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学者瞿同祖先生访谈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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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访问者 瞿同祖先生
访问者 苏亦工 高旭晨
记录 整理 高旭晨
时间 1998年1月20日
地点 北京 瞿同祖先生寓所
一、《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中国社会史与法律史的经典著作,这已为大多数研究者所认可。这部出版逾半个世纪的学术著作,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它不仅在国内社会史、法律史领域享有盛名;而且,它也以其自身特有的学术价值赢得了广泛的国际声誉。书中的观点为众多的研究者所接受,所引用。如,在法史学界流传甚广的《中华帝国的法律》(D.布迪 C.莫里斯著 朱勇译)一书中,有些章节的内容完全接受了瞿同祖先生的观点。在"法家的胜利与法律儒家化"一节里作者专门提到读者应参阅《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并在书后的"书目"中特别称该著作是"极为重要的书"。从这部著作问世至今,许多世界知名的大学和汉学研究机构都将这本书列为汉学研究的必读书,这些大学和机构包括:美国的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华盛顿大学,等等。甚至,在香港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时,参与诉讼的专家证人也曾引用这部书为其证言的根据。
尽管,这部著作在法史学界广为人知,很少有人怀疑它是一部权威之作。但对其作者瞿同祖先生人们却知之甚少。的确,瞿同祖先生并不是什么学界的闻人,他从未为被冠以学术泰斗、学科创始人这类的名头,也未见有人为他大张旗鼓地为他搞祝寿、出版纪念专集之类的活动。实际上,瞿同祖先生的大部分学术著作尚未在国内出版过。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知道瞿同祖这个名字是通过阅读了先生的著作;他们对瞿同祖先生著作的了解远远多于对作者的了解。瞿先生的身世,学术背景,生活状况极少为人所知。甚至,曾有人对瞿先生是否还健在有过荒唐的推测。1998年1月20日,我们到瞿先生的家里拜访了这位著名的前辈学者。虽然,我们以前从未见过瞿同祖先生本人和他的照片,但由于在多年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们经常要参考他的著作。所以当见到瞿先生本人时,我们并未曾有陌生之感,虽然他的普通有点出乎我们的意外。我们眼前瞿先生是个谦逊、和蔼的老先生。他非常亲切地回答了我们提出的问题。
二、我们首先请瞿先生简要地介绍了他的生平和学术经历。
瞿同祖先生祖籍湖南,小的时候家住在上海,在此,他读了小学。由于他的父亲过世的早,他到北京与他的祖母和叔叔一起生活。中学时,他就读于著名的育英汇文学校,后考入燕京大学社会系。他告诉我们:"在大学学习时,虽然读社会学专业,但我的兴趣并不在研究现实的社会状况,而有志于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古代社会。"这一趣向就决定了瞿先生毕生的研究方向。大学毕业后,他到云南大学执教,教授中国社会史、经济史和法制史。在此期间,他对中国法制史进行了独立的思考和研究。后来,他又曾到西南联合大学工作。在此期间,瞿同祖先生完成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瞿先生说:他开始写作这部书的时间是1939年,最终完成于1944年。
1944年下半年,瞿先生到美国。1945年至1955年,瞿同祖先生应邀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进行专题学术研究工作,在哥伦比亚大学的工作期间,他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三项:1.学术专著《汉代社会》,该书仍采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汉代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此书用英文写成,目前尚无中文本)2.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译成英文,在此过程中,他将原书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是加入了一些在原书写作过程中未能找到的史料。3。1948年,他还完成了其重要论文《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写作,以此做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深化和补充。
1955年至1962年,瞿同祖先生应著名汉学家费正清先生之邀,到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工作。在此期间,他的研究成果是《清代地方政府》一书。应该提到的是,瞿先生的这部著作,在国际汉学界也有很大的影响。它是用政治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对清代的地方政治进行的专题研究研究。瞿先生称:他认为,这部著作的主要学术特点在于,在研究中采用了广义政府的概念。即,地方政府包括凡是参与地方行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据此,地方政府,除了一般的州县政府之外,还应包括地方绅士在内。书中就地方绅士在地方行政中所起作用的有关内容,设有专门的章节加以详尽的论述。(此书用英文写成,目前尚无中译本)
1962年至1965年,瞿同祖先生受聘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从事教学工作。
