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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实证研究报告
冀祥德
字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 北京10072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泰安 271600)
    
    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应否以及如何构建我国的控辩协商制度,刑诉学界此前已经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研究。但是,目前国内刑诉学者主要只是从借鉴辩诉交易的理论上进行了探讨,尚缺乏结合司法现状的实证性研究。
    
    笔者认为,仅仅就辩诉交易本身谈辩诉交易,是不符合系统论关于从整体上把握事物本质的逻辑的。辩诉交易作为一个典型的舶来制度能否中国化的问题,既要缜密而全面地考查该制度在域外的实践状况、争议焦点及发展趋势,又要严谨而认真考证该制度在中国移植的社会土壤:一方面是该制度中国化运行所必需的整体制度环境;另一方面是匿于整体制度之后的更深层次的中国传统文化和民族习性以及现有中国法律规范所整合的社会心理和司法理念;特别是引进辩诉交易之必要性与可能性以及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可能涉及到其权利和利益的社会各阶层人员的容忍度。
    
    显然,对于这样一种制度的构建,如果仅仅只是从理论上进行探讨,而不结合我国目前司法现状以及社会各个不同阶层对此的态度,这种制度性研究是难以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的。有鉴于此,笔者利用近一年多的时间,针对不同的被调查对象,设计了内容各有侧重的调查问卷共计3000余份,分别深入到烟台、威海、潍坊、泰安、北京等地的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监狱、看守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学校等不同单位,对于引进辩诉交易之必要性与可能性以及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可能涉及到其权利和利益的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及可以代表一般社会公众的社会各阶层人员和法律素质较高的法学院在校学生,分别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对调查问卷认真细致的数据统计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的实证分析,得出了建立在坚实实证调查基础上的结论。可以十分客观地说,本实证调查报告既表明了笔者对于构建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的倾情投入,又能为构建中国式的控辩协商制度提供坚实实证支持。
    
    一、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美国建立控辩协商制度(也即辩诉交易制度)是犯罪率剧升、积案增多、司法资源短缺等情势下产生的。目前在我国,从笔者的实证调查的情况来看,可以说,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也正面临与美国当年一样的困境。
    
    (一)犯罪率不断攀升,案件持续增加
    
    纵观中国刑事犯罪的发展形势明显呈日趋严峻之势。对此,从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中即可得出上述结论:1999年同1998年比,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共663518人,上升了10.9%;提起公诉共672367人,上升了15%。2000年全国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分子715833人,上升了7.88%;提起公诉708836人,上升了5.42%。[1]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3.9多万件,上升了12.2%;判处犯罪分子60万余人,上升了14.02%。[2]200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5.8余万件,比去年上升了3.52%;判处犯罪分子64余万人,比去年上升了6.21%。[3]2001年,全国共审结严重刑事犯罪案件340571件,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150913人,比去年上升15.07%;审结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350件1853人,比去年增加了6.3倍和3.8倍;审结涉枪、涉爆犯罪11045件,判处犯罪分子12005人,比去年上升81.6%。[4]2004年全国共审结刑事一审案件644248件,判处罪犯767951人,比上年分别上升1.5%和2.8%。[5]2005年全国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683997件,判处罪犯844717人,比上年分别上升6.17%和10%。[6]
    
    (二)司法资源短缺,警力严重不足
    
    司法资源短缺、警力严重不足是全国各地所普遍面临的问题,对此,以笔者调研的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即可作为印证:在1997年该市六个基层检察院从事刑事起诉工作的人员为44人,当年办理公诉案件877件1307人;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人员为38人,当年审理刑事案件1111件1472人。到2002年底,公诉检察官为42人,当年办理公诉案件1383件2133人;法院刑事审判人员为25人,当年审理刑事案件1395件2145人。六年间办案人员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有所下降,而同期办理刑事案件数却明显增加了。2002年以来的情况并没有大的改变。到2006年底,公诉检察官为47人,当年办理公诉案件1590 件 2612人;法院刑事审判人员为34人,当年审理刑事案件1599 件2572人。办案任务加重,这种情况在一些大城市和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更为突出。例如,北京市某区的统计数字表明,2006年检察院起诉部门共45人,17个办案组,年受理刑事案件2300件,每个办案组年均结案130件,平均1.7个工作日办结一案。该区区法院刑庭有35人,4个审判长、3个独任法官,一年审理2000件案件,相当于一天审结一件案子。再如山东省一个市辖区的情况也很有代表性。据统计,2006年该区检察院共受理移送起诉案件751件1135人,而公诉人仅5人,人均年办案150件227人,相当于每人每1.7个工作日就要办结一起案件。该区法院刑庭的情况大体一样,6名审判人员(专门审理公诉案件的人员)年受理案件705件,人均年办案117.5件,每人平均每2个工作日审结一起案件。
    
