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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为什么在欧盟初审法院败诉?
王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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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7日,布鲁塞尔传来了欧盟初审法院关于微软公司一案的判决。这个判决驳回了微软公司关于欧盟委员会阻止其实施市场经营战略的指控,并且通过以下的决定,全面肯定了欧共体委员会2004年4月对微软公司一案做出的裁决:(1)确认欧共体委员会2004年对微软公司征收创记录的4.97亿欧元的罚款是合理的; (2) 确认欧共体委员会关于微软公司滥用其在视窗操作系统市场上的支配地位, 通过捆绑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指控是正确的,即微软公司今后不得捆绑销售;(3)确认欧共体委员会强制微软公司向向其竞争对手公开与其视窗操作系统相兼容的信息的决定是正确的,即微软公司得许可其竞争对手与其视窗操作系统互联互通。欧洲媒体对这个举世瞩目的判决普遍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因为计算机软件市场上的企业由此获得了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消费者由此获得了在市场上选择产品的权利。

 

微软公司为什么会在与欧共体委员会的战役中败诉?有人说,这是因为微软公司树大招风。的确,欧盟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认定微软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这个企业在世界软件市场上占居了95%的份额,是一个近乎垄断的企业。但是,微软公司在这个案件中败诉的根本原因是,它滥用其在视窗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通过捆绑销售行为,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市场竞争。例如,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大多数人都是通过“Netscape”软件进入互联网,获取信息。但是,当微软公司把它的“Explorer”捆绑在视窗操作系统之后,“Netscape”很快销声匿迹。在本世纪初,自从微软公司在其视窗操作系统上捆绑了“Media Player”,RealNetWorks的音乐软件也遭受了与Netscape同样的下场。而且,微软公司还在虎视眈眈窥视着竞争者的其他应用性软件。而且,它只要将自己的软件产品与其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竞争者的产品就会很快地从市场上消失掉。因此,欧盟初审法院的这个判决对全世界软件企业的影响极其深远。

有人可能发问, Windows即计算机视窗操作系统是微软公司的产品, Explorer和Media Player等计算机软件也是微软公司的产品,既然都是微软公司的产品,微软公司为什么就没有权利对它们进行捆绑销售?很多人甚至为微软公司抱不平,认为欧盟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关于微软公司的裁决和判决都是在打压创新性的企业。还有人说,欧盟关于微软公司的裁决和判决给全世界的企业和学界提出了一个天大的问号和两难选择:是鼓励创新还是保护竞争?是保护创新者还是给市场竞争以更多的机会?其实,这两个问号都是不必要的,因为鼓励创新和保护竞争本来就是一致的,它们二者完全没有冲突。

300年来市场经济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竞争。即只有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消费者才能享受到最低的价格、最好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的老百姓也完全有了这个感性认识。因此,市场经济国家几乎无例外地都制定和实施了反垄断法,即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欧盟委员会2004年关于微软公司的裁决和欧盟初审法院2007年关于微软公司的判决,其法律依据就是欧共体竞争法。根据这个法律,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排挤、限制和扭曲市场竞争。在微软公司一案中,微软公司通过捆绑销售,即把它在视窗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通过一种类似杠杆的作用,辐射到了计算机的其他软件市场上,即那些被搭售品的市场上。因为市场竞争应该是公平的竞争,即比价格、比质量、比售后服务等各种经济效益,微软公司的竞争手段则是利用它在上游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排挤下游市场上的竞争对手,这种手段当然是不公平的,从而也是违法的。可以想见,在市场上不存在竞争的情况下,当微软公司把竞争对手完全排挤出市场之后,微软公司肯定会抬高产品的价格,而且它决不会具有在市场竞争条件下所具有的创新动力。因此,欧盟初审法院关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不仅受到了广大软件企业的拥护,而且受到了消费者的拥护,因为这个判决将会给计算机软件的消费者带来实惠。

欧盟初审法院禁止微软公司捆绑销售行为的判决告诉我们,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虽然原则上可以与其他企业一样参与经济交往,有权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订立合同,也有权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拒绝订立合同,但是,如果它们凭借其市场地位限制竞争,那就是滥用了交易自由或者合同自由的原则,得被予以禁止。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自由的前提条件是市场竞争。某些交易行为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是合法的,但在垄断的或者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下却失去其合法性,例如微软公司的捆绑交易就是违法的。

欧盟初审法院强制微软公司许可其竞争对手的产品与其视窗操作系统相兼容的判决还告诉我们,市场经济体制下关于所有权或者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当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保护市场竞争发生了冲突的情况下,反垄断法应当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当然,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发生冲突是个别的情况。即在个别情况下,当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其知识产权,特别是通过网络效应,将其所处市场的上游市场和下游市场尽心收入自己势力范围的时候,这将会在太大的范围窒息市场竞争,不公平地损害其他企业的创新活动。所以,对微软知识产权的强制许可,不是限制微软的发展和创新,而是要给竞争者提供参与竞争的平台。在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一案中,微软公司曾为自己辩护说,它的版权应当得到反托拉斯法的豁免,巡回法院则反驳说,版权的所有权人不能从反托拉斯法得到豁免,这就如同一个棒球队的球棒所有者不能因其使用这个球棒的侵权行为而得到豁免一样。

微软公司是当今最受世人关注的垄断企业。比尔·盖茨因其其企业和产品的垄断地位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第一号富豪。因此,欧盟初审法院关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不仅对欧共体市场和欧共体竞争法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而且对全世界、对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也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欧盟初审法院关于微软公司的判决对我国的广大企业、广大消费者也有重大的影响。例如,它可以使我国市场上那些凭借国家授权或者凭借知识产权而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垄断地位的企业认识到,即便它们有着市场优势地位,它们也没有权利凭借这个优势而不公平地损害竞争,不公平地排挤竞争对手。这个判决也帮助我国广大的消费者认识反垄断法,了解反垄断法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它的功能是什么,为什么市场经济国家把反垄断法视为经济宪法。因为我国在今年8月30日颁布了反垄断法,欧盟初审法院关于微软公司的判决对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包括司法审查机构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它告诉我们,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市场竞争秩序的守护神,它不仅需要对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的深刻了解,而且需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事实上,欧共体委员会昨天针对微软公司进行的反垄断战役,也许就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明天与其他垄断大亨所要进行的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