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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能为行业自律“ 埋单”——乳品企业和协会联合取消“买几送1”涉嫌垄断
——乳品企业和协会联合取消“买几送1”涉嫌垄断
毛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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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的《新京报》和多家媒体都刊登了将从7月23日起,"买几送1"的特价销售行动将在京城乳品市场上消失。原因是,北京市奶业协会召集了伊利、蒙牛、三元、三鹿、光明5家行业巨头,表示在全国率先执行"终端销售自律行为"。笔者起初还不甚明白这带些IT味儿的新名词意味着什么,仔细一看才明白,自律行为要求取消所有涉及乳与乳制品产品的捆绑、搭赠,即变相降价活动被一律取消。因为行动直接针对最终消费者,故名"终端"。
    
    涉嫌垄断
    以笔者之见,就报到的事实来看,乳业巨头和北京市奶业协会的上述行为不仅已经涉嫌垄断,而且是对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经济福利危害最大的"价格垄断行为",通常也称"价格同盟"或者"价格卡特尔",是指本应相互激烈竞争的企业,突然"休战"坐在一起商讨一个对大家都有利可图的市场价格。可想而知,此价往往是高于市场竞争价格的"垄断价"。
    此类行为,因其对竞争和消费者福利产生的巨大"杀伤力",在许多国家都是受到竞争法的严厉禁止。在美国,根据《谢尔曼法》之规定,企业若被发现此类行为会被课以高额的罚金。受害的消费者可提出三倍的损害赔偿要求以及要求支付律师费。直接参与价格同盟的企业负责人 -- 通常是负责市场和定价的高官,还将面临"牢狱之灾"。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工作期间,本人也亲眼目睹了德国卡特尔局的官员们对价格垄断协议是怎样的"铁面无私"。不论是多么有影响力的企业和负责人,发现涉嫌价格同盟就要请你来局里"交代问题"。当看到在我国市场上,行业巨头和行会这样坦然、公然地实施涉嫌垄断的价格协议,真让人颇为惊诧!
    
    价格垄断协议之危害
    那么,为何价格同盟属于垄断行为?为何不能为了"防止行业恶性竞争"而允许企业联合定价?在报道中,行业协会也提出了诸如"在激烈价格战下,行业整体利润降低",甚至危害"奶源地建设和奶业发展后劲"等理由。
    抛开深奥的经济学论证,简言之,价格垄断协议会减少行业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经济福利。竞争,尤其是价格竞争,能够使广大的消费者获得最优的市场价格。价格下降后,消费者用口袋里同样多的钱可以购买更多、更好的商品,以满足需求。 作为企业,价格降低自然会减少其利润(但不意味着企业一定会亏本经营)。但是,竞争就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能够以合法手段、靠聪明才智改进技术、减少管理和营销成本的企业会生存下来,而效率不高的企业则被淘汰。最终,整个行业的资源得到了有效配置,并提高整体竞争力。随着消费者利益和行业竞争力的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也得到提升。价格垄断协议,尤其是占有很高市场份额的企业串通定价,将根本性地扭曲价格竞争机制。企业,无疑会将价格维持在市场竞争价格之上,而且是越高越好。高价将会导致需求减少,商家们也必须控制市场供应量以维持其垄断利润,不能充分发挥其产能,导致机器设备以及人员的空置,从而减少行业的整体效益。消费者必须承受供应量少和高价的恶果,导致其福利的减损。最终殃及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在价格垄断的情况下,企业不用花力气、想办法提高效率,只要找个风景优美的地方开个会,商量一个对厂商都有利的价格就可以了。实在是最为惬意不过的事了!而消费者,却要为没有效率又想轻轻松松获得垄断利润的企业"埋单"!
    