    近年来,为解决越来越重的案件压力,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开始上升。据笔者对山东某地级市六个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统计,1997年以来,该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比率呈逐年上升趋势。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数量占起诉案件总数的比例由1997年的19%上升到2006年的38%;实际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数量占可以适用案件总数的比例由1997年的百分35%猛增到2000年64%,直至2006年的81%。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所限,大量的案件还是不得不适用普通程序,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与人力资源一样的是司法机关的物力和财力资源也十分有限。众所周知,司法经费紧张、司法保障不足问题由来已久。笔者对该市检察机关1998-2002五年来的经费保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见以下表图)。数据表明,全市检察院财政拨款数额逐年上升,但受制于财政自身状况影响,检察院经费不能满足正常实际支出。2003年至2006年,收支情况与前几年基本相同,仍然是年年出现财政赤字。
    
    
山东某市检察系统经费收支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度 财政拨款 预算外收入 总收入 支    出 收支结果
人员经费 行政经费 业务费 基建费 合计
1998年 819.6 457.7 1277.3 466.3 517.5 296.8 419.1 1699.7 -422.4
1999年 864.5 515.3 1379.8 531.3 465.6 264.5 611.2 1872.6 -492.8
2000年 1012.1 740.9 1753 544.9 536.8 577 748.5 2407.2 -654.2
2001年 1150 780.6 1930.6 671.3 447.8 616.4 820 2555.5 -624.9
2002年 1220.9 699.1 1920 741.7 653.3 424.6 1102 2921.6 -1001.6

    
    同时,笔者在实证研究中以“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警力状况与社会治安实际需要是否适应?”为题,对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可能涉及到的利益主体进行了问卷调查,[7]调查结果如下:
    
    在被调查的100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中,回答“适应” 的12人,占总人数的12%;回答“不适应”的59人,占总人数的59%;回答“说不清”的29人,占总人数的29%。
    
    在被调查的社会公众328人中,回答“适应” 的38人,占总人数的11.59%;回答“不适应”的166人,占总人数的50.61%;回答“说不清”的124人,占总人数的37.80%。
    
    在被调查的268个法官中,回答“适应” 的74人,占总人数的27.61%;回答“不适应”的161人,占总人数的60.07%;回答“说不清”的33人,占总人数的12.31%。
    
    在被调查的302个检察官中,回答“适应”的79人,占总人数的26.16%;回答“不适应”的182人,占总人数的60.26%;回答“说不清”的41人,占总人数的13.58%。
    
    在被调查的361警察中,回答“适应” 的50人,占总人数的13.85%;回答“不适应”的278人,占总人数的77.01%;回答“说不清”的33人,占总人数的9.14%。
    
    在被调查的364个律师中,回答“适应” 的114人,占总人数的31.32%;回答“不适应”的218人,占总人数的59.89%;回答“说不清”的32人,占总人数的8.79%。
    
    从综合情况看,汇总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1723人中,回答“适应”的367人,占总人数的21.30%;回答“不适应”的1064人,占总人数的61.75%;回答“说不清”的292人,占总人数的16.95%。本问题调查的结论是: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警力状况与社会治安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引进与移植具有必要性。
    
    针对在实际刑事司法活动中,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对自身工作量的评价,笔者进行的实证调查的结果如下:
    
    在被调查的268个法官中,回答“超负荷” 的59人,占总人数的22.01%;回答“基本适应”的155人,占总人数的57.84%;回答“正常工作,没有多少压力”的54人,占总人数的20.15%。
    
    在被调查的302个检察官中,回答“超负荷”的77人,占总人数的25.50%;回答“基本适应”的181人,占总人数的59.93%;回答“正常工作,没有多少压力”的44人,占总人数的14.57%。
    
    在被调查的361个警察中,回答“超负荷” 的223人,占总人数的61.77%;回答“基本适应”的92人,占总人数的25.48%;回答“正常工作,没有多少压力”的46人,占总人数的12.74%。
    
    在被调查的364个律师中,回答“超负荷” 的8人,占总人数的2.20%;回答“基本适应”的188人,占总人数的51.65%;回答“正常工作,没有多少压力”的168人,占总人数的46.15%。
    
