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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法律类目修改调研报告——经济法、民商法以及国际法部分
——经济法、民商法以及国际法部分
蒋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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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文献分类,即是对文献内容的分类,其目的就是将卷帙浩繁的文献归类整理,以便查阅。因而,文献内容的学科性质是文献的本质属性,是文献分类的基础。科学的文献分类法应能比较准确地反映本学科的体系架构和发展趋势,因此,兹从文献分类之决定性因素——学科分类入手,再辅之以实践运行过程中之实证数据,以对《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运行8年来法学分类中存在的问题作一简要概括和分析。

 

 

基本调研情况

1、调研范围。本次调研范围,因客观条件的制约,仅限于《中图分类法》法律类目中的第一套D9法律分类体系,暂不涉及第二套DF法律分类体系。其中,以本人负责的经济法、民商法和国际法部分(D922.2—D923.99、D99)为重点调查对象。

2、调研对象。理论和实务层面的法学专家和图书馆学专家。(从略)

3、调研形式和方法。本次调研采取了访谈、网上检索以及举办专业研讨会等调研方法。其中,访谈包括当面访谈、电话访谈、邮件联络等形式,网上检索包括书目和论文的检索等方式。

4、调研结果。此次,本人以拟定的《<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法律类目修订意见》(经济法、民商法以及国际法部分)征询于法学和图书馆学的专家和学者。从目前收集到的反馈意见看,大多数肯定了本人提出的根据学科发展对分类法进行调整的修改思路和意见,并对《<中图法>修订意见》中出现的个别分类不当的地方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对于现行《中图法》第四版,的修订,图书馆学专家对下列问题表示高度关注:①本次《中图法》法律类目修订的基本原则是“大动”还是“微调”,即是根据学科体系的发展而进行较大变动还是在保持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仅作局部调整;②《中图法》的修订对图书排架现状及其读者的使用便利和习惯的影响,因为在开架浏览目前已成为高等院校的一种流行趋势的前提下,任何一种调整(无论程度大小)都将对二者发生作用,这是《中图法》修订者无法回避而又必须面对的问题;③新旧《中图法》的有机衔接问题,如分类法延续使用的可操作性;④网络环境下的《中图法》应用问题,主要是电子文献的分类(如电子文献分类标准的统一性及电子文献和纸质文献分类的同一性)和电子分类导航等;⑤新《中图法》如何适应不同类型的图书馆藏书问题,如高等院校的藏书主要围绕教学需求,与以研究为目的的科研机构和面向普通读者群的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在结构、数量上大相径庭,有些新兴学科如信息传媒法、社会法学等就学科发展而言,已具备成为独立学科的资格,但在高等院校中其尚非独立之教学科目的背景下,在实践中有无必要或有无可能为其设置一个独立的分类号,还有待商榷。此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图书馆界对于《中图法》法律分类中存在的两套分类体系提出强烈质疑,普遍认为在“联机编目,统一检索,资源共享”的网络环境下,两套图书分类体系的并存实无必要,更何况其中的一套在实践中的使用率很少,因此,如何解决这两套分类体系并存的问题应为此次《中图法》法律类目修订之重点所在。总的来说,法学界更重视《中图法》中学科分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图书馆界则更注重《中图法》修订后对图书馆工作的实际影响,如何在这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制定一个既科学规范、又简便易行的《中图法》是我们面临的共同难题。

