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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贸易自由化——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律制度的基石
——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律制度的基石
刘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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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贸易自由化 GATT/WTO 新保守主义
    
    内容摘要:
    
    最近一段时期,国际贸易领域保护主义有所抬头,2006年多哈回合失败,中美、中欧等具全球影响的贸易体之间的贸易摩擦频仍,WTO多边贸易体系及其法律制度受到西方某些学者的严重质疑,这些现象都说明战后确立的贸易自由化政策以及以贸易自由化为基石的WTO多边贸易体制正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其建立的法律制度势必也将受到冲击。在这种大背景下,本文作者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宏观角度深入分析了当前国际贸易领域中贸易自由化政策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考察了贸易自由化理论的历史以及十九世纪第一次贸易自由化浪潮,深刻总结了20世纪30年代贸易自由化政策被废弃后国际社会所经历的惨痛教训,回顾了二战后倡导贸易自由化的GATT多边贸易体制诞生的背景、发展历程以及WTO成立的重大意义,指出以贸易自由化为指导思想的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律制度对全球经济已经做出巨大贡献。同时,本文深刻分析了新保护主义的成因、背景以及特点,认为多边贸易体制正面临危机,我们必须加深对贸易自由化政策的科学认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反击新保护主义对贸易自由化的冲击。在当前国际贸易形势复杂、多变,贸易保护主义日益猖獗的严峻形势下,中国应当承担起作为贸易大国的责任,旗帜鲜明地捍卫贸易自由化、反对保护主义,世界各国负责任的政治家和学者也应当审时度势,从造福于全世界人民的目标出发,尽早遏制保护主义势头,避免重蹈历史覆辙。现阶段,WTO各成员方应当尽快恢复多哈回合谈判,推动贸易自由化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律制度在新的千年里稳步发展。国际贸易大发展的实践证明并将继续证明,贸易自由化是人类通向和平与繁荣的光明大道。
    
    近些年来,国际贸易领域保护主义暗流涌动,战后确立的贸易自由化多边贸易体制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2006年WTO多哈回合谈判被迫宣布中止,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中美、中欧之间贸易关系摩擦不断。针对日益崛起的中国,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歧视性贸易措施和做法层出不穷。面对这种局面,著名国际法学者麦金尼斯和莫维塞西斯警告说:“自由贸易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政策的机构正处于一个转折关口。”[1]
    
    历史上,美、欧等西方国家都曾经是贸易自由化的倡导者和捍卫者,可是当他们面临新的国际形势、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以及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振兴时,他们的贸易政策却日趋保守,甚至逐渐充当起贸易自由化的掘墓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讽刺。西方一些有识之士对此曾经指出:“西方历来是自由贸易的捍卫者,因为自由贸易总是有利于经济最强大、最先进的国家,然而由于无法应对中国崛起带来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影响,西方可能会寻求保护,并设置保护主义壁垒。从某种意义上说,多哈回合失败是全球化终结的一次彩排。埋葬它的将是设计和宣扬它的美国和欧洲。”[2]在当前贸易自由化正处于举步维艰的严峻情势下,我们应当对贸易自由化政策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解读,对国际贸易在新的千年里能否稳定发展及其未来走向进行深入的理论思考。
    
    一、贸易自由化:指导思想面临空前危机?
    
    自18世纪后期伟大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原富论》(wealth of nations)中首倡贸易自由化以来,贸易自由化理论以及斯密的追随者大卫·李嘉图进一步发展了的比较优势论,经历了国际贸易百年实践的检验和洗礼,早已被公认为是国际贸易大发展的理论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贸易自由化成为国际经济秩序恢复与重建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以及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现代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基石。
    
    对于贸易自由化理论的历史地位和实践价值,德国著名经济法学家彼德斯曼教授曾经评价到:“今天,几乎没有任何经济政策能比贸易自由化的受期望性在经济学家以及事实上所有国家之间获得更大的共识:这个领域中的理性共识事实上是相当罕见的,至少在经济政策中的理性共识是如此;凯恩斯学派、货币主义者、所谓的供应学派,以及实际上所有其他的思想学派都就开放贸易的优点达成共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国家实践中,国际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也已经成为许多国际协定以及联合国决议所规定的、受到普遍承认的政策目标。GATT的前言宣称:贸易自由化和国际商务中歧视待遇的消除,能够在所有国家中实现一种更高的真实收入、更多的就业以及对资源的充分使用。尽管个人和国家来自贸易的收益有可能被不平等地分配,但每个贸易国都有可能通过依据其比较优势而参与对外贸易来改进其国内福利。”[3]彼得斯曼教授这番话高度概括了贸易自由化政策的理论地位和实践价值,堪称精辟。
    
    不可否认的是,贸易自由化的指导思想已成功地引领WTO多边贸易体制开创了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局面。1995年WTO成立,它秉承贸易自由化的指导思想,在全面继承GATT所形成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顺应时代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拓展了这一制度,十年来成就斐然,尽管还面临着种种巨大的困难和挑战,但人们没有理由否认它对全球经济发展所做出的卓越贡献。
    
    以原GATT/WTO总干事彼得·萨瑟兰和被誉为GATT之父的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约翰·杰克逊教授为代表的、当今世界上颇为著名的经济学家、法学家组成的WTO专家咨询委员会受WTO之邀,曾于2005年年初发表了著名的《WTO的未来》(十周年报告),该报告精辟地总结了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贸易组织的十年实践,对贸易自由化政策的重大贡献给予了积极评价,它鲜明地指出:“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自由贸易已经成为加强全球化的一个关键因素,这一点无疑是正确的……最终,WTO所展现的用以解释日益增长的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基本原理已经认为贸易有助于繁荣。显然,只要贸易自由化被确定为是一项有益的政策,那么致力于贸易自由化并作为其主要目标之一的WTO就会成为以提高全人类福利为目的而设计的国际性制度框架内的一部分”。[4]
    
    为保证贸易自由化的成功运行,以贸易自由化作为基本指导思想的GATT及其继任者WTO构建了一整套指导和规范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使之成为现代国际法中发展最快、最新、最富活力的门类。二战后,国际贸易突飞猛进的实践证明,以贸易自由化为基石的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对半个多世纪全球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这一贡献是应当载入人类史册的。[5]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积极履行入世承诺,恪守WTO法律规则,大力推进国内的各项改革和法治建设,5年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经济成就,为全球贸易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目前,中国业已成为位居世界第三的贸易大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地位举足轻重。可是,近年来,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一些国际上传统贸易大国或地区对中国的经济崛起似乎颇感不适,在对华贸易关系上采取了大量违背贸易自由化精神的歧视性措施和做法,如前不久发生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中美、中欧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案、欧盟针对中国鞋实施大规模反倾销以及老生常谈的所谓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等等。除此之外,美、欧等不断以知识产权保护、人民币汇率等问题向中国施压,所有这些都对中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
    
    实际上,中美、中欧之间不断增加的贸易摩擦以及针对中国所采取的各种歧视性措施之所以来势凶猛,这其中是有着深刻的国际政治和经济背景的,其中一个重要背景就是近一时期以来,在美国、欧盟内部出现了怀疑甚至反对贸易自由化的倾向[6],乃至已经形成一股思潮。
    
    西方出现的反对贸易自由化的倾向或思潮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和担忧,美国著名国际法学者麦金尼斯和他的同事莫维塞西斯曾于200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中撰文警告说:“自由贸易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政策的机构,正处于一个转折关口……反对者们认为(即反对贸易自由化)……WTO不仅会干涉成员按其认为最好的方式管理自己的事务的能力,而且还将置全世界人民于严重危险的境地”。[7]2006年年中,由于美、欧在农产品补贴以及开放市场政策上不肯做出让步,持续数年的WTO多哈回合谈判被迫宣告中止,WTO多边贸易体制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正面临着空前危机,甚至有人预言WTO将堕落成一般性的国际组织[8]。
    
    当前国际贸易领域出现的种种迹象表明,未来国际贸易何去何从正面临着历史性抉择,人们不禁要问:在新世纪里,贸易自由化之路是否还行得通?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WTO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律制度是否还应当得到尊重和维护?世界上各贸易大国在其中应当扮演何种角色?这些问题的确值得各国政治家和学者们深思。
    
    二、历史回顾:贸易自由化与十九世纪的第一次浪潮
    
    与处理国家之间政治关系的传统国际法不同,包括WTO法在内的处理各国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是以科学的经济理论为根据的。[9]各种经济理论、学说以及各国采取的贸易政策对于国际经济法、贸易法的产生和发展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从17世纪以来,伴随着国家主义的兴起,在传统贸易兴盛地区的欧洲,主导国际贸易领域的是所谓的重商主义(Mercantilism),即把积攒金银作为本国财富的储备手段,在贸易政策上追逐的目标是:奖励出口,限制进口以达到本国盈余,而贸易盈余和财富积累又是和国家的政治地位和权力紧密联系着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外贸易从一开始就是本国外交政策和活动的一部分。“迄今许多国家的贸易政策依然没有完全走出这种重商主义的阴影。”[10]直到18世纪后期,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原富论》中才批驳了重商主义的谬误和愚蠢,指出:“外国若能供给比我们制造者更廉价的货品,最好是购买他们的,作为我们自己行业生产的一部分。”为此,他大胆地主张:单方面地实行贸易自由化也是值得一国采取的获益政策,而不管别国采取什么样的贸易政策。
    