1965年下半年,瞿先生回到中国国内。我们问瞿先生,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回国。瞿先生回答说:当时对国内的情况了解不多,国内的家属和师友都曾劝他回来,国内的一些高级研究机构和著名大学也曾请他前去工作。他本人也认为一个中国人不应该毕其一生在国外工作。
瞿先生回来得的确不当其时。当时,文化大革命即将发动。国内学术界已开始变得混乱无序。接待瞿先生的国家侨委没有能够为他安排工作,而是令其返回原籍湖南。瞿先生一直在家闲赋至1971年,才被安排到湖南文史馆工作,而那时的所谓"工作",不过是学习时事。1975年,瞿同祖先生被借调到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工作,1978年正式调入。回国以后,瞿先生的研究成果有论文《清律的继承与发展》(该论文有英文版与中文版两种,英文版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中文版发表于《历史研究》)。
回顾瞿同祖先生的研究历程。在他研究活动的前30年时间里,瞿先生的研究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他基本上每十年有一项高水准的研究成果完成,可谓"十年磨一剑"。但此后这一过程却未能持续,令人扼腕。瞿先生本人对此深为遗憾,他认为,如果不是外界条件的影响,他应该可以有研究成果问世。他说:在回来以前,他的研究工作从未被中断过,即使在抗战期间,日寇的空袭也没有使他放弃手上的研究工作。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政治环境对于学者的影响的确比日寇的空袭尤甚。
三、作为一个社会史的研究者,瞿同祖先生为什么要以中国古代法律史为其研究方向呢?写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初衷是什么?我们向瞿先生提出了这个问题。
瞿同祖先生说,他在读社会学时,就以研究中国古代社会为主。其间,他读了一些法律及法律史的著作,其中包括《古代法》、《初民社会的法律》、《法学大纲》及一些社会人类学的著作。从而对法律史发生了浓厚的兴趣。当时,燕京大学没设法律系,他就自我揣摩,搜集有关的资料,并阅读了历代的法典和刑法志等许多有关中国古代法律的典籍。后来,在云南大学时,由于中国法制史的课程无人承担,他就兼任了这门课的讲授工作。在讲课过程中,他逐渐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态和内在精神的问题产生了兴趣,并形成了自己的观点。
瞿同祖先生一再向我们强调,英国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的重要著作《古代法》对他的研究志向曾起到过至关重要的作用。瞿先生在读这本书时,对作者深刻的分析、精密的论证、明晰的论点深为折服。他认为,梅因的著作应该是自己研究写作的范本;"写书就应该写这样的书"。从而可以说,是亨利.梅因的著作使他产生了写作的动机。瞿先生这样解释他研究法律史并写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起因:"我写作研究和法制史的著作的过程,与一般的研究者恰好相反。一般研究者是先研究法制史,然后找资料,参考外国的著作;我是,先阅读外国学者的著作,从中受到启发,形成一定的方法论,然后开始研究法制史。写作有关法制史的著作。"
瞿同祖先生称:他写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主要想说清两个问题。一个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存在形态是什么样的?另一个是,什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本质,即法律的精神是什么?在开始写作时,已有几种关于中国法历史的著作出版。瞿先生认为,他应该从一个新的角度去进行研究,没有特殊的观点就不要写。如果以雷同的观点和研究方法草率为之,其研究的结果是没有什么意义的。由此,他特意避免采用"历代法典编篡的情况"、"具体的规定如何",等等这些已为其他作者惯用的研究套路。而是从社会中最基本的层面:家族、阶级入手进行研究。在研究中他广泛采用社会学、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方法。瞿先生说,这一方面是由于他在大学中接受的社会学正规训练,一方面是受到马林诺夫斯基等社会人类学家的影响。他说:"社会人类学家,也非常重视法律,因为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在读了马林诺夫斯基等社会人类学家的著作后,我深受启发;虽然,他们描写的大多是初民社会或原始部落的法律,但我从方法论上得到了有益的借鉴。"
在研究中,瞿先生逐渐认识到,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最重大,意义最为深远的变化就是法律的儒家化。这是中国法历史上最大的大事。这种变化的影响之大,由此改变了法律的面貌。瞿先生说,这种认识在他研究的初期还不是很清楚,但随着他研究的深入,这种认识逐渐明确。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主要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另外,汉朝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实际上,汉朝的法家也难以摆脱这种影响。到魏晋南北朝,已是儒家在制定法律了,他们把礼引入成文法典之中。当然,这种变化是一步步进行的,每一时期的法律都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到唐律集为大成。瞿同祖先生的这个观点现在已为大多数法史研究者所广泛接受,国外学者的许多著作也以此为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观点。
四、瞿同祖先生做为一位成就卓然的学者,他在几十年的研究工作中,肯定有许多好的研究方法与心得。我们问瞿先生: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最为重要的是什么?一个学术研究者最基本的素质有哪些?
