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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舞蹈创作有关的法律问题
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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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今,中国舞蹈界集体和个人的舞蹈作品创作活动十分活跃,每年的产品很多,但大多数舞蹈创作者似乎尚未意识到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虽然近年也有几例舞蹈著作权法律纠纷案,但相对于其他领域,舞蹈界人士的法律意识还是相当淡薄。您认为为何需要加强舞蹈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应该如何加强?
    
    回答: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保护舞蹈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舞蹈(作品)创作者运用独特的艺术语言,将其对生活和对艺术的理解和感受,通过舞蹈的形式表现出来,给人带来美的享受,为人类的艺术遗产做出了贡献。法律给予创作者一定期限的保护,就是承认创作者的这种贡献,鼓励他/她创作出更多更好作品,以造福于全社会。近年一些涉及舞蹈作品的著作权纠纷的确反映出舞蹈界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问题。例如,一些获奖作品以官论奖,没有反映出创作作品的真实情况,一些曾经为获奖作品做出过贡献的作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这极大地伤害了创作者的创作热情。还有一些创作者不懂得通过订立合同,保护好自己的舞蹈创意,在舞蹈创意被他人剽窃后,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我们现在所处的经济体制转轨、法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时期,社会上还没有形成普遍的尊重知识、敬畏法律的风尚有关。改变这种状况需要从我们每一个人自身做起。国家应当鼓励舞蹈创作者组织起来,成立自己的创作团体,成立艺术经纪公司,依靠团体的智慧和力量,依靠法律专业人员的介入,帮助作者订立必要的创作合同,繁荣市场,依法维权。
    
    2、目前我国有哪些法律是被用来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舞蹈作品著作权人是否需要了解这些法律条文?为什么?
    
    回答:目前我国用来审理知识财产纠纷的法律主要是一些知识财产专门法。涉及舞蹈作品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舞蹈创作者花一点时间学习有关著作权法是值得的。此外,还应当学习一些有关合同法的知识。因为,许多舞蹈作品涉及对"创意"的保护。对"创意"的保护,目前最好的手段就是通过订立"保密合同"或者订立专门的"共同创作协议"。一旦发现某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以依据合同或协议的有关条款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3、舞蹈界,对于以法律的手段保护舞蹈作品著作权的问题,有些疑问和困惑,例如,如果对每个舞蹈作品都给予严格保护,是否会影响一部优秀作品在社会的传播?例如,优秀舞蹈作品《踏歌》,是一个古代女子群舞,由北京舞蹈学院的教授孙颖先生创作,作品一经推出,迅速红遍全国。该舞蹈在许多大中学校和某些团体传播演出,而未经过孙先生的允许。一些舞界人士认为,舞蹈作品能够在最大范围自由传播是一个好的文化现象,应该肯定。他们认为,如果当初孙颖先生对自己的作品加以保护,就不会出现这种舞蹈文化景观。对此,您怎么看?
    
    回答:一般认为,在作品的传播方面,知识财产保护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通过承认作者的贡献,赋予作者一定期限内对其创作作品的专有使用权,鼓励作者有更多更好作品问世;同时,由于作者享有专有权,别人要想利用作品就得事先取得作者许可,这样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也影响了作品的传播。许多经验表明,知识财产制度对于鼓励创作、鼓励作品传播,总体上利大于弊。我们现在所处的"信息时代"的两个重要特征就是: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舞蹈作品实际上就是某种艺术化了的信息。它本质上应当是公开的和自由的。但是,信息自由不等于获得信息的代价是零。如果那样,就很可能再没有(舞蹈艺术)信息的公开和自由(传播)了。孙颖先生创作的《踏歌》能够迅速"走红",说明大家很喜爱这个作品。如果是把《踏歌》拿去进行商业性利用,就完全应当事先取得孙先生同意并支付合理报酬。这样,孙先生就可以利用由于创作《踏歌》所得到的回报,去进行更多更好作品的创作。著作权不仅仅是孙先生一个人的事。其实每一个利用《踏歌》的人都参与到了著作权当中。人们在奖励孙先生的同时,也是在奖励自己。当然,如果《踏歌》是舞者用于自己的练习,或者是学校进行舞蹈训练,就不涉及征求孙先生许可和向孙先生付费问题。私人利用和课堂教学属于"合理使用"。
    
    4、您是否认为现行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对于舞蹈行业著作权人利益能起到十足的保护作用?如果还存在一些不足,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舞界应该如何应对?
    
    回答:我国现行知识财产法律对舞蹈作品已经有了一些规定,当然,这些规定不可能穷尽涉及舞蹈创作的所有问题,实际上也做不到。我听说舞蹈作品在一些外国都体现为某种形式的"舞谱",而在我国鲜有"舞谱",舞蹈作品更多地是通过创作者示范性的"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出来。对这种没有"舞谱"而只有"言传身教"的创作,需要有更深入的研究和更详细的法律规定。在现实条件下,除了著作权法和合同法,更多的还需要舞界的行业自律和舞者的相互尊重。
    
    5、4月26日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日,此时,您可否给舞蹈界就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权行动的真正落实,提几点具体的建议?诸如:如果某位舞蹈著作权人觉得自己的舞蹈作品有被剽窃侵权的情况,他(她)如何开始利用法律为武器,开始保护自己权益的行动?基本的步骤是哪些?
    
    回答:我首先要告诉那些准备去打官司的舞蹈作品创作者:诉讼是万不得已的选择,指望通过诉讼获得巨额赔偿是不现实的。当然,这样说并不是要阻止那些身受伤害的作者依法维权。只是想提醒他们,对于诉讼的艰难,事先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同时要明确自己的诉讼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金钱。对于可能的诉讼,证据是至关重要的。舞蹈创作多数情况是集体或多人参与。法律也规定,只有那些对创作做出了"实质贡献"的人,才能成为作者。"实质贡献"区别于"辅助劳动"。只提供"辅助劳动"的人一般不能成为作者,也不享有著作权。那么,什么是"实质贡献"?在具体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和承审法官都可能各有各的解释。实践中,一个"好点子"可能对一个舞蹈作品产生重要作用。可是,你怎么去证明那个点子是"好点子",并且是由你首先提出来的呢?著作权法一般不保护"创意"和"好点子"。"创意"和"好点子"一般只能通过合同法保护。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不清晰不严密,这个诉讼就很难打赢。对于创作班子的负责人或者代表某作品的"官员"来说,要想创作出优秀作品,就需要调动起所有创作者的积极性。为了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应当主动与所有创作人员订立合同或协议,事先明确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对于创作者的贡献和报酬,也要有具体的约定。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应当实事求是;他人确有贡献的,应当予以承认;特别是对于那些获奖作品,更应当尊重事实,以求心安。
    
    200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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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系作者应《中国艺术报》(中国舞蹈专刊)记者约请并就提问所作的回答。曾发表于2007年4月20日《中国艺术报》(中国舞蹈专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