    斯密的这一主张现在看来都是很了不起的,彼德斯曼教授认为斯密的两大成就是,他论证了:重商主义错误地说明了“国家财富”,并将会使有关国家陷于贫困而不是走向富裕……使一个国家富裕的并不是金钱,而是生产资源的累积和有效率使用;后者是通过使一国公民的消费机会得以最大化的专业化和分工而实现的。贸易自由化跨越国界地扩大了分工,并从而允许了对国内资源的一种更有效率的使用。[11]斯密的贸易自由化理论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在斯密的贸易自由理论基础上,同为古典经济学家的大卫·李嘉图在19世纪初进一步创立了“比较优势”学说,该学说丰富和完善了贸易自由理论,使之更加令人信服。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原理》一书中,“以秋风扫落叶般的气势”,只用了一则简明的算术题就把问题说清楚了[12]:假设英国要用100个劳动力生产若干件衣服,要用120个劳动力生产一定数量的酒。而葡萄牙生产同样件数的衣服只用了90个劳力,生产同样数量的酒只用80个劳力,即在衣服和酒的生产上葡占优势。但贸易仍可互惠互利,倘若两国都充分就业。英国可用100个劳力生产衣服向葡国换回80个劳力生产的酒,它的这些酒是英国要用120个人才能生产出来的。对葡国来说,它得到了用80个劳力生产出来的衣服,而这些衣服它原本是要用90个劳力才能生产出来的。由此看来,两国都可以从贸易中获得好处。我国著名的WTO法学家赵维田教授在阐述了“比较优势论”的上述基本原理后指出:“李嘉图用他的比较优势原理暗示世人:在国际贸易中,一国可找出自己的优势最大或者比较劣势最小的产品,来做生产与出口;而进口自己不具优势或劣势最大的产品。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学说,就其基本论点而言,今天依然是贸易自由化的理论基础。”[13]
    
    斯密的自由贸易理论以及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轮无疑是具有远见卓识的,但这一科学的理论从其诞生到为当政者接受为国家贸易政策却历经了半个世纪之久,直到1846年英国部分地区遭受天灾,粮食自给不足、饥荒遍野时,时任英国首相的罗伯特·皮尔(Robert Pear)才有所领悟,大胆地废止了禁止粮食进口的“谷物法”,正式接受了亚当·斯密关于单方面贸易自由化也能增加国家财富的观点,同时任用了当时主张自由贸易的旗手科布登(Lord Cobden)为贸易部长,科布登上台后大力推行贸易自由化政策,并于1880年在荷兰乌特勒支与法国贸易部长切维勒尔(Chevalier)签订了国际贸易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第一个贸易自由式双边通商协定(又称:科布登-切维勒尔条约),该协定首创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现代模式,开启了双边条约多边效应的大门。随后,在英、法两国的带动下,自1862年到1869年,贸易自由化风靡欧洲,各国之间签订了一大批双边“友好、通商、航运条约”,在条约中出现了降低关税等有利于贸易自由扩展的条款。一时间,欧洲各地纷纷举办商品博览会、成立国际商会,各商业口岸人员、货物流动频繁,主要城市商贾云集,形成了欧洲贸易自由化的第一次浪潮,由此推动了全球贸易额的大幅攀升。可是,好景不长,贸易自由化之路并非一帆风顺,第一次浪潮仅仅持续了10年左右的时间,到19世纪70年代后期,欧洲国家经济普遍衰退,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抬头,1879年德国的俾斯麦政府率先后退,仿效当时的美国用高关税“保护幼稚工业”的做法,大大提高货物的进口关税,法国政府也步德国后尘,放弃了自由贸易政策,高筑关税壁垒,应当指出的是,与欧洲的第一次贸易自由化浪潮成鲜明对比,整个19世纪的美国一直实行着用高关税“保护幼稚工业政策”,对外来商品的高壁垒“铁板一块、纹丝不动”(赵维田教授语)。
    
    尽管是昙花一现,但19世纪中期欧洲的贸易自由化浪潮仍在人类贸易史上书写下了浓重的一笔,从此,比较优势论在国际贸易领域所展现的非凡魅力开始不可阻挡。其间,大量通商条约中普遍出现的现代模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也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在历经百年后,这些条款至今仍熠熠生辉。
    
    回顾这段历史,我们不能不提到,正当欧洲国家贸易自由化风行之时,中国却大门紧闭,当时的清朝政府奉行闭关锁国政策,视外国商品如洪水猛兽,一概拒之门外,泱泱大国日渐落后于世界潮流,已现岌岌可危之势。1840年英国对华发动鸦片战争,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以1842年《南京条约》为代表的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迫使清政府大量地割地、赔款,虽然在对华贸易方面,上述不平等条约中也出现了最惠国待遇这样的贸易条款,但这只是西方列强实施“利益均沾”政策及瓜分势力范围的工具,对中国来说毫无平等、互惠可言,其结果是外国商品在中国大量倾销,而国内的金银储备以及各种宝贵资源却白白外流。对于这段历史,著名的国际法学家王铁崖教授曾经指出:“1842年后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形成了在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制度的基础。中国传统世界秩序受到西方国家优越武力攻击后开始瓦解。它并未被以主权国家体系为基础的近代国际秩序所代替,而代替的是新的一种不平等条约的秩序。中国对外关系所适用的不是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而是不平等条约……另外,还有片面的、无条件的、范围广泛的最惠国条款,把所有特殊权利和特权扩展到与中国有条约关系的国家。”[14]这一历史时期,西方列强的对华贸易关系完全是掠夺和剥削中国人民性质的,与贸易自由化毫不相干。
    
    三、难忘的历史教训:贸易自由化的寒冬
    
    熟知国际贸易发展史的人们都知道,在人类贸易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以“重商主义”为代表的贸易保护理论与以“比较优势轮”为基础的贸易自由化理论之间的斗争始终没有间断,即使是第二次世界后以推崇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GATT多边贸易体制运行过程中,似乎已经失势的贸易保护主义也曾一度死灰复燃。但是,应当指出:贸易保护主义曾经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灾难,近代史上第一次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均与之有关,这些惨痛的历史教训令人至今难以忘记!
    
    事情是这样的,在进入20世纪后,美国作为新兴国家国力日盛,逐步称雄于国际政治经济领域,相比之下,英国却逐渐失去传统的霸主地位,对自己的贸易伙伴的影响力也大为下跌,加之欧洲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破坏了传统的贸易关系,各国保护主义大泛滥,为了扩大本国货物出口,各国政府竞相使本国货币贬值,并采取以邻为壑的政策(beggar-thy-neighbour),高筑关税壁垒、限制外国货物进口,以此转嫁本国经济危机。甚至连作为国际贸易基石的最惠国条款,也被抛到九霄云外。当年与英国一同创造第一个贸易自由条约的法国政府也决心彻底改弦更张,发表声明说:“本政府已废除了一切含有最惠国条款的通商条约,该条款再也不会出现,再也不许它毒化我国的关税政策了。”连作为坚持自由贸易政策中流砥柱的英国,也被迫放弃最惠国条款,转而改用在英联邦内部实行歧视性的“帝国特惠制”(imperial preferential system)。而保护主义集大成的美国,于1929年由国会通过了以高关税著称、臭名昭著的斯姆特-赫利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把平均关税从38%提高到60%,这种倒行逆施招来美国所有贸易伙伴的报复,纷纷以高关税对高关税,使整个国际经济秩序陷入交往几乎停顿的一片混乱。[15]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一时期世界各国奉行的以高关税为代表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乃至新的世界大战爆发埋下了祸根。
    
    有学者曾经指出,两次世界大战的间隙时期,美国已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完全资本进口国转化成纯粹的资本输出国,在欧洲对外贸易逆差资金提供上,起着决定性作用。若无美国资金,欧洲就会陷入绝境,按理说,若能清醒认识美国自身从债务国转化成债权国的地位变化,美国政府此时本应向贸易自由化方向做出政策调整,用低关税鼓励欧洲货物对美出口,换得美元以偿付美国在欧资本的债务利息与股息,此乃稳定经济的通途,孰料,美国政府被1929年华尔街股市下挫吓破了胆,反而更加倒行逆施,高筑关税壁垒,以邻为壑,把各国尤其是欧洲货物拒之门外,由此引发了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第一次大危机,而美国自己也无法幸免,整个经济陷入全面崩溃。同时,也为德、意、日法西斯政权上台提供了可乘之机,终于爆发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在百业萧条、乌云压顶的悲惨气氛中上台的罗斯福政府,汇集国内睿智精英组成智囊团,总结深刻教训,逐渐开始扭转和纠正这种重大历史失误,于1934年说服国会,制定了“互惠贸易协定法”(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s Act),授权总统用降低关税50%的幅度,分别与主要贸易伙伴(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共29个国家签订了带有浓厚贸易自由色彩的双边贸易协定。可惜,为时已晚,还未等到这种贸易政策发挥积极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国际贸易陷入泥潭般一片沉寂。[16]
    
    对于国际贸易这段令人难忘的历史教训,许多有识之士都曾做出深刻的总结,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路易斯·亨金就曾指出:“在20世纪初期,人们目睹了自由放任的破产和友好通商条约网络的不足,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那段时期,保护主义措施和包括高关税的反措施盛行,货币贬值与对贸易控制,对国际经济的广泛和严重的损害导致了世界范围的大萧条。这一深深的危机被第二次世界大战所‘克服’,但是,其教训难以忘却。”[17]就在前不久,WTO发布的《WTO的未来》十周年报告还专门总结到:“对于那些在1945年后寻求构建新的世界秩序的人们来说,还有许多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发生的相关教训。1930年美国的斯姆特-赫利关税法案的出台有效地关闭了世界最大市场。这就导致了大规模保护主义政策四处泛滥以及在关税高峰期货币的竞争性贬值。20世纪20年代的经济倒退演变为‘大萧条’。普遍认为,这一事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及20年世界右倾的一个导火索。”[18]
    