瞿先生回答说:他认为,首先,学术研究最重要的是应该是先有心得,必须有自己独到的见解,然后才可以进行写作。没有自己心得的研究不是真正的研究。它们至多是拾人牙慧的效颦之作。他说:他的每一部著作都是在多年的研究心得的基础之上写成的。其次,找到适合自己的研究方法也是很重要的。他本人在研究中就是采用了独到的研究方法。瞿先生说:"研究必须有自己的方法论,没有方法论,你就找不出观点来。"在写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时候,他认为,依据老的研究方法很难有所突破,从法典沿袭的角度去研究不是适合自己的方法。所以,他根据自己的学术专长和学术兴趣,选择了从社会的层面进行研究的方法。
瞿先生说:做为一个成功的学者,首先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基本功。他认为,自己的学术成就大大得益于这种基本功的培养。瞿先生的中学和大学学业都是在教会学校完成的,这使他有了极为深厚的外文功底,这为他的研究和写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研究中国古代史,阅读古代文献是必不可少的。在中学时期,他认为,学校提供的国学基础教育远远达不到研究的需要,从而,他就采取主动学习的方法。他说:那时,他不但广泛阅读古典作品,还曾经以未曾点校的《书经》为自修课本,每天坚持阅读、标点。以这样的方法增进自己的国学基础。瞿先生未曾受过正规的法律史专业的训练,但他通过大量地阅读法律史的文献和书籍以获得必要的知识。他称自己的法律史专业是"自学的"。
学术成果是通过能力和艰辛获得的,没有努力和敬业的精神是不会达到学术的较高境界的。瞿同祖先生本人的经历是对他这一断言的最好注解。他在写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社会,正值抗战期间,环境十分艰苦。不但研究中必要的书籍难以找到,生命安全也难保证。他说,在写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日寇的飞机来空袭,他只能抱着书稿去避难。
瞿先生认为:认真求实的态度,在学术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没有这种态度,就难以达到学术上的高水平。他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在他进行《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英文翻译和写作时,他对顾炎武的一段引文有些怀疑,顾炎武在《日知录》(卷八.吏胥)中引用了明代作家谢肇制的一段文字:"今户部十三司胥算,皆绍兴人,可谓目察秋毫,而不见其睫者矣。"按说,象顾炎武这样一位大学者,他引用的文字,应该是少有差误的。但瞿先生认为,学术研究不容有丝毫的疑惑。为此,他不惜花费大力气去找到了原文来进行对照。最终发现顾炎武的引文的确有误。原文中的绍兴人应是吴越人。
对照瞿同祖先生的求学精神和治学准则,我们难免汗颜。现在的学术研究有多少有独到的心得?我们不是以心得而是以"项目"做为研究的前提条件;我们常常大胆地在我们一无所知的研究领域中迅速地得出了"成果";我们常常为流行的理论所诱惑,混藉于时髦的言语错乱之中。我们又常常陷入方法论的雷阵,拿出被炸成面目全非的碎布条声称是新型方法论的最高成就;那些"信系论"、"数理逻辑"、"模糊论"、"解构主义"、"后现代"的怪胎在吓倒别人之前,实际上早以吓倒了自己。
从根本上说,比之瞿先生这一代的学者,我们不具备必须的学术素养。在缺乏必要的知识时,我们不得不用"思想性"做为自己的盾牌,我们如此酷爱思想,争相挤进思想速成班,实际上,我们得到的只是思想的排泄物而已。我们不习惯甚至排斥艰辛的努力,总想是否可以避开过程而直奔结果。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我们是怎样采取了认真求实的态度:有一位先生的著作,在排版时被搞乱了注脚的顺序。从而,在此后几年间,许多同类的书籍和论文的引文都受到"株连"。这真是一种可悲的现象。而更为可悲的是,我们对自己的行为已渐渐地忘记了本应该感到的羞臊。
五、由于瞿同祖先生年岁已高,我们不便过多搅扰先生。所以,尽管还有许多问题想请教瞿先生,我们还是在请瞿先生回答了以下几个问题后结束了这次访谈。
-您的学术生涯长达几十年,主要的成果只有三本专著和几篇论文,在数量上是不是显得比较少呢?