    在被调查的1295人中,回答“超负荷”的367人,占总人数的28.34;回答“基本适应”的616人,占总人数的47.57%;回答“正常工作,没有多少压力”的312人,占总人数的24.09%。这一调查结果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目前司法机关警力状况不适应社会治安实际需要,引进与移植辩诉交易具有必要性。对于目前我国司法警力状况与社会治安实际需要的脱节,法律职业群体的观点都非常的明确。司法机关警力不足,一直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犯罪类型的增多,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和高科技化,对于公检法三机关提出了非常严峻的考验。警力不足状况在基层地区反映的更为明显。与此问题相适应的,在问卷调查中,警察反映工作压力最大,有61.77%的警察认为目前是在超负荷的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检察官、法官则认为目前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量基本适应的比例过半,22.01%的法官和25.5%的检察官认为工作量超负荷。与之相对应的高达46.15%的律师认为目前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量正常,没有太大的压力。对比公检法三机关普遍感觉工作量较大,甚至超负荷工作。我们不仅要问,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刑事案件,而律师却有近一半的比例认为工作没有压力呢?这只能说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还是很不充分的,其原因笔者在此不作展开论述。[8]
    
    从上述实证调查的情况,可以得出两点确定性的结论:
    
    第一,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刑事案件仍会呈上升趋势,司法机关的办案任务会越来越重,而且随着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智能性、复杂性的提高,证明犯罪所需要的司法成本会越来越大。
    
    第二,司法机关的人员、装备和经费状况不会在短期内有大的改善,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和地区更是如此。
    
    两个结论之下的结论是:刑事犯罪上升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
    
    (三)控诉方败诉的风险逐渐加大
    
    自《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庭审程序吸收了英美对抗式诉讼制度的一些要素,使得法庭审判中控辩双方的对抗程度大大增强,而主审法官在法庭调查方面的主导性则大为降低。面对审判方式的变化,检察官的诉讼角色也需要改变,在原来的审判方式中,检察官几乎普遍有一种心理:在提起公诉并将全案卷宗移送法院后,调查证据,查清事实真相的责任更多的被法官包揽。但是新的审判程序要求公诉人承担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同时调查职能的削弱也导致法官一般不再与辩方处于直接对立的状态,检察官不得不直接面对辩护方的抗衡,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激烈对抗和争辩不可避免。而《刑事诉讼法》有关指控证据不足,被告人罪名不能成立时按无罪处理的规定,又使得检察官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必然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正因为如此,一旦检察官庭审前准备不够充分,其在法庭上控诉证据的漏洞和破绽就会遭到辩方有力的诘问和质疑,从而陷入被动的境地。而当即将面临指控失败的法律后果时,公诉人就会感到强大的压力,进而导致出现一些过激甚至违规、违法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由于实行的是纠问制诉讼模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宣告无罪的情况极少发生。但是,《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庭审中的变数增加,法院宣告无罪案件逐年递增。笔者将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6年全国无罪判决的情况进行了实证考察,其结果是无罪判决被告人的每年都保持在2000人左右,并在所有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所占比例都保持在0.35%—0.45%之间。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实施的第1年,即1997年,无罪判决绝对数和无罪判决所占比例都开始上升。而从1998年开始,全国判无罪的案件更是剧增,每年被判无罪的被告人都保持在五、六千人的水平,2002年更是达到创纪录的6716人。而且,在所有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所占比例也突破了1%的比率。另外,在判无罪的案件中,由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也在增加。2002年全国由死刑该判无罪的案件为600多件。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控诉风险与以往相比明显增大了,而且随着刑诉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控辩平衡、法官中立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进一步落实,这种风险还会越来越大。
    
    在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中,有相当比例的案件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其实在该类无罪案件中,不乏是犯罪案件的元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以2000年全国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为例,该年判决被告人无罪案件共6617人,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的2591人,占无罪判决的39、16%。在笔者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律师生涯中,办理无罪案件27件,其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辩护理由的22件,占81、5%;以正当防卫、定性错误等为辩护理由的5件,仅占19、5%。
    
    控诉风险的增大还不仅仅局限在法院判无罪的案件增多上,与之相联系的庭审中被告人翻供的问题目前也比较突出。笔者在比较了山东某地级市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前后5年的情况后发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现象明显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权得到较充分拓展,诉讼透明度增加,加之疑罪从无等有利于被告人规则的确立,使得被告人侥幸心理加重。翻供案件的增多使庭审中的不确定性大大
    
    增加。若是其它证据确实充分,翻供则并不影响有罪指控,但是,对于被告人的供述直接影响到定罪的案件,则当庭翻供案件比例的增加,无疑会使得公诉方的控诉风险加大。
    
    据检察实务部门人员反映,为解决指控风险增大的问题,检察机关普遍强化了庭前准备的认真程度。针对《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更加激烈的法庭辩论和更加艰巨的举证责任,各地检察机关都普遍强化了庭前准备工作,不少地方通过实践还总结出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对于防范风险,确保指控成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庭前认真准备,这毕竟是属于工作态度和工作技巧的问题,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尤其是面对工作作风扎实、敬业态度严谨、刑辩业务精湛、法庭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在高强度的法庭控辩对抗中,出庭检察员时常陷于被动。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疑罪从无规则的确立和禁止重复追诉观念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败诉的风险会越来越大。
    
    二、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民众接受度
    对于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之可能性,笔者主要设计了“对被告人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被告人又自愿对被害人经济上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或减轻、从轻处罚,您是否同意?”、“当一个案件因证据不足而久拖不决的时候,你认为是否可以采取用降低对被告人刑罚的方法来换取被告人认罪并对被害人支付赔偿而结束案件?”和“您认为我国目前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素质能否承担起这一任务?”3个题目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各有侧重。结果如下:
    
    1、对被告人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被告人又自愿对被害人经济上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或减轻、从轻处罚,您是否同意?
    
