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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念钟威廉(William C. Jones)教授及其对中国法研究的贡献
苏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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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威廉(William C. Jones)教授走了,走得非常匆忙,而且是永远地离开了我们,离开了这个世界。

 

 

最早听到这个消息是去年10月在台北参加中研院史语所举办的一次会议上,当时还只是道听途说,无法确信,也不愿相信。一周后在开封举办的“中国文化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见到了美国北卡州立大学的欧中坦教授,他向我证实了这个消息:钟威廉教授2005年9月16日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享年79岁。

 

转眼间已经一年多过去了,现在才来写这篇吊祭文字似乎是太迟了些,只好加上“追念”两字。

 

一、当代美国中国法研究的先驱者

 

说起钟威廉这个名字,中国法学圈中人或许没有几个知道的。如果提一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的《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一书中《大清律例研究》一文的作者威廉·琼斯,可能就有不少人会多少泛起点印象。不错,钟威廉就是威廉·琼斯,威廉·琼斯就是钟威廉。

 

与纽约大学的柯恩(Jerome Cohen,或译孔杰荣)教授和哥伦比亚大学的爱德华(Randle Edwards)教授一样,钟威廉教授也是二战以后美国法学界中最早研究中国法的学者之一。

 

如所周知,由于冷战、朝鲜战争以及麦卡锡主义的流行造成中美两国的严重敌对,乃至在五十年代的美国,中国法研究几乎成了无人问津的空白地带。及至六十年代初,这种状况开始有所改变,当时在伯克利任教的柯恩率先开始学习和研究中国法,然而继之而起者,终六十年代也不过寥寥四五人,且都是刚刚起步。

 

钟威廉教授投身中国法研究时,已是人到中年。凭着惊人的毅力,钟教授开始学习中文,他既学会了现代汉语,也掌握了古代汉语。记得1993年我刚到美国后不久,有一次我去他办公室时,看到他的桌子上放着一函线装本的《大清律例》,他很自豪地对我说,他可以读懂大清律,而他在中国教书时,许多中国的大学生都读不懂。

 

为了加深对中国法的全面了解,钟教授并不满足于学习中文,还广泛地涉猎有关中国历史、社会、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学、人类学等方方面面的知识。1993年我去美国之前,他来信时给我开列了一份书单,让我帮他购置许多中文法律史书籍。据马克·赛德尔(Mark Sidel)先生回忆,他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任职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主任时,经常成捆地寄给钟教授新出版的中国法书籍,每次他都会写来热情洋溢的感谢信。马克说,“虽然远隔数千英里,仍能从这些信件中感受到他在收到和阅读那些书籍时的喜悦欢愉之情”。[1]

 

钟教授的中国法研究主要集中在新中国的民法和大清律两个领域。他所做的许多工作,尤其是他翻译的中国法资料,对于西方汉学界来说,都是非常基础性的工作。

 

关于新中国的民法,1984年钟教授同时发表了他翻译的我国民法草案第四稿的英译本及11件民事案例,这些案例是从四川省高级法院编辑的14件案例中摘选的。[2]1985年,他又出版了译著《中国的民法》一书。[3]这部译著包括两个部分,前一部分是长达十数页的编者导论,实际上是一篇论文,后一部分题为《民法总则案例汇编》,是根据1981年北京政法学院编辑的同名著作选译的121件案例。[4]对于注重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学界而言,这些案例的英译发表,其重要性可以说是不言而喻的。1987年钟教授又翻译发表了我国民法通则的英译本。[5]

 

上述这些译作在1980年代的陆续问世,为美国法学界研究当代中国的民法提供了最基本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资料,至今仍被频繁而又广泛地利用着。

 

