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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一次思想大解放
——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
孙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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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007年,物权法的制定与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件。回顾物权法立法过程,物权法的制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尤其是关于私有所有权问题可谓纷争迭起,争议颇大。作为我院物权法建议稿课题组起草人之一,您对这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有何看法?
    孙宪忠:2007年我国法制建设中的最为重大的事件就是颁布《物权法》。该法已经在2007年10月1日生效。即使在该法生效之前,各地都出现了民众率先使用这个法律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重大案件;而物权法颁布之后,各地又先后出现了民众利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物权法第一案"。该法颁布后,得到了中央政府的积极评价和民众的普遍欢迎。但是,这部深得人心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却发生了极大的争议,其中最主要的争议,就是物权法关于如何规定私有所有权的不同看法。回顾这一立法过程,我认为,物权法的制定实际上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又一次思想大解放。
    从1994年我院法学所课题组向中央有关部门提出制定物权法的研究报告,以及此后国家立法机关委托学者编制物权法的建议稿开始,到2007年3月16日该法获得通过,它的制定过程经历了13年。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审议了8次,立法机构进行的各项调研活动、听证会、论证会有上百次;法学界召开的立法学术研讨会也有百余次。围绕着该法的制定在我国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其中有关所有权尤其是私有所有权的争议,被认为是涉及重大的政治方向性质的争论。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来没有一部法律制定耗费这么长的时间和这么大的精力,也没有发生过如此强烈的争论。归根到底,这个问题涉及到了长期以来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不同观点,涉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国计民生的核心方面。2007年3月,物权法能够以高票获得通过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我们党、立法者和理论界绝大多数人坚持改革开放的决心的信心。
    记者:为什么说物权法的制定实际上是改革开放以来又一次思想大解放?
    孙宪忠:改革开放初期到现在,我国社会曾经发生过几次影响深远的思想解放运动,它们对于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1978年前后,思想理论界围绕"真理标准"展开了大讨论。这场思想争论对于我国社会后来的发展至关重要。随着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思想被公认后,才有了后来的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另一次对我国改革开放影响深远的思想解放,是1992年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争论。改革开放后关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曾经有过几种不同的性质定义: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经济体制被定义为"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到20世纪90年代时期,又恢复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提法。在这个历史进退的关键时刻,1992年,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大胆地提出,我国应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后,虽然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证明,这是一条真正的强国富民之路,国民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人民也因此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权利和物质财富,但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思想在当时也还是引起了较大的争论。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所引发的思想观念冲突,尤其是关于私有所有权方面的观念冲突,其激烈程度是近年来少有的;而该法在这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上的坚定态度所体现的改革开放精神,同样也是罕见的。因此,我们认为,物权法的制定也是我国社会的一次思想大解放。
    记者: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反对制定该法、否定该法的观点对社会影响很大,甚至导致了该法颁布的时间比原定计划推迟。您认为反对物权法的核心观点是什么?
    孙宪忠:对该法最为激烈的批评,是有观点认为这部法律出现了违背宪法、主张将个人财产和国家财产平等保护的严重的资本主义倾向,在根本上违背了政治体制上的社会主义本质。其中还有一些更为极端的观点,认为制定物权法本身这件事情就是严重的政治错误,甚至提出,制定物权法本身就是"敌对势力……从根本上改变我们党的性质、国家的性质和社会的性质,彻底推翻人民革命的胜利果实"的行为。在我国,这样的批判是改革开放以来尚未出现过的。这种批判足可以导致该法的制定"流产"。这些极端否定的观点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这些质疑物权法"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指责,核心是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对于民众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予以"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这个条文的批判。在物权法中建立对于各种合法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立法方案,是我院法学所课题组提出来的。而这个原则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参加经济活动的人,在法律上当然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他们的财产权利当然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另外,在我国所谓的私有财产,也主要是普通的劳动人民的个人财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的财产权利当然应该首先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人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如果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足够的地位,那才是真正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标准。所以在我们课题组所编制的物权法学者建议稿中,没有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这种主体"三分法"的模式来规定我国各种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分类。但是由于多年来受传统法学思维模式的影响,我国法学界多数人即使是参与物权法立法的其他学者,也没有立即普遍接受这一立法建议。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一体承认、平等保护"这个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至关重要的原则。
    记者:经过激烈的争论,物权法最终明确了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予以充分承认和保护,其意义何在?
    孙宪忠:我国物权法的顺利颁布,尤其是物权法明确地规定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权利"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说明我国执政党和立法机关坚持了改革开放的精神。这在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上还是第一次,其意义十分重要。
    首先,物权法在私人所有权问题方面的制度,展现了我国社会对于民众个人所有权的基本认识的思想解放。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目标应该不受质疑,但是在建立公有制之后,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民众个人或者私人所有权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都曾经出现过严格限制个人或者私人取得所有权这样的历史。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扩大民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自由,依法承认和保护个人或者私人取得的所有权,而且通过不断扩大民众可以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范围的做法,提高个人或者私人参与国民经济建设的广度和深度。现在我国民间财富的总量已经超过了公共财产,人民获得了改革开放的实惠,执政党才又一次获得了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
    其次,物权法在私人所有权问题方面的制度,展现了我国社会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基本动力认识的思想解放。社会怎样才能获得持久而稳定的发展,这是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都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体制的经验来看,这种体制有利于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从法律上说,这种体制所具有的最大优势,就是让劳动者看到了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活着就要生存和发展,所以每个人都有改善自己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本能。这种进取心既然产生于自然,就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正如古人所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法律对个人所有权予以足够的保护,那么个人对财富的进取心就会变成促进社会发展的源源不断的动力。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
    最后,物权法能够坚定不移地给予私人所有权充分的承认和保护,说明执政党、立法机关和我国社会在重大立法上实践了解放思想。长期以来,虽然我们在政策上承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但是在法律上,私人所有权一直处于"立另册"的地位。对于私人所有权实行压制甚至打击的惯性思维,仍然体现在各种立法之中。因此,尽管我国民众已经走上了富裕之路,但是民众对于自己的财产权利能否得到足够的保护,还是信心不足。现在,由于物权法的制定实施,这些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那些以物权法承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为由来反对物权法的理由之一,是当前承认私人所有权的地位,具有替不良资产漂白的作用,也有承认贫富不均的作用。对于这些理由,社会上有相当的人予以认可,因此必须解释清楚。首先,物权法并不是对于任何财产的占有都会给予所有权,并给予所有权一样的保护。那些不良资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依据物权法取得所有权,所以物权法中的私人所有权制度绝对不会替不良资产漂白。其次,对贫富差距这个现实问题,我们必须承认这是社会的不公正,是应该消除的社会弊端。但是,我们也要对贫富差距予以认真的分析。如果贫富差距是因为分配不公造成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在分配领域里建立公正的法律秩序;如果贫富差距是因为先天性竞争能力不够造成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在竞争领域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比如对有残疾的人或者是社会弱势群体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能鼓励随意剥夺他人私人所有权的精神。物权法主要是解决财产支配秩序问题的法律,无法解决分配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
    经过多方努力,物权法终于在关键的条文中反映了充分承认和保护私有所有权的精神。给予私人的所有权充分的承认,这是我们国家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标志。建设性社会在一定意义上是与革命性社会不同的社会状态。所谓革命就是推翻;就是把以前依据法律建立的秩序予以否定掉,而重新建立一套制度。而建设性社会就是必须要承认既有的法律秩序,尤其是要承认根据以前的法律所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物权法的颁布比较彻底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我国社会因此而完全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法治时代。

    本报记者山风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