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一书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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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一本简明知识产权法教程,适合于从来没有学过知识产权的学生使用,对于作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因为,简明绝不意味着"简化"。简明,意味着应当在有限的篇幅之中,把知识产权法学中的关键内容突出出来,让读者加以掌握。而哪些内容是关键内容,在不同作者的视野中,又有不同的取舍。
在本书作者看来,学习知识产权法学,最重要的是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得以建立的前提。换句话说,我们应当首先搞清楚,什么是知识产权,什么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起点。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理论体系是怎样建立起来的,从而在理论上和实务上,不被某些似是而非的观点和看法所迷惑。
应该说,很多宏伟的理论大厦,其建立的基点总是非常简单。记得在大学和硕士研究生阶段曾经学习历史唯物主义,总觉得很多问题难以理解。后来读了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才明白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起点竟然这么简单。人们首先必须吃、喝、穿、住,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和宗教等活动。国家设施、法的观念、艺术的观念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建立在物质资料生产的基础之上。后来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于专业的原因,曾经沉浸于孔孟之学和程朱陆王之学。一个奠定了中国文化根基的学说体系,其理论起点也是建立在非常简单的夫妻、子女的亲情之上(夫妇、父子关系),并由此而延伸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制度(君臣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道德伦理观念(仁义礼智信)。这两个事例似乎说明,任何一个理论体系的起点都是非常简单,甚至属于不言自明的道理。
那么,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起点在哪里呢?在作者看来,这个起点就是人类的智力活动成果。按照定义,知识产权是人们就某些智力活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与此相应,在某些智力活动成果之上所设定的权利,就叫做知识产权,保护这些智力活动成果的法律,就叫做知识产权法律。当然,这里所说的智力活动成果,不是人类全部的智力活动成果,而是某些智力活动成果,如作品、技术发明、商业标识及其所代表的商誉。与此相应,动物的智力活动成果(假如有的话),人类的其他智力活动成果,如科学发现、名词术语的创新、逻辑规则的创新,都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再往下推论,版权法体系、专利法体系和商标法体系,也有各自的起点。例如,版权法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作品),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与此相应,各种名词、概念、术语、科学发现、客观事实、技术方案,以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各种理论,都不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又如,专利法保护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发明。那些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技术发明,那些没有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以及那些技术领域之外的发明,无论"发明人"付出了怎样的创造性劳动,都不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再如,商标法保护商标及其所代表的商誉。其中的商标是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其中的商誉是消费者或者社会公众对于某一商标的积极评价。与此相应,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也仅限于该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范围,以及商誉所及的范围。
深入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起点,对于理解知识产权法律的一系列特殊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其根源就在于智力活动成果首先体现为信息,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这样,人们就作品、技术发明和商标(及其所代表的商誉)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无形财产权利。正是智力活动成果的信息特征和知识产权的无形特征,才使得知识产权法具有了一系列不同于物权法的规定。又如,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的标的是权利本身,而非作品、专利技术和商标标识,其根源也在于智力活动成果的信息特征。因为,在作品已经发表、专利文献已经公开、带有某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已经出现在市场的情况下,他人完全可以通过公开的渠道获得相关的作品、技术发明和商标,甚至直接加以利用。这样,在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合同中,受让人所获得权利,是控制已经公开的作品、专利技术和商标的权利,而被许可人所获得权利,则是利用已经公开的作品、专利技术和商标的权利。