钟威廉教授翻译的《大清律》,是继1810出版的小司当东氏译本[6]后的第二个英译本,尽管该译本同样没有翻译律后的条例,但仍可说“是迄今为止《大清律》最完整、准确的英译本”。[7]费能文(James Feinerman)教授将这部《大清律》新译本与庄为斯(Wallace Johnson)英译的《唐律》及钟教授的学生江永林(音,Jiang Yonglin)新近英译的《大明律》列为西方法学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三个基本材料,足以说明这部译著在西方汉学界的重要地位。[8]

 

当然,钟教授并不只是一个翻译工匠。伴随着这些译作发表的,还有他的一系列相关研究著述。在当代美国的中国法研究界,钟教授的许多开拓性成果,至今仍是不可忽略的必读文献。对于中国学者来说,虽然我们不必同意他的所有观点,但却很难不为其独特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以及渊博的知识底蕴所折服。

 

安守廉(William P. Alford)教授说,无论是研究中国法制史还是中国民法,钟教授均得益于其对西方法律史的深刻理解,这是中国学者所无法匹敌的优势,他将这一优势运用到研究中国法中来,从而便使其研究成果的影响力远远超出了中国法制史的小圈子。[9]依笔者所见,这个评价是非常中肯的,绝非溢美之词。

 

钟威廉教授出生于1926年,先后获得哈佛大学法律专业基础学位(LL.B.,即后来的JD.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L.L.M.),1950年钟威廉教授又获得了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J.S.D.)。

 

值得一提的是,在他就读芝加哥大学期间,他曾受教于著名商法学家索雅·孟茨齐科夫(Soia Mentschikoff)。后者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起草者卢埃林(Karl Llewellyn)的妻子。索雅当然不止是一位教授夫人,她本人就是一位著名学者而且是创造了美国法律界多个“第一”的职业女性。[10]钟威廉教授的博士论文也是关于商法的,题目是《商人纠纷之由商人解纷:研究商法史的一条路径》[11],据说就是在索雅的指导下完成的。[12]

 

从芝加哥大学毕业后,钟威廉先后作过芝加哥大学副研究员、美国内务部律师。自1955年起,他开始在圣路易的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任教,直至1995年在该院退休、去世。

 

钟威廉教授在华大法学院主讲比较法、商法和中国法等课程。1993年秋季学期我曾旁听过他讲授的比较法课程。他讲授的比较法,副标题是“以罗马法为基点的比较法”,给我的印象是,更接近我国法律院系里的外国法制史课程,也是从古讲到今,只是比我们的外法史课范围狭窄一些,限定于以罗马法为轴心的大陆法系的繁衍发展过程,其中也涉及到中国法。

 

钟教授是华盛顿大学(Washington University)法学院中国法研究和教学的奠基者。他长期任教的华盛顿大学坐落于美国中西部地区密苏里州的圣路易市(St. Louis)。与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等东部沿海名校及地处西海岸的加大伯克利分校、洛杉矶分校、华盛顿大学(University of Washington)等素有东亚研究传统的学校不同,圣路易深居内陆,环境相对闭塞,华人较为稀少,东亚研究的学术基础也十分薄弱。能在这样的环境和条件下开办起中国法的研究教学,钟教授的个人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没有钟教授的个人影响和全身心投入,很难设想华大法学院的中国法教学和研究会从无到有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规模。

 

据康雅信(Alison Conner)博士回忆,钟教授曾经对她说过;“中国真的是最重要的国家”,因而他对大多数美国法律学人轻视中国的现象很感失望。[13]这大概也是他决意推动中国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动因。如今,美国的中国法研究已领先西方世界,华大法学院的中国法研究、教学在美国同行学界也占有一席之地,这里边当然离不开钟教授的努力和贡献。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华大法学院先后有数以百计的中国留学生来这里就学、攻读学位,钟教授本人还接待了为数众多的中国访问学者,我本人也忝列其中。回首当年,钟教授白手起家在华大法学院创办起中国法项目真可谓披荆斩棘、筚路蓝缕。

 

