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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应尽量统一,例外越少越好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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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两部重要的法律,这两部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有关规则统一起来,前者确立了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后者则实现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统一。这可以视为中国朝着规则统一方向迈出的又一大步,其意义不可低估。
    诚如福柯所言,规范化是现代社会权力技术的核心。而要使规范有效,就必须使作为具体工具的规则尽可能地统一,使所有主体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而不应出现过多的区别和例外,除非迫不得已,否则例外越少越好。
    首先,规则尽量统一是现代开放社会的需要。一个社会越开放,就越需要统一的规则。你看,就国际社会而言,随着冷战的结束,过去那种以意识形态为分界线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阵营互相开放,各国纷纷加入WTO这样的国际组织,因为世界需要一套“做生意”的统一规则。从国内看,随着农村向城市的开放,过去那种城乡区别对待的规则也日益受到挑战,如“同命不同价”, 在过去城乡互不往来的时代,由于环境相对封闭,人们并没有强烈的不公平感,但如今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出现了同一个案子中的死者或伤者仅因其身份不同,结果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就只能得到城市户口的受害人的一小部分赔偿,对比之下,明显不公,深感在此类案件中“同命同价”的必要。
    其次,规则尽量统一能减少成本和腐败。规则不统一,势必造成政出多门,人们理解、掌握规则的难度加大,在不同规则间打擦边球、钻空子的机会增多,腐败与反腐败的博弈也会增多。例如,过去我们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个合同法由不同的行政部门牵头起草,相互间缺乏协调一致,造成交易规则的不统一及由此而来的执法成本加大,因此后来我们搞了统一的《合同法》。又如,最近我们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中外企业的税率统一为25%,结束了过去对外国企业实行优惠税率的做法,这一修改不仅对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有益,而且也可以从制度上消除某些腐败现象,例如,过去由于税收政策双轨制存在漏洞,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再投资到境内的办法,以享受外资优惠待遇,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再次,规则尽量统一是树立规则权威、培养人们对规则的信仰的前提。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现在看,光有这点还不够,还必须做到法律本身要平等待人,否则,对不同的人、不同的组织实行不同的规则,就会使这种规则带上特权和歧视的印痕,使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不能从内心去认同和忠于这种规则。应当说,那种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对极少数现象作出例外规定的做法,是完全能得到社会上的理解和赞同的,如对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等,允许它们在必要的情况下鸣警笛甚至违反正常的交通规则,但现在人们之所以反感有的警车,有的司机听到警笛也不让路,是因为某些警车并不是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才用此特权,而是平时随便滥用,更有甚者,某些特权人士和单位还随便扩大警车的使用范围。再比如,在火车站等场所,设立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的候车室和候车区,是可以的,人们并不觉得这构成一种对自己的歧视,但有的地方设立军人等特定职业的专属候车区,这就容易让人觉得自己没有被平等对待。还有,在各地公路收费站,都有许多特权车不用缴费,什么“免费卡”、“减缴卡”、“零折优惠卡”,以及某些特定牌照,这很使人感觉不公,我也委实看不出要在这个问题上实行区别对待的必要性。
    中国是一个根深蒂固的关系社会、人情社会,不但是个人,就是一个单位、一种职业,也总是希望自己能获得某种统一规则之外的区别对待,试看我们这个社会,哪一种职业没有一种本部门的特殊待遇,一个在公园工作的人可以帮其亲属买到便宜的门票,一个在停车场工作的人可以让自己的人免交停车费。人们一方面在痛恨社会上那些有特权的人,另一方面,若是自己逮到这样一个机会,哪怕只是省了区区几块钱,也是感觉相当的好。想起这些,再看看我们周围许多穿各色制服的人的蛮横执法,以及马路上某些特权牌照的车的耀武扬威,我深深感到,中国要真正建成一个法治社会,首要的是要尽量统一规则,让规则简单明了,公正透明,既不允许特权,也不允许歧视。除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伦理的考虑,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能获得全社会的认可,才不得已作出普通规则之外的例外规定,否则,地不分南北,人不分贵贱,均当受到规则的平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