5、调研活动评价。作为《中图法》第四版修订的前期调研项目之一,本次调研活动克服了资金和人力上的限制等不利因素,积极主动采取了较多形式的调研手段和方法,如通过检索学术论文、访谈专家学者以及统计使用频次(因为篇幅所限,暂未收入本文)等,从理论与实践层面对《中图法》第四版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方位和多侧面的实证调研,基本上达到了预定目标,即为《中图法》第四版的正式修订做准备。当然,就《中图法》第四版的修订工作而言,本次调研结果尚不能令人完全满意,原因有以下两点:首先,从调研活动的广度来说,调研对象的范围相对狭窄,来源也过于单一。本次调研对象集中于北京地区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专家和学者,虽然上述调研对象均具有一定权威性,但对于施行于全国范围各类图书馆的《中图法》的修订而言,权威性和代表性还不够充分。其次,从调研结果来说,尚无法提供完全令人满意的理论和数据支撑。有些调研意见迄今为止尚未全部反馈回来,有些又相对简单和粗疏,因而,本次调研活动尚停留在调研意见的搜集和直观反映等简单层面,缺乏较深层次的数据分析。如《中图法》中的第二套法律分类体系,就专业分类的合理性而言,大家一致公认优于第一套,但对其在全国范围的使用情况及其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优缺点等问题缺乏更深入的了解,因此,本调研目前尚不能对第二套法律分类体系的修订提出更好的修改意见。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调研计划为:在进一步更广泛地征集专家和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加大实证调研力度,并积极运用《社科院联合目录分类标引频次统计》等实证数据,对现行《中图法》类目类名进行逐个考量。为此,我们拟举办全国性法律图书馆专业研讨会,就《<中图分类法>修订意见》征询各类主要专业图书馆的意见,以使我们的立论建立在更加扎实的理论和实证调研基础之上,更具权威性。

 

二、学科发展趋势及修订需求

正如前文所述,文献是学科内容的反映,学科分类于文献分类的影响力在于学科的发展和变化程度决定了文献分类的调整深度,这种决定性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随着新学科的成熟而确立的新的类目体系,以及由学科的变化引起的原类目体系的变动。本文想以此为出发点,通过概括上世纪末以来法学学科范畴以及研究热点的重大变化,探讨其对文献分类法的影响。当然,这种影响力在于通过承载学术成果的外在媒介——文献的出版、构成以及存贮利用方式的变革发生的,这些变革最终决定了《中图法》的修订方向和内容。

作为理论与实践紧密相联的应用学科,法学的发展与时代脉搏息息相关。近年来,法学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民法领域。我国现代民法是在清末司法改革中继受西方法律而来。民法是一国私法制度的根本大法,其调整对象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人格权法和亲属继承法。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单行法为框架结构组成的。这种法律框架结构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社会民事生活的主要调整者的角色极不相称,也远远无法适应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的需求。因而,制定一个完善的《民法典》,是我国立法者和民法学界的共识。近年来,我国民法学呈现出民事研究和民事立法紧密结合、民法学家积极参与立法的特点。从相继颁布的统一《合同法》(1999年颁布)、《婚姻法》(2001年修正)和《物权法》(2007年),以及目前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以及将来要制定的《民法典》,无不看到我国法学家活跃的身影。而与此相关的课题,也成为学界研究和争论的焦点。[  参见《我国民法典立法中的比较法问题》,渠涛,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141。 ]据此,对《中图法》民法类目体系进行调整,如添加侵权行为法四级类目。

商法领域。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调整商主体之间从事商品贸易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由于长达数千年的“重农轻商”观念的影响,我国缺乏商法的历史和传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政府相继颁布了《破产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独资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等多部单行法,为我国商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奠定了实践基础。商法的研究范围包括商法基本理论以及各商事单行法两部分,其中,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远远落后于商事立法实践。商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主要围绕商法立法模式(民商合一、民商分立还是商法通则)、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等课题展开;而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使商事单行法一直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商法研究的重点始终围绕频繁修改的《公司法》、《破产法》和《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颁布以来至今,均各有2-3次的重大修正。]因而,根据我国商法学重实务、轻理论的研究现状以及其具有的动态应用学科的特性,[ 参见《商法学科的发展状况与重大问题研究》,邹海林,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1884;《在发展中追求卓越—2006年商法学研究述评》,王保树、朱慈蕴,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应对现行《中图法》商法类目体系(D913.99和D923.99)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添加注释的方式重点反映商法研究的热点。

