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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eneral acceptance of this concept has certain far-reaching impacts on China's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s. It will promote the socialist democracy; improve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of Chinese law; establish legal system in harmony; promote administration by law and judicial justice, and improve the legal awareness of all citizens.
中国共产党十七大在系统总结历史经验、尤其是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鲜明地提出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刻地阐明了坚持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战略思想,内容十分丰富。仔细阅读全部文献,最具突出的是重视人、人的权利保障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有重要意义。
本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全部学说都是围绕着人、人类彻底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展开的。他们在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后指出,社会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1] “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充分的自由。”[2]但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主观认识或外部因素干扰,他们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性的揭示和精辟论断,在理论和实践中却被一些领导人忽略。由此,在前苏联和我国十年“文化大革命”中留下了惨痛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提出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果断地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 。[3]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重新受到重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经十四大、十五大,有关人民权利保障的法律日渐完善,随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进展,物质上也逐步得到保障。在此基础上,十六大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于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其载入宪法,成为宪法原则,是为我国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发展的里程碑。
遵循十六大的精神和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结合国内国外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相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促进社会和谐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奋斗目标,并为之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实践证明这是正确的,深受全国人民的拥护。正因如此,党的十七大对其作了系统总结和全面肯定。十七大报告特别将“以人为本”提升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位置,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并在党章总纲中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如果说十六届四中全会刚提出“以人为本”时,有同志还作出不同解释,十七大报告和对党章总纲的修改则作出了明确回答。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党章总纲开宗明义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就郑重向世界宣示,中国共产党不仅代表工人阶级,反映工人阶级的利益和要求,而且代表全中国人民、代表整个中华民族,反映全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利益和要求。党的性质如此。党依据马克思主义,立足中国实际,继承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的“人”,其涵义就清楚了。既然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大修改后的党章进一步明确肯定“以人为本”,并期望以此扩大自己的执政基础,那末,坚持这一科学观念,必然会对我国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首先,意味着民主范围的扩大:民主不仅涵盖大陆居民,而且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还包括侨居世界各地的中国人;第二,意味民主形式增多:除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制度,协商民主将以成文(如政协、非政府组织章程)和不成文规定的形式运作,并显示重要独特作用;第三,意味民主内容丰富和质量提高:不同地区和制度的代表介入,将会多角度审视我国的政治生活,必然将促进异样观念和不完全相同的区域文化会通,推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体制改革和发展。
——有利于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法是什么?很长时间法理学教材普遍援引前苏联学者对《共产党宣言》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说的:“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4]来定义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把我国社会主义法仅仅视作无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和阶级专政工具,而对马克思关于“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5]则未予应有的注意,忽略了法的社会性。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虽然重新定义法体现统治阶级和全国人民的意志,但法的工具性观念在实践中仍常常居于主导地位。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进一步明确“以人为本”,并宣布党“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之后,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的意志,法的社会性就更加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法仍将发挥工具性的作用,不过更重要的,它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全体公民要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有利于形成内容和谐的法律体系。十七大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实际情况是,包括宪法在内的许多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坚持“以人为本”,正确认识法律的本质,才能在立法工作中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城市与乡村的关系,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工农业与服务业的关系,正确处理不同民族、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群体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及相关行为准则的关系;才能使我国法律反映不同地区、不同阶层、全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意愿,形成思想统一、内容和谐的法律体系。
——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由于缺少民主法治传统和受官本位思想影响,至今仍有一部分官员在工作中偏重依“红头文件”和领导人的批示办事,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熟悉、甚至不重视。有些人还贪图私利,在权势和物质利诱面前失去公正。坚持“以人为本”,正确认识我国法的本质,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确立的“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依法执政”等亲民思想,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国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检察权,使犯罪得到应有惩罚,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有利于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包括重视法律,遵守法律和监督法律执行等,是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标识。坚持“以人为本”,正确认识法律的本质,有利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高人民群众和官员的法律意识以及整体素质,使宪法和法律从上到下一体遵行,在全国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实支撑,为中华民族的福祉、为人民世代憧憬的“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实现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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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9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70页。
[3]《邓小平年谱》(上)第451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8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