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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读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论著,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武装头脑。
马克思出身于一个法学世家,他的祖父、伯父、父亲都是法学家。马克思以五年半的时间在波恩大学、柏林大学刻苦攻读法学,最后作为信奉黑格尔法哲学、取得哲学博士学位的法学高材生,离开了大学。1843年~1844年在巴黎创办《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实现了从唯心主义法律观到唯物主义法律观的转变。恩格斯青年时期与马克思一样,是从新理性法律观转变为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法学家。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共产党宣言》和恩格斯为起草这个宣言所写的《共产主义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正式诞生的标志。马克思、恩格斯两位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以极其严谨的态度,审读了西方两千多年来大批法学名著,评析了各种法学思潮,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创建起与一切唯心主义法学根本不同的法学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和一些部门法学思想,如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这些思想散见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之中,有待后继者钻研、加以系统化。马克思、恩格斯披荆斩棘,呕心沥血,经过长期的艰苦钻研、共同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是集中了人类有史以来法律文化之精华、代表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利益的、最科学最完整的法学体系。
二、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指导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工作。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指导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工作,就是要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研究、解释、表述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和现象。同样一个问题或者现象,以不同的指导思想去研究、领会、说明,往往得出不同的认识、结论。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揭露资产阶级和其它剥削阶级国家外交政策的实质时说:"自古以来,一切统治者及其外交家玩弄手腕执行活动的目的可以归结为一点:为了延长专制政权的寿命,唆使各民族互相残杀,利用一个民族压迫另一个民族。"当代的伊拉克战争就有力地证明了上述精辟论断。又如国际社会对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对大气、海洋等污染源的认识,很不一致,某些发达国家强调"人人有份",在保护全球环境的国家责任问题上,他们总是强调"共同责任"原则,以减轻自己应当承诺的更多的义务,将其转嫁给发展中国家。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针锋相对地明确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世界各国以至全人类的共同责任,但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发达国家应负更大的责任。主要理由是:全球环境的恶化和生态的破坏,从历史和现状分析,究其根源,主要是发达国家造成的。经过多年的南北对话和谈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1992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国际法文件都明确地肯定了这一原则。这是我国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对当代国际法的新贡献。
三、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指导思想,探索、构建、传播、弘扬马克思主义法律文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与时俱进,吸取各种法律文化的精华,不断创新,不断前进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与时俱进,吸收世界各国法制建设有益的新经验、新制度、新措施,不断改进、完善、发展的。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项很重要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从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吸收过来,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经过一段时期实践的检验,成效显著,2002年制定成单行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施行。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教导我们,应当正确对待一切剥削阶级法律文化遗产,既不应固步自封,一概拒绝继承,也不应不加分析地照抄照搬,而应批判地继承,有所创新。马克思、恩格斯是学识最渊博、最富正义感、最伟大的,代表工农劳动群众利益的法学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名法学者或法律工作者,应当以矢志做一名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为荣,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捍卫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出谋划策,提出建议,提供咨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原载2006年3月2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