    当前,回顾这段历史、重温人类所遭受的惨痛教训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以史明鉴,从贸易自由化立场向保护主义后退这一重蹈历史覆辙的做法是极为愚蠢和不明智的。
    
    四、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法治基础上的贸易自由化
    
    20世纪30年代两大历史性灾难——第一次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用严酷的事实唤起了西方政治、经济界的有识之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曙光初现之际,1943年同盟国两大巨头罗斯福和丘吉尔在设想战后国际秩序蓝图时,在《大西洋宪章》里把建立稳定的金融秩序和贸易自由体制列为基本内容。在这一方针指导下,1944年在美国北部小镇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著名的关于战后国际经济秩序安排的“布雷顿森林会议”,制定了以稳定汇率为主要宗旨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建立世界银行等文件。但是,预定要拟就的、作为与上述两个组织并列为世界经济三个支柱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ITO Charter)却命运多舛,这主要是美国国会千方百计从中掣肘所致。
    
    按照国际条约法的规则,像“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后由1948年哈瓦那外交会议定稿,又称 “哈瓦那宪章”)这么重大的条约,在国际外交会议通过和各国代表签署后,必须再提交各国立法机关审议批准,并在法定数目的签字国批准后,始可生效。而在哈瓦那宪章拟定过程中,美国国会议员们议论纷纷,认为该多边体制“侵犯”(infringe)美国主权之说甚嚣尘上。[19]之所以如此,与美国战后在国际政治经济中一枝独霸的战略地位有关,同作为二战主战场的欧、亚各国相比,美国本土并未遭到战争的劫难,反而还因此大发横财,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债权国,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国内经济界有种舆论认为,如果美国此时开放其国内市场,其他地区的廉价商品就会大量涌进美国,从而损害美国的经济利益。[20]这就导致代表着大财团、大企业利益的美国国会对倡导多边贸易合作的哈瓦那宪章嗤之以鼻,当宪章提交国会等待批准时,国会虽然举行了大量的听证会,但是态度极为消极,经过几次提交后,美国政府意识到国会是不可能批准这一宪章的,因此1950年12月美国方面正式宣布不再将宪章提交国会批准,这就直接导致哈瓦那宪章胎死腹中,用杰克逊教授的话说,历史对ITO不善。[21]
    
    尽管遭到如此挫折,但有识之士仍然认为,建立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努力不应就此罢休。在起草ITO宪章的同时,起草了为填补宪章生效前这段空白期的临时性文件,并且在1947年日内瓦外交会议上把宪章第四章“贸易政策”抽出来,冠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但就是这样一个几经改头换面的临时性条约也需要各签字国立法机关审查批准,而事实证明这也是不可能的(事实上,美国国会根本不予批准),这就迫使谈判减让的主要8个国家代表(美、英、法、加、澳、荷、比、卢)再商变通良策,以避开各国议会审批这个关口,于是决定把关贸总协定内原含有的作为临时性文件的程序规则抽出来,单独写成一个《临时适用议定书》。从国际条约法分类来说,这种议定书纯属程序事项,全然没有实体法内容,属于低一等级的、各国政府机关部门之间的“行政协定”性质,不需要立法审批而只要全权代表签字,即可生效。而关贸总协定恰恰是用这种变通办法,于1947年10月签署,两个月后(1948年1月1日)就开始“临时适用”了,后由于ITO宪章遭到美国国会阻挠而夭折,原只想用来临时填空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下子临时适用了近半个世纪,挑起了处理国际贸易关系的大梁。[22]然而战后50年国际贸易大发展的事实证明,虽组织系统不完整、法律地位不高,但GATT所取得的成就斐然,以贸易自由化为指导思想的GATT多边贸易体制为国际经济做出了重大的历史性贡献,人们不得不感叹当年GATT设计者的远见卓识,正如赵维田教授所说:“不论GATT从起草到临时适用,从不拟作国际机构到实际上变通成一个羽翼丰满的国际组织,在法定程序上如何旁门左道,并无损于它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多边贸易体制的条约文件的时代意义”。[23]
    
    半个多世纪来,自GATT诞生到1995年WTO建立之时,全球关税大幅度降低,从原来的关税率平均的40%降至4%以下,跨国界贸易渠道的畅通导致贸易额成十倍地快速增长,也加深了各国经济的日益相互依赖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这又为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诞生创造了必要条件。[24]
    
    总之,WTO建立之前,GATT虽历经艰难和曲折(法律地位不高、20世纪70年代“法纪废弛”等),但GATT运行了近半个世纪,吸纳了上百个缔约方,举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处理了百余起贸易争端,发展了货物贸易规则并成功地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纳入其法律制度框架内,创立了具有历史意义的WTO,GATT所取得的这些成就足以让任何人大加赞誉。[25]对于GATT的辉煌成就,杰克逊教授也曾感慨到:“尽管只有一个很不适当的组织基础,但GATT已经务实地从障碍丛生之中选择了道路,并使其成就得到了广泛的承认。”[26]
    
    从GATT诞生以及近半个世纪的实践来看,其指导思想及目标只有一个: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尽管GATT许多条款都是从19世纪2、30年代国联时期几次“经济会议”报告所表述的基本规范,有些则直接抄自美国按其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签订的一批双边贸易协定的共同条款,但毕竟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内,这些条款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实现了质的飞跃,表现在GATT的总体构思与设计上,就是旨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种市场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各国资源和优势得到最佳配置和组合,“使世界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扩大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供给各国消费者以物美价廉的各种产品,并“保证充分就业,以及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GATT序言),从而造福于各国国民,繁荣各国经济。对于多边贸易体制贸易自由化的宗旨,德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皮德斯曼教授曾评价道:“在世界范围的层次上,就世界范围贸易自由化、贸易政策协调、贸易政策问题的持续论坛、贸易壁垒减让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谈判而言,GATT是唯一制定多边规则框架的国际协定。”[27] 须强调的是,贸易自由化的指导思想是GATT起草者和实践者总结了历史上正、反两方面教训基础上确立的,“很大意义上,GATT是作为意识到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开放的以往努力未被坚持下去所造成的后果而产生的。”[28]
    
    不仅如此,以贸易自由化为指导思想的GATT多边贸易体制建立了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原则等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国际贸易法律制度,通过谈判降低关税、扩大市场准入、排除一切关卡或贸易壁垒给正常贸易造成的扭曲,把各国对跨国货物流通的干预、限制减少到最低程度,从而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即使为了照顾各方利益,在法律限度内规定了一些保障性措施和贸易救济措施,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安全例外等,甚至为了让GATT条款得到广泛接受还规定了各国贸易法律优先适用的“祖父条款”,但也要求尽量做到运行透明、公正合理、定期报告、受到监督,一俟条件许可,即行取消,GATT发展过程中建立的、后经WTO进一步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更是保障了这套法律制度的平稳运行,增加了这套法律制度和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1995年,WTO成立,它秉承了GATT的贸易自由化思想,克服了GATT的“先天不足”,成为名正言顺的管理国际贸易的、影响最大、范围最广的国际贸易组织。其所建立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在全面继承GATT法律规则和基础上,又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创造性成果,从制度上保证了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前进。1994年4月15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行将结束之际,各国代表发表了《马拉喀什宣言》,指出:“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开创了全球经济合作的新纪元,反映了各国为其人民的利益和幸福而在更加公平和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中运作的普遍愿望。部长们表示,决心抵制各种保护主义的压力。他们认为,乌拉圭回合所实现的贸易自由化和加强的规则将形成一个更加逐步开放的世界贸易环境。”[29]宣言所确立的贸易自由化指导思想体现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这一宪法性文件的序言中,即“因此决定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包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维护贸易自由化努力的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结果,决心推行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并促进该体制目标的实现。”
    
    应当强调指出,与以往的自由化浪潮不同,GATT以及1995年成立的WTO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是建立在法律规则基础之上的,是规则导向的贸易自由化,它为各国提供了公平的竞技场以及“游戏规则”,并且用有强制力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司法保障,使得这一法律制度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可见,无论WTO还是GATT,其贸易自由化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并不是那种无序的、超越现实的“自由放任”,正如WTO十周年报告所说:“不论WTO还是GATT都不是一套自由贸易无序化的文件。实际上,二者都曾经并在努力寻求一个有序的、积极有效的途径以使得自由贸易的价值依附于法律规则和公平之上。但是,WTO法律规则也不能不反映体制内政治现实与自由贸易规则之间的现实与平衡,WTO并非不允许市场保护,而是设置了一些严格的纪律,政府只有在这些纪律之下才可以选择对特殊利益的反应。”[30]由此看来,WTO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完全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这就很大程度上确保了自由化进程的稳定性,避免了历史上的昙花一现和重大倒退,正如美国学者所说:“WTO于其管辖下的贸易协定发挥着他抑制保护主义利益集团的作用,并籍此同时促进自由贸易和民主。”[31]
    