经济法领域。关于经济法的起源,一直有争议。一般认为,经济法形成于20世纪初期的德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迅速发展,其中,尤以德国和日本的经济法最具代表性。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经济法概念,但在其法律体系中实际上包含着许多属于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也有学者认为,真正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始于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发展与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颁布的一系列体现国家干预的法律。参见《经济法的学科发展与前沿回顾》,邱本,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1914。]经济法的调整的是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类。因而,经济法近年的研究热点也始终围绕上述两大要素展开。其中,宏观调控法的研究集中于规划这一主要调控手段的法制化、财政法特别是税法的改革、金融监管法和产业政策法的完善等问题,市场规制法的研究焦点为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以及《反不当竞争法》等问题。此外,经济法主体、调整对象、学科本质及功能、方法论等理论问题,以及农地权问题、三农问题、弱势群体保护和劳动合同立法等单行法问题,也是经济法学者关注的重点。[ 参见《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法创新》,吴志攀、肖江平,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规划、监管与中国经济法》,史际春、宋彪,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根据经济法学的发展,《中图法》(第四版)经济法类目体系也应相应做较大变动,修改过时类名,调整不当分类。

国际法领域。该领域的研究热点和方向的变化对《中图法》(第四版)的修订影响主要体现在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方面的研究热点集中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对国家主权等许多传统国际法理论和制度的挑战、国际组织法中的联合国改革以及国际刑法中的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等问题。第一,国际人权法。人权问题是当前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上斗争最激烈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之一,它涉及国家主权原则的维护与行使、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以及国际争端的解决等一系列重大的国际法律问题。国际人权法的崛起和独立是二战后国际公法最重要的发展成果之一。国际人权法中的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国际人权保护对国家主权等许多国际法传统原则、规则和制度提出了挑战。鉴于国际人权法的学科地位的变化,建议在《中图法》国际法类目中,修改类名(国际人权法取代人权的国际保护),并调整类号,设为三级类目。第二,国际组织法。二战后,国际法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构建了和平与发展为主旨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是国际新秩序之重要保证。当前,随着国际关系从和平共处向多边合作的转变,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实施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因而,作为全球最大的、也是最权威的国际性组织——联合国成为国际组织法研究的主要对象,故建议在D993.9 国际组织法类目注释中增加“联合国”以及其它主要国际组织。第三,国际刑法。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刑法中比较新的研究领域,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的正式成立,催生了学界对该领域的研究热情。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刑事法庭(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刑事法庭)的设立,对国家主权原则造成了强烈冲击。“9.11”事件以后,反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公约、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称为国际法学界关注的话题。因而,建议在《中图法》国际刑法类目中,以添加注释等方式反映上述学科领域中的新问题。此外,国际经济法中的WTO也是国际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不可逆转,中国入世5年,已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在全球经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此背景下,WTO自然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其中,WTO框架内的贸易救济措施、非违法之诉、法律争端解决机制等法律制度,更是重中之重,故建议在《中图法》国际贸易法类目中,以添加注释的方式反映。[ 参见《“国际法的新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钟瑞华、刘敬东、戴瑞君、高琦、沈涓整理,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三、《中图分类法》(第四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前文提到的本次《中图法》(第四版)社科类修订基本原则中的“发展与稳定相协调的原则”,此次修订仍将延续以前的修改思路,即在保持基本框架体系不变的大前提之下,对个别类目进行调整。然而,这种注重延续性和稳定性的修订模式对近年来学科体系发展最迅速、变化也是最大的法学学科来说,又不尽合适。因而,由于《中图法》现行修订模式的制约,《中图法》(第四版)法律类目中存在的某些主要问题可能暂时还无法得到解决,但鉴于这类问题的重要性,本文还是将其一一列出,供《中图法》(第四版)修订者参考,并希望能在今后的修订中予以解决。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下列问题属《中图法》(第四版)法律类目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涉及具体条目的修改意见参见本文第四部分。

《中图法》(第四版)存在的主要问题分为两类:

