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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固的建筑与成长的法律——访学归来说耶鲁
——访学归来说耶鲁
熊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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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出国,与做一个匆匆的过客相比,我更愿意去得久一些,在一个陌生的地方住下来,细细地体味周遭的一切,感受新的事物在心中激起的涟漪。去年秋天,受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之邀,我踏上了大洋彼岸那片令人神往的土地,历经了三个半月的游学生活。
    耶鲁大学坐落在美国东部康涅狄格州的纽黑文,是一所具有三百多年历史的常春藤名校,它与哈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名列美国大学和研究生院"三甲"之位。耶鲁法学院更是首屈一指,连续多年在各种排行榜中荣获"全美最佳法学院"的桂冠。耶鲁还有"总统摇篮"和"美国学院之母"的美誉。
    纽黑文又称新港,起初它只是一个纯朴和简陋的小渔村,由于耶鲁大学的前身"大学学院"(Collegiate School)搬迁到此而逐渐繁荣起来。1718年,为了感谢英国商人伊莱休·耶鲁先生的慷慨捐赠,大学学院正式定名为"耶鲁学院",后发展为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和10所专业学院(其中包括法学院)组成的综合性大学。据说在纽黑文的人口中,耶鲁的师生几乎占了一半,纽黑文也因耶鲁而闻名,故它又被称为"耶鲁城"。与周边的纽约、波士顿、费城等大城市相比,康州新港宛如一个静谧安宁的避风港,这里没有大都市灯红酒绿的纷纷扰扰,是一个潜心修行的绝佳场所。
    秋天的新港,是一年四季中最美的季节。晴朗的日子,漫步在寂静的校园里,只见红褐色的古典建筑与绿树芳草相互交错,在蓝天白云的映衬下显得清新而秀美,火红的枫树、榆树,金黄色的银杏树点缀其中,为古老的校园增添了一份绚烂与雅致,偶尔有几只顽皮的小松鼠忽闪着警觉的小眼睛在树上树下穿梭而过,让人不由得心生几分怜爱,而远处教堂传来的悠扬钟声则使整个校园沉浸在一种庄重和肃穆的氛围之中。
    自然美与建筑美交织而产生的和谐之美,或许是耶鲁给游人留下的最深印象。这种和谐之美因了人文精神的渗透而散发出浑厚、幽远、绵长的韵味。耶鲁校园里的哥特式建筑群被视为美国浪漫主义建筑的代表之作,而耶鲁法学院的建筑群则被认为是其中之翘楚。访学期间,法学院内的"客房(Guest House)"是我的栖息之地。每天进出于法学院,往返于教学楼与宿舍楼之间,我对法学院建筑的精妙之处有了一种个体的领悟。
    说起耶鲁法学院的建筑,须回溯到中世纪的哥特式建筑。哥特式建筑是11世纪下半叶起源于法国,13~15世纪流行于欧洲的一种建筑风格,主要见于天主教堂,也影响到大学、市政厅等世俗建筑。哥特式建筑以其高超的技术和艺术成就,在建筑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最负盛名的哥特式建筑有法国的巴黎圣母院、意大利的米兰大教堂、德国的科隆大教堂、英国的威斯敏斯特大教堂等。哥特式建筑强调垂直线,注重高耸、尖峭,再结合镶嵌彩色玻璃的长窗、空旷的内部空间,营造出一种浓厚的宗教气氛。
    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下半叶,欧美一些国家在文学艺术中的浪漫主义思潮影响下,主张用中世纪的艺术风格与学院派的古典主义艺术相抗衡,这种思潮强调个性,提倡自然主义,在建筑上表现为追求超尘脱俗的情趣和异国情调。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30年代是浪漫主义建筑发展的第一阶段,出现了中世纪城堡式的府邸,甚至东方式的建筑小品;19世纪30~70年代是浪漫主义建筑发展的第二阶段,追求中世纪的哥特式建筑,这一时期的建筑称为哥特复兴建筑。耶鲁大学的老校舍带有欧洲中世纪城堡式的哥特建筑风格,它的法学院和图书馆则是典型的哥特复兴风格。
