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理念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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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的刑事法治理念仍为传统的、表现为国权主义刑法观的理念。它主张“国家至上”,人民只是为了实现“富强国家”目的的手段。刑法因而以扩张各项国家权力来维系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并以此作为刑法的终极目标。
与“国权主义刑法观”相对立的新型刑法观乃为“民权主义的刑法观”,简单地说就是“以人为本”的刑法观。它主张刑法应以维护和确保每一民众的合法权益为终极目标。为稳定社会治安或国家统治秩序而适用刑法,只是为了达到“人本位”刑事法治的手段而非目的。质言之,打击、惩治乃至矫治犯罪不是刑法的根本目的,以此来充分保障人权并令人人获享最大限度的自由、安宁与福荫才是刑事法治的终极目标。据此,国家权力并非越大越好,而只能以“必要”为限。其“必要”标准应为:国家权力应以便于人们借此权力去维系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最基本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的“平衡、协调与安全”为限,否则难免导致秩序“过剩”。因而,就刑事法领域而言,不必要地扩大犯罪圈、加大刑罚度、设置多项死刑罪种等,都可能导致边沁所说的“过分的恶”,都足以颠覆人民所以设权、设法和设置国家的根本目的。
鉴于刑事法治理念所具有的主导立法、指导司法、推促守法的功能,就我国当前现状看,除必要的宪政体制设置外,确当的刑事法治理念本身也能遏制国家刑法权的无度膨胀。目前,“人本位”的新型刑事法治理念之风已日渐吹拂到刑事理论界、实务界乃至立法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而适度制约国家刑法权的观念正潜移默化于人们的深层次意识,由此引发的初步践行后果便是一系列刑事法制规定、刑事法治措施或刑事政策的更新。如废除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判处死刑的规定、刑诉法上的“疑罪从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规定、有关社区矫正制度的试行、从“严打”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式提出与施行,等等。
然而,迄今为止,此类新型刑事法治理念的践行尚徘徊于“起步”阶段,就将刑事侦查权、检控权、审判权、刑罚权置于维系国家秩序必要程度的标准看,这一践行还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我们对新型刑事法治理念必将启动的刑事法治践行期待是:摒弃“疑罪从轻”的错误做法,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收回死刑复核权后,首先应进一步从先行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设置做起;增设专门的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种类或特殊的罚则适用制度;取消刑事前科报告制度;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前科消灭制度;正确把握“轻轻重重”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试行刑事和解、恢复性刑事司法制度,等等。
与“国权主义刑法观”相对立的新型刑法观乃为“民权主义的刑法观”,简单地说就是“以人为本”的刑法观。它主张刑法应以维护和确保每一民众的合法权益为终极目标。为稳定社会治安或国家统治秩序而适用刑法,只是为了达到“人本位”刑事法治的手段而非目的。质言之,打击、惩治乃至矫治犯罪不是刑法的根本目的,以此来充分保障人权并令人人获享最大限度的自由、安宁与福荫才是刑事法治的终极目标。据此,国家权力并非越大越好,而只能以“必要”为限。其“必要”标准应为:国家权力应以便于人们借此权力去维系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最基本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的“平衡、协调与安全”为限,否则难免导致秩序“过剩”。因而,就刑事法领域而言,不必要地扩大犯罪圈、加大刑罚度、设置多项死刑罪种等,都可能导致边沁所说的“过分的恶”,都足以颠覆人民所以设权、设法和设置国家的根本目的。
鉴于刑事法治理念所具有的主导立法、指导司法、推促守法的功能,就我国当前现状看,除必要的宪政体制设置外,确当的刑事法治理念本身也能遏制国家刑法权的无度膨胀。目前,“人本位”的新型刑事法治理念之风已日渐吹拂到刑事理论界、实务界乃至立法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而适度制约国家刑法权的观念正潜移默化于人们的深层次意识,由此引发的初步践行后果便是一系列刑事法制规定、刑事法治措施或刑事政策的更新。如废除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判处死刑的规定、刑诉法上的“疑罪从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规定、有关社区矫正制度的试行、从“严打”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式提出与施行,等等。
然而,迄今为止,此类新型刑事法治理念的践行尚徘徊于“起步”阶段,就将刑事侦查权、检控权、审判权、刑罚权置于维系国家秩序必要程度的标准看,这一践行还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我们对新型刑事法治理念必将启动的刑事法治践行期待是:摒弃“疑罪从轻”的错误做法,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收回死刑复核权后,首先应进一步从先行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设置做起;增设专门的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种类或特殊的罚则适用制度;取消刑事前科报告制度;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前科消灭制度;正确把握“轻轻重重”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试行刑事和解、恢复性刑事司法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