1、学科分类问题。首先,法律类目在《中图法》中的地位问题。作为国内外一致公认的独立的一级学科,法学本应与哲学、政治、经济、军事、文学等一样,占有一个独立的一级类目,但在《中图法》中却与政治分享一个一级类目——D类;况且,在D类“政治、法律”类目分配中,法律类目仅占其中的10%(D9),政治却占了90%(D0-D8),法律事实上成了政治的二级类目。当然,这种状况是有其特定历史原因的,不过在当今法治已成为共识,并被写进我国宪法的背景下,这种分类方法是否符合《中图法》“与知识发展保持同步”的基本原则?更何况,现有法律类目所占空间的过于狭小,使其类目结构和体系设置无法遵从学科体系发展的要求,并且容纳新概念和新学科的预留空间十分有限,从而导致了《中图法》(第四版)法律类目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遭到破坏,并且为今后的修订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中图法》编委会为此不得不采用借下位类号和增加注释的补救方法。而借下位类号的做法极易引起人们对《中图法》理解的误区,这种误解即使在图书馆界也屡见不鲜,[ 例如,《<中图法>第4版DF类目问题探讨》,徐美莲,载《图书馆建设》2006年第4期;《<中图法>第四版法律类问题研究》,何杰锋,载《图书馆论坛》2006年第1期;《<中图法>第4版法律类目问题浅析》,唐云燕,载《晋图学刊》2003年第5期等。]从而不利于《中图法》的正确掌握和使用推广。其次,两套法律分类体系并存的问题。以地区和国别为分类主干的现行《中图法》第一套法律分类体系,一直受到法律专业图书馆人士的质疑,第四版《中图法》为此特别设计了根据法的类型进行分类的第二套分类表。然而,尽管第二套分类表更受专业图书馆青睐,但在实践中采用第一套分类表的还是占绝大多数(实际数字有待进一步调查),在这种背景下,第二套分类表存在的合理性与可能性是什么?可否考虑将二者合二为一?但那样的话,将会引起现有法律类目体系的重大变化,恐怕与本次修订原则相违背。第三,学科变化引起的类目调整。这是《中图法》(第四版)法律类目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大的变数来自经济法和民商法。经济法和民商法的类目结构体系应予以重新调整,按学科概念理顺其间的相互关系,如将属于商法的类目从原经济法和民法类目中剥离出来,并将商法总论和分论(部门法)合并。这样,调整后的商法类目(D913.99和D923.99)除商法总论外,还将包括公司法、企业法、海商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破产法等部门法,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商法类目体系,从而有利于文献的排架、管理以及读者的使用。类似的调整还见于民法和经济法之间的调整,如将民法D923.8注释中的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法归入经济法中的市场管理法。此外,学科变化的影响还体现在类名和注释上。例如,现有经济法等类名中多处出现的“XX法令”概念。法令一般包含两种意思,一种是特指1955-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另一种是泛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律、法规和条例等。[ 参见《中华大学大辞典》(简明本),《中华法学大辞典》编委会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第205页。] 《中图法》使用的显然是后一种含义,但是这种用法在法学界很少使用,一般用“法”代替;况且,在《中图法》中“XX法令”仅出现于行政法、经济法、土地法和劳动法等部分类目中,即使在同一个类目下,类似的类名中也仅是部分使用该概念。因此,建议停用“法令”,以“法”代之。为节省篇幅,本文在第四部分不再一一列出。

2、类目设计问题。首先,类号的协调统一问题。如青少年法,在D91和DF中是与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和刑法等大法同级的类号(D912.7),而在中国法律中却隶属行政法的下位类(D922.183),这种同一类名的类号隶属关系不一的现象为使用者带来困惑。其次,类目隶属关系不当。例如,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对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的分类,学界也并不一致,通行的做法是将经济法分为四类:宏观经济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市场规制法)、对外经济法和经济监管法。其中,财政法、金融法、土地法、农业经济管理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属于宏观经济管理法。[ 参见《经济法原理》,王保树主编。社科文献出版社1999年出版。

]但在《中图法》中,无论是D9类还是DF类,都没有按此排序,且两套分类体系还不一致(D9类是经济法与上述部门法类目级别相同,DF类则是把经济法、财政法列为同一类目DF4,上述部门法则为其下位类目)。当然,在“现有类目框架结构基本保持稳定”的修订原则前提下,完全依照学科属性进行修改恐怕不大现实,故此修改意见不在本文第四部分中出现。类似的错误,在类目注释中也屡见不鲜,如D922.287 注释中将票据管理法作为证券管理法的下位类。第三,类目欠缺。例如,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按照民法债权理论,债的发生有两个因素——法定之债和非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或合意之债)。作为法定之债中最主要的一种,侵权行为法无论在债权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非常重要、不容忽视的,这方面的文献数量也非常多,然而其在《中图法》中却没有对应的类目 ;而与其对应的非法定之债——合同法却占据了一个单独的分类号(D923.6)。当然,类似的技术设计上的问题还很多,其不仅仅见诸于法律分类中,在其他如政治、经济、哲学等学科中依然存在。为避免重复,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附件:《中图法》第四版法律类目修改建议