-我不认为数量的多少是重要的。学术是对知识的求证过程,没有结论的求证是缺少实质意义的。所以,我对自己的要求是:如果没有新的观点、新的见解、新的方法;没有自己独到的思想,就不开始写作。当然,如果条件好,我也可能会有更多一些的成果。
-您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从开始写作(据瞿先生讲,这本书于1939年开始写作)至今几乎已近60年,出版已过50年。您的基本观点有没有一些改变呢?
-没有。我认为书里阐述的基本观点现在还是站得住脚的。当然,也可能是,我现在已没有超越自己的能力了。
-现在,有些青年学者对您的观点有不同的认识,甚至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与您的观点相悖,您是否认为这是对您的一种冒犯呢?或者如有些人有点夸大其辞地称为:"小的"反掉了"老的"呢?
-不。如果有反的,那反的好。知识不应该是一潭死水,而应该不断地引入新的东西以使其保持新鲜和活力,学术必须是不断发展的,如果没有对前人的否定,就没有学术上的进步。而且,一部学术著作的观点被更新被超越,并不一定会使其学术价值变得一名不文。
-您现在已年届九旬,但身体这样好(瞿先生不但耳聪目明,思维也十分清晰,在我们访问的近两个小时里,始终未显倦意),是不是有什么特别的养生之道呢?
-谈不上什么养生之道,我不过是保持生活有规律,不吸烟不喝酒,坚持适当的锻炼。前几年,我还经常去游泳,现在已不能去了,只是在家里做些活动。另外,我认为,音乐对人的健康是很有好处的,它能陶冶性情,使人愉悦。我十分喜爱古典音乐,回国时,我带回了不少胶木大唱片。后来也买了一些激光唱片。我经常把时间花在听音乐上。(我们注意到,瞿先生的书房里有一套很不错的音响设备)
-请您谈一谈对中青年学者有什么要求和期望?
