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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社会正义的工程师”
——看上去很美
冀祥德 孙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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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诸多学界同人在忙着做的一件事情是为律师职业“定位”,而定位的参照系又往往是西方国家那群同样被叫做“律师”的人所处的社会地位。然而,这样一种思路显得太过简单了。“定位”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按照我们习以为常的思维模式,仿佛每个人对自己准确“定位”之后,即可各守本分,社会亦可和谐发展。但实际上,律师的定位并非凭借某种浪漫的理想进行,而是由一系列客观现实条件决定的。比如,有学者称“社会正义的工程师——这就是律师理想的职业形象”,然而,这一上帝式的论断让我们仍然充满困惑,其含义究竟如何?这一理想如何实现?如果抛开一系列客观现实情况,仍然无从谈起。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工程师是能够独立完成某一专门技术任务的设计、施工工作的专门人员。公、检、法、律作为社会正义的共同守护者,均是履行不同专门职能的工程师。如果仅将律师的职业形象定位为社会正义的工程师,那么,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职业形象就不能定位为社会正义的工程师吗?反之,如果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职业形象也可以定位为社会正义的工程师的话,仅仅指出律师的职业形象是社会正义的工程师又有何意义?况且,律师与工程师是专业技能不同的两种职业,用一种职业形象标准对另一种职业形象作出要求,又有何说服力?

笔者认为,所谓定位,是在一系列现实条件下的定位,其内容表现为对一系列相互关系的阐释。

现代法治社会,律师都不同程度地面临所谓“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冲突”,在我国这一情况似乎尤其明显。实际上,这种冲突根源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永恒对峙。法律与道德之分离是人类通往正义之路上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也是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主要特征。站在纯粹道德的立场上看,法律是不完美的,但又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这种不完美的法律必须借助于一大群人参与其中才能运转,律师便是这一人群当中的一分子。因此,谈到律师的定位时,需要关注的第一个问题是律师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说,法律是法官的圣经。其实,对于包括律师在内的其他法律人而言,又何尝不是如此?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其执业的一个基本前提便是依据法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构成整个法律体制运行中的一环。

但是,说到律师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时,还有另外一个方面也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站在律师的角度看,法律不仅是需要律师去贯彻的对象,而且一套成熟、完备的法律对于律师还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保护。西方法律传统中,律师普遍都是一个不受世人欢迎的角色,但律师行业却能够在不断的谴责声中逐渐发展壮大。究其原因是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又时刻处于法律的保护之下。这种保护将律师与纯粹道德隔离开来,提高了其面临纯粹道德性批判时的免疫力。

不得不承认,我国现行法律尚不足以为律师提供足够的保护,律师常常发现自己动辄就陷入了“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境地。其原因在于法律原本就不具有权威地位,当法律都屡屡被嘲讽、被轻视的时候,律师的处境必然举步惟艰。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理想中那个以维护委托人利益为目的律师形象,仍然还是很遥远的,其根源并不在于律师自身,而在于法律。

有学者指出:“律师关注的焦点是委托人的利益,而非社会的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正义的实现,可以留给一只‘看不见的手’去操纵。”但这种论断恐怕太过理想化了,当法律的权威缺失之时,正义的市场上那只“看不见的手”也就失灵了。至少在现阶段,这种完全以对抗制理念为前提的论断是很难照搬到我国的。因此,本文关注的第二对关系是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即在现阶段,律师应当以何种方式参与到实现社会正义的事业当中。

律师是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点已为学界所认同,但是,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之间究竟应当是怎样的关系,对于明确律师的定位而言尤其重要。世界各国的诉讼模式存在千差万别。在笔者看来,这种模式的区别实质上无非是各个法律职业之间分工的不同,每一种模式其实质就是一种分工方式。

站在这一角度上看,律师的定位也就并非仅仅一种选择。总体而言,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存在一支历史上形成的强大的律师队伍,因此,更多的工作得以交由律师去完成。而职权主义诉讼则是把更多的责任加给了司法机关,律师承担的工作相对减少。但无论采取哪一种分工方式,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即社会正义的实现,这才是根本。

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存在一种危险倾向,是将对抗制诉讼之下的法律职业分工模式当作唯一真理在我国鼓吹,而忽视了客观现实条件的差异。许多律师原本无法完成的任务,被以“加强当事人对抗”、“提高诉讼效率”为名赋予了律师。其后果使得律师要么难以有效维护其委托人的利益,要么不惜逾越法律界限,铤而走险。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将许多原本由司法机关承担的任务交到律师手中,看似赋予了律师更多的权利,但在实施过程中才发现这些权利都成了“空头支票”,从而造成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更多真空地带。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十年之后不得不反思的问题。

总之,我国现阶段的律师职业仍然处于逐步发展阶段,他真正所能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在这一条件下,诸如所谓“社会正义的工程师”,所谓“看不见的手”等等,仍然还只是一种“看上去很美”的理想。我国律师业需要的是来自方方面面的善意且有效的支持与扶助,而非一些激动人心的口号。只有如此,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才是真正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