钟教授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来华任教的美国法律教师之一。上世纪80年代初,钟教授获美国福布莱特基金资助来到武汉大学法学院做了两年的外籍教师。当时武大正全力发展与法国的教育交流,更重视大陆法系的经验。由于钟教授精通德语、法语,又具备研究、讲授欧洲大陆法系的深厚功底,据说武大法学院有意请他担纲讲授德国民法典。但钟教授没有接受这一邀请,他恪守了福布莱特基金的要求,继续教授美国法。

 

钟教授还是中美法律教育交流的积极推动者。他在武大任教的第二年,参与并促成了在中国举办一次中美法律学术会议。翌年,他返回美国,与理柏曼(Lance Liebman), 格雷(Whitmore Gray)、怀特(James J. White)及费能文等美国法律学人一道致力于在福布莱特基金以外开辟一条专门的、有相当规模的并且是经常性的中美法律教育交流渠道,这最终促成了CLEEC项目的成立。CLEEC的全称是the Committee on Legal Education Exchange with China,汉译即中美法律教育交流委员会。该项目自1984年创设至1997年解散,14年间先后资助了200多位中国学者在美国40多所大学从事访问学习,同时还资助了20多位美国学者到中国学习、研究中国法,为中美法律交流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该项目首任主席爱德华教授回忆说:“比尔是CLEEC项目的创始成员。我在担任该项目主席的最初8年里,比尔的卓越贡献使我深受其惠。我想,比尔没有误过一次会议,而且总是认真准备。他总会提出独到的、富于建设性的建议,帮助甫经成立的CLEEC项目逐步形成了自己的政策。比尔对CLEEC项目的贡献及其中国法学造诣,既反映在他长期的法学教授生涯及代理院长职务上——他懂得如何同法学教师们打交道;也表现在他具备大陆法系的知识背景上。CLEEC委员会要求了解中国法律教育的需求并协助设计出一套方案以便帮助中国法律教师在美国法学院学习,这就需要理解中国法及其法律教育体制主要是由欧洲大陆法系塑造的,而较少接受美国普通法的模式。比尔在帮助该委员会将大陆法系的概念和价值‘翻译’成我们都能理解的语言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4]

 

二、中国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钟威廉教授既研究社会主义时代的中国法,也研究传统中国的法律,尤其是清代的法律。他的研究,最突出的特点是将中国法嵌入罗马法系、甚至整个世界多元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之下,进行宏观的、全方位的比较,而不是把中国法作为孤立的、个别的法律体系。因此他所得出的结论便显得更为立体化,更富于层次感。

 

譬如他在讨论大清律的那篇著名文章中指出:

 

中国不像罗马那样,有“科学的”“法律”及法律关系的分析。早在公元前二、三世纪,罗马人就开始运用希腊的法律研究方法。他们将法律材料──法令、判决、教会及法官意见收集起来并开始加以辩证地分析。这种分析既包括甄别特征、分类研究又包括综合研究……到了盖尤斯(Gaius)的时代(公元二世纪),已能写出关于罗马法的入门读物。这种读物将私法的各种规则加以分门别类:人,物(包括继承法和债法,后者包括契约、侵权和恢复原状)及诉讼。这些原则尚未达到我们所熟悉的那种抽象的水平,例如罗马人没有关于“契约”的概念,而是只有几种类型的契约。这种进一步的抽象是由中世纪和近世罗马法学家完成的。然而这一进程毕竟有了良好的开端,盖尤斯归纳的原则至今犹存,即便是在苏联也不例外。

 

中世纪英国法尽管在名义上并非直接源自罗马法,但也表现出同样的趋势。在利特尔顿(Littleton)的《租佃论集》(Tenures,一部15世纪的著作)中,最初的法律规范必须与程序相关,例如,某项诉讼是否依据已选定的令状进行。这些最初的法律规范大都已经消失。对依据这些规范所作判决的分析,就引申出了一系列抽象的实体规范(许多这类分析甚至在利特尔顿以前就出现了)。于是,利特尔顿就有关非限定继承的地产(Fee Simple)问题写道……约一个半世纪后,柯克(Coke)就此内容写了一份很长的评论。其中他提及由该规范本身推衍而出的相关的规范、后来的发展及假定的案例,从而解释和扩大了该项内容。……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分析,以此我敢断言,在中国不存在类似的分析。

