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汉典先生访谈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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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访问者:潘汉典先生
访问者:高旭晨
时间:2001年3月26日
地点:潘汉典先生的"小书斋"
我们应该对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接受高等教育的那一代前辈学者抱有很高的敬意,因为我们在不同程度上都是他们辛勤劳作的受惠者,是他们的工作为我们的学科体系提供了必要的支点。他们大都具有扎实的功底和良好的人品。但他们究竟依凭什么来创建和发展新学的体系和学科?他们做为个人为什么选择自己的学科?或仅仅是被选择?他们是在什么样的生活背景和知识背景下构造自己知识领域的?他们对于自己的知识成果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和后果是如何看待的?他们接受过什么样的知识?他们最愿意接受什么样的知识?他们在时代变迁过程中所经历的思想转变有那哪些?最重要的是什么?他们如何看待自己的思想和研究领域?做为一个学者,他们如何认识自己的影响力?(狭义与广义)他们如何评价前辈学者?如何评价同辈学者?如何评价晚辈学者?他们是为了一种"价值"而生存、学习和工作吗?他们做为一个法学家的责任是什么?
带着这种种问题,我拜见了著名的法学家、翻译家潘汉典先生。潘汉典先生如大多数中国知识分字一样,儒雅而和蔼;他的书斋如大多数中国知识分子的一样,虽然略显窄小但颇雅致。在几幅字画的上方悬着一方题款为"郑燮板桥"的木匾,上书:小书斋。就在这间小书斋中,潘汉典先生接受了我的访谈。
"我出生于一个书香之家"
我的祖上,可以说是书香门第。我的祖父是前清的进士,他虽然没有担任过很高的官职,最高也不过五品。但他学问很好,并且热心新政,接受了许多新学的思想。我的姑丈曾是前清的榜眼,也是一时翘楚。民国时,他在清华大学中任教。我的父亲是广东法政学堂第一期的毕业生。他与老一代中国知识分子一样,也对学问很感兴趣。家里有许多藏书,这使我有机会在很小的时候,就打下了比较好的国学根底。
在潘汉典先生身上,至今仍保留着许多中国传统文人的遗韵。他的书斋素洁、典雅。在他的藏书中,有许多是文学作品,其中即有中国的古典诗词和文集,也有各种文字的外国文学作品,如:莎士比亚全集和哥德全集。而且潘先生对音乐和书画也很在行。在访谈结束后,他和我谈了关于绘画的一些见解。比如谈到时下在书画界正在争论中的关于"笔墨等于零" 的问题。他说:在现代社会中,已不再有任何人能所谓"开天辟地"了。任何艺术形式、任何学术的发展都不能脱离自己的传统,都是在传统的根基上发展起来的。抽去了传统,而从零开始往往是没有意义的。他以毕加索为例来说明他的观点。他说:"毕加索的绘画虽然看来是很新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它是在西方绘画的基本技巧和理念上发展起来的。任何没有根基的所谓创新都缺乏说服力。"
"我父亲的人格对我一生影响极大"
我的父亲从广东法政学堂毕业后,曾担任过政府的检察官。后来做律师。他在职业上很成功,曾被选为律师公会的主席。他是个具有正义感的知识分子,经常免费为穷苦的当事人打官司,从而深受人们的爱戴。我记得小时候和父亲一起出门的时候,曾有人当街向父亲跪谢。那时,做律师本是一种收入可观的职业。但当父亲去世的时候,家里却几乎没有足够的钱为父亲办后事。还是父亲曾经资助过的当事人,自发地为我家捐助了一副上乘的棺材。虽然父亲去世的时候我只有十三岁,但他的人格对我的一生影响极大。他让我在一生中都关注下层人民的生活状况,都在努力试图为他们找出摆脱贫困的方法。同时也让我认识到金钱并不能说明一个人的价值和成就。只要你能够对别人付出爱和关怀,一定能够得到回报。正象一句西谚所说的:仁慈比正义的范围更广泛。同时,他的人生态度也决定了我的政治信仰和生活道路。
我一生坚持一种信念,这就是,一个人应该象我的父亲一样,可以缺少钱财。但应该尽力去帮助别人,能够痛快为人,尽自己的心意去生活。所以,我在光华大学教书时,由于还有在银行的一份工作,我把所有的教书的收入(每小时4元)都拿出来,让学校去赞助比较困难的学生。1951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想调我到那里去工作。当时,我在上海的大学中任副教授,而且在一家银行中兼职,收入比较可观,工资每月200多元;而到北京大学只能做讲师,工资只有80多元。但我对北京大学的哲学系的先生们十分景仰,愿意有机会向他们讨教,所以并没有过多地考虑经济上的损失,很痛快地到了北大。
" 我一生都感激培正学校对我的培养"
从小学到高中,我的学业都是在广州培正学校完成的。我一生都十分感激我的母校所给予我的教育,它决定了我的一生,为我的学术生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培正学校一所教会学校,与其他教会学校不同的是,它是由中国本地的基督教徒募捐兴建的。所以它与那些由外国人建立的学校有很大的不同,那时的一般的教会学校,都反对拜孔子。而培正学校,却秉承了中国文化的传统,学生们也要参拜孔圣人。它的课程设置中即有西学的内容,数理化等等,也有传统中学的内容,如四书五经。此外,学校还很重视学生素质的全面培养,设有体育、音乐和艺术方面的课程。著名的音乐家冼星海先生就曾在此任教。学校中的教员,许多是从国外学成回来的培正学校毕业生。几乎所有的西学课程都是用英文教授的。