-我只能从个人的经验谈两点:第一,搞研究必须有刻苦精神和认真的态度,学术研究是艰苦和严肃的工作。如果不付出辛勤的劳动,不认真地对待你所研究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高水平的学术成果。第二,研究者应该极大地拓展自己的知识面。现在的学科划分的过细,对于学术研究而言是不利的。研究者要多多接触一些学科以外的知识,只有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积累,才能使眼界更开阔,方法更灵活,研究更深入。
六、对瞿同祖先生的访问,使我们对瞿先生有了许多的了解,更引起我们对知识对学术的很多思考。
瞿同祖先生及和他一样的许多学术前辈,他们对待知识的积累是自觉的,对待研究工作是认真求实的,他们是以虔诚、严肃、纯粹的态度对待学术的。他们通过刻苦努力,严谨的探究,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最终获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他们的生活经历、治学的态度、研究的目的都与目前的学术风尚大异其径。
时下的风尚是什么?这或许与本文的内容并不沾边,但它的确是一个饶有趣味的问题。因为,如果你一旦附上了时尚的骥尾,你的头顶即使没能长出几道神圣的毫光,也可以被平地拔高几丈。那时,你将不在是你自己,你是内外兼修的通人,你是卓然的大家,你是学术的权威,你是学科的祖父(或祖母)。那么,学术界的时尚是什么呢?本人以为,它至少杂荟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批量生产,你的大名会频繁地出现,人们对此岂能熟视无睹;其二,研究大问题,出版大部头,人们不能不关心;其三,与名人商榷,人们天性都爱看热闹;其四,作惊人之语,人们对振聋发聩的大言有折服的本能;其五,出精美的集子,人们粗糙的审美力极易获得满足。另外,准备一两张有品位的照片也是重要的,精彩的照片的确有神奇的功效,读者在完全忘记了您的大作时,您轩昂的仪表往往会印在他的脑海中,挥之不去。
风尚往往是脱离了内在精神的表皮,它使学术的实质变得空洞无物。知识本来是学术的本源和目的,但在风尚之中,它却变成了一种手段,一种功利性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作为呢?现在,许多学者都在思考着这个问题。邓正来先生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的"译者序"中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做为研究者的知识分子应该如何对待知识?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可能是"风尚"的一剂解药。
所有认真的学者在研究中面临着这样的挑战:接受既定的答案,或者发现更好的答案。由于一切的答案都具有人工化的特征,它们不是由上天告知,也不是神明的启示。从而,它们绝对不可能是丝毫不爽的。在科学定律也被普遍合理质疑的时代,顽固地坚持简单的结论真理性是可笑的。凡是意图发现公理般的结论,或试图证明这种结论,都必然具有学术以外的原因。学者的职责不是为社会寻找正确的道路。他的责任在于正确地对待知识,并努力使知识不停顿地前进。从这个意义上,瞿同祖先生的学术工作和他的著作,为我们提供了令人羡服的典范。
瞿同祖先生的学术观点已为大多法史研究者所共知,虽然,他的著作仍会为后来的研究者所发展、修正、甚至超越。但他的研究方法会长久地为人们所借鉴,他进行研究和写作的目的更会永远为后代学人尊崇。现在,我们已习惯于听到人们宣称,他们的研究目的是为现实服务的,是要为立法者提供现实的依据,历史的借鉴,等等。这使我们不禁对这种研究的可靠性表示质疑。瞿同祖先生的坦率令我们感动,他所声称的学术动机,不是什么为当权者提供治国安邦平天下的历史参考,也不是成为学界泰斗之类的雄心大志。而仅仅在于亨利.梅因的著作激发了他的研究与写作的欲望。梅因的著作为他提供了一个学术的样板。
"写书就要写这样的书。"我以为,这种激情应该是一个学者最为纯粹的学术动机,是他研究与写作的起点。法国作家克洛德.西蒙称:"画家的创作冲动并不在于再现自然,而是绘画艺术本身刺激的结果,是前辈大师的作品激发了他的创作灵感。"学术研究也是如此,它不应该是现实需要的奴仆,不应该是为政者的"参谋和助手"。学术研究应是一种生命创造的过程,学术成果是以知识为躯体思想为血脉的生命体,它具备自己固有的生命本质。它的本原和它的目的决不是现实,而是知识,是思考,是"问题",是存疑,是与前辈大师做心灵沟通和智力对话的愿望,是与传世之作比肩的雄心。可以说,瞿同祖先生就是以这种学术精神进行他的研究和写作的。同样,瞿同祖先生的著作也应该足以激起后辈学者如此的研究欲望:写书要写这样的书。
访问者 苏亦工 高旭晨
记录 整理 高旭晨
时间 1998年1月20日
地点 北京 瞿同祖先生寓所
一、《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中国社会史与法律史的经典著作,这已为大多数研究者所认可。这部出版逾半个世纪的学术著作,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它不仅在国内社会史、法律史领域享有盛名;而且,它也以其自身特有的学术价值赢得了广泛的国际声誉。书中的观点为众多的研究者所接受,所引用。如,在法史学界流传甚广的《中华帝国的法律》(D.布迪 C.莫里斯著 朱勇译)一书中,有些章节的内容完全接受了瞿同祖先生的观点。在"法家的胜利与法律儒家化"一节里作者专门提到读者应参阅《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并在书后的"书目"中特别称该著作是"极为重要的书"。从这部著作问世至今,许多世界知名的大学和汉学研究机构都将这本书列为汉学研究的必读书,这些大学和机构包括:美国的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华盛顿大学,等等。甚至,在香港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时,参与诉讼的专家证人也曾引用这部书为其证言的根据。