    耶鲁法学院建筑群以英国律师公会的建筑为摹本而建造,1929年8月破土动工,两年内完成了主体结构,斯特林先生为此捐赠了500万美元,故该建筑群被冠之以"斯特林法学建筑群"之名。该建筑群整体上像是一座四方形的城堡,主体建筑宏伟挺拔,厚重的拱门、深邃的门洞、高耸的塔顶、精美的雕刻渲染着浓重的哥特式风格。走进法学院主楼的南大门,迎面是一条古色古香的拱形长廊,长廊两侧的深色木门内则是一间间教室,木门的顶部镶嵌有别具一格的木雕。法学院的内部装饰采用了教堂常见的彩色玻璃窗,当然玻璃上的图画不再是圣经人物,而是与法律相关的事件和场景。法学院图书馆全称为"利莱昂·哥德曼法学图书馆",它因利莱昂·哥德曼先生的资助而得名,阅览室的门前写着:"走近知识之源乃属明智之举",图书馆的内部有着教堂般的高旷与深远。主楼的背后是"中庭",这是由主楼背面和三组错落有致的小楼围成的一个精巧"四合院",院内林木掩映、绿草如茵,一些木制的桌椅散放其间,小楼内则是法学院教授和管理人员的办公室。顺着草地间的小道往北走,拾阶而上,穿过一个古朴的石门,便进入了"后庭",映入眼帘的是一个小小的院落和一座四层小楼,这里是法学院的"客房",住着少量的学生和访问学者。
    法学院的建筑材料主要是石灰石,部分以花岗石和特别尺寸的砖块作为贴面,窗户为钢结构,配之以含铅的彩色玻璃,屋顶则是用铜建造的。该建筑内外用石刻、木雕、彩色玻璃作为装饰。朴实的石头、砖块、玻璃、金属、橡木、松木、栗木,共同营造出醇和与温暖的感觉。这些石刻、木雕、彩色玻璃所描绘的图景可谓丰富多彩:法律制度中具有象征性的人物――手持警棍和手铐的警察、身着法袍的法官和律师、站在被告席上的罪犯;重要的法律事件与法律人物;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作为法律制度表象而存在的物品与用具,如法官的法槌和假发、警察的警棍和摩托车、狱卒的铃和钥匙等;与诉讼程序相联系的细节,如逮捕、勘查、陪审团审判;古代和现代生活中的场景,如古罗马的参议员、长老,中世纪的国王、绅士,律师公会里的晚宴,警察追逐强盗和逮捕娼妓,现代的法官、律师等;与法律有关的建筑,如英国的律师公会、警察公会、康州的第一所法学院;法律和正义的标志,如天平、猫头鹰、埃及的正义女神等;北美13个殖民地的早期历史,美国各州的徽记;耶鲁法学院的著名院长与教授。彩色玻璃上的不少图片,取材于一本描述14~20世纪玩牌历史的书,纸牌刻画了生命运动和人的心理的不同方面,如贪婪、正义、争斗、仇恨、悲伤、激情、节制等。幽默、戏剧、奇想、尊严等主题蕴含在法学院的建筑及其装饰之中。
    从某种意义上说,耶鲁法学院的建筑展现了一幅法律发展历史的全景图。一些卓越的立法者与法学家被铭刻其中,他们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缔造者布拉克顿(Bracton)、科克(Coke)、查士丁尼(Justinian)、 梅特兰(Maitland)、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曼斯菲尔德(Mansfield);美国法的塑造者布拉德温(Bladwin)、塔夫脱(Taft)、 肯特(Kent)、霍尔姆斯(Holmes)、马歇尔(Marchall);此外,还有32位英国著名法官和大臣的名字被写在玻璃窗上。意大利波伦亚法学院的教授、印度教的立法者、日本的著名立法者和法官、中国的思想家孔子,他们的名字也未被建筑者所忽视。一些重要的法律事件和法律人物被记载下来,如古罗马的公共集会,清教徒与反对派之间的论辩,英国国王约翰签署《大宪章》,拿破仑制定法典,来自康州的代表沃尔科特(Wolcott)、威廉姆斯( Williams)、约翰逊(Johnson)、谢尔曼(Sherman)、亨廷顿(Huntington)签署《独立宣言》和《联邦宪法》。一些雕刻和图画反映了诉讼方式的变迁:早期的神明裁判,如水审、火审、决斗、示众、鞭打;中世纪的刑讯逼供与绞刑;现代社会的对抗式审判。法律的发展伴随着抗争与革命,宗教裁判所前的伽利略、雅典法庭前的苏格拉底、彼拉多(判耶稣钉十字架之犹太巡抚)前的耶稣,被作为典型的例证刻在法学院餐厅的内壁上。