    事实证明,GATT/WTO法律制度是对现代国际法的重大发展,WTO上诉机构主席巴恰斯(James Bucchus)先生不久前曾在著名的《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探求格老休斯:WTO与国际法规则》的文章,给予WTO法律规则以高度评价。我们知道由于传统国际法规则缺乏强制约束力,又缺少强制执行手段,一直被人们称作“弱法”(Weak Law)。巴恰斯先生在文章中说,现在人们才从作为国际法新领域的WTO法身上,看到了实现格老休斯当年理想的曙光。应该说,这是对WTO法律规则的最高评价。[32]
    
    在认识贸易自由化对于WTO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律制度的指导地位和贡献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贸易自由化进程并非也不可能一帆风顺,2006年WTO多哈回合谈判的破裂,以及近年来针对中国而出现的各种保护主义歧视性贸易政策甚嚣尘上,这都说明了这一点。尽管如此,必须承认,GATT以及其继任者WTO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是人类总结了历史上经验和惨痛教训而凝结成的智慧结晶,它所创立的法律制度已成为现代国际法中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贸易自由化是人类通往和平与繁荣的光明大道。
    
    五、当前贸易自由化的强大对手:新保护主义
    
    之所以冠以“新保护主义”之名,就说明保护主义并不是什么新的货色。正如前文所说,以“重商主义”为代表的各种保护主义学说和贸易政策在国际贸易史上曾经大行其道,至今还时隐时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颇有市场。从根本上说,战后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与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与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斗争的过程,其中蕴含着极为复杂和深刻的国际背景。必须指出,今天的所谓“新保护主义”从本质上讲就是历史上的保护主义的死灰复燃,不过是被描绘上了更多的、足以让人迷惑的现代色彩。
    
    分析和研究“新保护主义”应当首先回顾一下历史上广为人们所熟知的保护主义理论,其中有代表性的当属英国的密尔与托伦斯提出的“互惠条件贸易理论”和“幼稚工业保护理论”,前者认为,第一、在某些情况下,关税减让使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反过来,征收关税将改善国家的贸易条件;第二、单独实行关税减让的国家将蒙受经济损失,基于上述原因,该理论支持着主张实行互惠贸易,而不是像亚当·斯密等经济学家主张的那种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33]这种理论具有一定迷惑性,表面上它不反对自由贸易,但主张以互惠作为前提,可是在国际贸易中完全互惠是做不到的,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互惠其结果只能是单方有利于前者,因此说,“互惠条件贸易理论”实质上是贸易保护主义。除此之外,另一种影响较大的保护主义理论就是“幼稚工业保护理论”,该理论顾名思义,就是主张对那些刚刚建立、尚未成熟或基础比较薄弱的国内产业予以保护,以此来排斥外国同类产品,这一理论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也得到了最广泛的支持。对于上面两种保护主义理论,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称之为具有“潜在正确性的贸易保护主义理论”,可见其影响之大。[34]此外还有一些保护主义的理论也颇为流行,如贸易保护振兴国内工业、为国家安全、财政收入进行保护,还有自由贸易影响工资和就业、影响国家传统文化、造成文化的单一性,以及自由贸易侵犯主权等,不一而足。[35]
    
    GATT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多边贸易体制建立后,这些贸易保护主义理论或观点不但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反而随着时代发展又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国内就业、劳工标准、环境保护以及人权等统统与贸易自由化政策联系起来,试图将上述问题以及其他严重的国内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归咎于自由化政策。更有人质疑,以现在的形式,WTO法律体制对其成员的主权和代议民主制构成了一种严重的威胁。声称,在盲目追逐自由贸易的过程中一个不负责任的WTO将阻碍民选的民族政府为促进公共福利事业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甚至有人危言耸听地宣称,WTO不仅会干涉成员按其认为最好的方式管理自己事务的能力,而且还将置全世界人民于严重危险的境地。他们责怪自由贸易引起了或造成了诸如全球变暖、雨林毁灭以及伤害濒危物种、剥削童工和虐待人权等种种问题。[36]
    
    实际上,当前盛行的贸易保护主义思潮由来已久,已经直接影响到美国、欧洲等传统贸易强国和地区对外贸易政策以及对待多边贸易体制的态度。早在1994年WTO即将诞生之际,美国国会就曾经在是否接受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结果的问题上展开了一场大辩论,反对者来势汹汹,而且反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观点极为鲜明,其中拉尔夫·纳德议员(Ralph Nader)的主张就颇有代表意义,他认为乌拉圭回合之后的世界贸易体制将会“破坏公民管理、降低国内民主机构对从食品安全到电讯以及外国投资等一系列国内政策决定做出决定的能力。”[37]纳德的上述主张一经出现就在国会内部受到相当追捧,一时间乌云压顶,大有当年将哈瓦那宪章扼杀在摇篮中的味道,此时美国政府不得不搬出杰克逊教授等著名的国际法、WTO专家上阵拨乱反正,以免重蹈历史覆辙。
    
    危急之时,杰克逊教授亲赴国会作证并发表了重要而精彩的演讲,他回顾了GATT的历史以及成立WTO的国际背景,对议员们普遍担心的所谓主权问题作了详尽论述,并对WTO规则与主权、决策程序与主权、争端解决程序与主权等重大问题做出深刻分析和有力回答,驳斥了所谓WTO多边贸易体制危害美国主权的错误言论。[38]由于美国的贸易大国地位决定了WTO的成立和成功运行不能不考虑美国的立场,可以说WTO的命运多半掌握在美国人手里,因此,在这场激烈的辩论中,以杰克逊为代表的一批美国有识之士对WTO的顺利诞生起到了力挽狂澜的作用,最终促使美国国会批准WTO条约,排除了WTO成立前的最大障碍,但尽管如此,那些反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声音并没有因此销声匿迹,在当今美国仍有不小的市场,每当对外贸易逆差加大、国内产业受到外来产品冲击的时候,反对之声就会卷土重来,这是研究中美贸易关系时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背景。世界另一个重要贸易区——欧盟在经济一体化方面虽然走到前列,但在对欧盟以外的贸易关系方面,不时显示出与美国相同的“贸易保护倾向”(彼得斯曼教授语),曾经多次大量地采用“灰色区域贸易限制措施”(例如,自愿出口限制等),其保守的农业政策也广受批评,欧盟的农业部长理事会甚至被描述为一个组织化的“贸易保护主义者的价格卡塔尔”。[39]
    
    有迹象表明,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虽然给世界带来贸易量剧增和经济繁荣,但在发展过程中也不断地受到各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冲击和困扰。
    
    在考察了新保护主义的种种表现后,我们认为,与传统的保护主义相比,当前出现的新保护主义体现了如下新的特点,应引起我们注意:
    
    第一、利用WTO法律制度中为成员方设计的贸易救济措施“合法”地实施贸易保护。
    
    我们知道,WTO法规定了成员方可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和保障条款,这些措施或条款本来是为了保证贸易公平或成员方经济安全而设置的特殊条款,显然是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权宜之计,要引用这些条款就必须遵循相关WTO协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是由于各成员方就某些条款内容暂时没有达成完全一致,加之国际条约复杂而冗长的立法程序,造成这些条款和程序不很严谨、在规定上难免失之宽泛,这就导致成员方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为某些成员滥用这些条款行保护主义之实大开方便之门。当前,欧、美等成员方以及一些发展中成员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泛滥,名为维护公平贸易,实为贸易壁垒,这些合法的措施成为了贸易保护的工具;
    
    第二、利用WTO争端解决程序提供的“时间”便利为国内产业寻求排斥外来产业冲击的发展空间。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审理成员方之间贸易争端时往往要花费一年多甚至更长的时间,一些成员便利用这一时间上的“便利”,明知故犯,违反相关协定条款实施国内贸易限制措施,即使败诉后被迫撤销,也经常是一年或几年后的事情,这就为其国内产业排挤外来产品、占据市场空间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外国同类产品再想进入谈何容易!
    
    第三、对WTO新成员采取歧视性措施、故意抬高“入门费”。
    
    当前,贸易保护主义还有一个新特点,那就是美、欧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对于新近加入WTO的新成员往往施加更多的歧视性措施,这在法律上源于《建立WTO协定》第12条的规定:“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其对外贸易关系及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的单独关税区,可按它与WTO议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此加入适用于本协定及所附多边贸易协定。”其中,“与WTO议定的条件”经常被人们称作是新成员加入WTO的“入门费”。新成员为了能顺利加入WTO,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承诺接受各种超WTO义务(Plus-WTO Duties),事实上这是明显的歧视性做法,相反,美、欧等WTO成员方却能凭借其巨大的影响力、通过这种歧视性做法来从新成员身上攫取贸易利益。
    
    以中国为例,以美国、欧盟为首的WTO成员方在中国入世谈判中对中国施加了非常苛刻的条件,特别体现在市场经济地位、特殊保障措施以及发展中国家待遇等问题上,歧视性极为明显。就拿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来说,众所周知,在经历了20多年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绝大多数产业早已开始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作,应当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但美、欧等对此视而不见,坚持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得中国企业在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案件中大量地受到不公平待遇。近些年来,经过我国政府努力,到2006年底,世界上已经有66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这无疑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必须看到,目前中国前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尚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40]除此之外,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条款更是有悖于WTO保障措施条款及协定的立法原意和精神,带有典型的歧视性。另外,就经济地位而言,中国明显属于发展中国家,应当享有WTO规定的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可是在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中,对此问题却采取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做法,给予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待遇并不完整,有些甚至完全被剥夺,这是毫无道理的。
    