培正学校为国家培养了许多的人才,现在,在世界各地,有五十多个培正学校的联谊会。著名的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崔琦就是培正学校的毕业生。此外,还有许多的著名学者,如菲尔兹奖(被誉为数学界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丘成桐、哈佛大学数学系主任的萧荫堂,等等。当我上到高中一年级的时候,抗日战争爆发了,我们家的家境更为恶化,几乎没有钱供我上学。我的母亲是借钱供我都完高中课程的。当然,我也没有辜负妈妈对我的期望,在毕业的时候,我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并获得了学业最优的奖章,这让我的母亲很高兴。
在潘先生家中的书橱中,这个做工精致的"学业最优毕业生"奖章至今被摆放在一个最明显的位置上。
"我的父亲本想叫我学军事"
我小的时候,国家积贫积弱的状况,使那一代的知识分子深感痛苦。国家主权的沦丧,传统文化面临的巨大冲击。逼迫人们去寻求国家的自强之路。他们往往会选择最为直接的方式和途径。比如当时出国学习的人,多选择实用的科学领域,如机械制造、医学、工程,等等。我的父亲虽然是一个律师,但他常常对我说:你长大后,不要学法律,不要做律师,我要送你去日本上士官学校。学校军事,使中国不受外国的欺辱。但为什么后来我还是学了法律呢?因为父亲去世后,家境日见贫寒,加之抗日战争开始后,到日本去学习军事肯定是不可能了。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受到我的一个中学老师的影响。他是我们的英语教员,曾在美国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他向我们讲述了很多有关美国法院和法官的情况。他告诉我们,在美国,法院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在国家实行有效管理的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法官通过判决可以坚持社会正义、主张人权、可以抑制腐败。法律对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不亚于军事的作用。他的言谈对我影响很大,大概正是他的影响,是我下定决心去学习法律的重要原因。
我的法学教育是在东吴大学完成的"
从培正学校毕业后,我本可以被保送进入燕京大学。但当时北平已被日寇占据,所以我没有能够按照自然的途径进入大学。当时,我们家的经济状况很不好,根本没有力量供我上大学。正在我们处于一种艰难的境况时,一个香港的出口商(也是我父亲过去的一个当事人),找到我。他对我说:"你的父亲曾经无私地帮助过我,没有他,就没有我的今天。我愿意完全无条件地供你上大学,只有你能够学有所成,以后能够报效国家,就是对得起你的父亲,也就对得起我了。"他让我到上海去,他的儿子在那里做证券商,他说无论书费、学费和生活上一切费用都由他承担。这样,1940年,我进入了上海的东吴大学。当时,法律系的主任是费青先生(费孝通先生的胞兄),正是他的努力,使东吴大学法律系,即使在抗战期间的困难条件下也维持了正常的教学。费青先生在我的一生中给予我许多的帮助和提携,我十分感激他。
东吴大学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双轨制的教学方式。不但有中国法的内容,也设置了有关普通法的几乎所有课程。并且,普通法的课程都是用英文讲授的。同时,它十分重视对于掌握外国语的培养。我在大学期间,除了学到了法学的基本知识以外,还学习了德语、法语和日语。东吴大学的法学教学是很有特点的,它非常重视用判例做为教学的素材。这使学生能够更深刻地了解法律的运作过程,而不是只是在法条的层面上理解法律。
1944年,大学毕业后,一位老师推荐我到一家银行工作,主要是处理一些关于信托等内容的法律业务。1946年,我又考回东吴大学读研究生。这时,我认为抗战胜利后,重建国家的经济是十分紧要的任务,从而,我选择的论文题目是"六国公司法比较研究",但实际上,我的研究兴趣主要还是法理学,我思考的主要问题是在中国如何进行必要的法律变革,使法律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中得到有效的运行。
"我真心的信仰共产主义"
在我小的时候,国家很混乱。我那时就想,长大后用我的知识对国家有所贡献。我衷心拥护国民党领导的国民革命。那时,我们经常唱的歌曲是:打倒列强,除军阀;国民革命成功,齐奋斗,齐奋斗。当我上大学的时候,正值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的一系列政策使我感到不满,许多的国民党人在国家危难的时候,只顾自己的利益,发国难财。特别是抗战刚胜利的时候,本来,我们对于中国的前途充满了幻想,认为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的大国,那时曾有所谓ABC之称,即美国、英国和中国。但现实的状况打破了这种幻想,国民党政权的腐败已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社会处于极为混乱的局面。这时,我们开始对国民党失去信心。而把希望寄托于新兴的苏联。在此以前,我虽然对马克思主义还不了解,但已经读过瞿秋白的《俄乡记行》,它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我对这个全新的国家十分向往,这是一种对新世界的向往。上大学期间,我们常常到苏联使馆宣传处门口看那里的宣传栏。在那里,有一张世界地图,我们十分关心红旗已经插到什么地方了。大学的毕业论文,我做的题目是关于俄罗斯刑法和劳动改造法的。我使用的材料大多是日文和德文的。当时,日本早稻田大学的一个教授编了一本《马克思、恩格斯论法律》的书,它很完整地把《马恩全集》中有关法律的论述摘录出来。这部书对我影响很大。当时,我也比较系统地了解了西方的各种法学流派的基本观点。但我认为它们都比较散落,只是从某种角度探究法律的现象和运行,而没有象马克思和恩格斯那样全面地对法律进行说明。马恩用政治、经济的观点全面地对法律进行的深刻论述的确使我有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这种对马克思主义的认同感使我在以后能很自觉地融入建设新中国的工作中。解放后,我到北京大学工作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有机会参加土地改革。那时,土地改革对于我来说,不只是一项工作,不是一种运动,而是一种事业。我认为,中国的农民实在太苦了,他们的境遇让人同情,我觉得有责任为他们做些事情,我很愿意为改变中国农民的贫困状况出一些力。