    □ 同意 □ 不同意 □ 无所谓
    
    调查结果如下:
    
    在被调查的100个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校学生中,回答“同意” 的84人,占总人数的84%;回答“不同意”的15人,占总人数的15%;回答“无所谓”的1人,占总人数的1%。
    
    在被调查的社会公众328人中,回答“同意” 的142人,占总人数的43.29%;回答“不同意”的146人,占总人数的44.51%;回答“无所谓”的40人,占总人数的12.20%。
    
    在被调查的258个被害人中,回答“同意”的179人,占总人数的69.38%;回答“不同意”的60人,占总人数的23.26%;回答“无所谓”的19人,占总人数的7.36%。
    
    在被调查的268个法官 中,回答“同意” 的226人,占总人数的84.33%;回答“不同意”的39人,占总人数的14.55%;回答“无所谓”的3人,占总人数的1.12%。
    
    在被调查的302个检察官中,回答“同意”的253人,占总人数的83.77%;回答“不同意”的43人,占总人数的14.24%;回答“无所谓”的6人,占总人数的1.99%。
    
    在被调查的361个警察中,回答“同意” 的265人,占总人数的73.41%;回答“不同意”的83人,占总人数的22.99%;回答“无所谓”的13人,占总人数的3.6%。
    
    在被调查的364个律师中,回答“同意” 的326人,占总人数的89.56%;回答“不同意”的30人,占总人数的8.24%;回答“无所谓”的8人,占总人数的2.20%。
    
    调查结果显示,除一般社会公众之外,超过近70%的律师、警察、检察官、法官、被害人以及法学院在校学生,均同意对被告人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被告人又自愿对被害人经济上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案件,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罚,以律师主持的比例最高,占89.56%,其次为法官、法学院在校学生和检察官、警察,足以说明了我国构建协商性司法的可能性基础。被调查对象中,回答不同意和说不清比例最高的是一般社会公众,其原因笔者在前文中已述及,此不赘述。
    
    笔者对所有被调查者关于此问题的问卷结果进行了汇总,结果如下:列入统计分析范围被调查者共1981人,回答“同意”的1475人,占总人数的74.46%;回答“不同意”的416人,占总人数的21%;回答“无所谓”的90人,占总人数的4.54%。这一调查结果更加清楚地显示,中国引进与借鉴辩诉交易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基础。
    
    2、当一个案件因证据不足而久拖不决的时候,你认为是否可以采取用降低对被告人刑罚的方法来换取被告人认罪并对被害人支付赔偿,以此了结案件?
    
    □ 可以 □ 不可以 □ 说不清
    
    调查结果如下:
    
    在被调查的100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中,回答“可以” 的64人,占总人数的64%;回答“不可以”的31人,占总人数的31%;回答“说不清”的5人,占总人数的5%。
    
    在被调查的社会公众328人中,回答“可以” 的62人,占总人数的18.90%;回答“不可以”的158人,占总人数的48.17%;回答“说不清”的108人,占总人数的32.93%。
    
    在被调查的258个被害人中,回答“可以”的41人,占总人数的15.89%;回答“不可以”的139人,占总人数的53.88%;回答“说不清”的78人,占总人数的30.23%。
    
    在被调查的268个法官中,回答“可以” 的118人,占总人数的44.03%;回答“不可以”的133人,占总人数的49.63%;回答“说不清”的17人,占总人数的6.34%。
    
    在被调查的302个检察官中,回答“可以” 的135人,占总人数的44.70%;回答“不可以”的137人,占总人数的45.36%;回答“说不清”的30人,占总人数的9.94%。
    
    在被调查的361个警察中,回答“可以” 的97人,占总人数的26.87%;回答“不可以”的228人,占总人数的63.16%;回答“说不清”的36人,占总人数的9.97%。
    
    在被调查的364个律师中,回答“可以” 的172人,占总人数的47.25%;回答“不可以”的176人,占总人数的48.35%;回答“说不清”的16人,占总人数的4.40%。
    