 

他进而指出:大清律“不像我们的法典那样直接向公民或臣民宣示:如果你杀了人,你要被处死。律典是对官吏的一种指示:若尔所辖朕之臣民犯有杀人罪尔当治之以死刑。用美国的术语来表述,律典更像一种内部行政指示,如下发给三等邮局经理的指示,而不大像法典甚至连一般的法规都不像。”[15]

 

柯恩教授说:钟教授“对大清律所做的清晰而又透彻的分析,出于既深悉英美法又稔熟欧洲大陆法系的观察视角,这不仅引起了人们对现行中国法之根基的必要关注,而且是采用一种以全新的眼光来关顾这一主题的手法。”[16]

 

同样,钟威廉教授在探讨中国民法通则时,通过丰富多彩的比较和历史背景“描绘”向人们展示了“中国起草民法通则的努力”,这一“描绘”成为“对以后的立法进行学术分析的示范。”[17]

 

钟教授指出:《民法通则》反映出中国法律和法律理论借用了欧洲大陆法系的知识渊源,它将诸如合同、法人及财产权利等构成市场经济基础之法律制度的某些核心概念纳入了立法。然而他同时又指出,尽管《民法通则》大量借用欧洲大陆的理论和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民法通则所调整的社会生活领域会迅速地建立起欧洲式的私法秩序。他举例说:“苏联拥有德国型态的民法典已经超过了60年了”,却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同样的,《民法通则》的颁布也不会立即改变法律规定与中国社会实际相互脱节的状况。[18]拉伯曼(Stanley Lubman,或译陆思礼)说,从钟威廉注意到这个问题起,至今已经16个年头过去了(至2003年止——笔者),法律与社会的悬隔依然存在。[19]

 

在钟教授看来,造成这种悬隔的重要原因是:“实际上,中国正在接受的不仅仅是一套法律体系,而且是一种西方式的法律体系。换言之,中国正在接受的是一套无论对其传统还是对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被假定为服务于其社会基础的种种原则来说都是外来的体制。”而“这种模式(指德国式的民法典━━笔者)适应的却是一种所有活动都由个人的决定来支配的社会。这种社会既非中国传统社会亦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期待的。在后者,重大决定正常情况下都是由党的领导来决定的……从农作物的种植到公民的性生活都由党的领导做出决定。”[20]

 

概括钟教授的基本观点,无论是大清律还是中国现行的立法,在他看来均与欧洲式的法律有着根本的不同。此不同何在呢?即在于中国的法律是“政府内部的东西”。现行中国的立法尽管看起来颇类欧洲大陆法系的传统,但实质则截然不同。在对中国法制史进行了全面考察后他指出,中国的“法律是关于政府如何运转的(规定——笔者加)……皇帝居于中国的中心,俯瞰天下,他感兴趣的是看到他的指示获得执行。”[21]

 

西方法律则异于是:“但当我们想到法律时。我们往往只想到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如果有一部法典,它就应是对这些关系的规定”。而中国的法律则“只是(或始终是——原文)我们(指西方——笔者)法律体系的边缘”。[22]

 

毋庸否认,钟威廉教授的这一基本观点即便是在西方学术圈内也并非毫无异议,有位著名的德国学者——闵策尔(Münzel,或译明策尔)便对此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认为钟威廉教授的上述观点未免太过离奇了,势必误导读者。

 