现在,我越来越认识到,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做为一种教条来对待。而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它,用积极的态度来对待它。实际上,马克思主义本身就坚持不迷信任何事物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而恩格斯在晚年对《共产党宣言》都有所修改,他的其他的晚年的著作,也对前期的思想有较大的修正。所以,我认为,仅从学术方法上而言,必须一定坚持自由的精神和怀疑的态度。我十分钦佩的一个古代的学者是王充,他的论学态度就是一种质疑的态度。孔孟之道可以被质疑,其他的东西也可以被质疑。
"纵然为了信仰,也不能成为工具"
我们这一代知识分子,大多是扮演了一个工具的角色。我们的工作几乎都是为了某种政治目的而为的。实际上,这种情况可以有两种情况,其一,个人的信仰与这种政治的目的性有一致的地方。其二,个人的信仰与政治的目的性缺少一致性。通过我的一生的经历,我认为,纵然是为了信仰,也不能成为工具。更不能成为打击别人的工具。人是一种有思想的动物。他应该能够把他的理想、期待和思考融入于自己的工作中。当然,每个人都要受到环境和条件的限制。不能完全率意而为,但必须尽其所能。比如,在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期,国家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这时,我们的最大任务就是配合法制建设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但是,学者的任务也不仅仅如此。他还应该为社会,为学术本身提供更多的知识素材。正是基于这种主张,我把德沃金介绍了过来。 当时,德沃金的思想还没有现在这么流行。在我国,"一切听党的话"还是一种意识主流。即使在美国本土,德沃金的理论也受到许多非议。但我认为,这种理论为现代社会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是一种新兴的法学理论。同时,我认为,学者的工作过程也应该是他最好的思考过程。比如,在我翻译《君主论》的时候,我也对许多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思考。马基雅弗利关于"人民的统治"和"人性恶"的有关论述使我对文化大革命的许多问题进行了反思。做为一个法律研究者,我们有责任为社会提供关于法律的知识。但是,也应该告诉人们,法律是有自身的局限性的,它不是万能的,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所以,我认为,在一个社会中,遵守法律很重要,坚持自己的信仰也很重要。但这些还是不够的,而应该坚持自身的道德准则。道德对于一个社会是很重要的。任何社会也不能只依凭法律进行完善的治理。而反诸知识分子自身而言,做为一个知识分子,必须加强自身的修养,必须形成一种良好的学风,必须成为一个会思想的人。维特根斯坦说:思想是有意义的语句。从逻辑上而言,有思想的人就应该为有意义的事。做为学者,他的工作的意义就在于向社会提供有意义的知识。
"我了解两个世界,亲身体会了两个时代、两种社会、两种法律"
1949年初,我获得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奖学金,但由于新中国的建立而没有成行。1981年,我做为粉碎"四人帮"以后第一批出国进行学术交流的法学学者到加拿大进行学术访问。当时,接待我们的一个大学校长是是耶鲁法学院的毕业生。他把我的情况告知了耶鲁大学,耶鲁方面核实了情况后与我联系,希望我在三十余年之后到耶鲁去访问,并对我未能到耶鲁大学法学院表示遗憾。我回答说,虽然这是一种遗憾,但我并不感到后悔。因为,从一个人的一生而言,我也有感到幸运的地方。这就是,我了解了两个世界,亲身体会了两个时代、两种社会、两种法律。做为一个中国的法律工作者,我感到自己担负着一种使命。我要尽我的力量把外国最好的法律制度和先进的思想介绍进来。在50年代,为了配合新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我一方面将恩格斯关于宪法(主要是关于英国宪法)的有关论述进行了研究和介绍。另一方面,在五、六十年代翻译了十余个国家的宪法。其中即包括亚非拉国家的宪法,也包括一些西方国家的西方。出版有《世界宪法汇编》。在八十年代初,又翻译并详细注释了《人和公民权利宣言》、《日本国宪法》、《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比较法曾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法学研究方法,受到过激烈的批判,但我认为,这是一种有效的研究方法,所以我有目的性地介绍了一批有关比较法的文章,包括:《比较法概说-论比较法的性质及其效用》、(法)罗朗.威勒《马克思主义和比较法》、《不同的经济制度与比较法》、《国家豁免法的新发展-美、英、西德立法、判例与国际法的比较》、《比较法在立法上的运用》; 在1985年,我翻译了美国S.温伯格的《论美国的法律文化》 ,这大概是国内所见关于"法律文化"的第一篇文章;了解世界上法学和政治学的经典著述,是创立我们自己的法理学的必要途径,在这方面,我为商务印书馆翻译了马基雅弗利的《君主论》,翻译介绍了《富勒教授的法理学和在美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哲学》 、耶林的《权利斗争论》 ,等法理学经典。应该提到的是,《法学译丛》在粉碎"四人帮"以后的一段时间中,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全体同仁的努力,为法学界提供了许多有关的资料。