尽管,这部著作在法史学界广为人知,很少有人怀疑它是一部权威之作。但对其作者瞿同祖先生人们却知之甚少。的确,瞿同祖先生并不是什么学界的闻人,他从未为被冠以学术泰斗、学科创始人这类的名头,也未见有人为他大张旗鼓地为他搞祝寿、出版纪念专集之类的活动。实际上,瞿同祖先生的大部分学术著作尚未在国内出版过。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知道瞿同祖这个名字是通过阅读了先生的著作;他们对瞿同祖先生著作的了解远远多于对作者的了解。瞿先生的身世,学术背景,生活状况极少为人所知。甚至,曾有人对瞿先生是否还健在有过荒唐的推测。1998年1月20日,我们到瞿先生的家里拜访了这位著名的前辈学者。虽然,我们以前从未见过瞿同祖先生本人和他的照片,但由于在多年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们经常要参考他的著作。所以当见到瞿先生本人时,我们并未曾有陌生之感,虽然他的普通有点出乎我们的意外。我们眼前瞿先生是个谦逊、和蔼的老先生。他非常亲切地回答了我们提出的问题。
二、我们首先请瞿先生简要地介绍了他的生平和学术经历。
瞿同祖先生祖籍湖南,小的时候家住在上海,在此,他读了小学。由于他的父亲过世的早,他到北京与他的祖母和叔叔一起生活。中学时,他就读于著名的育英汇文学校,后考入燕京大学社会系。他告诉我们:"在大学学习时,虽然读社会学专业,但我的兴趣并不在研究现实的社会状况,而有志于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古代社会。"这一趣向就决定了瞿先生毕生的研究方向。大学毕业后,他到云南大学执教,教授中国社会史、经济史和法制史。在此期间,他对中国法制史进行了独立的思考和研究。后来,他又曾到西南联合大学工作。在此期间,瞿同祖先生完成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瞿先生说:他开始写作这部书的时间是1939年,最终完成于1944年。
1944年下半年,瞿先生到美国。1945年至1955年,瞿同祖先生应邀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进行专题学术研究工作,在哥伦比亚大学的工作期间,他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三项:1.学术专著《汉代社会》,该书仍采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汉代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此书用英文写成,目前尚无中文本)2.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译成英文,在此过程中,他将原书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是加入了一些在原书写作过程中未能找到的史料。3。1948年,他还完成了其重要论文《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写作,以此做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深化和补充。
1955年至1962年,瞿同祖先生应著名汉学家费正清先生之邀,到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工作。在此期间,他的研究成果是《清代地方政府》一书。应该提到的是,瞿先生的这部著作,在国际汉学界也有很大的影响。它是用政治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对清代的地方政治进行的专题研究研究。瞿先生称:他认为,这部著作的主要学术特点在于,在研究中采用了广义政府的概念。即,地方政府包括凡是参与地方行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据此,地方政府,除了一般的州县政府之外,还应包括地方绅士在内。书中就地方绅士在地方行政中所起作用的有关内容,设有专门的章节加以详尽的论述。(此书用英文写成,目前尚无中译本)
1962年至1965年,瞿同祖先生受聘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从事教学工作。
1965年下半年,瞿先生回到中国国内。我们问瞿先生,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回国。瞿先生回答说:当时对国内的情况了解不多,国内的家属和师友都曾劝他回来,国内的一些高级研究机构和著名大学也曾请他前去工作。他本人也认为一个中国人不应该毕其一生在国外工作。
瞿先生回来得的确不当其时。当时,文化大革命即将发动。国内学术界已开始变得混乱无序。接待瞿先生的国家侨委没有能够为他安排工作,而是令其返回原籍湖南。瞿先生一直在家闲赋至1971年,才被安排到湖南文史馆工作,而那时的所谓"工作",不过是学习时事。1975年,瞿同祖先生被借调到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工作,1978年正式调入。回国以后,瞿先生的研究成果有论文《清律的继承与发展》(该论文有英文版与中文版两种,英文版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中文版发表于《历史研究》)。
