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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案例的经典力作——评赵维田主编《美国——对某些虾及虾制品的进口限制案》
——评赵维田主编《美国——对某些虾及虾制品的进口限制案》
刘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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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国际法学家赵维田教授主编的《美国——对某些虾及虾制品的进口限制案》一书终于付梓出版了,这是赵老继2000年出版的著名的《世贸组织法律制度》一书后,以近八旬高龄完成的又一部力作。该书的出版对于我国作为WTO新成员,运用WTO法律维护对外贸易利益的实践以及法学界对WTO法律的理论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该书立足于WTO上诉机构对美国——对某些虾及虾制品的进口限制案(由于本案中主要涉及美国《濒危物种法》中为保护海龟而限制海虾进口的相关条款是否合法的问题,因此学界一般称本案为“海龟案”,本文也沿用此称)的最终裁决,在保留该裁决英文文本的基础上不但将该案的正式英文文本全部翻译成中文,而且在本书的开头介绍了本案发生的历史背景,并在本书结尾对WTO上诉机构对本案的最终裁决进行了十分精辟的分析和评述,可谓画龙点睛之笔。
    
    众所周知,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学界对WTO法律制度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某些领域还远未深入,实践部门对该法的运用也未达到得心就手的程度,那么在熟悉WTO法律文件的同时通过对WTO解决争端机构已经裁决的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无疑对于我们科学地理解WTO法、运用WTO法维护我国的正当贸易利益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很可惜,在本书出版之前,我们还很少见到对WTO经典案例原汁原味的中文翻译,书店里仅见的几本案例选编停留在只言片语的介绍,科学价值还有待商榷,当然翻译本身是一件十分困难的工作,由于中文在WTO文件中不是正式语言[01],而对法律、英语二者兼通的人又很少,因此这种现象出现就不足为奇了。
    
    通观本书,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令人注目:首先,将WTO专家组对“海龟案”的裁决以及上诉机构的最终裁决予以全面地、科学、准确的翻译,可谓“原汁原味”。我们知道,法律作为一门专业对于事实描述准确性及对法律本身理解以及逻辑性要求都是很高的,任何一点差错都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利,这一点对于我们掌握和运用非中文文本的WTO法律文件就显得更为重要,正如赵老此前多次指出的那样,国内许多著作乃至一些政府部门的出版物存在许多翻译上的错误,而“一字之差就可能引起该条款规则面目全非的后果,”[02]如最惠国待遇条款中英文原文的“Originating in ”的本意系“原产于”而并非一些出版物所称的“来自于”,殊不知“原产地规则”是WTO法律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具有很现实的法律意义,又如,GATT1994第17条中的“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大都被译成“国营贸易企业”,而其真正含义是“国家专控产品经营单位”,不仅包括企业或私人企业,也包括政府有关机构或单位。这点在1948年向哈瓦那会议提交的报告里有过说明,[03]如果仅仅理解为国家经营企业显然与条文本意大相竟庭,凡此种种,不胜枚举,可谓贻害无穷。
    
    WTO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对“海龟案”的裁决不但包括当事各方提交的大量的所谓科学证据,而且还包括专家组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聘请的5位专家就本案所涉专业问题发表的长篇评述,内容大多为生物学、海洋学、地质学以及生物科技等多方面的自然科学,翻译这些专用词汇对于一名社科学者来讲困难是难以想像的,但本书作者不但对这些专业领域的内容全文照翻,而且科学、准确,令人毫无生疏之感,俨然出自内行之手,而这种做法对读者全面了解本案全貌以及深入研究裁决中的法律问题无疑具有很大帮助。
    
    作者在翻译中对本案裁决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准确把握可谓游刃有余,毫无晦涩之感,法言法语简洁流畅,即使是不熟悉国际法的人读起来也会颇感亲切,充分显示了作者纯熟、扎实的法律功底以及语言方面的高超技能。
    
    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和归宿,杰克逊教授曾指出:“规则取向的方法,尤其是在处理国际经济事件时,拥有很多政策优势。这种方法使争议方的注意力集中在规则上,集中在预测一个中立的仲裁庭可能会就有关规则是否被遵守得出什么样的结论上。这反过来使争议方更加仔细地关注这个条约制度的规则,这样将导致更大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对国际事务至关重要,尤其是对有几百万企业家参与的、受分散决策的市场导向原则驱动的经济事务更是如此。这些企业家需要一定的可预见性和指导,以便作出合适而高效的投资和市场开发决定。”[04]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具体案例作出的裁决从实践的角度提高了WTO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就“海龟案”来讲,WTO上诉机构的裁决对于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的法律含义,以及条约解释规则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的正确适用都具有非常有益的帮助。本书作者在对本案裁决的评论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上诉机构对该案的裁决,在WTO法律制度上有两个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者是用司法解释解决立法难题,即协调贸易规则与环保需要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开辟了一条独特的道路;再者,用司法解释把WTO规则与国际法沟通联结起来,还WTO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学科的本来面目,从而为WTO法学开辟了丰富与无限的前景。除此之外,对DSU解决争端程序中要不要接受“法庭之友”一节,上诉机构也提出了有价值的主张”。[05]一句话,上诉机构该案的裁决对于贯彻WTO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规则取向”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这种“规则取向”是本书作者在翻译及评论本案裁决中一以贯之的特色之一。
    