除以上提及的成果外,潘汉典先生还在许多领域中翻译介绍了外国的法律制度和理论,这在当时对于整个法律界都是最重要的知识来源,我们每个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人都曾从中获益甚多。以下列举的只是潘汉典在改革开放最初几年里在《法学译丛》上刊载的一些译作:《美国法的结构》(1982 年第二期)、《英国"依循判例"理论与实践的发展》(83年第二期)、《三权分立的基本原理:分离与分配》(1983年第三期 )、《美国司法责任论》(1983年第四期)、《美国司法部门现状》(1985年第五期)、《伊斯兰法概说》(1984年第三期)、《法律信息自动化与英国法学教育》(1984年第四期)、《法律与合法行为范围》(1981年第一期)、《南斯拉夫律师职业及其它法律帮助方式》(1981年第一期)、《(美国)情报自由法》(1981年第一期)、《西欧的犯罪趋势和预防犯罪的战略》(1981年第三期)、《亚洲各国犯罪趋势和预防犯罪战略》(1981年第六期)、《法系样式论》(1985年第四期)、《社会聚合力与法律危机》(1985年第六期)、《马克思主义与法的分析》(1986年二、三期)、《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与法律秩序》(1986年第五、六期)、《南斯拉夫检察制度》(1979年第二期),等等。
"中国法的文艺复兴"
我致力于介绍和翻译有关国外法律和法学理论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使它们能够为建立我们国家的良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学体系提供有用的帮助。在加拿大进行学术访问时,我曾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法的文艺复兴"的讲演。我认为,在新的时代中,中国法必将迎来它的复兴。我们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国家、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法律必将象涅槃的凤凰一样得到新生。因为中国的固有文化不但历史悠久,而且是相当优秀的。就中国历史上的法律而言,在特定的时代中也是很好的法律。这是古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但在我们的时代中,又必须对它加以必要的改造。耶林曾说过一句很有见地的话,大意是:学习并运用外国的法律,并不涉及到所谓国格的问题,重要的是能够为我所用。在现实中,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学体系、法律教学都有着各种各样的欠缺和不足。我们必须通过学习外国的先进的制度和思想对其加以改造。比如: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法院的判决书的制作就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地方,在它的判决书中,不但要说明导致判决作出的根据,也要列举不同的意见,而这种不同的意见在以后往往被证明是正确的意见。美国著名的法学界霍姆斯的许多思想和见解,就是通过这种不同意见的方式流传下来的。我们的法学教育也严重存在着脱离实际的问题。法律是一种只有运作才有意义的东西,必须向学生提供实际操作法律的知识,才是真正使他们理解法律的方法。我们的法学工作者应该怀有一种使命感,必须有严谨的学风,要重视新的知识,要积极地学习世界各国的先进的法学理论,要通过思考来更新我们的知识。同时,要尊重我们固有的法律文化,要以独立的精神进行思考。
结束了对潘汉典先生的访问,我的心中充满了一种感动。一百年前,张之洞在《劝学篇》中写道:国家之存亡亦存乎士而已矣。我以为,今天的访谈是对这句话的一个恰当注解。
法国的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克洛德.西蒙称:他七十有二,历经人世艰难,然而,并没有发现任何意义。还有一个哲人说:要是世界有什么意义,除了世界本身存在,其意义就在于无意义可言。这些都是无比精巧的言辞,但我们不能轻易相信它们。因为我们看到,即使世界上曾有过残酷的战争,即使我们的国家曾有过文化的浩劫,即使我们仍处于纷乱的社会变迁中,我们都可以通过知识寻找到回归文明之路。
李鸿章曾言:"古今雄伟非常之端,往往轫于书生忧患之所得。"这大概就是知识分子之所以能够承担社会良心这个重任之非凡的意义所在吧。
访问者:高旭晨
时间:2001年3月26日
地点:潘汉典先生的"小书斋"
我们应该对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接受高等教育的那一代前辈学者抱有很高的敬意,因为我们在不同程度上都是他们辛勤劳作的受惠者,是他们的工作为我们的学科体系提供了必要的支点。他们大都具有扎实的功底和良好的人品。但他们究竟依凭什么来创建和发展新学的体系和学科?他们做为个人为什么选择自己的学科?或仅仅是被选择?他们是在什么样的生活背景和知识背景下构造自己知识领域的?他们对于自己的知识成果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和后果是如何看待的?他们接受过什么样的知识?他们最愿意接受什么样的知识?他们在时代变迁过程中所经历的思想转变有那哪些?最重要的是什么?他们如何看待自己的思想和研究领域?做为一个学者,他们如何认识自己的影响力?(狭义与广义)他们如何评价前辈学者?如何评价同辈学者?如何评价晚辈学者?他们是为了一种"价值"而生存、学习和工作吗?他们做为一个法学家的责任是什么?
