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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盗窃还是侵占?
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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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事实:

    T的储蓄账户里只有170多元,插入借记卡输入密码想取款100元,但在操作时不慎多按了个"0"变成提款1000元,而ATM竟然依其指令吐出了1千元钱。同时更令T惊奇的是柜员机在其借记卡账户上却只扣除1元。T尝试性地再取一次钱,还是取1000元扣1元。于是,T在该柜员机上先后连续取款170次,共取走17,5万元后潜逃。

    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检验T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这里,T的第一次提款行为不论)的刑事可罚性? 

    解决思路:

    T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

    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性法益的犯罪之一种。盗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对于动产的支配权。在构成要件上考察,盗窃的客观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a. 对象必须是他人的可移动之物。这里所说的具有他属性的可移动之物,也就是民法上所说的动产。T从ATM机中每次多提取的999元钱,显然是属于银行的动产。b. 实施造成支配转换的盗取行为。即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或者违背他人意思而取走他人可移动之物,也就是说该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物之支配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并进而建立新的支配关系。T用自己合法持有的借记卡,输入自己的密码,进入自己独自拥有并自主支配的储蓄账户,想取款100元,但在操作时不慎多按了个"0"变成提款1000元,而ATM机竟然依其指令吐出1千元钱,更让他惊奇地是柜员机在其借记卡账户上却只扣除1元。他尝试性地再取一次钱,还是取1000元扣1元。于是,T在该柜员机上借机先后连续取款170多次,共取走17,5万元。从这个事实可以看出,T只是在提款时意外发现,银行的提款系统已经存在999元这种失控的溢付现象,遂起"恶意",借机连续多次侵占。也就是说,他并不是通过突破银行对ATM机设定的现金提取系统的技术支配和控制状态,或者说他并没有用特别的方法破坏ATM机的现金提取支配和控制系统的正常运作而占有银行的溢付现款。

    尽管T每次都取得了属于银行的999元,但是他不是通过积极主动地实施破坏他人的支配关系(比如,侵入并破坏ATM机的自动控制系统)并建立新的支配关系这种盗取行为方式而取得,而是在自己自主决定的权利空间利用ATM机早已存在的失控状态取得的。显然,这种对由于意外的原因落入自己合法支配范围的失控物的占有行为,不能逻辑地包摄在"破坏-建立型"这种造成支配关系转换的盗取行为之下。

    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来看,T是否有盗窃他人可移动之物的故意呢?一般说来,如果行为人认为,这个物是失控的(比如,类似的状态有:他人的遗失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等)或者是仅仅属于他自己的,或者他错误地认为物的支配人同意这种支配的转换,那么,对于行为人来说,就不具备窃取"他人"之物或者"破坏"他人对物的支配的故意。从查明的事实看来,T并不具备盗窃的故意,倒是具备了非法占有的意志("恶意")。这种意志的内容具体是指:明知储蓄帐户上只有170多元,却要决意每次提取1000元。这种借机非法占有的意图是在意外发现物的失控状态后产生,经由第二次提款证实后而坚定为非法占有意志的;如果没有认识到这种失控状态,除非脑子出了问题,通常不会产生明知储蓄帐户上只有170多元,却要决意每次提取1000元这样的非法占有的"恶意"。这种意外情况下被动形成的非法占有意志就是侵占故意。

    实质上,盗窃罪和侵占罪在占有特征上是有区别的:侵占罪的占有需要同时具备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意志和客观上这种意志的表明这两个要素。即,对于侵占来说,只具备非法占有意志还不够,还必须客观上有表明这种意志的行为,比如,出售,设定抵押,赠与,互易,谎称遗失,携带潜逃、隐匿、消费等等。T以借机非法占有的意志,连续多次提取ATM机的溢付款后,携款潜逃、消费挥霍,是典型的侵占,理应构成侵占罪。

    但是,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的对象必须是有代管关系的他人之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同于遗失物和失控物:遗忘物是持有人由于疏忽而将其所持有的物遗忘于其所知悉的特定处所;与遗忘物不同的是,遗失物是已经脱离了本人的支配而且本人并不知其所在;遗忘或遗失物虽然有失去控制的属性,但有别于失控物,失控物是由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错误、故障或事故而导致脱离控制、落入他人合法支配范围之物);而且,在客观要件上,除前面提到的侵占应该具备的要素外,该条还要求:必须具备"代为保管"以及"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等要素,以及告诉的诉讼构成要件。在本案中,涉及的是失控物。这种物,显然不是该条第2款所要求的"他人的遗忘物";同样,对于这种失控物,T也不具备该条第1款所要求的代管关系。因此,T的行为不构成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规定的侵占罪。

    检验结论:

    综上所述,T的行为,既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也不构成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依此,T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