——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法部分

 

本部分的修改建议是根据“保持《中图法》(第四版)法律类目基本框架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对其个别分类不当的地方进行局部微调” 的修订原则设计的,也是一种较为现实的修改模式。为了便于理解,修改意见以表格方式显现,设置了修改前的类目、修改后的类目以及修改理由等栏目。

财政、经济法、民商法(D912.2—D913.99、D922.2—D923.99 )部分的修改建议及理由

 

修改前的类目 修改的类目 修改理由

D912.29 经济法 设置下位类目。 设置下位类目。从使用频次统计看,使用该分类复分号的有895次,占总使用量(1756次)的51%,因此有必要细化此类目,以利于排架和查书。

D913 民法 设置下位类目。 设置下位类目。从使用频次看,使用该分类复分号的有1189次,占总使用量的49%,因此有必要细化此类目,以利于排架和查书。

D913.99 商法(总论) D913.99 商法

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入此。 修改类名和增加注释。删除“总论”,并在注释中增加商法包含的各部门法,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商法类名。

另外,考虑到商法方面的文献极多,是否还可以在商法类目中以设置下位类的方式代替注释,以分流该类号的使用量,方便排架和查找。

D922.21 预算法、决算法 停用,并入宏观调控法 调整类号。该类号的实际使用量过少,占用一个分类号浪费。

D922.281 银行法 D922.281 银行法

中央银行法入此。 增加注释,因为在学界中央银行法的归属有分歧,认为其属于宏观调控范畴。

D922.284 保险法 设置交替类目,宜入商法类目下。 调整分类号。无论是国际惯例,还是中国法制的最新发展趋势,保险法均属于商法范畴。

D922.287 证券管理法令

债券、股票、票据管理法令等入此。 设置交替类目,宜入商法类目下。

调整分类号。无论是国际惯例,还是中国法制的最新发展趋势,保险法均属于商法范畴。另,从学科来说,票据管理法应与证券法同级,而非隶属关系。

D922.282信托、信贷法 D922.282信托法

设置交替类目,宜入商法类目下。 调整类号。无论是国际惯例,还是中国法制的最新发展趋势,保险法均属于商法范畴。另,删除“信贷法”,将其归入银行法注释下,因为信贷属银行业务。

D922.29 经济法 D922.29 经济法

总论入此。 增加注释。从使用频次统计看,使用该分类号的太多(3263次),通过增加注释,分流图书,以便于排架和查找。

D922.291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法令

经济监督管理法、统计法、计划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入此 D922.31 宏观调控法

计划法、统计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入此。 修改类名和注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法令”改为“宏观调控法”,删除注释中的“经济监督管理法”。因为其带有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现在实行的市场经济不太适应。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企业登记、工厂法等入此。 设置交替类目,宜入商法D923.99类目下。 调整类号。无论是国际惯例,还是中国法制的最新发展趋势,公司法、企业法和破产法均属于商法范畴,应分入商法类目下。

D922.291.92 破产法 设置交替类目,宜入商法D923.99类目下。 理由同上。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海商法、物价法、集市贸易法、商品流通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入此。 市场管理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产品责任法、标准化法、药品和食品卫生、计量法等宜入此。

 

海商法宜入商法D923.99类目下。 修改类名和注释。类名中的“商业经济管理法令”改为“市场管理法”,因为原类名计划经济色彩过浓。集市贸易法、商品流通法、工商行政管理法删除。物价法改名为价格法。

注释中增加了“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责任法、标准化法、药品和食品卫生、计量法、工商行政管理法”等属于市场管理法范畴的概念,删除了“海商法”,因为其不属于经济法范畴,而应属于商法。