带着这种种问题,我拜见了著名的法学家、翻译家潘汉典先生。潘汉典先生如大多数中国知识分字一样,儒雅而和蔼;他的书斋如大多数中国知识分子的一样,虽然略显窄小但颇雅致。在几幅字画的上方悬着一方题款为"郑燮板桥"的木匾,上书:小书斋。就在这间小书斋中,潘汉典先生接受了我的访谈。
我的祖上,可以说是书香门第。我的祖父是前清的进士,他虽然没有担任过很高的官职,最高也不过五品。但他学问很好,并且热心新政,接受了许多新学的思想。我的姑丈曾是前清的榜眼,也是一时翘楚。民国时,他在清华大学中任教。我的父亲是广东法政学堂第一期的毕业生。他与老一代中国知识分子一样,也对学问很感兴趣。家里有许多藏书,这使我有机会在很小的时候,就打下了比较好的国学根底。
在潘汉典先生身上,至今仍保留着许多中国传统文人的遗韵。他的书斋素洁、典雅。在他的藏书中,有许多是文学作品,其中即有中国的古典诗词和文集,也有各种文字的外国文学作品,如:莎士比亚全集和哥德全集。而且潘先生对音乐和书画也很在行。在访谈结束后,他和我谈了关于绘画的一些见解。比如谈到时下在书画界正在争论中的关于"笔墨等于零" 的问题。他说:在现代社会中,已不再有任何人能所谓"开天辟地"了。任何艺术形式、任何学术的发展都不能脱离自己的传统,都是在传统的根基上发展起来的。抽去了传统,而从零开始往往是没有意义的。他以毕加索为例来说明他的观点。他说:"毕加索的绘画虽然看来是很新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它是在西方绘画的基本技巧和理念上发展起来的。任何没有根基的所谓创新都缺乏说服力。"
我的父亲从广东法政学堂毕业后,曾担任过政府的检察官。后来做律师。他在职业上很成功,曾被选为律师公会的主席。他是个具有正义感的知识分子,经常免费为穷苦的当事人打官司,从而深受人们的爱戴。我记得小时候和父亲一起出门的时候,曾有人当街向父亲跪谢。那时,做律师本是一种收入可观的职业。但当父亲去世的时候,家里却几乎没有足够的钱为父亲办后事。还是父亲曾经资助过的当事人,自发地为我家捐助了一副上乘的棺材。虽然父亲去世的时候我只有十三岁,但他的人格对我的一生影响极大。他让我在一生中都关注下层人民的生活状况,都在努力试图为他们找出摆脱贫困的方法。同时也让我认识到金钱并不能说明一个人的价值和成就。只要你能够对别人付出爱和关怀,一定能够得到回报。正象一句西谚所说的:仁慈比正义的范围更广泛。同时,他的人生态度也决定了我的政治信仰和生活道路。
我一生坚持一种信念,这就是,一个人应该象我的父亲一样,可以缺少钱财。但应该尽力去帮助别人,能够痛快为人,尽自己的心意去生活。所以,我在光华大学教书时,由于还有在银行的一份工作,我把所有的教书的收入(每小时4元)都拿出来,让学校去赞助比较困难的学生。1951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想调我到那里去工作。当时,我在上海的大学中任副教授,而且在一家银行中兼职,收入比较可观,工资每月200多元;而到北京大学只能做讲师,工资只有80多元。但我对北京大学的哲学系的先生们十分景仰,愿意有机会向他们讨教,所以并没有过多地考虑经济上的损失,很痛快地到了北大。
从小学到高中,我的学业都是在广州培正学校完成的。我一生都十分感激我的母校所给予我的教育,它决定了我的一生,为我的学术生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培正学校一所教会学校,与其他教会学校不同的是,它是由中国本地的基督教徒募捐兴建的。所以它与那些由外国人建立的学校有很大的不同,那时的一般的教会学校,都反对拜孔子。而培正学校,却秉承了中国文化的传统,学生们也要参拜孔圣人。它的课程设置中即有西学的内容,数理化等等,也有传统中学的内容,如四书五经。此外,学校还很重视学生素质的全面培养,设有体育、音乐和艺术方面的课程。著名的音乐家冼星海先生就曾在此任教。学校中的教员,许多是从国外学成回来的培正学校毕业生。几乎所有的西学课程都是用英文教授的。
培正学校为国家培养了许多的人才,现在,在世界各地,有五十多个培正学校的联谊会。著名的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崔琦就是培正学校的毕业生。此外,还有许多的著名学者,如菲尔兹奖(被誉为数学界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丘成桐、哈佛大学数学系主任的萧荫堂,等等。当我上到高中一年级的时候,抗日战争爆发了,我们家的家境更为恶化,几乎没有钱供我上学。我的母亲是借钱供我都完高中课程的。当然,我也没有辜负妈妈对我的期望,在毕业的时候,我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并获得了学业最优的奖章,这让我的母亲很高兴。
在潘先生家中的书橱中,这个做工精致的"学业最优毕业生"奖章至今被摆放在一个最明显的位置上。