    本题是针对辩诉交易的实质而设计的。中国引进与借鉴辩诉交易,建立控辩协商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解决司法资源的相对不足与诉讼效率不高之问题。但是,建立这样一种制度,各界人士的看法如何?在笔者的调查问卷中,这一问题得到了回答:在被调查者中,明确一致表示可以的是法学院学生,比例高达64%,其次比例较高的分别是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在法律职业群体中,警察同意的比例最低,但高于社会公众,比例最低的是被害人,仅有15.89%的比例表示同意。明确表示不同意比例最高的是警察,比例高达63.16%,其余依次是被害人、法官等。对该问题回答说不清的比例最高的是社会公众和被害人,均超过30%。
    
    从对于该问题的汇总结果看:在被调查的1981人中,回答“可以”的689人,占总人数的34.78%;回答“不可以”的1002人,占总人数的50.58%;回答“说不清”的290人,占总人数的14.64%。在综合指数中,50.58%的被调查者回答不可以,而64%的法学院学生认为可以,这一反差是比较大的。笔者认为,法学院学生的意见[9]与时下中国刑事诉讼学界对于辩诉交易的引进与移植地看法基本一致,学界对于该问题的肯定性意见甚至还要高。说明越是对于辩诉交易制度了解多的人,对于这一制度的肯定性评价越高;辩诉交易真正要走进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与笔者理论研究的结论是一致的。
    
    3、您认为我国目前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素质能否承担起这一任务?
    
    □ 能 □ 不能 □ 说不清
    
    调查结果如下:
    
    在被调查的100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在校生中,回答“能”的12人,占总人数的12%;回答“不能”的65人,占总人数的65%;回答“说不清”的23人,占总人数的23%。
    
    在被调查的社会公众328人中,回答“能”的62人,占总人数的18.90%;回答“不能”的172人,占总人数的52.44%;回答“说不清”的94人,占总人数的28.66%。
    
    在被调查的268个法官中,回答“能”的132人,占总人数的49.25%;回答“不能”的73人,占总人数的27.24%;回答“说不清”的63人,占总人数的23.51%。
    
    在被调查的302个检察官中,回答“能”的117人,占总人数的38.74%;回答“不能”的121人,占总人数的40.07%;回答“说不清”的64人,占总人数的21.19%。
    
    在被调查的361个警察中,回答“能”的62人,占总人数的17.17%;回答“不能”的207人,占总人数的57.34%;回答“说不清”的92人,占总人数的25.48%。
    
    在被调查的364个律师中,回答“能”的192人,占总人数的52.75%;回答“不能”的102人,占总人数的28.02%;回答“说不清”的70人,占总人数的19.23%。
    
    汇总分析如下:在被调查的1723人中,回答“能”的577人,占总人数的33.49%;回答“不能”的740人,占总人数的42.95%;回答“说不清”的406人,占总人数的23.56%。
    
    调查结果显示,对我国目前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素质能否承担起建立控辩协商制度的任务,被调查者意见分歧较大,以法学院学生、社会公众和警察为代表的被调查者倾向性认为我国目前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素质尚不能承担起这一任务;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代表的被调查者则倾向性认为能承担起这一任务。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站在不同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而得出的不同结论。在中国目前的法律职业群体中,仅就法律素质与司法修养而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无疑是较高的,就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警察法规定的担任各职业人员的条件以及国家关于司法人员资格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这一点。但无论如何,各被调查者对于我国目前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素质的不同评价,至少可以给我们一点启示:我国目前法官、检察官、律师要承担起控辩协商的任务,尚欠缺诸多社会公众的必要信任度,这不仅要求其法律素质需要进一步的提高,而且还需要同时提高其在社会公众中的权威与公正形象。
    
    三、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负效应
    辩诉交易中国化的反对者,最大的担忧是认为实行控辩协商,会导致新的司法腐败的出现,并且担心建立了控辩协商制度后,会影响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责任心,造成对刑事诉讼活动正当化追求的懈怠。为此,笔者进行了深入的实证调查。结果如下:
    
    1、实行控辩协商,是否会出现新的司法腐败?
    
    □ 会 □ 不会 □ 说不清
    
    调查结果如下:
    
    在被调查的100个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校生中,回答“会”的76人,占总人数的76%;回答“不会”的7人,占总人数的7%;回答“说不清”的17人,占总人数的17%。
    
    在被调查的社会公众328人中,回答“会”的202人,占总人数的61.59%;回答“不会”的48人,占总人数的14.63%;回答“说不清”的78人,占总人数的23.78%。
    
    在被调查的258个被害人中,回答“会”的74人,占总人数的28.68%;回答“不会”的83人,占总人数的32.17%;回答“说不清”的101人,占总人数的39.15%。
    
    在被调查的268个法官中,回答“会”的108人,占总人数的40.30%;回答“不会”的95人,占总人数的35.45%;回答“说不清”的65人,占总人数的24.25%。
    