    真是"恶性"竞争?
    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时,人们经常听到的一个理由就是"防止恶性竞争"。但是到底什么是"恶性竞争"?谁人说了算呢?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难道企业和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会说他们在"恶性"竞争,就说明竞争真的被扭曲了吗?行业的整体利润下降,说明该行业的竞争加剧。难道"激烈"的竞争就是"恶性"的竞争吗?从价格的角度来看,能够称为"恶性"竞争的,当属低价倾销。然而,低于成本的倾销行为,实为一个极其冒险的商业行为。一般企业是不敢、也不会做这样的"亏本生意",除非该企业有强大的市场支配力和经济实力作支撑,将所有其他对手逐出市场。据称,中国乳业市场上大大小小近1,500家,要以自己"割肉"的方式打败这么多竞争对手,简直不可思议。其次,这么多乳品企业,其原料奶采购、生产加工和销售不可能一致,那么到底以谁家的成本为标准呢?总之,企业不能动不动因为别人价格低,就说人家"倾销"。对于低价倾销的说法,应当理性对待,这样的认定应当由国家的权威机关作出。
    
    垄断价格不是"良药"而是"毒药"
    此外,行业协会的负责人提出乳品行业存在原料奶收购和终端产品销售两个环节价格低,秩序混乱的问题,也是此次价格自律行为的理由。但问题是,价格自律是真正的解决方法吗?在原料奶收购方面,乳品加工企业为了对付竞争,竞相压低牛奶收购价格,加之奶牛养殖成本的上升,奶牛养殖受到较大冲击,直接影响奶农增收,由此导致了部分奶牛养殖小区出现杀牛、卖牛现象。在销售中,乳品企业似乎抱怨掌握终端客户资源的商场堆头费、上架费、POP宣传费、管理费、条码费、进场费等等苛捐杂税比比皆是。超市、经销商对乳品厂商不断压价。听来似乎这些还真是不小的问题。但是笔者却深深地怀疑,恐怕共同维持垄断价格不是解决病症的"良药"。首先,压低牛奶收购价格的根本原因是在原料奶供求市场上存在着供大于求的市场结构。国家为了解决"三农"问题,鼓励农民养奶牛增收致富,丰富了原料奶的供应。在供给大量增加的情况下,自然乳品企业会和养殖户讨价还价。如果这样的格局没有变化,单凭借市场之手,乳品企业会有何动力把从消费者身上得到的垄断利润转交给农户呢?再说销售环节,也有供求因素在起作用,取消乳品企业在商场的折扣行为,维持各家的销售价格,就能够让企业免交这费那费了吗?由此,垄断价格不仅不是"良药",而是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毒药"。
    
    "该出手时就出手"
    北京市奶业协会召集企业的"价格自律行为",已经表现出价格垄断协议的特征。此类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整体经济福利的限制竞争行为,将受到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的严格管制。上月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读草案中的第十三条明令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一)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由于《反垄断法》尚未颁布,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但是,我国早已实施的《价格法》(1998年)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也有相关的禁止性条款,并赋予物价主管部门调查处罚的权利。此处,笔者联想起,今年二月份,欧盟委员会达成"价格同盟"的美国联合技术公司下属的奥的斯电梯公司、芬兰科内电梯公司、瑞士申德勒电梯公司、德国梯森公司以及日本三菱电梯公司等知名电梯企业处以总额高达9.92亿欧元的罚款,又创下欧盟此类罚款的新高。那么,面对涉嫌破坏市场竞争,并且可能造成消费者和整体经济利益损失的垄断行为,中国监管机构应当如何处理呢? 更何况,据报道不仅在北京,哈尔滨的乳业企业和行会也宣布了同样的自律措施。根据2007年6月部分乳品企业在南京达成的《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之"精神",这个所谓的价格自律行为还是"全国性"的。这不禁让笔者深感忧虑!希望我们的物价部门少一些"兰州牛肉拉面式"非市场化监管,真正关注可能会对市场造成重大损害的价格垄断行为,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
    
    
    (本文删节后,刊登于《新京报》2007年7月22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