我小的时候,国家积贫积弱的状况,使那一代的知识分子深感痛苦。国家主权的沦丧,传统文化面临的巨大冲击。逼迫人们去寻求国家的自强之路。他们往往会选择最为直接的方式和途径。比如当时出国学习的人,多选择实用的科学领域,如机械制造、医学、工程,等等。我的父亲虽然是一个律师,但他常常对我说:你长大后,不要学法律,不要做律师,我要送你去日本上士官学校。学校军事,使中国不受外国的欺辱。但为什么后来我还是学了法律呢?因为父亲去世后,家境日见贫寒,加之抗日战争开始后,到日本去学习军事肯定是不可能了。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受到我的一个中学老师的影响。他是我们的英语教员,曾在美国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他向我们讲述了很多有关美国法院和法官的情况。他告诉我们,在美国,法院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在国家实行有效管理的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法官通过判决可以坚持社会正义、主张人权、可以抑制腐败。法律对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不亚于军事的作用。他的言谈对我影响很大,大概正是他的影响,是我下定决心去学习法律的重要原因。
从培正学校毕业后,我本可以被保送进入燕京大学。但当时北平已被日寇占据,所以我没有能够按照自然的途径进入大学。当时,我们家的经济状况很不好,根本没有力量供我上大学。正在我们处于一种艰难的境况时,一个香港的出口商(也是我父亲过去的一个当事人),找到我。他对我说:"你的父亲曾经无私地帮助过我,没有他,就没有我的今天。我愿意完全无条件地供你上大学,只有你能够学有所成,以后能够报效国家,就是对得起你的父亲,也就对得起我了。"他让我到上海去,他的儿子在那里做证券商,他说无论书费、学费和生活上一切费用都由他承担。这样,1940年,我进入了上海的东吴大学。当时,法律系的主任是费青先生(费孝通先生的胞兄),正是他的努力,使东吴大学法律系,即使在抗战期间的困难条件下也维持了正常的教学。费青先生在我的一生中给予我许多的帮助和提携,我十分感激他。
东吴大学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双轨制的教学方式。不但有中国法的内容,也设置了有关普通法的几乎所有课程。并且,普通法的课程都是用英文讲授的。同时,它十分重视对于掌握外国语的培养。我在大学期间,除了学到了法学的基本知识以外,还学习了德语、法语和日语。东吴大学的法学教学是很有特点的,它非常重视用判例做为教学的素材。这使学生能够更深刻地了解法律的运作过程,而不是只是在法条的层面上理解法律。
1944年,大学毕业后,一位老师推荐我到一家银行工作,主要是处理一些关于信托等内容的法律业务。1946年,我又考回东吴大学读研究生。这时,我认为抗战胜利后,重建国家的经济是十分紧要的任务,从而,我选择的论文题目是"六国公司法比较研究",但实际上,我的研究兴趣主要还是法理学,我思考的主要问题是在中国如何进行必要的法律变革,使法律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中得到有效的运行。
在我小的时候,国家很混乱。我那时就想,长大后用我的知识对国家有所贡献。我衷心拥护国民党领导的国民革命。那时,我们经常唱的歌曲是:打倒列强,除军阀;国民革命成功,齐奋斗,齐奋斗。当我上大学的时候,正值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的一系列政策使我感到不满,许多的国民党人在国家危难的时候,只顾自己的利益,发国难财。特别是抗战刚胜利的时候,本来,我们对于中国的前途充满了幻想,认为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的大国,那时曾有所谓ABC之称,即美国、英国和中国。但现实的状况打破了这种幻想,国民党政权的腐败已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社会处于极为混乱的局面。这时,我们开始对国民党失去信心。而把希望寄托于新兴的苏联。在此以前,我虽然对马克思主义还不了解,但已经读过瞿秋白的《俄乡记行》,它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我对这个全新的国家十分向往,这是一种对新世界的向往。上大学期间,我们常常到苏联使馆宣传处门口看那里的宣传栏。在那里,有一张世界地图,我们十分关心红旗已经插到什么地方了。大学的毕业论文,我做的题目是关于俄罗斯刑法和劳动改造法的。我使用的材料大多是日文和德文的。当时,日本早稻田大学的一个教授编了一本《马克思、恩格斯论法律》的书,它很完整地把《马恩全集》中有关法律的论述摘录出来。这部书对我影响很大。当时,我也比较系统地了解了西方的各种法学流派的基本观点。但我认为它们都比较散落,只是从某种角度探究法律的现象和运行,而没有象马克思和恩格斯那样全面地对法律进行说明。马恩用政治、经济的观点全面地对法律进行的深刻论述的确使我有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这种对马克思主义的认同感使我在以后能很自觉地融入建设新中国的工作中。解放后,我到北京大学工作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有机会参加土地改革。那时,土地改革对于我来说,不只是一项工作,不是一种运动,而是一种事业。我认为,中国的农民实在太苦了,他们的境遇让人同情,我觉得有责任为他们做些事情,我很愿意为改变中国农民的贫困状况出一些力。