    事实上,不仅中国,像俄罗斯这样准备加入WTO的新成员也有类似遭遇,美、欧对他们也是百般刁难,故意提高门槛,在谈判中俄罗斯政府满腹牢骚,甚至一度有意退出谈判。[41]从根本上说,上述故意抬高新成员“入门费”的歧视性做法就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具体表现。
    
    第四、国内利益集团对其政府往往施加强大压力迫使其实行贸易保护政策。
    
    这一点近些年来表现的极为突出。在一些西方国家,政府的贸易政策制定权往往受制于国会,而国会议员大都是国内利益集团代表,当一项贸易政策不利于该利益集团所代表的行业时,他们在国会的代理人就会极力反对或阻挠这项贸易政策。对这种情况人们并不陌生,如前文所述,当年正是由于美国国会的坚决反对,才致使战后拟订的ITO宪章胎死腹中,全球贸易不得不借GATT临时适用了半个世纪。这件事发生后,美国国内也曾经进行了反思,并采取了类似“快车道”的条约批准方式,旨在摆脱国会的阻挠,加强和提高政府部门对外贸易政策的决策权和效率,以免一项国际贸易条约或协定、政策被埋入“条约的坟墓(Grave-yard of treaties)或被束之于“条约的冷藏室”[42]。但尽管如此,美国几乎所有重大贸易政策至始至终也都未能逃脱国会的压力和影响,彼得斯曼教授曾对此发出感慨:“美国国会没有批准由美国行政部门在1948年哈瓦那会议期间以及1964-67年GATT肯尼迪回合期间所谈判的各项贸易协定,而美国1974年贸易法案当中规定,行政部门在1973-74年GATT东京回合期间应与国会和私人工业密切磋商。这些都说明了如果没有国内政治与立法实体的积极参与,各项国际经济规则是不可能变得有效的。”[43]相比美国而言,世界另一大贸易实体欧盟的贸易政策更是受制于众多成员方的政府和议会,众口难调,其决策过程不仅漫长而且由于各成员贸易水平和利益重点不同很难达成一致,例如近两年,在早已过时的所谓对华武器禁运政策上,欧盟内部就迟迟不能取得共识致使这一困扰中欧政治关系和贸易关系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
    
    谈到这里,难免有人会问:贸易自由化已经被历史实践证明了是一项有利于贸易发展和各国经济繁荣的光明之路,可为什么一些国家或地区仍不断地出现保护主义浪潮,甚至贸易保护主义能一度左右国际贸易形势?这个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体来说也并不复杂,经济学家普遍认为,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好处往往是宏观性、全局性的,有时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凸显,而对于某个行业、部门、领域来说,在一定时期贸易自由化带来的不但不是什么机遇和好处,相反可能是巨大冲击和挑战,其既得利益和原有的国内市场有可能因贸易自由化政策而丧失,这样一来经国内选举产生的政府及立法机构对于受到冲击的国内某些利益的丧失不能不有所顾忌,为了赢得选举或不致现政府倒台,该国政府不得不屈从于国内利益集团的强大影响和压力而采取保护性的贸易政策。要知道,在国际领域内,虽然“所有的经济都是国际的”,可“所有政治都是地方的”,杰克逊教授还将政府面临的上述情形形象地比喻为“囚徒的困境”,“当两者并列时,这些简洁的评论就折射出政策上的困境,而政治领袖们必须尽力解决这些问题。”[44]这时,贸易自由化政策就会让位于既得利益集团,成为国内政治的牺牲品。
    
    对于自由贸易面临的上述“囚徒的困境”,有学者曾一语道破天机:“从长远来看,通过开放贸易而创造更高收入的工作机会,使资本得到更高的回报,自由贸易可以使这些工人和企业主的状况有所改善。但这些工人和企业主们对于其前景不会全值期待……所以,即使在未来收益打过折扣仍大于某个眼前利益的情况下,许多人也会拒绝为了未来收益而放弃眼前利益。”[45]另外,“由于实实在在的金钱损失和人类心理特定模式的作用,受到自由贸易负面冲击的产业中的工人和企业主,会试图说服政府设立贸易保护屏障。利益集团政治的现实,暗示了他们会取得可观的成功。”“这些群体有强烈的动机来提供竞选捐款和选举支持,以换取贸易保护政策。”[46]由此看来,人们对眼前利益的追求远远大于对预期利益的期待,这种普遍性的心理状态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强大动力。
    
    本来,广大消费者是自由贸易的最大受益者,他们享受着自由贸易所带来的大量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理应成为贸易自由化的最坚定支持者,可现实中广大消费者处于极为分散的状态,况且就每一个个人而言自由贸易的好处可能微不足道,他们根本不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游说政府支持自由贸易政策,同时不要忘记这些消费者也是国内产业的劳动者,如果能使其获得收入的行业不景气造成他收入减少或失业,这可是对他们利益的直接冲击,此时的他们根本顾不上所谓的“物美价廉”了。鉴于此,几乎所有的普通消费者对贸易政策都保持“有意不闻”(rationally ignorant)的态度。与之相比,贸易保护主义不但能坚定地维护某些利益集团的眼前利益,而且还拥有一种额外优势,即他们能够利用国内的民族主义情感,这些情感常常根植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化和传统之中。“不幸的是,这些情感也可以被用作设计各色各样有利于利益集团却有损于公众利益的贸易保护措施的掩护。”[47]
    
    说到民族感情因素,前不久,在中国社科院举办的一次国际法研讨会上,我国商务部的有关同志就曾介绍说:欧盟代表在谈到中国纺织品对欧洲市场的冲击时感慨道,纺织机和蒸汽机曾经是欧洲工业文明的代表和骄傲,但中国的纺织品却早已让欧洲的纺织工业黯然失色,这是欧洲一些国家情感上所不能接受的,导致他们转而支持对华纺织品进口实施限制,可见,理智的决策者在对待贸易政策时也不得不为类似的民族情感所困。
    
    除了上诉特点和因素外,还应当指出,近年来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的突出表现以及迅猛发展的势头让一些西方传统贸易大国始料不及、颇感不适,面对这些新兴市场带来的冲击和挑战,他们大多反应过度,这也是当前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英国著名学者、伦敦经济学院兖州研究中心访问研究院马丁·雅克针对这一现象曾经评价道:“直到现在,人们基本上是从正面看待中国的崛起:它造成了北美和欧洲的物价下降,同时给西方和人本公司提供了大量的投资机会。损失者的声音基本上被淹没了,来自中国的竞争让这些西方人遭殃。但是,随着竞争的加剧,要求保护的呼声可能越来越高,最终将变得不可抗拒。过去一年,大西洋两岸保护主义的要求增加了许多。”[48]马丁的上述评论准确地概括了当前西方国家的普遍心态,很是耐人寻味。
    
    六、失败的多哈回合:贸易自由化将走向何方?
    
    2006年WTO多哈回合全球贸易谈判遭受挫折无疑是对贸易自由化多边贸易体制的重大打击,当前贸易领域乌云压顶、自由化政策举步维艰,人们普遍关心贸易自由化在新的千年里将走向何方?有识之士发出警告:“自由贸易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政策的机构,正处于一个转折关口。”[49]多哈回合中止后,欧盟贸易委员曾感慨道:“(多哈回合)谈判破裂除了要付出经济代价以外还要付出政治代价,我们冒着削弱世贸组织作用以及多边贸易体制的危险”。[50]人们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现状以及走向普遍感到担忧,英国学者指出:“多哈回合失败的影响是深远的。从象征意义上说,它的失败可能标志着全球化进程的寿终正寝……世贸组织第一次执行重大任务就失败了,它的地位也大大下降,沦落为和其他一帮国际组织为伍。”[51]由此看来,以贸易自由化为基石的多边贸易体制当前正处于十字路口,作为已运行半个多世纪、为人类经济发展和繁荣做出历史性贡献的多边贸易体制前景堪忧!
    
    面对严峻的现实,国内外有识之士普遍认为,对于这样严重后果,作为自由贸易的曾经倡导者和捍卫者的西方贸易大国难辞其咎。仅以中美、中欧贸易关系为例,美国、欧盟近年来不断地在纺织品、鞋、汽车零部件等多个领域向中国发难。在投资领域,一向奉行所谓投资自由化的美国,对中国企业的多项重大投资举措频频施压致使这些投资接连受挫,如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在美国国会的强大压力下被迫放弃竞购美国尤尼科公司,联想集团收购美国IBM个人电脑业务及市场经营均遭不公平待遇,中国企业在欧洲能源领域的投资所处境域也基本如此。这些都表明,美、欧等西方贸易大国正从自由化立场上后退,甚至有些论调与冷战时期同出一辙,认为中国的对外能源贸易是“共产主义战略”和一个潜在的“攫取能源的危险举动”。[52]不但中国,印度等新兴市场国家所面临的境遇也大抵如此,面对这种情况,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种种迹象“传递给发展中世界是一个相同的信息:全球化未必意味着亚洲人和西方可以在相同规则下平等竞争”。[53]说到底,西方传统贸易大国的优势心态决定了他们不愿也不可能马上接受来自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的挑战,这是我们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不得不面临的复杂局面。
    