    在被调查的302个检察官中,回答“会”的135人,占总人数的44.7%;回答“不会”的84人,占总人数的27.81%;回答“说不清”的83人,占总人数的27.49%。
    
    在被调查的361个警察中,回答“会”的198人,占总人数的54.85%;回答“不会”的86人,占总人数的23.82%;回答“说不清”的77人,占总人数的21.33%。
    
    在被调查的364个律师中,回答“会”的162人,占总人数的44.51%;回答“不会”的96人,占总人数的26.37%;回答“说不清”的106人,占总人数的29.12%。
    
    本题是对中国引进与移植辩诉交易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的调查选项之一。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实行控辩协商会产生新的司法腐败的最高比例者是法学院学生,占76%,其次依次是社会公众、警察、检察官、律师和法官,被害人所占比例最低,但也有28.68%。认为不会产生新的司法腐败被调查者是法官,但其比例也小于法官中认为会产生司法腐败的比例。被害人是是被调查者中回答“说不清”的最高比例者。
    
    从对被调查者的综合分析来看,在被调查的1981人中,回答“会”的955人,占总人数的48.21%;回答“不会”的499人,占总人数的25.19%;回答“说不清”的527人,占总人数的26.60%。近半数的被调查者认为实行控辩协商,会产生新的司法腐败,这一结果显示了在中国国民中,无论是法律职业者,还是一般社会人员,均对辩诉交易引进而可能产生的新的腐败充满忧虑,这是制度构建者所必须面对的现实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2、您认为,建立了控辩协商制度后,是否影响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责任心,造成对刑事诉讼活动正当化追求的懈怠?
    
    □ 会 □ 不会 □ 说不清
    
    调查结果如下:
    
    在被调查的100个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校生中,回答“会”的40人,占总人数的40%;回答“不会”的43人,占总人数的43%;回答“说不清”的17人,占总人数的17%。
    
    在被调查的社会公众328人中,回答“会”的168人,占总人数的51.22%;回答“不会”的82人,占总人数的25%;回答“说不清”的78人,占总人数的23.78%。
    
    在被调查的268个法官中,回答“会”的73人,占总人数的27.24%;回答“不会”的134人,占总人数的50%;回答“说不清”的61人,占总人数的22.76%。
    
    在被调查的302个检察官中,回答“会”的64人,占总人数的21.19%;回答“不会”的175人,占总人数的57.95%;回答“说不清”的63人,占总人数的20.86%。
    
    在被调查的361个警察中,回答“会”的118人,占总人数的32.69%;回答“不会”的178人,占总人数的49.31%;回答“说不清”的65人,占总人数的18%。
    
    在被调查的364个律师中,回答“会” 的76人,占总人数的20.88%;回答“不会”的172人,占总人数的47.25%;回答“说不清”的116人,占总人数的31.87%。
    
    本题是对中国引进与移植辩诉交易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的调查选项之二。调查结果显示,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法律职业者近半数以上的认为建立控辩协商制度后,不会影响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责任心,也不会造成审理刑事案件工作的懈怠,反映出了该职业群体共同认识。其余选项情况的横向比较。
    
    对各被调查者的汇总分析看出:在被调查的1723人中,回答“会”的539人,占总人数的31.28%;回答“不会”的784人,占总人数的45.50%;回答“说不清”的400人,占总人数的23.22%。近半数的被调查者认为实行控辩协商,不会影响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尤其是参与控辩协商的法律职业者的看法是基本一致的,但是,也不难看出,社会公众对这个问题的担心。
    
    四、实证调查结论
    通过上述鲜活的调查数据,经过缜密的论证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1、由于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律师都属于法律职业人员,四者在工作的内容、性质、目的上有着密切的联系。比较分析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四份问卷的数据,可以发现他们对辩诉交易的引进与移植都较为欢迎,原因在于在目前司法机关警力不足,司法人员工作量较大的情况下实行控辩协商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压力。其中,检察官和律师的态度最为积极,其次是法官和警察。对于实行控辩协商的阶段、控辩协商与严打的关系等方面看法较为统一,对控辩协商制度的实行有可能带来的弊端也有一定的认识,但是对于控辩协商是否应该由法官主持、公诉权作为国家公权力能否与被告人协商问题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分歧,而且在涉及自身利益问题上四方都有比较明显的本位主义倾向。
    