美国乔治城大学的费能文教授对这两位学者的争论发表评论说:“在我心目中,这仿佛就像是史考特·费兹杰罗与海明威那段著名对白的再现。费兹杰罗试图以某种既有的形式让海明威看到富人们‘与你我不一样’。海明威则粗暴地反驳说‘是呀!他们钱更多’。与此如出一辙,比尔(指钟教授——笔者)指出了中国法与其它(国家的——笔者加)民法不同,闵策尔则答以‘是呀!那是中国法’。恰如海明威一样,闵策尔一点没错,但却全然未得要领。”[23]

 

据笔者看来,钟威廉教授与闵策尔之分歧的实质,说穿了,就是如何看待法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或称共性与殊性的问题。这其实是比较法上一个重大的且具有根本性的理论问题。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律总归存在着某种共性,否则便不可称其为法律,也无从相互学习、借鉴;但又总归带有各自的特殊性,如果千篇一律,也就无须比较了。百余年来,中国学习和借鉴外国法律可谓不遗余力、不厌其烦,而其效果却总是未尽人意。究其根源,恐怕就在于未能深刻认识并妥善处理好共殊问题。比较法学至今在中国仍显得苍白无力,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大概也是造端于此。

 

安守廉教授说:“钟教授一个不甚显明但却绝非不重要的贡献可见于其穷本追源地鉴赏并理解其所探究之主题的复杂性上,尽管他也不时地对之予以尖锐地批评,但这又反过来证明了他对其所检阅之主题的尊重。换言之,钟教授矢志不移地致力于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内在逻辑并以同样虔诚不苟的精神将之与其它的文明体验联系起来,从而使他避免了过度强调普遍性或独重特殊性的偏颇。而这两种偏颇的倾向,近年来在美国法学界许多人中正有愈演愈烈之势。前者显居主流,强调采用经济的、解构主义的或更为标新立异的标准化路径(典型地纯取自西方的经验并广加应用——原文),冒险小视其它可能极为新奇且超乎我们想象以外之社会所独有的种种经验及历史特征。此种倾向不幸在某些领域里遭遇到那种在骨子里属于相对主义的极端特殊主义,后者拒绝努力正视真正的共同特征。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样做事实上却抹煞了居于不同地理位置、不同时代之各个不同社会,虽各有其极鲜明之不同方式,也有可能领悟并运用法律。终其学术生涯,钟教授一直做到了无过不及、身居中道,令人钦慕。他更愿着意阐明问题背后之隐含形态而非对问题本身下结论性的断言。此点堪为范例。”[24]

 

笔者赞同安教授的上述评价,但想补充的一点是:钟威廉教授对中国法律具体特征的概括未必十分精准,容有争议;但他在注意到中西法律具有共同性的同时,特别强调中国法律自身的特殊性却是非常必要的。中国文化与欧西文化同为原创型文化,且其绵延悠久犹有过之。近代以来,因饱受外侮,不得已而披上一层西化的油彩,但其骨子里所保守之固有文化精神却远不曾泯灭。如果以旧有的或现行的法典貌似西法,便等量视之,那不仅真的是大错特错了,还很有可能会祸已误人。

 

这里我不妨再举一例,从中当可看出钟教授研究中国法的独特方法。他在讨论中国1982年宪法的一篇文章中说:中国的书面宪法并非其政治及法律制度的基础,不是可见于任何近现代西方法律秩序中之基本法。这并不是说中国没有宪法,而是要确定去何处发现它。[25]

 

不过,钟威廉教授并非是一个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悲观论者。他早在1980年发表的一篇关于中国1979年刑法典的文章中即指出:“虽然我不能预见某种真正奏效的西方式法律体系能在近期内建立起来,但我想法律意识的萌生是可能的,这可能会产生令人欢欣的效果。”[26]

 

拉伯曼称赞钟威廉教授这一富有前瞻性的眼光,他在20多年前提出的那种意义上的“法律意识”如今正在徐徐增长。[27]

 

据此推断,钟教授显然也不是一位社会突变论者,他注重个人意识的觉醒对法律及社会所产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倒颇似儒家经典《大学》所倡导的“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的论调。

