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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权与美国最高法院
廖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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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6日,在“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自1939以来首次作出判决解释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在时隔近70年的这份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第二修正案赋予了个人基于自卫等传统合法目的而持有武器的权利,并认定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的两条规定——一条禁止拥有手枪,另一条要求放在家中的合法武器处于拆卸状态或者上扳机锁——违反了这一权利。
    
    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合称“权利法案”。其中,第二修正案规定:“训练有素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之所需,人民保有及佩带武器之权利不得被侵犯。”这一语句的意思并非不言自明,尤其是前后两部分是并列、因果还是条件关系颇为令人费解。对此已有大量评论,但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则并不多见。
    
    在19世纪的相关案例中,最高法院判决第二修正案并不禁止各州对武器进行管制。例如,在1875年的“美国诉克鲁克香克案”(United States v. Cruikshank)中,法院声称第二修正案“除限制联邦政府权力之外别无效果”[1]。在1886年的“普雷瑟诉伊利诺伊州案”(Presser v. Illinois)中,法院重申第二修正案“仅仅是对国会和联邦政府权力的限制,而不是对各州权力的限制”。[2] 尽管“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权利都已被有选择地纳入了专门限制州权力的第十四修正案,从而不得被州政府削减,但第二修正案却从未被纳入。
    
    在“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之前,最高法院最后一次解释第二修正案是在1939年的“美国诉米勒案”(United States v. Miller)中。[3] 在该案中,杰克·米勒和另外一人被控违反1934年《国家武器法》,运输未经注册的锯短枪身的鸟枪越过州界。作为其主张之一,米勒辩称,《国家武器法》中管制某些武器的州际运输的条款违反了第二修正案。美国联邦阿肯色州西区地区法院同意米勒的观点。案件被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后者撤销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将第二修正案同宪法第1条第8项中的“民兵条款”结合起来理解,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拥有或使用(锯短枪身的)鸟枪……同一支训练有素的民兵的维护或效率有着合理联系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说第二修正案保障拥有和佩带这种器械的权利”。[4] 法院断定,地区法院关于《国家武器法》条款违宪的判决是错误的。在“美国诉米勒案”之后,大多数涉及第二修正案的联邦法院判决都将之解释为保留各州维持民兵的权力。
    
    最高法院此番对第二修正案的解释是由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2007年在“帕克诉哥伦比亚特区案”(Parker v. District of Columbia)[5] 中的判决所引发和促成的。在该案中,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以2:1的多数意见,判决哥伦比亚特区关于私人拥有枪支的三条法律——即禁止新注册手枪、禁止无执照携带手枪、要求将武器保持在拆卸状态或上锁——违反第二修正案。法院认为根据第二修正案,个人有权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拥有手枪,并有权不上锁放在家中。这是自“美国诉米勒案”后,联邦法院首次基于第二修正案推翻武器管制法律。其后哥伦比亚特区政府曾请求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重审此案,但被拒绝。于是哥伦比亚特区政府向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请求其对判决进行复审。
    
    2007年11月20日,最高法院同意申请,发出调卷令,开始复审该案。法院将复审中有待解决的问题总结为:“下列规定——《哥伦比亚特区法典》第7-2502.02(a)(4)、22-4504(a)和7-2507.02条——是否违反那些并不隶属于任何州管民兵组织、但为私人用途而希望在家中保有手枪及其他武器的个人的第二修正案权利?”6月26日,最高法院以5:4的多数意见,判决第二修正案赋予了个人保有及佩带武器的权利,而禁止拥有手枪和要求放在家中的武器处于拆卸状态或上锁的哥伦比亚特区法律违反了这一权利。
    
    在由斯卡利亚大法官撰写的多数意见中,最高法院首先对第二修正案的操作条款,即“人民保有及佩带武器之权利不得被侵犯”进行了文本分析。法院认为这一条款保障个人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并列举了与这一文本分析相一致的历史证据。法院接下来分析了第二修正案的序言性条款,即“训练有素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之所需”,认为该条款仅仅是宣示对个人保有及携带武器之权利予以承认的目的所在,并非操作条款的限制条件。法院进而指出,同时期州宪法中的类似条款、第二修正案的起草历史以及批准之后的解释,都同其上述解释相一致。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承认,保有及佩带武器之权利应受到必要管制,例如禁止携带隐蔽武器、限制重罪犯和心理疾病患者的相关权利、禁止在特定场所携带武器、对武器的商业销售施加限制条件、禁止携带危险和不寻常的武器等。法院表示一般而言这些管制措施是第二修正案所允许的,同时强调这只是说明性的列举,而不是穷尽式的清单。最高法院指出,哥伦比亚特区禁止拥有手枪的规定之所以违反第二修正案,是因为它禁止在家中保有为合法自卫目的所需的一整类武器。同样地,要求合法武器处于拆卸状态或者上扳机锁的规定,使得公民无法基于自卫这一核心合法目的而有效使用武器,因而违反了第二修正案。
    
    如上所述,有四位大法官反对这一判决。史蒂文斯大法官和布雷耶大法官各自撰写了反对意见,每名反对者都同时加入了这两份反对意见。其中,史蒂文斯大法官审视了关于第二修正案具体涵义的历史证据,断定修正案只是保护与民兵相关的利益;布雷耶大法官则从另一个角度切入,指出即使第二修正案确实保护关于个人自卫的单独利益,本案中哥伦比亚特区的规定也属于修正案所允许的管制方式。
    
    在对第二修正案做出突破性解释的同时,“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也留下了一些未经回答的问题,包括第二修正案是否限制各州对武器的管制,以及影响第二修正案权利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评估标准问题。相信这些问题将会成为未来诉讼的主题。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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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United States v. Cruikshank, 92 U.S. 542, 553 (1875)
    [2] Presser v. Illinois, 116 U.S. 252, 265 (1886)
    [3] United States v. Miller, 307 U.S. 174 (1939)
    [4] Id., at 178.
    [5] Parker v. District of Columbia, 478 F.3d 370 (D.C. App.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