不仅了解知识产权理论的起点非常重要,了解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起点,也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有一次参加中国法学会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涉及到两幅油画的著作权问题。油画的主题是抗日战争时期的"重庆大轰炸",画面中都有嘉陵江和长江,朝天门码头,山峦、绿树、民房,以及日军飞机轰炸而起的硝烟。甚至油画技法中的色彩和明暗对比,都有相似之处。然而,运用版权法思想观念与表达的基本理论,在排除了不受保护的客观事实和油画技法之后,专家们一致得出结论说,两幅油画都具有很高的原创性,不存在一个侵犯另一个著作权的问题。事实上,作者在参加一些专家研讨会,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总感觉很多问题的症结就出在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起点上。例如,实用艺术品应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版权法的保护,实用艺术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区别在哪里,已经授予的专利权为什么可以被宣告为无效,商业标识与商誉的关系,所谓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所谓的"驰名商标"问题,无一不与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起点密切相关。
近几年来,"知识产权滥用"的说法随处可见。许多谈起这个话题的人,也大多是慷慨激昂,滔滔不绝。然而,郑成思教授曾经指出,很多大谈知识产权滥用的人,都没有说到问题的点子上。那么,什么是问题的"点子"呢?2007年夏天,本书作者写了一篇短文《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发表于《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10期)。写这篇文章的方法也很简单,那就是回到知识产权理论的"起点",应当受到保护的某些智力活动成果。分析下来,作品和商标都具有可替代性,因而不存在滥用的问题。例如,某一个主题的作品获得市场成功后,他人可以就相同的主题(思想观念)创作自己的作品(表达)。又如,带有某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获得了市场上的成功后,其他市场主体仍然可以使用自己的商标,与之进行竞争。这样,只有某些关键性的专利技术,由于不具有可替代性,才有可能被滥用。然而关于这种可能的滥用,专利制度中早已设立了强制许可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利用技术合同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作了详尽的规定。这样一来,所谓知识产权的滥用,具体所指就是专利权的滥用。即使是专利权的滥用,又绝非很多人所想象的那样严重。
"回到基本前提(basic premise)",美国1980年"拜杜法案"的提案人之一拜尔先生,亦如是说。在2007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一次学术会议上,拜尔先生开门见山地说,要想了解当年为什么会有"拜杜法案"的提出,以及"拜杜法案"在促进美国技术研发和经济发展中起了什么作用,必须回到美国经济得以发展的基本前提上去。他说,美国经济的成功依赖于研发和创新的能力。创新性技术成果不仅推动了商业和产业的发展,而且带来了新的产品、新的就业机会,以及由此而增加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以及由此而增长的国家经济实力。所以,当国家资助的技术发明不能推动产业发展,不能转换为新产品和新就业机会的时候,就应当私有化,调动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积极性,加快技术发明的市场化,推动美国经济的发展。事实上,正是通过私有化的改革,"拜杜法案"极大地调动了大学和科研机构从事研发的积极性,以及将技术发明市场化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发展。
回到知识产权理论的起点,回到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起点,这就是作者想在序言中强调的东西。
(《知识产权法》一书,收入二十一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已由法律出版社于2008年6月出版)
在本书作者看来,学习知识产权法学,最重要的是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得以建立的前提。换句话说,我们应当首先搞清楚,什么是知识产权,什么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起点。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理论体系是怎样建立起来的,从而在理论上和实务上,不被某些似是而非的观点和看法所迷惑。
应该说,很多宏伟的理论大厦,其建立的基点总是非常简单。记得在大学和硕士研究生阶段曾经学习历史唯物主义,总觉得很多问题难以理解。后来读了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才明白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起点竟然这么简单。人们首先必须吃、喝、穿、住,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和宗教等活动。国家设施、法的观念、艺术的观念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建立在物质资料生产的基础之上。后来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于专业的原因,曾经沉浸于孔孟之学和程朱陆王之学。一个奠定了中国文化根基的学说体系,其理论起点也是建立在非常简单的夫妻、子女的亲情之上(夫妇、父子关系),并由此而延伸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制度(君臣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道德伦理观念(仁义礼智信)。这两个事例似乎说明,任何一个理论体系的起点都是非常简单,甚至属于不言自明的道理。
那么,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起点在哪里呢?在作者看来,这个起点就是人类的智力活动成果。按照定义,知识产权是人们就某些智力活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与此相应,在某些智力活动成果之上所设定的权利,就叫做知识产权,保护这些智力活动成果的法律,就叫做知识产权法律。当然,这里所说的智力活动成果,不是人类全部的智力活动成果,而是某些智力活动成果,如作品、技术发明、商业标识及其所代表的商誉。与此相应,动物的智力活动成果(假如有的话),人类的其他智力活动成果,如科学发现、名词术语的创新、逻辑规则的创新,都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再往下推论,版权法体系、专利法体系和商标法体系,也有各自的起点。例如,版权法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作品),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与此相应,各种名词、概念、术语、科学发现、客观事实、技术方案,以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各种理论,都不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又如,专利法保护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发明。那些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技术发明,那些没有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以及那些技术领域之外的发明,无论"发明人"付出了怎样的创造性劳动,都不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再如,商标法保护商标及其所代表的商誉。其中的商标是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其中的商誉是消费者或者社会公众对于某一商标的积极评价。与此相应,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也仅限于该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范围,以及商誉所及的范围。
