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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自由与版权保护
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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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的一个重要发现——网络生存定律

 

中国“首届七十二小时网络生存测试”1活动,曾于1999年9月在北京、广州、上海三地同时举行。12位自愿者需要在一个完全封闭、只能以互联网作为唯一与外部沟通渠道的环境中生活七十二小时。

 

自愿者将没有饮用水,没有食物,没有电话,唯一跟外界联络的工具就是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他们需要在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中,靠着主办机构发给的一千五百元人民币现金及一千五百元人民币电子货币,并依靠网络所提供的一切进行一次生存测试。网络所能提供的社群关系、购物交易、甚至休闲娱乐及精神文化等功能都将在这72小时内受到检验。

 

这次网络生存测试的结果是:来自北京、上海和广州的12名为“生存”而在网络奋战的测试者,除1人在经受了近26小时的饥寒交迫后不得不中途离场外,其余11人均扛住了72小时的网络生存考验。当72小时网络生存测试进行到第25小时40分钟的时候,5077号测试者宣布退出比赛。这位北京男孩的网龄为零。在过去的近26个小时里,他一直没有在网络上买到任何东西,因此在这段时间里他也未进食。忍饥挨渴坚持了一昼夜后,最后不得不选择放弃。他说,“中国的网络不符合零网络时间的人”。

 

这次测试验证了两种必然结果:生存,或者, 死亡。一个残酷但却真实的情况是,面对一个“网络空间”,能否驾驭信息,如何驾驭信息,决定了一个人的生与死。如果我们把这个测试放大到整个“信息社会”,在生与死之外,不会有第三个结果。

 

这次测试迫使人们做出选择:信息,或者,金钱。一般认为,人的生存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条件,如水、面包以及用于交换生活必需品的金钱。在信息社会之前的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有形财产的占有与使用对人的生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信息社会里,这种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无形财产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网络生存测试证明:在那个特定环境下,信息(包括获取信息、使用信息)比金钱重要。

 

信息如此重要,是否任何对此予以承认的个人、团体乃至国家都必然地能够获得其生存的可能性呢?回答是否定的。网络生存离不开两个必要条件:信息公开与信息自由。试想本次测试获胜的那十一个人面对的是一个受到不适当地信息垄断和信息限制的环境,他们既不能流畅地与外部进行信息沟通,也不能及时地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其命运将与那个“逃兵”无异。网络生存必须排除两个负面因素——信息垄断与信息限制。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即“网络生存定律”:信息社会离不开信息公开与信息自由。该“定律”还可以通俗地表述为:在一个信息公开与信息自由的社会,信息比面包重要,信息比金钱重要。

 

中国的变化验证了“网络生存定律”

 

追溯当代中国的历史,人们很容易发现,以1978年为界,之前是一个相对来说信息封闭、物质匮乏、缺少活力的社会,“国民经济到了一个濒临崩溃的边缘”(官方语);之后是一个逐渐信息开放、物质丰富、充满活力的社会,国民总产值连续多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增长,被公认为全球最有投资吸引力的国家之一。

 

简单的历史回顾可以发现,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两个趋势:那就是“开放”和“自由”。“开放”,就是打开国门,向全世界开放,让国民走出去,把外国人请进来。这种开放促进了中外信息的流通和融合,开阔了人的视野,解放了人的思想。“自由”,就是要承认信息创造者的价值,宣布给予知识财产以法律保护,建设必要的信息基础设施,确保信息的自由流通。

 

当今中国所发生的所有变化的始源,不是别的,是信息。有些信息被公开了,有些信息被保护起来;由于信息公开,在中国生活的人们和那些与中国交往的人们获得了他们所需信息,因而能够更好地把握其现状和未来;由于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或企业信息获得了适当的处置,社会生活变得更加稳定和安全;信息的自由流动使得这个曾经封闭的社会变得开放,使得这个国家开始充满活力。迄今为止中国所发生的所有变化都可归因为信息公开与信息自由。

 

信息自由与版权保护

 

信息应当是自由的,但是,自由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信息自由不意味着获得信息的代价是零;合理补偿是确保信息(生产和需求)自由的必要条件。如果信息都是无偿的,其结果将必然导致信息生产的停滞,那时候,将无所谓信息公开与信息自由。

 