现在,我越来越认识到,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做为一种教条来对待。而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它,用积极的态度来对待它。实际上,马克思主义本身就坚持不迷信任何事物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而恩格斯在晚年对《共产党宣言》都有所修改,他的其他的晚年的著作,也对前期的思想有较大的修正。所以,我认为,仅从学术方法上而言,必须一定坚持自由的精神和怀疑的态度。我十分钦佩的一个古代的学者是王充,他的论学态度就是一种质疑的态度。孔孟之道可以被质疑,其他的东西也可以被质疑。
我们这一代知识分子,大多是扮演了一个工具的角色。我们的工作几乎都是为了某种政治目的而为的。实际上,这种情况可以有两种情况,其一,个人的信仰与这种政治的目的性有一致的地方。其二,个人的信仰与政治的目的性缺少一致性。通过我的一生的经历,我认为,纵然是为了信仰,也不能成为工具。更不能成为打击别人的工具。人是一种有思想的动物。他应该能够把他的理想、期待和思考融入于自己的工作中。当然,每个人都要受到环境和条件的限制。不能完全率意而为,但必须尽其所能。比如,在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期,国家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这时,我们的最大任务就是配合法制建设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但是,学者的任务也不仅仅如此。他还应该为社会,为学术本身提供更多的知识素材。正是基于这种主张,我把德沃金介绍了过来。 当时,德沃金的思想还没有现在这么流行。在我国,"一切听党的话"还是一种意识主流。即使在美国本土,德沃金的理论也受到许多非议。但我认为,这种理论为现代社会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是一种新兴的法学理论。同时,我认为,学者的工作过程也应该是他最好的思考过程。比如,在我翻译《君主论》的时候,我也对许多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思考。马基雅弗利关于"人民的统治"和"人性恶"的有关论述使我对文化大革命的许多问题进行了反思。做为一个法律研究者,我们有责任为社会提供关于法律的知识。但是,也应该告诉人们,法律是有自身的局限性的,它不是万能的,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所以,我认为,在一个社会中,遵守法律很重要,坚持自己的信仰也很重要。但这些还是不够的,而应该坚持自身的道德准则。道德对于一个社会是很重要的。任何社会也不能只依凭法律进行完善的治理。而反诸知识分子自身而言,做为一个知识分子,必须加强自身的修养,必须形成一种良好的学风,必须成为一个会思想的人。维特根斯坦说:思想是有意义的语句。从逻辑上而言,有思想的人就应该为有意义的事。做为学者,他的工作的意义就在于向社会提供有意义的知识。
1949年初,我获得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奖学金,但由于新中国的建立而没有成行。1981年,我做为粉碎"四人帮"以后第一批出国进行学术交流的法学学者到加拿大进行学术访问。当时,接待我们的一个大学校长是是耶鲁法学院的毕业生。他把我的情况告知了耶鲁大学,耶鲁方面核实了情况后与我联系,希望我在三十余年之后到耶鲁去访问,并对我未能到耶鲁大学法学院表示遗憾。我回答说,虽然这是一种遗憾,但我并不感到后悔。因为,从一个人的一生而言,我也有感到幸运的地方。这就是,我了解了两个世界,亲身体会了两个时代、两种社会、两种法律。做为一个中国的法律工作者,我感到自己担负着一种使命。我要尽我的力量把外国最好的法律制度和先进的思想介绍进来。在50年代,为了配合新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我一方面将恩格斯关于宪法(主要是关于英国宪法)的有关论述进行了研究和介绍。另一方面,在五、六十年代翻译了十余个国家的宪法。其中即包括亚非拉国家的宪法,也包括一些西方国家的西方。出版有《世界宪法汇编》。在八十年代初,又翻译并详细注释了《人和公民权利宣言》、《日本国宪法》、《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比较法曾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法学研究方法,受到过激烈的批判,但我认为,这是一种有效的研究方法,所以我有目的性地介绍了一批有关比较法的文章,包括:《比较法概说-论比较法的性质及其效用》、(法)罗朗.威勒《马克思主义和比较法》、《不同的经济制度与比较法》、《国家豁免法的新发展-美、英、西德立法、判例与国际法的比较》、《比较法在立法上的运用》; 在1985年,我翻译了美国S.温伯格的《论美国的法律文化》 ,这大概是国内所见关于"法律文化"的第一篇文章;了解世界上法学和政治学的经典著述,是创立我们自己的法理学的必要途径,在这方面,我为商务印书馆翻译了马基雅弗利的《君主论》,翻译介绍了《富勒教授的法理学和在美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哲学》 、耶林的《权利斗争论》 ,等法理学经典。应该提到的是,《法学译丛》在粉碎"四人帮"以后的一段时间中,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全体同仁的努力,为法学界提供了许多有关的资料。
