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Intellectual Property”应当翻译为“知识财产”
周林
字号:

知识产权圈里的人一般都不否认“知识产权”是一个外来语,很多人都指出这个词是翻译自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但是,“知识产权”这个词的翻译,其实是存在很大疑问的。Intellectual Property应当被翻译为“知识财产”。之所以这样翻译,至少有两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跟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的中文翻译有关。阅读过与Intellectual Property有关的英文专著的人大多会发现,作者们一般都是从Property谈起,然后再论及Intellectual Property的。Property一般都翻译为“财产”,这没有什么问题。可是,当Property前面加上了一个Intellectual做定语时,后面的那个Property就被(错误地)翻译成了“产权”。时下国内出版的一些知识产权专著就是这样的。相同语境下,一个词只能有一种译法。将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为“知识产权”违反了翻译规则。
    
    第二个理由主要跟汉语语言规范有关。由于“信息社会”“知识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制订了与Intellectual Property有关的国家战略或战略大纲。中国自然不甘落后。据报道,“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很快就要公布。一般认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包括“创造”、“利用”、“保护”三个组成部分。说利用和保护“知识产权”没有问题,说创造“知识产权”就不对了。权(利)怎么能创造呢?“战略大纲”如何去解说“知识产权”的创造呢?
    
    从法律的演变历史看,财产的概念要早于知识财产,这一点大概没有人反对。什么是财产?一般的解释是“为某群体或个人所有的物质财富”。由于财产的存在,才产生以该财产(物质财富)为对象, 直接跟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财产权,简称产权。知识财产一般被理解为因智力创作而产生的(非物质形态的)财富;以该(非物质形态的)财富为对象,不仅是经济利益,并且与智力创作人人身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可以称作知识财产权,大概也可以简称为知识产权。
    
    虽然在英文里Intellectual Property 跟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两个词在意思上没有太大的区别(我为此专门请教过一些英语为其母语的外国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但是在汉语里,知识财产与知识财产权区别就大了。例如,我们能说“知识财产的创造”,却不能说“知识财产权的创造”或“知识产权的创造”。汉语里没有“权利”“创造”的搭配。因为权利一般只能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而不能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创造。为了避免无法解说“知识产权的创造”的尴尬,有必要对“知识产权”做一个简要解释——知识产权即知识财产权的简称,然后,“战略家”们就可以放心地对“知识财产的创造”进行专门的论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