    同样,美、欧对于多哈回合谈判的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知道,WTO多哈回合谈判包含的议题十分广泛,涵盖了从农业、服务业到WTO规则修改、争端解决机制完善、贸易与环境等多项议题,其目标鲜明突出:抑制全球经济减缓下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54]当初多哈回合开始之际,国际社会普遍对此次回合谈判能显著推动贸易自由化多边体制抱有很大的期望,但多哈回合谈判进展得一直就很不顺利,关键问题是美、欧等国在农业补贴、市场开放等方面不肯让步,这是导致谈判失败的直接原因[55]。谈判期间,美国国会甚至放话:“国会永远不会通过在多哈谈判桌上讨论的事情。”不仅如此,美国对待多边贸易体制的态度也似乎有了变化,近年来将注意力从多边协议转向双边安排,10年来签署了一系列的双边协议,对于美国的这种做法,英国学者马丁·雅克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进行双边谈判时,美国可以利用其经济实力将非常苛刻的条件强加给谈判伙伴。它已经这样做了。”[56]与美国类似,作为贸易大区的欧盟也出现了从贸易自由化立场上后退的迹象,不仅在农业补贴、市场开放等方面与美国针锋相对,互不让步,而且在贸易、投资领域也高筑壁垒,有学者发现:几年来“一些欧盟成员最近开始采取不同程度的措施侵蚀这个联盟的根基:四个生产要素(商品、劳动力、资本和服务)的自由流动。”欧盟12个成员已经开始推行“过渡性计划”来控制劳工移民,法国将在11个特定领域禁止对企业的兼并;德国则坚持一项能够阻止外国并购大众汽车公司的法律;波兰正在质疑欧盟有关跨国银行合并的规定,等等。[57]这些现象,加之当前欧盟对华贸易方面的种种表现,人们有理由怀疑欧盟是否也正从贸易自由化道路上后退。
    
    应当指出,导致美、欧从贸易自由化道路上后退还有一个重要的国际背景,就是作为国际贸易管理者的WTO内部的政治力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中国、印度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成为了一支能与其抗衡的重要力量,“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印度实力日增……这些都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已开始获得强有力的发言权,以及有能力抵制西方和日本的自信心。”[58]
    
    我们必须意识到,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力量对比的变化不可能不反映到国际法律制度当中,正如亨金教授所说:“国际法必然要回应该体系中的各种政治、经济势力,并由这些塑造而成。”[59]说到这里,顺便提一下,亨金教授是美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同时曾担任美国国际法学会会长(1992年——1994年)、两度担任美国国务院国际法顾问。可以说他不仅是国际法学的理论家,也是国际法的实践者,他在其颇为著名的《国际法:政治与价值》一书中完整地阐述了他对于国际法重大问题以及未来走向的观点,书中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就是认为国际法是政治的反映,他甚至鲜明的提出:“法律就是政治……我们所看到的法律无不是政治力量的结果,法律对国家行为的影响也取决于政治力量。”[60]在亨金教授看来,国际法是国际政治体系的规范表述,是特定“社会”及政治体系的产物。[61]亨金教授这一鲜明的立场很值得中国的国际法学者思考,那些一味言必称希腊、只讲借鉴、不讲立场的做法在国际法领域显然是幼稚的。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包括WTO法律制度在内的国际经济法势必要对当前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做出反应,具体到WTO法律制度之上,贸易自由化的未来政策走向无疑也将对其产生深刻影响。在这一点上,西方学者已有所感悟,彼得斯曼教授就曾警告说:“向重商主义政策的倒退会导致对国际经济与法律秩序的逐渐侵蚀,这种侵蚀是其充分含义通常未被认真考虑的那些零散决定日积月累的一个结果。”[62]“新保护主义的一个尤其具有干扰性的法律特征便是:它经常无视于已有的国际贸易与竞争规则。”[63]
    
    结合当前贸易保护主义暗流涌动的国际形势来看,彼得斯曼教授的担忧和警告不无道理,伴随着对贸易自由化的质疑,指责WTO法律制度的声音总是不绝于耳,其中最为激烈而又影响巨大的论点就是:WTO及其法律制度破坏了主权并对国家政府构成威胁。“(对WTO的)批评者极不满意于这样的事实,即WTO作为一个与成员国的人民几乎没有联系的遥远机构,却有权取代由全国人民选举的立法机构做出的决定。”[64]美国人菲利浦·特林布尔曾对WTO发出尖锐质疑:“问题归根到底在于,谁在主导贸易政策——是民选的官员……他们对其选区的选民负责……还是国际法官?”[65]不难看出,当前西方国家从自由贸易政策倒退绝非一时一事,而是形成了一股思潮。对于这一情况,WTO也已深有感悟,指出:由于保护主义的影响,作为WTO法律制度基础的不歧视原则面临着日益退化的危险,“非歧视原则是GATT的核心原则,但是在GATT诞生50年后,最惠国待遇条款已不再是惯例,而几乎成为特例……我们相信这对WTO的未来有深远影响。”
    
    面对当前保护主义思潮风起云涌的严峻形势,各国有识之士都应当冷静地思考:贸易自由化进程是否应当停滞?以贸易自由化为指导思想和宗旨的WTO多边贸易体制及其形成的法律制度将走向何方?这些问题关乎人类的发展与繁荣,是各国政治家们都应当正视、而且必须回答的问题。
    
    七、贸易自由化:中国的角色与历史选择
    
    当前倡导贸易自由化的WTO多哈回合谈判已经中止,对国际贸易影响巨大的中美、中欧贸易关系不断出现摩擦和争端,国际贸易领域保护主义势力大有抬头之势,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贸易自由化是一条光明大道,相反,保护主义只能给人类带来灾难,历史教训刻骨铭心,各国负责任的政治家应当克服当前保护主义阻力,做出明智的选择。
    
    人们不能忘记,自由贸易给人类发展带来的巨大好处早已成为共识,对此,作为世界秩序设计者和捍卫者的法学家们也都有过精辟的总结。
    
    伟大的法律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经常被人们提起的名言就是:“和平是贸易的自然产物。”不但如此,自由贸易也是国际法学家主张的自然权利,是不可被剥夺的,国际法之父、荷兰的格老休斯300年前发表的名著《论海洋自由》一书就提出过:“所有人依国际法享有贸易自由”,他指出:“根据国际法,须引入这一原则,即任何人不能被剥夺的从事贸易的机会对所有人来说是平等的……或如法学家所言:肯定意义上说,贸易应当为所有人共享。”[66]可以说,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一部国际贸易的发展史,历史证明,贸易促进了人类文明、进步,和平与繁荣,自由贸易是人类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很难想象,在人类进入了高度文明与发达的今天,我们能够抛弃曾经给人类带来和平与繁荣的自由贸易,将国际贸易关进保护主义的牢笼,果如此,将是人类历史的大倒退!
    
    贸易自由化不但在历史上对人类做出了重大贡献,而且对于当前国际经济的发展也是极为重要的,这一点不但经济学家做出过总结,着力于国际经济法的法学家们也有着深刻的感悟,德国的彼得斯曼教授对于贸易自由化给各国经济带来的巨大益处曾有过精辟的总结和论述,其观点具有相当权威性,值得我们思考。彼得斯曼教授将贸易自由化的贡献概括为六大方面[67]:
    
    第一、自由贸易能够让各国消费者享受到大量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彼得斯曼指出:“自由贸易使得消费者较之在没有贸易的情况下能够获得更廉价、更优良、品种更多的货物。”从经济上讲,增加了消费者的真实收入。
    
    第二、贸易自由化为各国企业提供了重要的生产收益。一是,用进口来取代不充足的国内生产;二是,在那些有关国家在此拥有一种比较优势的工业中,把国内资源(土地、劳动力和资本)重新分配进更有生产率的用途中,也就是比较优势论所证明的那样。在这里,顺便提一句,最新的经济学研究成果已经证明:适应进口竞争的代价要低于来自自由贸易的生产收益,或者低于‘不适应的代价’。面对一些人对自由贸易造成国内经济下降的指责,彼得斯曼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现在的困难,例如滞胀,主要是政府不能坚持一贯地适应自由经济原则而造成的,而非自由经济秩序自身的失灵。”[68]
    
    第三、贸易自由化也通过各种“规模收益的经济”而使每个国家都受益,因为它使生产者能够在一个更大的市场中成规模地利用日益增长的利润。
    
    第四、通过自由贸易而实现的国内市场扩大也带来了来自一种更富竞争性的国内经济收益,因为进口竞争增进了国内竞争,鼓励了创新与技术进步,减小了市场权力的程度及其滥用,也能够打破其他方面的制度性障碍。
    
    第五、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有助于国内价格稳定,因为进口趋向于减小价格与工资压力。
    
    第六、贸易自由化——尤其当其通过诸如GATT(今天的WTO)多边贸易协定而得以实现时——促进了扭曲性更小的经济政策手段的使用;并且不仅在贸易政策领域中,还在相关领域(例如竞争和工业政策)中,限制了政府任意决定权的滥用。
    
    应当指出,彼得斯曼教授不但是自由贸易的积极倡导者,更是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坚定捍卫者,他曾经给自由贸易下过一个法律方面的定义,即自由贸易是“在特定交易两方参与竞争的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换,它本身遇到的——如果存在的话——仅仅是关税和非歧视性内部税收与其他管理,而不是由进口国所施加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这一定义反应了WTO法律制度的现实,WTO法律制度并非一味地排斥成员国对贸易的管理措施,而是将这种管理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当初设计者的指导思想就是:允许使用关税和海关手续,制止使用数量限制、补贴等非关税措施。因为关税是稳定而透明的,可以通过谈判而逐渐降低;海关手续也可用专门的法律规则予以控制,使之简化、透明,最终构不成具有决定性影响的限制。[69]实践证明,当初设计者的这一构想是非常成功的。
    
