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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发型是否需要统一?
刘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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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稿系《解放日报》社接到一群众来信,特约作者写的一篇答复文章。发表时编辑做了删减。在《解放日报》2008年6月30日第20版发表。)
    
    问:我在电视法制节目中看到,有的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发型很时髦;有的法官留着长长的前"刘海",一直把眉毛都遮住了。各式各样的发型,看起来很花哨。我想法庭的审判工作是十分严肃的,这种现象不应该出现。请问,法官的制服统一后,是不是也能适当规定一下法官的发型?能不能学习香港地区法官戴统一假发的做法?
    --上海浦东永业路225弄9号陈通和
    
    答:在中国的法院系统,法官的发型问题已经不是一个新的问题。在2005-2006年期间,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过程中,一些地方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对法官的仪表(包括发型)做出了一些规定和要求。下面我们先来看看这些规定:
    2005年8月23日,磐安县人民法院印发了《法官行为规范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指出:"为了规范法官司法行为,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良好的职业形象,促进法官公正司法",特印发了此通知。该通知的第三节专门讲"仪表",共五条:内容为:第十一条,法官穿着打扮应得体,符合职业身份,质朴大方,清洁整齐。第十二条,法官在开庭和外出执行公务期间,不得配戴耳环、项链、领饰、手镯、戒指、信物和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饰物,不得穿汗背心、吊带衣裙等露背的衣服,不准穿拖鞋。除眼疾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戴有色眼镜。第十三条,女法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得化浓妆、披肩散发、染指(趾)甲。第十四条,法官蓄留发型应庄重得体,不得染彩色。男法官不得剃光头、留长发、大鬓角和蓄留胡须。第十五条,法官不得纹身。其中第13、14两条专门涉及了男女法官发型。
    天津市开发区人民法院自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以来,从细微之处入手,建章立制,规范了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树立了司法亲民、为民、利民的形象,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实现了审判工作的公正与高效。开发区法院针对容易发生违法办案、不文明行为的岗位和环节,从法官的着装、仪表、行为、举止、语言等点滴之处入手,重新细化了开发区法院《司法行为规范》的标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岗位要求,树立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开发区法院在《司法行为规范》中强调规定了法官开庭的岗位要求:法官必须准时到庭,开庭迟到的法官,必须当庭向双方当事人做出解释并道歉;法官必须着好法袍或法服后再进入审判庭;合议庭在着好法袍或法服,规范佩戴好法徽后,要整齐步入法庭;法官不得在庭审中换穿法袍或法服;法袍和法服必须整洁。规范中还要求法官的发型要梳理整齐,得体大方,女法官不得披头散发,夏季不得赤脚穿凉鞋。法官在整个庭审活动中,要举止庄重,不得有托腮或趴在法台上的懒散坐姿;应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庭审中要认真观察,仔细聆听,不得态度生硬或随意喝斥;庭审活动要规范,手机要关闭,开庭时不看、不议论与审理案件无关的资料和话题。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若干规定》(试行)对法院工作人员有关司法礼仪包括着装、风纪仪表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如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着法官袍,或法官服(一般情况下秋、冬可着袍;春、夏可着制服;开大庭必须着法袍)并佩戴胸徽。不得披衣、敞怀、趿鞋、挽袖、卷裤腿。法官着制服除佩戴制式的徽章外,不得佩戴其它徽章或饰物。法官在办公场所和执行公务期间,不得配戴耳环、项链、领饰、手镯、戒指、信物和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饰物,不得穿背心、吊带衣裙等露背的衣服,不准穿拖鞋。除眼疾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戴有色眼镜。女法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得化浓妆、披肩散发、染指(趾)甲。法官蓄留发型应庄重得体,不得染彩色。男法官不得剃光头、留长发、大鬓角和蓄留胡须等。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严格遵守司法礼仪"方面规定法官、法警在执行公务、参加社会活动中,应当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男法官、法警蓄留发型应当庄重得体,不准留长发、烫发或剃光头,不准蓄胡子、留大鬓角,不准在工作时穿背心、短裤;女法官、法警在工作和执行任务期间不准化浓妆艳抹、不准戴耳环,不准染彩发、染指甲。
    
    以上各地方人民法院对法官仪表包括法官发型的规定,虽然没有对法官发型(即发型样式)作出统一性的规定,但还是有比较明确和严格的要求。这些规定大多采用了禁止性的规则,即规定了"不准"的发型样式:"男法官、法警蓄留发型应当庄重得体,不准留长发、烫发或剃光头,不准蓄胡子、留大鬓角,不准在工作时穿背心、短裤;女法官、法警在工作和执行任务期间不准化浓妆艳抹、不准戴耳环,不准染彩发、染指甲。"这样的规定已经介乎于很严格的发型要求,但它并没有采用统一法官发型样式的要求。这样做体现了严格性、严肃性和灵活性、自主性的结合,体现了尊重法官个人自由和保持法庭庄严礼仪的结合。
    
    法官发型要不要统一?在回答这一问题前,我们先来看看英国的改革。英国是一个对法庭仪式要求极高的国家,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戴马尾假发是英国法庭最具特色的司法传统之一,迄今已有300年历史。在一些受英国司法制度影响深远的前英国殖民地,人们也可以看到这种大不列颠文化的烙印。但是,近年来这一传统却不断遭到来自英司法界乃至社会公众的质疑,1992年,英国首先在青少年特别法庭中取消了法官、律师佩戴假发的惯例。近年来,要求将假发传统完全宣判"死刑"的呼声更是不绝于耳。据《法制日报》2007年5月14日报道:从2006年4月开始,英国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已在正式考虑改变法律界的传统服饰,其原因主要基于四方面:舒适度、经济原因、一致性和来自法律职业人要求改革的呼声。他解释说,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的传统发型服饰,例如带假发这一惯例,需要更加现代一点,以使其更加舒适。改革也会带来节省传统正式服饰的花费。同时,法庭上的服饰应该和法庭的氛围有一定的一致性,而是否带假发,应该随着法庭氛围等情况的不同而有所改变。例如,在处理涉及家庭矛盾的民事案件时,相比较刑事案件来讲,应该有相对轻松的法庭氛围。关于来自司法界的呼声,他解释说,事务律师要求获得和出庭律师一样的资格,因为根据英国司法界的规定和惯例,只有出庭律师在法庭上允许带假发。而坚持保留传统的法官和律师们认为,带假发是一种传统,体现了法庭诉讼程序的权威性和庄严感。相同的法庭传统服饰使法官们具有一定的匿名性,这样他们不会被罪犯很容易地辨认出来。而且,相同的法庭传统服饰也标志着公正是有赖于司法体系而不是某个个人。这是一种身份的证明。法庭传统服饰能帮助法庭内的参与者区分法官和律师的身份以及他们所扮演的角色。据英国媒体报道,此次提出的改革计划,公布了未来英国法官和律师出庭服装的照片。高等法庭法官和巡回法官的服装略微进行了修改,头上的假发已经取消,地方法官甚至可以穿深色西服出庭。
    
    英国的假发存废还在争论中,但它对我们的讨论有所启发。法官的职业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法庭是一个庄严的场合,这一切都对法官的仪表包括发型提出特殊要求。但我们也不能走向极端,硬性规定法官的发型样式,那样有悖于法官的个人自由。在不违反法院规定的前提下,法官也有选择发型样式的自由。因此,法官的发型样式不需要统一,但法官的发型不能违反法院的禁止性规定。这就是我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