 

钟教授的治学方法给我最深的印象是,他虽以研究再实用不过的美国商法起家,但却特别擅长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和综合的研究方法。这一点,我们从他的博士论文题目中即可看出。他在研究中国法时也是如此:在研究当代中国法时,能从现实追溯到历史;在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时,又能从历史推演到现实。用我们耳熟能详的术语来表达,这就叫做“透过现象看本质”。虽然我知道钟教授并不信奉马克思主义,但他的这种研究方法却很有点马克思主义的味道。反观当今国内的那许多知名法学家们,本系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薰染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研究起问题来却偏偏看不到法律现象背后固有的社会、历史及文化联系。有的主张取消法律院系的中国法律史课程,也有的鼓吹“研究中国法律史无用”。据说出此高论者多多少少都有点“海归”背景,料其洋墨水喝得尚不及钟教授多,充其量未到半瓶,怎就不辨表里东西了呢?邯郸学步,是否就是这个样子呀?

 

三、“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我与钟威廉教授从事,抑或更准确些说,在他手下学习、工作总计有两年另两个月的时间。1993年8月至1995年10月,我在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期间,钟教授是我的Adviser。按中国人的习惯,Adviser在这里应译作“导师”较为贴切。

 

不过,在那之前,我已与钟教授书信往还两年多了。记得是在1989年后半年或年底时分,我写了几封信想联系到美国大学里作访问学者。信件发出后,如石沉大海。我自己也知道,这种空手套白狼的伎俩无非是试试运气而已,并没有寄予多大期望。不料有一天,忽然接到了一封回信,回信人正是钟教授。他说他正在翻译《大清律例》,看到我的履历中有研究大清律的经历,愿意接受我到他那里作三个月的访问学者,并可以为我申请一点经费。他知道当时中国的电讯联络还不是太方便,为此他想得很周到,特意告诉我,如果需要发传真的话,可以到福特基金会驻京办事处去发,他已经同该办事处的负责人马克·赛德尔先生打过招呼了。

 

接信后我立即便通过法学所科研处向中国社会科学院外事局递交了公费出国进修的申请。然而当时的严酷气氛大家也都知道,正值那场“风波”过后不久,自费出国卡得很严,想将自己联系来的机会纳入公费出国的渠道更是难上加难,事情最终没有办成。

 

转眼到了1992年年底,法学所推荐我作为CLEEC项目的候选人,面试也通过了。当时我可以自己选择进修的学校,像哈佛、耶鲁这样的名校也都可以联系。可我还是想去华盛顿大学。一来其它学校有没有研究清代法律的教授我毫不知情,二来钟教授与我多少还有点缘分。不过有同事告诉我说,华盛顿大学虽然不错,但是圣路易那个地方可是非常闭塞。本所以前曾有学者最初是到那里去学习的,但后来都转到其他地方去了。正在犹豫之际,收到了钟教授的来信,问我还愿不愿意到他那里去作访问学者。一个素未谋面的洋教授,还没有忘掉我这样一个年纪轻轻的中国学子,真的让人非常感动。不要说我根本还没有联系其他的学校,即便是联系了,看到这封信,也会放弃的。

 

最初见到钟教授是1993年8月16日在他的办公室里,也就是我到达圣路易的第二天。钟教授看上去六十开外,高大魁梧而又温文尔雅、彬彬有礼。欧中坦教授说“比尔集敏睿温雅于一身”,[28]那是再确切不过的了。

 

按照约定,开学那天,我先到钟教授办公室里与他商讨我的选课计划。按我当时的心气,本是想选几门理论性较强的高年级课程或国内比较流行的热门课。但钟教授建议我最好选学几门J.D.一年级学生的必修课,以便我对美国法的基础有个初步的了解。现在想来,幸好我当时没有坚持己见,老实接受了钟教授的方案。事后证明,他建议我选修的那几门基础课确实是了解普通法系私法的入门课程,不仅修习之时确有茅塞顿开之感,时至今日,仍觉受益无穷。假若我当初硬是自作主张,好高骛远,徒慕虚名,以我那点可怜的英语水平和有限的美国法知识背景,纵然不是一无所得,肯定也是所获寥寥。