    在认识到自由贸易的好处后,我们也应当认真研究新保护主义的危害。彼得斯曼认为:“保护主义这一术语被用来指高关税、非关税壁垒、出口补贴,以及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被设计来为了国内生产者利益而引入市场扭曲的其他政府干预。”[70]
    
    实际上,保护主义的一些做法已经被实践证明了是极为愚蠢的,别的不说,就拿上世纪7、80年代颇为流行的以双边协议规避GATT条款、限制进口的“灰色区域”来说,所谓的“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市场安排”等游离于GATT规则之外的贸易限制措施不但没有保护本国工业,到头来都对本国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实属得不偿失,例如1981年美国为了限制日本汽车进口与日本政府达成的“汽车自愿节制出口协议”,规定只许日本向美国出口汽车168万辆,但每辆汽车平均加价400美元,结果使得美国消费者多达43亿美元的额外支出最终落入日本汽车制造商的腰包,与此类似,1985年欧共体与日本商定的磁带录音机自愿节制出口协议导致购买此产品的欧洲消费者至上要多付5亿英镑。[71]上述两个案例的教训极为深刻。
    
    近年来,国际上的有识之士在对保护主义危险提出警告的同时,也不断地对其所依据的理论观点予以驳斥,以彼得·萨瑟兰和著名的WTO法学家杰克逊教授为代表的8位经济学家、法学家在WTO十周年纪念报告、著名的《WTO的未来》一书中对当前盛行的保护主义论点逐一予以批评,内容堪称经典,现择其主要观点加以研究。
    
    首先,报告针对所谓的贸易自由化政策忽视人权的论点提出批评,同时指出:贸易自由化不但没有忽视人权,恰恰是促进了人权。
    
    目前国际上有种舆论,认为贸易自由化忽视人权,甚至是对人权的威胁,他们总是以所谓的人权问题向其他国家发难,认为贸易自由化助长了“独裁”或侵犯人权的政府,动辄以这些国家的所谓“人权”问题对它们施加贸易制裁,持这种观点的人反对与这些国家开展自由贸易。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国会就曾多次以所谓中国的人权问题试图拒绝给予中国正常贸易待遇(PNTR),虽未得逞,但也未完全消失,近年来,美国国会和欧盟一些人仍在不时拿人权问题做文章阻挠中美、中欧贸易关系的正常发展。针对这种情况,WTO十周年报告以大量的事实予以反驳,指出自由贸易不但不是对人权的忽视和威胁,而是对人权的极大促进,报告认为:“自由年贸易实践正是为了提高人类福利——没有比《建立WTO的马拉喀什协议》的序言表达的更为清楚的了……正像我们在其他地方谈到的那样,认为贸易、投资和商业增长有损于人权的其他方面的论断与事实恰恰相反。”“政府和她的人民融入一个致力于开放的国际性制度框架后所受到的影响将会远远超出商业领域。”[72]国际贸易的拓展势必带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提升,这就为国内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环境、教育等基本人权提供了物质基础,怎么能是对人权的威胁呢?相反,以所谓保护人权为借口对他国施以贸易制裁和限制,才会导致该国经济水平下降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民生问题。由此看来,以人权为借口反对自由贸易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
    
    第二、反对贸易自由化的另一个论点就是:自由贸易仅仅有利于一些企业的特殊利益,并非使人们普遍受益。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在混淆视听,企业本身就是由员工组成的,某种意义上,企业利益就是普通劳动者的利益,“公司为人所有、雇人所为并为他人利益而纳税,因此,公司的利益并非有害于社会的特殊利益。”“十分清楚的是,正当公司反对开放贸易的时候——当然这并不是少见的现象——公司才真正威胁着最广泛的社会利益。”[73]
    
    与这个观点类似,还有人认为:并非所有国家在其发展进程中都处于适合开放贸易,也并非所有国家都具备追求贸易自由化经济政策所必需的能力及资源。这实际上是“幼稚产业需要保护”的翻版,早已被国际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封闭性的贸易政策其结果只能是“弱者越弱”,只有在竞争的环境下才能培养强者,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对于政策制定者和政府来说,他们要决定是向贸易自由的方面前进还是要走向贸易限制。理论和实践均雄辩地证明,前者是一种更好的选择。”[74]
    
    第三、一些批评者还认为:开放贸易的支持者们过分夸大了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好处。
    
    应到承认,自由贸易对各国的好处不可能整齐划一,对某些国家在一定时期带来的好处可能很小,甚至有可能导致经济的一度滑坡,但是,国际贸易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选择将贸易作为经济增长柱石的那些国家已经获得巨大发展,而且同那些在保护主义藩篱下、依赖于国内市场的国家相比,它们也已经更为富有。”[75]
    
    第四、贸易保护主义者最为强烈的观点之一就是:自由贸易加剧了贫困,换句话说就是贸易仅有利于强国,而对那些弱小的发展中国家不一定是好事,而且还会造成对其国内经济的冲击导致贫困加剧。
    
    对此,WTO十周年报告仍然从实践的观点出发予以驳斥,该报告以中国、印度为例,指出这两个发展中的弱国在历史上曾经奉行“眼睛向内”的贸易政策,其结果是贫困加剧、经济严重落后,教训十分深刻,相反,从上世纪80年代,中、印两国都开始逐步向自由贸易开放,20多年来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就,由弱变强,这是不争的事实。为此,报告认为,这是一条定律,即“贸易的确刺激经济增长,而且只要有足够时间增长就会或多或少地消除贫困。”而不是加剧贫困。[76]实际上,这条定律已经被近来的贸易实践所充分证明,美国学者就指出:“最近的一项研究证实,贸易所带来的好处并不限于发达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越开放,其生活标准与发达世界的生活标准接近的速度就越快。”[77]
    
    第四、自由贸易是否损害了进口国的劳工利益呢?
    
    近些年,一些国家的劳工组织、行业工会将其国内失业情况加剧的原因归咎于自由贸易,认为大量进口导致了国内工作机会的丧失、大量工人失业,在WTO西雅图会议期间、香港部长会议期间,都有一些劳工组织喊出了反对自由贸易、反对经济一体化的口号,甚至举行游行示威、抗议多边贸易谈判,实际上这是一个严重的误解,经济学研究早就得出结论:国内失业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跟不上科技进步导致的国内生产能力的下降,而并非自由贸易的过错,WTO报告指出:“该领域的研究者的普遍共识是:并非与穷国之间的贸易本身而是科技变革加剧了非技能性人群已经承受的强大压力。”“不管贸易数量还是形式怎样,许多发达国家制造业的工作机会已经减少,并且显而易见,其中的原因就是制造业中的技术变革。”上述经济学研究成果充分表明,将国内失业加剧归责于自由贸易实属栽赃。
    
    第五、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各国政府普遍关心的一个热门话题,而保护主义者认为,贸易自由化从根本上讲是与环境保护的目标相冲突的。
    
    实际上,这个论调也是站不住脚的,要知道WTO已经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议题纳入其多边谈判之中,与GATT相比,WTO的一个重大变化在于,将“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护与养护环境”写进《建立WTO协定》的序言,在著名的美国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充分利用了国际条约法善意解释的原则,做出了有利于环保的判决,堪称在协调贸易与环保之间关系的一个最为经典的案例,为协调贸易规则与环保需要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开辟了一条独特的道路。[78]尽管自由贸易与环保之间的协调才刚刚起步,WTO的环境政策及法律规则还有待于发展和完善,但决不能将二者对立,甚至认为自由贸易破坏环保,相反,事实证明,贸易限制措施才真正是环保政策的杀手,WTO十周年报告以美日汽车自愿出口限制案为例,说明了贸易限制措施对环境的危害:“为了从一个有限的市场得到最大的利益,日本生产商为了得到更大的单位生产值而努力出口大型的、高价值、大排量的汽车。因此,保护主义政策不但损害了经济效益,而且还加大了石油消耗并加剧了污染。”[79]报告作者认为,在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上,“正确的政策途径是通过实施适当的环境政策而保护环境并坚持开放贸易以使得贸易、经济繁荣的成果最大化。”[80]那种贸易限制的保护主义做法决不会有利于环境保护,相反将损害环境政策。
    
    可见,WTO十周年报告以国际贸易实践为依据、充分运用大量经典事例和数据以及科学的经济学研究成果秋风扫落叶般地反驳了保护主义的论调,与此同时,该报告作者提醒人们:WTO并不保证贸易的成功,实际上它只是提供了广泛参与的机会以及一个公平、透明的竞技场。[81]鉴于此,那些将国内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甚至环境问题归咎于倡导贸易自由化的WTO多边体制的做法是毫无道理的。国际贸易大发展的实践已经强有力地证明:贸易自由化给人类带来了和平与繁荣,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可能一时得逞,但最终不但会严重损害奉行者的利益,而且将破坏经济一体化进程,导致全球经济的倒退,以及世界和平的丧失,各国有识之士应当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各国政治家也不应仅仅局限于眼前利益不惜牺牲贸易自由化政策,当前如何选择贸易自由化的道路、如何审视教训、尽快恢复多哈回合多边谈判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应当成为贸易自由化的坚定支持者和捍卫者,这是历史赋予中国的责任。
    