D922.295 涉外经济管理法令

中外合资经营条例等入此 D922.295 对外贸易法

中外合资经营条例、外商投资法等入此 修改类名和增加注释。在注释中增加外商投资法,以与现实发展相符。

D922.296 交通运输经济和邮电经济管理法令 D922.296 交通运输经济和通信经济管理法令 修改类名。将邮电改为通信,与F6邮电经济的修改建议吻合。

D922.31 土地改革法 停用,归并到其上一级类目D922.3 中。 调整类号。原类名的时代烙印过浓,与现实社会现实脱节;况实际使用的次数很少,主要是50年代的旧书。

D922.65 水产法 停用,归并入D922.66 水法类目下。 调整类号。实际使用量非常小。

D923.49 其它 停用。 调整类号。国家图书馆使用此分类号的图书大都为法规汇编、手册之类,我院和CALIS的藏书与此类似,而汇编、手册类完全可以通过复分号等方式解决;况且实际使用量也不大(我院和CALIS分错号的不少,主要问题是将侵权错分在此类目下),故建议删除。

D923.5 继承法

停用,并入D923.8 亲属法类目下。 调整类号。婚姻和继承均隶属亲属法门下。

D923.6 合同法

契约法入此。 停用,置于债权D923.3的下位类。 调整类号。合同与侵权是民法债产生的两大主要因素,应属债权范畴。

D923.8 民事其它法权

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入此。 D923.8 侵权行为法

修改类名和注释。类名“民事其它法权” 改为“侵权行为法”。侵权法是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也是我国即将修订的《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内容;再者,从实践的角度看,无论是国图、CALIS还是我院图书馆,分在此类目下的图书大都是有关侵权法内容的,故建议改名。

至于注释的内容,还可以再商榷。“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宜入社会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宜入经济法类目下的市场管理法。

D923.8 婚姻法

婚姻制度、家庭关系、亲属、计划生育、离婚、少数民族婚姻问题、涉外婚姻问题、军婚、违反婚姻法的制裁办法等入此。 D923.8 亲属法

D923.81 婚姻法

婚姻制度、家庭关系、亲属、计划生育、离婚、少数民族婚姻问题、涉外婚姻问题、军婚、违反婚姻法的制裁办法等入此。

D923.82 继承法

类目改为亲属法,设婚姻法和继承法两个下位类。按照民法传统理论以及正在制定的《民法典》草案,婚姻和继承均隶属亲属法门下。

D923.99 商法(总论) D923.99 商法

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海商法等入此。

修改类名和增加注释。删除“总论”,并在注释中增加商法包含的各部门法,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商法类目体系。

另外,考虑到商法方面的文献极多,是否还可以在商法类目中以设置下位类的方式代替注释,以分流该类号的使用量,方便排架和查找。

 

 

 

表3 国际法(D99—D999.2)部分的修改意见及理由

 

修改前的类目 修改后的类目 修改理由

D992 国家

国家主权、国家责任、国家承认等入此。

D992 国际法主体

国家、国际组织、个人等的承认、继承和责任等入此。

修改类名和注释。因为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大都主张国家、国际组织甚至个人都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D993.2 国界和边境 D993.2 边界和边境 修改类名。将“国界”改为“边界”,因为边界为国际法通行的说法

D993.4 领空、航空法 D993.4 领空、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宇宙法) 增加类名内容,并将“外层空间法”类目与D993.4合并,因为其属于领土的一部分。

D993.5 海洋法

海洋权,如有关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渔区、大陆架、海峡、公海、国际海域等海域的主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海上航行安全等的制度和法规入此。 D993.5 海洋法

海洋权,如有关领海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群岛水域和海峡、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的主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海上航行安全等的制度和法规入此。 修改注释。删除“渔区”,增加“群岛水域”以及关联词,以符合国际海洋法通行的分类方法,并表明这些概念的层级关系。

D993.7 外交领事法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增加类名。增加“关系”,明确概念,即包含两种关系法。