    建筑中所刻画的一些情景生动有趣:法庭上控辩双方正在激烈辩论,但法官却进入了梦乡;教室里老师正在手舞足蹈地讲课,所有的学生却在呼呼大睡。用鹦鹉、狼、牛头犬(象征强悍的人)、未去势之成年牡羊代表律师,用猫头鹰、牛头犬代表法官,用猴子、羊代表当事人,用半狮半鹰的怪兽比喻医生,用蜗牛隐喻法律起作用的速度,其中的寓意耐人寻味。法律书籍堆积如山,象蜘蛛网一样缠绕着法学院的学生、学者,还有辩护律师。正义有时会被戴着帽子、摇着铃铛的小丑蒙住眼睛。
    彩色的玻璃窗还以较多的画面展示了现代生活的场景,如银行出纳窗、经纪人办公室、打字员、勘测员、骑马的警察、税务征稽艇和偷运私酒者、律师与委托人谈话、半夜苦读的学生;洗礼、结婚仪式、离婚、葬礼;煤气库、油井、煤矿、灌溉沟、谷仓、无线电发射塔、通信塔、捕鱼船、教堂内部、法院内部、监狱内部和外部、摩天楼、海牙和平宫;电话线、交通灯、发电机、幻灯机、印刷机、收割机、混凝土搅拌机、挖土机、起重机、碎石机、铺路机、拖拉机、消防车;马车、牛车、相撞的汽车、飞机、战舰、飞船、电车、火车、码头的船、海上的船,等等。此外,以交通、国内关系、艺术、宗教、农业、工业为主题的雕刻,则从更广更深的层面诠释了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运作的宏廓背景,以及法律与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价值和观念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
    法律是什么?耶鲁法学院拱门上方镌刻的两句话直抒其意:"法律是活的生命体,而不是不变的法典";"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前一句话是耶鲁法学院教授科宾(Corbin)建议写上的;后一句话则是法官霍尔姆斯的语录。伟大的英国历史学家梅特兰曾使用生物学中成长的隐喻来描述12世纪和后来英国法中所发生的诉讼形式的变化,他写道:"我们的诉讼形式不仅仅是法律中的标题,也不是无生命的范畴;它们不是适用于既存材料的分类过程的产物。它们是法律的制度;我们毫不迟疑地说,它们是活的东西。它们各自过着自己的生活,有着自己的奇遇,享有或长或短的茁壮、成材和盛名之年,然后可能在孤独无友的风烛残年倒下。少数几个流产,其中一些没有子女,另一些则活到高龄,能够看到它们的子女和子女的子女。他们之间的生存斗争是激烈的,只有适者才生存下来。"[01]在这里,梅特兰借用生物学中的进化概念解释了法律的成长。
    在建筑学领域,建筑大师将罗马式建筑与诺曼式建筑"结合"起来,从中"产生"出早期的哥特式建筑,并由它"发展"成后来的哥特复兴建筑。在法律学领域,哲学、历史、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推动着法律规则的孕育和成长,专业的立法者、法官、律师、法律学者促进了法律规则体系的形成,反过来,这些法律规则又成为改善社会的重要力量。在《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中,哈佛大学伯尔曼教授以恢宏的文字向我们展现了西方法律传统形成和发展的画卷。耶鲁法学院则以建筑为载体,将法律的历史、精神、气魄、格调凝聚其中,它所言说的是以人类的经验和智慧为根基的"活的法律",是洋溢着世俗追求与宗教情怀的"法治理念"。
    清华大学前校长梅贻琦先生有句名言:"大学者,非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其实,大楼与大师并不矛盾,二者可以人文精神为经脉相互烘托、相得益彰。于大楼者,可通过稳重、舒适、自然的外表,巧妙的结构,和谐的轮廓,精致的装饰等,传递诗意与画意,表达信仰与追求;大师者,则能赋予大学以精神气度和文化品格,赋予大学以内在灵魂和生命活力。在大楼与大师相融合方面,耶鲁大学法学院或许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典范吧。
    
    
    (原载《法学家茶座》第16辑)
    
    注释:
    [01] 转引自[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