    环境保护与WTO贸易自由化之间的矛盾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始终是WTO成员方共同面临的难题,处理不好,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就会两败俱伤,这当然不是WTO所追求的目标。由于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规定的过于笼统和宽泛,而且其制定时所处的背景已经时过境迁,在当今环保主义盛行的情况下如何把握第20条就成为困绕WTO学者以及各成员方决策者的一件头痛之事,由于WTO规则修改牵持到复杂的条约法程序以及各国的国内宪法程序,动一发而及全身,根据新的发展情况修改或完善某项已显不济的规则是件极为困难的事情,因此,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具体案例时所体现出的“司法造法”功能就显得异常重要了,虽然WTO《争端解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条第2款规定了DSB的各项建议与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涵盖协议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似乎否定了WTO判例法的功能,但正如本书作者指出的那样:“WTO司法实践中证明原属普遍法系的先例原则,实际正在WTO法律制度中逐渐生根发芽。凡GATT/WTO好的判例,具有充分说服力者,仍会被以后判案所遵循。”[06]WTO上诉机构对“海龟案”的最终裁决确立了在运用GATT第20条g项环保规则从宽解释的原则,认定美国《濒危物种法》609条款符合第20条9项的规定,作出了有利于环境保护政策的倾向性解释无疑具有司法造法的效果。
    
    条约解释规则在“海龟案”中的充分、合理地运用显示了本案上诉机构对国际法、国际条约法的深刻理解和近乎完美的诠释,分析、点评上诉机构在本案裁决中的条约解释是本书的又一大特色。DUS第3条“总则”的第2款有段著名的规定:“用国际公法对解释的习惯规则,来阐明这些[涵盖]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这一规定不但赋予了WTO法的国际法归宿,而且“使一般国际法这个内容富有的‘水库’的水源,能汩汩不断地流入WTO法之中,使之成为解释、理解与发展WTO法用之不竭的‘法律渊源’。”(本书作者语)[07]法律规则虽然简单、明了,但实际运用却困难重重,这不仅源于GATT初期专家组系由不熟悉国际条约法的外交官、经济学家组成,而且即便是WTO成立后法律专家掌控DSU的过程中也因对条约解释规则的理解不同而争论不休,更何况WTO法是一部恢宏浩大的法典(或条约集),对每一个规则的运用大多都涉及对规则的解释问题,因此,在WTO审判案例中,条约解释就成为一项必备的,而且需要专家组、上诉机构熟练运用的重要法律推理手段,本案上诉机构对GATT1994第20条的解释可谓炉火纯青、字字珠玑,不但贯彻了条约法中“按其词语在上下文中所具有的正常含义,参照条约目的与宗旨,诚信地予以解释”[08]这一重要原则,充分结合《建立WTO协定》的“宗旨和目标”、GATT1994第20条的引言以及该条g项的规定,统盘考虑、善意解释,而且在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3(C)规定的“一般国际法规则”上使出浑身解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一大批非WTO国际条约在本案的条约解释中匀派上了用场,运用得恰如其分。上诉机构在运用国际法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了全面解释后,得出了美国《濒危物种法》第609条本身虽符合第20条(g)项规定,但其具体实施方法却违反了第20条引言的结论,裁决美国败诉,本案裁决书的法律部分被公认为是一部经典的国际法著作。
    
    总之,本书不论是在WTO裁决书的翻译方面还是作者对本案的精彩点评方面都充分展示出作者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专业水平,作者在其先期著作《世贸组织法律制度》中所体现的独特的语言驾驶能力、文字锤练能力均在本书中发挥得淋漓尽致,本书确实是一部难得的法律著作,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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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见《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十六条“杂项规定”。
    
    [02] 见赵维田著《世留组织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77页。
    
    [03] 同上注,第197页。
    
    [04] 张玉卿专泽,(美)约翰·H·杰克逊著:《GATT/WTO法理与实践》,新华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37页。
    
    [05] 见赵维田主编〈美国——对某些虾及虾制品的进口限制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046页。
    
    [06] 见赵维田主编〈美国——对某些虾及虾制品的进口限制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048页。
    
    [07] 见赵维田主编〈美国——对某些虾及虾制品的进口限制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049页。
    
    [08] 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