深入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起点,对于理解知识产权法律的一系列特殊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其根源就在于智力活动成果首先体现为信息,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这样,人们就作品、技术发明和商标(及其所代表的商誉)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无形财产权利。正是智力活动成果的信息特征和知识产权的无形特征,才使得知识产权法具有了一系列不同于物权法的规定。又如,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的标的是权利本身,而非作品、专利技术和商标标识,其根源也在于智力活动成果的信息特征。因为,在作品已经发表、专利文献已经公开、带有某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已经出现在市场的情况下,他人完全可以通过公开的渠道获得相关的作品、技术发明和商标,甚至直接加以利用。这样,在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合同中,受让人所获得权利,是控制已经公开的作品、专利技术和商标的权利,而被许可人所获得权利,则是利用已经公开的作品、专利技术和商标的权利。
不仅了解知识产权理论的起点非常重要,了解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起点,也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有一次参加中国法学会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涉及到两幅油画的著作权问题。油画的主题是抗日战争时期的"重庆大轰炸",画面中都有嘉陵江和长江,朝天门码头,山峦、绿树、民房,以及日军飞机轰炸而起的硝烟。甚至油画技法中的色彩和明暗对比,都有相似之处。然而,运用版权法思想观念与表达的基本理论,在排除了不受保护的客观事实和油画技法之后,专家们一致得出结论说,两幅油画都具有很高的原创性,不存在一个侵犯另一个著作权的问题。事实上,作者在参加一些专家研讨会,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总感觉很多问题的症结就出在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起点上。例如,实用艺术品应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版权法的保护,实用艺术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区别在哪里,已经授予的专利权为什么可以被宣告为无效,商业标识与商誉的关系,所谓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所谓的"驰名商标"问题,无一不与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起点密切相关。
近几年来,"知识产权滥用"的说法随处可见。许多谈起这个话题的人,也大多是慷慨激昂,滔滔不绝。然而,郑成思教授曾经指出,很多大谈知识产权滥用的人,都没有说到问题的点子上。那么,什么是问题的"点子"呢?2007年夏天,本书作者写了一篇短文《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发表于《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10期)。写这篇文章的方法也很简单,那就是回到知识产权理论的"起点",应当受到保护的某些智力活动成果。分析下来,作品和商标都具有可替代性,因而不存在滥用的问题。例如,某一个主题的作品获得市场成功后,他人可以就相同的主题(思想观念)创作自己的作品(表达)。又如,带有某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获得了市场上的成功后,其他市场主体仍然可以使用自己的商标,与之进行竞争。这样,只有某些关键性的专利技术,由于不具有可替代性,才有可能被滥用。然而关于这种可能的滥用,专利制度中早已设立了强制许可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利用技术合同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作了详尽的规定。这样一来,所谓知识产权的滥用,具体所指就是专利权的滥用。即使是专利权的滥用,又绝非很多人所想象的那样严重。
"回到基本前提(basic premise)",美国1980年"拜杜法案"的提案人之一拜尔先生,亦如是说。在2007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一次学术会议上,拜尔先生开门见山地说,要想了解当年为什么会有"拜杜法案"的提出,以及"拜杜法案"在促进美国技术研发和经济发展中起了什么作用,必须回到美国经济得以发展的基本前提上去。他说,美国经济的成功依赖于研发和创新的能力。创新性技术成果不仅推动了商业和产业的发展,而且带来了新的产品、新的就业机会,以及由此而增加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以及由此而增长的国家经济实力。所以,当国家资助的技术发明不能推动产业发展,不能转换为新产品和新就业机会的时候,就应当私有化,调动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积极性,加快技术发明的市场化,推动美国经济的发展。事实上,正是通过私有化的改革,"拜杜法案"极大地调动了大学和科研机构从事研发的积极性,以及将技术发明市场化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发展。
回到知识产权理论的起点,回到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起点,这就是作者想在序言中强调的东西。
(《知识产权法》一书,收入二十一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已由法律出版社于2008年6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