D993.9 国际组织法 D993.9 国际组织法

联合国、欧盟、WTO等国际组织法入此。 增加注释。增加“联合国、欧盟、WTO等国际组织法”概念,因为这些是国际组织法中最常用的。

D994 平时国家法

国际争议、国际调停、国际仲裁、国际干涉等入此。

国际常设法院入D813.4。 D99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争议、国际调停、国际仲裁、国际法院、国际干涉等入此。 修改类名和增加注释。因为“和平解决国家争端”为国际公法学界的通行说法。

删除注释中的“国际常设法院入D813.4”,因为国际常设法院现已为国际法院取代。在注释中增加“国际法院”,因为作为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之一的法院方式(另一种为国际仲裁)放在此处比原来的D813.4更适宜。

D995 战时国际法(战争法)

陆战法、海战法、空战法、封锁、战时商务、俘虏、伤病员待遇、国际军事裁判、战争的宣告和终止等入此。 D995武装冲突法

陆战法、海战法、空战法、封锁、战时商务、俘虏、伤病员待遇、国际军事裁判、国际人道主义法、战争的宣告和终止等入此。 修改类名和增加注释。由于国际社会对战争态度的转变(从允许到禁止再到普遍禁止使用武力),战争法这一概念逐步被武装冲突法取代。

注释中增加“国际人道主义法”概念,二战后,国际人道主义法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完整的法律体系,是武装冲突法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

D995.9 中立

中立问题、战时中立、中立地带等入此。 停用,合并到上位类目中 停用类号。二战后,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对传统的中立制度产生了极大影响,后者的使用空间被大大挤压;并且在实际应用中使用该类号的数量也不多,因此建议取消该类号,并到上位类目中。

D996.1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D996.1 国际贸易法

WTO入此。 修改类名和增加注释。删除“国际商法”,保留“国际贸易法”,以与国际惯例接轨。注释中增加WTO,以适应日益增多的现实需求。

D996.2 国际财政金融法 D996.2 国际金融法 修改类名。类名中删除“财政”二字,以与国际惯例接轨。

D997 国际私法

冲突法、准据法、区际私法入此。 D997 国际私法(冲突法)

冲突规范、准据法、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司法协助入此。 扩充类名和增加注释。补充“冲突法”,因为在国际法学界,通行的观点认为,冲突法就是国际私法。注释中的“冲突法”改为“冲突规范”、“区际私法”改为“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司法协助”,以与国际惯例接轨。

D997.1 国际民法

物权、著作权、亲属法、债权法、继承法等入此。 D997.1 国际民法

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债权法、继承法等入此。 修改注释。“物权”增加“法”字,是为了与后面的债权法相对应;

注释中的“著作权”改为“知识产权法”,一是知识产权的概念除包含著作权外,还有工业产权概念,故工业产权公约也应纳入国际民法范畴,;二是为了与前面的民法类目中的知识产权相对应。

D997.9 国际刑法 D997.9 国际刑法

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入此。 添加注释。添加“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刑事法院”等注释,因为其已成为国际刑法的热点问题。

D998.1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关于外侨的保护、外侨管理等入此。 D998.1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关于外国人的保护、外国人管理、引渡与庇护等入此。 修改注释。将“外侨”改为“外国人”,因为后者的范围更大,包括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外侨、外国留学生、在该国旅游的外国人等,外侨仅指长期和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另外,注释中增加“引渡与庇护”属外国人法律待遇特殊情况的规定。

D998.2 人权的国际保护

引渡与庇护权、劳工的国际保护、反对种族 歧视等法令入此。 国际人权法

引渡与庇护权、劳工的国际保护、反对种族歧视、国际人权公约等法令入此。 调整类目和注释。无论从现实需要和学科发展,还是实际应用的角度看,国际人权法已成为国际公法的一个独立分支,并且是一个通用概念,因此应调整分类号,分在国际法类目下,并修改类为“国际人权法”,以符合国际惯例。

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内容,应以注释形式反映。

D999.1 外层空间法(宇宙法) 停用,合并到D993.4领空、航空法中。 停用。外层空间法属于领土的一部分。

D999.2 核法 停用,合并到D996.9国际环境保护法中 停用。实际使用量极少,无单独存在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