 

以后的两年里,我除了听课学习以外,也有意识地选择其中一些课程参加考试。虽然CLEEC并无这样的要求,取得那几门考试成绩也未必能对我未来的前程有多大帮助。但如果只是坐在那里听听,毫无压力,大抵就是走走过场而已。究竟能学到多少,恐怕也只有天知道了。

 

按照CLEEC的计划,只提供我一年在美学习的费用。可我感觉经过一年的学习,刚刚有点开窍,便这样嘎然而止,未免太可惜了。于是征得钟教授的同意,我又延长了一年。然而第二年没有了资助,无论怎样节衣缩食,总还是难以维持。这时钟教授同意在暑假期间给我安排一点研究助理工作。说是工作,其实要求很低。我用中文整理的那份中国经济立法资料,估计没有派上什么用场。而我译成英文的那几十条清例,肯定也是水平太低,他说看不懂,要我每周到他的办公室里当面讲解一次。后来因他经常临时有事,实际没有坚持上几次,便不了了之了。可这点微不足道的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倒是实实在在地贴补了我的生活。至今想来,仍感惭愧不已。

 

大概是在1995年秋初,钟教授从华大法学院的查尔斯·尼格尔比较法与国际法讲座教席上退休。记得当时我曾问他,何故急于退休呢?他说主要是想集中精力做点研究。其后不久,我也结束了在美访学,返回了北京。归国后诸事烦扰,与钟教授的联系也就断断续续了。不过每年新春前后总能收到钟教授的贺卡,我则往往是在接到他的贺卡后再想起还礼。

 

2000年春,钟教授来北京开会,在会上打听我的下落,经友人告知,我终于又见到了钟教授。怎能想到,那次重逢,竟成最后一面。悲兮!痛兮!

 

古语有云“受人滴水之恩,当报之以涌泉”。而如今我能做到的,也只是写下这篇散乱的文字聊以自慰了。

 

美国雪城大学(Syracuse University)法学院的周熙乐(Hilary Josephs)教授曾用司马迁赞李广将军语吊祭钟威廉教授:[29]

 

及死之日,天下知与不知,皆为尽哀。彼其忠实心诚信于士大夫也?谚曰“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的确,凡是与钟教授共过事的人,无不为其真诚所感染。用“桃李不言,下自成蹊”这句中国成语赞美钟教授卌载育人,桃李满天下的教师生涯也真的是再恰当不过了。

 

不论是从钟教授的学识、人品还是从他的年龄来说,均足以作我的老师。尽管他从不以师长自居,可在我心底里,真的是把他视为老师的。唯一不安的,是自己够不够作他学生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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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inese Law Prof Blog In Memoriam William Catron Jones (March 30, 1926 – September 16, 2005).htm.

 

[2]William Jones, “Collection of Civil Law Case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0 Rev. Socialist L. 169 (1984).

 

[3]William Jones, Civil law in China, Armonk, N.Y. : M.E. Sharpe, Inc., 1985.

 

[4]参见拙文《当代美国的中国法研究》,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

 

[5] William Jones, “A Translation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3 Rev. Socialist L. 357 (1987).

 

[6]Staunton, George Thomas, tr. Ta Tsing Leu Lee; Being the Fundamental Laws, and a Selection from the Supplementary Statutes, of the Penal Code of China, London: Cadell and Davies, 1810.

 

[7]参见前引拙文《当代美国的中国法研究》。

 

[8]Chinese Law Prof Blog In Memoriam William Catron Jones (March 30, 1926 – September 16, 2005).htm.