除以上提及的成果外,潘汉典先生还在许多领域中翻译介绍了外国的法律制度和理论,这在当时对于整个法律界都是最重要的知识来源,我们每个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人都曾从中获益甚多。以下列举的只是潘汉典在改革开放最初几年里在《法学译丛》上刊载的一些译作:《美国法的结构》(1982 年第二期)、《英国"依循判例"理论与实践的发展》(83年第二期)、《三权分立的基本原理:分离与分配》(1983年第三期 )、《美国司法责任论》(1983年第四期)、《美国司法部门现状》(1985年第五期)、《伊斯兰法概说》(1984年第三期)、《法律信息自动化与英国法学教育》(1984年第四期)、《法律与合法行为范围》(1981年第一期)、《南斯拉夫律师职业及其它法律帮助方式》(1981年第一期)、《(美国)情报自由法》(1981年第一期)、《西欧的犯罪趋势和预防犯罪的战略》(1981年第三期)、《亚洲各国犯罪趋势和预防犯罪战略》(1981年第六期)、《法系样式论》(1985年第四期)、《社会聚合力与法律危机》(1985年第六期)、《马克思主义与法的分析》(1986年二、三期)、《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与法律秩序》(1986年第五、六期)、《南斯拉夫检察制度》(1979年第二期),等等。
我致力于介绍和翻译有关国外法律和法学理论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使它们能够为建立我们国家的良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学体系提供有用的帮助。在加拿大进行学术访问时,我曾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法的文艺复兴"的讲演。我认为,在新的时代中,中国法必将迎来它的复兴。我们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国家、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法律必将象涅槃的凤凰一样得到新生。因为中国的固有文化不但历史悠久,而且是相当优秀的。就中国历史上的法律而言,在特定的时代中也是很好的法律。这是古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但在我们的时代中,又必须对它加以必要的改造。耶林曾说过一句很有见地的话,大意是:学习并运用外国的法律,并不涉及到所谓国格的问题,重要的是能够为我所用。在现实中,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学体系、法律教学都有着各种各样的欠缺和不足。我们必须通过学习外国的先进的制度和思想对其加以改造。比如: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法院的判决书的制作就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地方,在它的判决书中,不但要说明导致判决作出的根据,也要列举不同的意见,而这种不同的意见在以后往往被证明是正确的意见。美国著名的法学界霍姆斯的许多思想和见解,就是通过这种不同意见的方式流传下来的。我们的法学教育也严重存在着脱离实际的问题。法律是一种只有运作才有意义的东西,必须向学生提供实际操作法律的知识,才是真正使他们理解法律的方法。我们的法学工作者应该怀有一种使命感,必须有严谨的学风,要重视新的知识,要积极地学习世界各国的先进的法学理论,要通过思考来更新我们的知识。同时,要尊重我们固有的法律文化,要以独立的精神进行思考。
结束了对潘汉典先生的访问,我的心中充满了一种感动。一百年前,张之洞在《劝学篇》中写道:国家之存亡亦存乎士而已矣。我以为,今天的访谈是对这句话的一个恰当注解。
法国的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克洛德.西蒙称:他七十有二,历经人世艰难,然而,并没有发现任何意义。还有一个哲人说:要是世界有什么意义,除了世界本身存在,其意义就在于无意义可言。这些都是无比精巧的言辞,但我们不能轻易相信它们。因为我们看到,即使世界上曾有过残酷的战争,即使我们的国家曾有过文化的浩劫,即使我们仍处于纷乱的社会变迁中,我们都可以通过知识寻找到回归文明之路。
李鸿章曾言:"古今雄伟非常之端,往往轫于书生忧患之所得。"这大概就是知识分子之所以能够承担社会良心这个重任之非凡的意义所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