    2、大量的统计数据表明被告人整体上对控辩协商制度的倾向性比较强。对于被告人事实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中,较高比例的被告人希望通过和检察官协商,达成协议,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的方式来换取从轻、减轻处罚;对于一人犯数罪,检察官掌握的证据都不太充分,案件起诉到法院有可能被判无罪的情况下,68.32%的在押被告人和51.4%的已决犯也选择通过承认其中一罪,来换取检察官放弃对其他罪名的指控。相反,对于被告人事实上并没有犯罪,被害人却指证其犯罪,同时也没有足够证据来否定被害人指证的情况,60%以上的被告人则选择拒绝认罪,积极的为自己辩护的方式,只有少数人选择承认自己犯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以换取检察官和法官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作出这一选择的主要原因还是担心法院的有罪判决和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但被告人对控辩协商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顾虑。比较明显的一点,就是被告人担心控辩协商制度会冤枉无辜者,与这个问题相关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刑讯逼供问题,65.37%的被调查的在押被告人和75.8%的已决犯都遇到过刑讯逼供等侵犯人身权益的事情。刑讯逼供现象的普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造成了无辜者的屈打成招,是目前我国司法现状中急待改变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为控辩协商制度的确立带来不少的阻力;另一方面,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挥非常有限。较高比例的被告人认为律师的建议只能作为参考,缺乏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被告人根本没有能力和控诉方平等协商,也无法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制度的设计就必然沦为空谈。
    
    相对于被告人问卷所体现出的对控辩协商制度的普遍欢迎,被害人问卷则体现出了被害人在这一问题上强烈的矛盾心理。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高达62.4%的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后,有私下和解的愿望,有68.22%的被害人遇到过被告人希望私下和解的情况。对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自愿对被害人经济上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时候,69.38%的被害人同意司法机关不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或减轻、从轻处罚。以上的数据表明,被害人整体从心理上并不排斥通过控辩协商的方式处理案件,甚至一定比例的被害人希望通过被告人的经济补偿了结案件。从统计学的角度上来说,很大比例的被害人是“初次被害”,而且所遭受的伤害很大比例上主要是经济损失,可以直接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得以恢复,另一方面,数据表明,较高比例的被害人认为我国目前司法机关审理刑事案件的工作效率较低,因此,对于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也希望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由被告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从而迅速的了结案件,避免诉累。与之相对应的,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本身具有强烈的追诉心理,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处罚,从而实现正义的心理又特别强烈。53.88%的被害人认为当一个案件因证据不足久拖不决的时候,不可以采取降低对被告人刑罚的方法来换取被告人认罪并对被害人支付赔偿,以此了结案件。甚至有36.43%的被害人认为,不论证据收集多么困难,也要投入人力、物力继续去搜集其他证据,然后再起诉被告人。可见,被害人强烈的报复心理的存在使其又不愿意通过控辩协商的方式了结案件。而且长久以来,司法腐败对中国人来说始终是一个极其敏感的话题,因为实施控辩协商,而有可能带来的权钱交易更是令被害人感到担心:52.33%的被害人认为在案件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被告人以承认自己有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方式,来换取对他的从轻和减轻处罚,会可能放纵罪犯;相当比例的被害人认为被告人犯罪后,通过给被害人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后,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是对经济条件好的人来讲意味着可以“花钱免灾”,也是对法律正义的蔑视。
    
    3、对比法学院学生与社会公众这两份问卷的调查结果,可以发现在多数问题上,法学院学生与社会公众的观点基本一致,但是也有不少问题二者的结论反差很大,甚至背道而驰。
    
    (1) 一致性评价
    
    关于对目前我国法律人员的素质、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司法公正的看法的问卷调查中,法学院学生与社会公众的观点基本一致,均为否定性评价。在控辩协商的具体制度设计上,普遍主张控辩协商在起诉阶段进行最为合适;在实行控辩协商的时候,应吸收被害人的参加,以使得协议可以充分反映被害人的要求;控辩协商应当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要求中立法官的介入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并对达成协议的过程与结果进行有效及时的合法性监督。
    
    二者存在较为一致的评价主要原因是因为这些问题只需给予直观评价和感受,而不需运用过多的法律逻辑和推理,凭着他们的经验即可以感知。因而,建立在这种认知的基础上,他们对司法制度的设计要求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反映在控辩协商这一制度的构建上,即要求中立第三方的介入,要求被害人的介入,以便于对控辩双方达成的交易结果进行更为有效性、实质性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也反映了他们对推行这样一项新制度的警惕和谨慎。
    
    (2)法学院学生对辩诉交易引进的态度更积极
    
    笔者围绕着协商性司法的构建,通过问卷对被告人给予非犯罪化或者轻刑化处理,考察被调查者对于中国建立控辩协商制度的主观评价。调查结果显示,法学院学生对于辩诉交易的引进与借鉴持更积极和肯定的态度。如对于被告人承认有罪并予赔偿的情形下,法学院学生中有84%的人同意轻刑化处理,而在普通公众中只有42.29%的比例,持否定态度的人则达到了44.51%;在案件因证据不足而久拖不决的情况下,学生中有63%的人同意采取降低对被告人的刑罚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普通公众中只有18.9%的比例,而有48.17%的人明确表示不同意。
    