 

[9]参见William P. Alford & Chien-Chang Wu, “Qing China and The Legal Treatment of Mental Infirmity: A Preliminary Sketch In Tribute To Professor William C. Jones”, Vol. 2, No. 1, Wash. U. Global Stud. L. Rev., Winter 2003, at 187.

 

[10]1944年她成为纽约华尔街上一家大牌律师事务所的第一位女合伙人、1947年她成为在哈佛法学院任教的第一位女教师。她在1947年与卢埃林结婚之前,先是作为他起草《统一商法典》的研究助手,1949年-54年期间任《统一商法典》的副主报告人(associate chief reporter),后来又成为《统一商法典》永久编辑委员会的顾问(consultant to the Permanent Editorial Board for the UCC)。1964年她代表美国政府出席在海牙举行的国际会议,筹划起草《国际货物贸易统一法》事宜,后来她任美国国务院国际销售及国际仲裁事务顾问(international sales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1974-1982年去世时为止任迈阿密法学院院长。

 

[11]William Catron Jones, “The Settlement of Merchants' Disputes by Merchants: An Approach to the study of the History of Commercial Law ”, Thesis (D.J.)--University of Chicago, 1950.

 

[12]Chinese Law Prof Blog In Memoriam William Catron Jones (March 30, 1926 – September 16, 2005).htm.

 

[13]Chinese Law Prof Blog In Memoriam William Catron Jones (March 30, 1926 – September 16, 2005).htm.

 

[14]Chinese Law Prof Blog In Memoriam William Catron Jones (March 30, 1926 – September 16, 2005).htm.

 

[15]参见拙译《大清律例研究》,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2004年清华大学出版社有增订新版。

 

[16]Chinese Law Prof Blog In Memoriam William Catron Jones (March 30, 1926 – September 16, 2005).htm.

 

[17]Pitman Potter语。参见Chinese Law Prof Blog In Memoriam William Catron Jones (March 30, 1926 – September 16, 2005).htm.

 

[18]参见William C. Jones, “Some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8 Harv. Int’L L.J. 309 (1987); William C. Jones, “Sources of Chinese Obligation Law”, 52 Law & Contemp. Probs. , No. 3, 69 (Summer 1989)及William C. Jones, “The New General Rules: A Realistic Perspective on Chinese Civil Law”, 4 E. Asian Executive Rep. 9 (1986)等三篇论文。

 

[19]Stanley Lubman, “The Study of Chines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Reflections on The Past and Concerns about the Future”, Vol. 2, No. 1, Wash. U. Global Stud. L. Rev., Winter 2003, at 6 ( 2003).

 

[20]William Jones, “Sources of Chinese Obligation Law”, 52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No. 3, p. 69, 70.

 

[21]Chinese Law Prof Blog In Memoriam William Catron Jones (March 30, 1926 – September 16, 2005).htm.

 

[22]见前引拙译《大清律例研究》。

 

[23]Chinese Law Prof Blog In Memoriam William Catron Jones (March 30, 1926 – September 16, 2005).htm.

 

[24]William P. Alford & Chien-Chang Wu, “Qing China And The Legal Treatment Of Mental Infirmity: A Preliminary Sketch In Tribute To Professor William C. Jones”, Vol. 2, No. 1, Wash. U. Global Stud. L. Rev., Winter 2003, at 187-188.

 

[25]William Jones,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63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Quarterly (Winter 1985), pp. 707-35.

 

[26]William Jones,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 Rev. Socialist L. 405. (1980)

 

[27]Stanley Lubman , “The Study of Chines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Reflections on The Past and Concerns About The Future”, Vol. 2, No. 1, Wash. U. Global Stud. L. Rev., Winter 2003, at 20.

 

[28]Chinese Law Prof Blog In Memoriam William Catron Jones (March 30, 1926 – September 16, 2005).htm.

 

[29]Chinese Law Prof Blog In Memoriam William Catron Jones (March 30, 1926 – September 16, 20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