回顾瞿同祖先生的研究历程。在他研究活动的前30年时间里,瞿先生的研究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他基本上每十年有一项高水准的研究成果完成,可谓"十年磨一剑"。但此后这一过程却未能持续,令人扼腕。瞿先生本人对此深为遗憾,他认为,如果不是外界条件的影响,他应该可以有研究成果问世。他说:在回来以前,他的研究工作从未被中断过,即使在抗战期间,日寇的空袭也没有使他放弃手上的研究工作。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政治环境对于学者的影响的确比日寇的空袭尤甚。
三、作为一个社会史的研究者,瞿同祖先生为什么要以中国古代法律史为其研究方向呢?写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初衷是什么?我们向瞿先生提出了这个问题。
瞿同祖先生说,他在读社会学时,就以研究中国古代社会为主。其间,他读了一些法律及法律史的著作,其中包括《古代法》、《初民社会的法律》、《法学大纲》及一些社会人类学的著作。从而对法律史发生了浓厚的兴趣。当时,燕京大学没设法律系,他就自我揣摩,搜集有关的资料,并阅读了历代的法典和刑法志等许多有关中国古代法律的典籍。后来,在云南大学时,由于中国法制史的课程无人承担,他就兼任了这门课的讲授工作。在讲课过程中,他逐渐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态和内在精神的问题产生了兴趣,并形成了自己的观点。
瞿同祖先生一再向我们强调,英国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的重要著作《古代法》对他的研究志向曾起到过至关重要的作用。瞿先生在读这本书时,对作者深刻的分析、精密的论证、明晰的论点深为折服。他认为,梅因的著作应该是自己研究写作的范本;"写书就应该写这样的书"。从而可以说,是亨利.梅因的著作使他产生了写作的动机。瞿先生这样解释他研究法律史并写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起因:"我写作研究和法制史的著作的过程,与一般的研究者恰好相反。一般研究者是先研究法制史,然后找资料,参考外国的著作;我是,先阅读外国学者的著作,从中受到启发,形成一定的方法论,然后开始研究法制史。写作有关法制史的著作。"
瞿同祖先生称:他写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主要想说清两个问题。一个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存在形态是什么样的?另一个是,什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本质,即法律的精神是什么?在开始写作时,已有几种关于中国法历史的著作出版。瞿先生认为,他应该从一个新的角度去进行研究,没有特殊的观点就不要写。如果以雷同的观点和研究方法草率为之,其研究的结果是没有什么意义的。由此,他特意避免采用"历代法典编篡的情况"、"具体的规定如何",等等这些已为其他作者惯用的研究套路。而是从社会中最基本的层面:家族、阶级入手进行研究。在研究中他广泛采用社会学、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方法。瞿先生说,这一方面是由于他在大学中接受的社会学正规训练,一方面是受到马林诺夫斯基等社会人类学家的影响。他说:"社会人类学家,也非常重视法律,因为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在读了马林诺夫斯基等社会人类学家的著作后,我深受启发;虽然,他们描写的大多是初民社会或原始部落的法律,但我从方法论上得到了有益的借鉴。"
在研究中,瞿先生逐渐认识到,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最重大,意义最为深远的变化就是法律的儒家化。这是中国法历史上最大的大事。这种变化的影响之大,由此改变了法律的面貌。瞿先生说,这种认识在他研究的初期还不是很清楚,但随着他研究的深入,这种认识逐渐明确。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主要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另外,汉朝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实际上,汉朝的法家也难以摆脱这种影响。到魏晋南北朝,已是儒家在制定法律了,他们把礼引入成文法典之中。当然,这种变化是一步步进行的,每一时期的法律都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到唐律集为大成。瞿同祖先生的这个观点现在已为大多数法史研究者所广泛接受,国外学者的许多著作也以此为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观点。
四、瞿同祖先生做为一位成就卓然的学者,他在几十年的研究工作中,肯定有许多好的研究方法与心得。我们问瞿先生: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最为重要的是什么?一个学术研究者最基本的素质有哪些?