    作为WTO的一名新成员,中国加入WTO五年来严格遵守WTO规则和各项承诺,经济建设和贸易成就为世人所叹,但是,面对当前日益严重的贸易摩擦和保护主义势力,中国将如何抉择,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实际上,在中国入世前后,国内也有些学者对于中国加入WTO后大规模开放国内市场深有顾虑,主要担心我国相对较为落后的行业,如农业、银行业、保险业以及电信等服务行业可能面临巨大冲击,抱着一种既有期盼又有疑虑的复杂心情,曾有国际舆论评价道:“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中国和外部世界都有一种期盼与怀疑交织的复杂心情。既有向往和憧憬,又有焦虑和不安。在所有世贸组织成员中,恐怕只有中国的入世才使得这种矛盾心理显得格外强烈。”[82]可是,5年来中国贸易大发展、已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的实践证明,中国加入WTO、融入多边贸易体制绝对是明智之举。尽管当前我们面临着美、欧等西方国家不断引发的贸易摩擦以及国际上一些保护主义势力的干扰,但我们没有理由放弃多边贸易体制,转而随波逐流,有人曾建议中国应当加紧双边自由贸易谈判,认为这是“退而求其次的最佳选项。”[83]虽未明说,实际上是建议中国摆脱多边贸易体制的束缚。另外,须指出的是,在国内市场维护方面,目前我国不但是世界上反倾销被诉最多的国家,同时也已成为世界上利用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这些都无疑表明,在对待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态度上,有些人的思想观念已经有了微妙的变化,不能不指出,持这种观点的人虽不多,但其影响决不可小视。
    
    中国没有理由不维护WTO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中国没个有理由不捍卫贸易自由化的大旗。
    
    我们重温国际贸易发展史,研究国际贸易及其法律制度,掌握其中的规律和成功经验,就是为了我们能在国家对外贸易的政策走向方面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避免为一时的现象所麻痹。中国入世5年来,中国和世界都因此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剧变,而这种变化将贯穿于整个21世纪。[84]这些都是贸易自由化政策给我们带来的好处,都是不争的事实,WTO曾经指出:“中国的入世给目前的现行改革增加了推动力;中国的入世承诺已经成为其改革的一支催化剂,从而为其经济在今后可预见的未来里持续强劲增长铺平了道路。”[85]
    
    回顾历史、展望未来,中国只能在贸易自由化道路上前进,而不能后退,尽管前进的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有时还会遇到各种险滩暗礁、暴风骤雨,但我们应当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在当前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的严峻形势下,旗帜鲜明地做贸易自由化的坚定捍卫者,这不但是中国经济腾飞的唯一之路,而且也是历史赋予中国的重大国际责任。任何在贸易自由化道路上怀疑、彷徨、恐惧、退缩都将使我们丧失时机,各国有识之士也应当积极捍卫贸易自由化,防止重蹈历史覆辙,这才是人类的福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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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美)约翰·麦金尼斯,马克·莫维塞西思著,张保生等译:《世界贸易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第1页
    
    [2] 参考消息:2006年7月17日,第4版。
    
    [3] (德)E·U·彼德斯曼著,何志鹏等译:《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第146页。
    
    [4] 彼得·萨瑟兰等著,刘敬东等译:《WTO的未来》,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第3页。
    
    [5] 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第12页。
    
    [6] (美)约翰·麦金尼斯,马克·莫维塞西思著,张保生等译:《世界贸易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第1页。
    
    [7](美)约翰·麦金尼斯,马克·莫维塞西思著,张保生等译:《世界贸易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第1-3页
    
    [8] 参考消息:2006年7月17日,第4版文章,“多哈回合失败说明了什么?”.
    
    [9] 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第1-2页。
    
    [10] 同上注,第2页。
    
    [11] (德)E·U·彼德斯曼著,何志鹏等译:《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第177页。
    
    [12] 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第2页。
    
    [13] 同上,第3页。
    
    [14] 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出版,第391-394页。
    
    [15] 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惹您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第5-6页。
    
    [16] 同上,第6-7页。
    
    [17] (美)路易斯·亨金著,张乃根等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出版,第223页
    
    [18]彼得·萨瑟兰等著,刘敬东等译:《WTO的未来》,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第12页。
    
    [19] 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第7页。
    
    [20] 从各方的资料可以分析,美国国会之所以不批准ITO宪章,主要是有以下两方面原因:第一,世界大战后,美国作为极少数本土未遭到战火破坏的大国,其经济实力雄厚,国会认为国际间合作的紧迫性已经减弱;第二,国会认为应当少一些自由贸易、少着力于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固然重要,但繁荣国内经济应为要务。见周忠海:《国际法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第602页。
    
    [21] John H. Jackson & William J. Davey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West publishing Co., 1986, 2nd, p293.
    
    [22] 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第8-9页。
    
    [23] 同上,第9页。
    
    [24] 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第12页。
    
    [25] 周忠海:《国际法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第603页。
    
    [26] (美)约翰·H·杰克逊著,张玉卿等译:《GATT/WTO法理与实践》,新华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第29页。
    
    [27](德)E·U·彼德斯曼著,何志鹏等译:《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第71页。
    
    [28]彼得·萨瑟兰等著,刘敬东等译:《WTO的未来》,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第12页。
    
    [29] 《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第iii页。
    
    [30] 彼得·萨瑟兰等著,刘敬东等译:《WTO的未来》,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第13页。
    
    [31](美)约翰·麦金尼斯,马克·莫维塞西思著,张保生等译:《世界贸易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第6页。
    
    [32] James Bacchus:“Groping Toward Grotius:The WTO and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summer 2003,volume 44,Number 2, p533.
    
    [33] 黄东黎:《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第48页。
    
    [34] 黄东黎:《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第48页。
    
    [35] 同上,第60页。
    
    [36] (美)约翰·麦金尼斯,马克·莫维塞西思著,张保生等译:《世界贸易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第2-3页。
    
    [37]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Trade Negotiation: Hearings Before the Senate Comm.
    
    [38] 为此,杰克逊教授曾经撰文,题为“1994年主权大辩论:美国接受并实施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参考中文译文:《GATT/WTO法理与实践》,第419-448页。
    
    [39] (德)E·U·彼德斯曼著,何志鹏等译:《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第264页。
    
    [40] 中新网2007年1月14日消息报道。
    
    [41] 参考消息:2006年8月28日,第四版。
    
    [42] 亨金教授曾抱怨美国国会多次阻挠重大国际条约或协定的批准、通过,形象地将国会比喻成“条约的坟墓”或“冷藏室”,见路易斯·亨金著,邓正来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三联书店1996年11月出版,第72页。
    
    [43](德)E·U·彼德斯曼著,何志鹏等译:《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第252页。
    
    [44](美)约翰·H·杰克逊著,张玉卿等译:《GATT/WTO法理与实践》,新华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第4页。
    
    (美)约翰·麦金尼斯,马克·莫维塞西思著,张保生等译:《世界贸易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第20-21页。
    
    [45] 同上注。
    
    [46] 同上注。
    
    [47] (美)约翰·麦金尼斯,马克·莫维塞西思著,张保生等译:《世界贸易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第23页。
    
    [48]参考消息:2006年7月17日,第4版。
    
    [49](美)约翰·麦金尼斯,马克·莫维塞西思著,张保生等译:《世界贸易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第1页。
    
    [50] 参考消息:2006年7月26日,第4版。
    
    [51] 参考消息:2006年7月17日,第4版。
    
    [52] 参考消息:2006年2月27日,第4版。
    
    [53] 同上注。
    
    [54]《多哈部长会议宣言》,见薛荣久等著《WTO多哈回合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第47-49页。
    
    [55] 参考消息:2006年7月26日,第4版。
    
    [56] 同上。
    
    [57] 参考消息;2006年2月27日,第4版。
    
    [58] 参考消息:2006年7月17日,第4版。
    
    [59](美)路易斯·亨金著,张乃根等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出版,第1页。
    
    [60] 同上注,第5页。
    
    [61] 同上注,滴6页。
    
    [62] (德)E·U·彼德斯曼著,何志鹏等译:《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第176页和第199页。
    
    [63] 同上注。
    
    [64] (美)约翰·麦金尼斯,马克·莫维塞西思著,张保生等译:《世界贸易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第40页。
    
    [65] 同上注。
    
    [66] (荷)格劳修斯:《论海洋自由》,马忠法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第62页。
    
    [67] (德)E·U·彼德斯曼著,何志鹏等译:《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第147-149页。
    
    [68](德)E·U·彼德斯曼著,何志鹏等译:《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第147页。
    
    [69] 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第10页。
    
    [70](德)E·U·彼德斯曼著,何志鹏等译:《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第150页。
    
    [71]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第230-231页。
    
    [72]彼得·萨瑟兰等著,刘敬东等译:《WTO的未来》,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第4页。
    
    [73] 同上注,第5页。
    
    [74] 同上注,第5页。
    
    [75] 同上注,第5页。
    
    [76] 同上注,第7页。
    
    [77](美)约翰·麦金尼斯,马克·莫维塞西思著,张保生等译:《世界贸易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第17-18页。
    
    [78] 赵维田:《美国——对某些虾及虾制品的进口限制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10月出版,第1046页。
    
    [79][79]彼得·萨瑟兰等著,刘敬东等译:《WTO的未来》,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第11页。
    
    [80] 同上注,第11页。
    
    [81] 同上注,第15页。
    
    [82]《联合早报》:“中国急剧变化的5年”,2006年12月13日。
    
    [83]《联合早报》:“双边自由贸易谈判:中国2007年外交重要着力点”,2007年1月4日。
    
    [84] 同上注,2006年12月13日。
    
    [85][85]《贸易政策审议——WTO秘书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报告》,刘敬东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9月出版,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