    能否采取降低刑罚的方法来换取被告人的自愿认罪,是辩诉交易的核心与实质。法学院学生与普通公众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反映出了二者在法治理念上的距离。
    
    第一,二者对刑罚作用或者功能的认识存在差异。现代法治观认为,刑罚不应或者不主要应是一种对犯罪的报复,而应首先是对其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各国刑法中非犯罪化和轻刑化的情形不断增加。而在普通公众中,他们多数仍然信奉一种报复的正义,强调对犯罪的有罪必罚和严厉追究。
    
    第二,二者对司法过程特征的认识存在差异。司法过程的终极目的并不是也不可能是对案件的绝对真相和客观真实的追求,司法只是一种在特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对纠纷的终局和权威的解决方式。这样司法过程实现的正义只能是不完全的程序正义,这一观点已经为多数对法律有所了解的人所接受。而普通公众仍然对司法过程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和要求,希望通过司法达到绝对和最终的公正。
    
    第三,二者对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认识存在差异。如在对“宁肯错究,决不放纵”这一基本诉讼理念的调查中,学生中有89%的人对这一政策持否定态度,绝对倾向于“宁肯放纵,决不错究”,而普通公众中只有13.41%的比例表示了对“宁肯放纵,决不错究”这一观念的认同。当对被告人的定罪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时候,当惩罚犯罪与保护无辜发生冲突的时候,大众将倾向于作出何种选择。“宁肯错究,决不放纵”是警察国的司法观,强调惩罚犯罪,忽视保护无辜,使司法沦为一种纯粹的统治工具。“宁肯放纵,决不错究”是一种现代的法治观,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诉讼合理的抑制了司法机关强烈的追诉心理。而在普通公众中,长期受传统法律意识的影响,强调社会秩序的稳定,强调对犯罪的打击,而轻视了法律的人权保护功能,控制犯罪的强大社会压力往往会造成对程序正义扭曲。
    
    所有这些差异都在说明着同一个问题: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的培育需要一个过程,一般社会公众法律观念的提升需要一个过程,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引进与借鉴当然还需要一个同样的过程。
    
    4、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无论是一般社会公众还是法律职业群体,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协商性司法均持有积极和肯定的态度,引进与移植辩诉交易,建立中国的控辩协商制度,无疑具有可能性基础。与此同时,中国司法资源的现状与刑事司法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刑事案件的增多与司法工作效率低下的矛盾,刑事政策的制定要求与司法实践执行背离的矛盾,无不告诉我们中国建立控辩协商制度的所已经具有的必要性。被调查者对于辩诉交易中国化的公正性和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的担忧,被害人积极表达参与控辩协商的愿望和不同职业群体的一致认同,说明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构建,不仅要充分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同时必须考虑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平衡,特别是对于控辩协商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是不可或缺的。
    
    5、辩诉交易在美国既不是立法上的规制,也不是制度上的创制,而是在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自发产生的。在上述问卷调查内容中,或许大多被调查者并不熟知辩诉交易的产生、发展的进路及其机制原理,但调查问卷的结果却表明,在中国刑事司法实务中,诸如检察侦查机关对于行贿人指证受贿人的免责处理,共同犯罪中的污点证人制度,中国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检察制度改革中的量刑建议,刑事诉讼中的认罪悔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积极赔偿可作为量刑处罚的酌定从轻情节等等,无不凸现的就是“辩诉交易”的精神。
    
    6、美国的辩诉交易,从控辩双方自发的、地下的悄悄产生,到被法院以判例的形式确认其合法性,有长到十几年的时间,但其仍然是在一片责难声中,不断修正,不断完善,顽强向前。我们所处的是一个伟大的变革时代,既然辩诉交易已经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占有了一席之地,中国的刑事司法情状也需求“辩诉交易”的拓展,为什么我们还要等它向在美国的从自发到合法一般,经历一个十几年的等待历程?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在推进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大潮中,同时筑坝修堤,疏淤导流,引进与借鉴辩诉交易的优势,建立中国的控辩协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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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 韩杼滨:2001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法制日报》2000年3月20日。
    
    [3]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2期。
    
    [4]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
    
    [5]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
    
    [6]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2期。
    
    [7]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元森、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明磊两位同志参与了调查问卷的设计工作,在此谨表谢忱。
    
    [8] 参见冀祥德:《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
    
    [9] 需要说明的是,在对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之前,笔者曾以“全球视角下的辩诉交易”为题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了长达3小时的专题讲座,就辩诉交易的基本原理、辩诉交易的世界发展状况、辩诉交易的理论之争以及辩诉交易能否中国化等问题阐述了一管之见。参加本次问卷调查的学生之中,听过笔者讲座者占有相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