知识财产所包含的全部内容,版权、专利、商标等,这些受法律所保护、为人类所创造、为人类所支配的知识财富,其本质不是别的而是信息。知识财产也可以被称作信息财产。版权是信息财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所关注的是“创作投入”。版权制度就是通过对“创作投入”的保护,鼓励信息生产,造福社会。

 

信息有各种分类。在版权框架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信息可以分为有版权信息和无版权信息。无版权信息是指那些超过版权保护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的信息。有版权信息是指那些仍然在版权保护期内,由有关权利人支配的信息。对有版权信息的使用,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人一般应当事先征得权利人许可,应当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版权制度就是通过赋予信息生产者一定期限内对其所创造的信息的支配权,使权利人从该支配权中获得承认和经济回报,达到鼓励信息生产,增加信息质量和数量,使全社会都能够享受到更多更好的信息。

 

数字化和互联网技术为信息的复制和传播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我们不必担心网络经营者缺少可传播的信息,因为,除了大量无版权信息以外,还有许多版权持有人自愿放弃版权,放弃对他们手中所持有的信息的控制,也有许多网络经营者通过签约,从版权持有人手中获得版权使用许可。当下最大的问题是对信息生产者和创造者保护不力。

大约一年前,一个被称作“知识共享协议”(“CC”协议)的东东传到中国,该组织声称以知识共享为理念,遵从现有的法律框架,利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力图克服传统版权保护方式的不足,通过向公众免费提供一系列独特的许可协议,为创造性成果提供一种更加灵活并且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使用方法2。该系列协议有六种,有不同的授权条件,这些授权条件由严到松,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形和需求自由地选择协议内容与他人“共享”3。简单地说,该组织是想通过使用该协议,将现存版权制度“所有权利保留”,改变为“部分权利保留”。4而要实现这一点,就需要在发表或传播作品同时,权利人自愿签署一份与潜在使用者的“共享协议”,在该协议中,权利人需要说明自己保留的权利是哪些。

 

这个理念看起来很美妙,但却并不适用当下中国。我们用下面一个图表5说明理由。

如图所示,建国初期至2004年的大约50年时间里,文字作者的稿酬标准(下方浅色曲线表示),虽然经历过一次大的起伏,但到1999年一直呈增长态势,近几年似乎保持在平稳水平。单从稿酬标准看,作者的可能收入的增长的确很快,且近几年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然而,将作者稿酬换算成实际购买力(见上方深色曲线),虽然自1980年以来持续上升,至1990年左右达到顶点,但是自1990年开始,出现了迅速的、明显的下降。也就是说,自1990年左右开始,中国作者的稿酬收入实际上是在急剧下降的。

 

中国的现实情况是,版权法的实施虽然已经有近16年,但是广大作者并没有享受到预期的那样多的好处,广大信息生产者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相反,作者的收入在下降,信息自由受到阻碍。在目前的情况下引入“知识共享协议”,并非中国的当务之急。在法定利益难以实现、创作难以为继的情况下,拿什么去跟别人共享呢?在当下连强制性授权许可协议都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的情况下,推广那种非商业用途的自愿授权协议有多少实际意义呢?

 

小结

 

“网络生存定律”是信息社会的一个重要发现。信息公开、信息自由是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的重要特征,但是,这个重要特征尚未引起法律界的足够重视。

 

版权保护应当符合信息公开、信息自由这个世界性的潮流。版权是一种知识财产,版权是一种信息财产。版权制度的目的就是鼓励人们创造更多更好的知识财富,从而造福于全社会。

 

版权制度为信息生产者和创造者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使他们能够利用这个制度获得收益,而这个收益能够用来帮助解决或者部分解决信息创造者们独立、自由地创作和传播。

____________

* 本文系作者在2007年5月28-29日于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一届国际内容产业与知识产权论坛”上的发言要点,大部分内容已经刊载在2007年第八期《电子知识产权》。

**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博士。

1 参见http://news.sina.com.cn/china/1999-9-7/12167.html,2007年6月20日浏览。

2 参见http://cn.creativecommons.org/press-releases/entry/0603291.php

3 参见“知识共享许可与新媒体”,http://money.163.com/07/0530/17/3FOQGMUC002525S4.html,2007年6月20日浏览。

4 参见“知识共享在中国:从理念到现实”,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5797,2007年6月20日浏览。

5 本图表数据采自国家版权局办公室编:《中国著作权实用全书》(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周林、李明山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1999年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陈明远著:《知识分子与人民币时代》,文汇出版社2006年版;《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