认企业法人相对所有权,实现政企分离之后,国家仍然通过以下四个主要渠道保持同企业的联系:1.国家向企业征收固定资产税和营业税;2.国家通过银行信贷向企业提供流动资金和其他资金;3.国家根据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针,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对企业加以管理和指导;4.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和司法对企业经营活动加以控制。国家掌握并运用税收、信贷、计划和法律等有效手段,完全足以保证企业经营活动不脱离社会主义轨道,从而达到使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而又高速度发展的目的。
    企业法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只要社会还没有完全取消商品生产,它就有存在的历史依据。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企业法人制度,曾经促进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极大发展,为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物质基础。今天,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企业法人制度,必然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更加高速发展,为最终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创造强大的物质基础,这是没有疑问的。
    ①《资本论》第一卷,第689页。
    ②《资本论》第一卷,第688页。
    ③《资本论》第一卷,第495页。
    ④《列宁全集》第25卷,第413页。
    ⑤《资本论》第三卷,第495-496页。
    ⑥《资本论》第三卷,第494页。
    
    (本文载于《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