瞿先生回答说:他认为,首先,学术研究最重要的是应该是先有心得,必须有自己独到的见解,然后才可以进行写作。没有自己心得的研究不是真正的研究。它们至多是拾人牙慧的效颦之作。他说:他的每一部著作都是在多年的研究心得的基础之上写成的。其次,找到适合自己的研究方法也是很重要的。他本人在研究中就是采用了独到的研究方法。瞿先生说:"研究必须有自己的方法论,没有方法论,你就找不出观点来。"在写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时候,他认为,依据老的研究方法很难有所突破,从法典沿袭的角度去研究不是适合自己的方法。所以,他根据自己的学术专长和学术兴趣,选择了从社会的层面进行研究的方法。
瞿先生说:做为一个成功的学者,首先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基本功。他认为,自己的学术成就大大得益于这种基本功的培养。瞿先生的中学和大学学业都是在教会学校完成的,这使他有了极为深厚的外文功底,这为他的研究和写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研究中国古代史,阅读古代文献是必不可少的。在中学时期,他认为,学校提供的国学基础教育远远达不到研究的需要,从而,他就采取主动学习的方法。他说:那时,他不但广泛阅读古典作品,还曾经以未曾点校的《书经》为自修课本,每天坚持阅读、标点。以这样的方法增进自己的国学基础。瞿先生未曾受过正规的法律史专业的训练,但他通过大量地阅读法律史的文献和书籍以获得必要的知识。他称自己的法律史专业是"自学的"。
学术成果是通过能力和艰辛获得的,没有努力和敬业的精神是不会达到学术的较高境界的。瞿同祖先生本人的经历是对他这一断言的最好注解。他在写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社会,正值抗战期间,环境十分艰苦。不但研究中必要的书籍难以找到,生命安全也难保证。他说,在写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日寇的飞机来空袭,他只能抱着书稿去避难。
瞿先生认为:认真求实的态度,在学术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没有这种态度,就难以达到学术上的高水平。他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在他进行《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英文翻译和写作时,他对顾炎武的一段引文有些怀疑,顾炎武在《日知录》(卷八.吏胥)中引用了明代作家谢肇制的一段文字:"今户部十三司胥算,皆绍兴人,可谓目察秋毫,而不见其睫者矣。"按说,象顾炎武这样一位大学者,他引用的文字,应该是少有差误的。但瞿先生认为,学术研究不容有丝毫的疑惑。为此,他不惜花费大力气去找到了原文来进行对照。最终发现顾炎武的引文的确有误。原文中的绍兴人应是吴越人。
对照瞿同祖先生的求学精神和治学准则,我们难免汗颜。现在的学术研究有多少有独到的心得?我们不是以心得而是以"项目"做为研究的前提条件;我们常常大胆地在我们一无所知的研究领域中迅速地得出了"成果";我们常常为流行的理论所诱惑,混藉于时髦的言语错乱之中。我们又常常陷入方法论的雷阵,拿出被炸成面目全非的碎布条声称是新型方法论的最高成就;那些"信系论"、"数理逻辑"、"模糊论"、"解构主义"、"后现代"的怪胎在吓倒别人之前,实际上早以吓倒了自己。
从根本上说,比之瞿先生这一代的学者,我们不具备必须的学术素养。在缺乏必要的知识时,我们不得不用"思想性"做为自己的盾牌,我们如此酷爱思想,争相挤进思想速成班,实际上,我们得到的只是思想的排泄物而已。我们不习惯甚至排斥艰辛的努力,总想是否可以避开过程而直奔结果。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我们是怎样采取了认真求实的态度:有一位先生的著作,在排版时被搞乱了注脚的顺序。从而,在此后几年间,许多同类的书籍和论文的引文都受到"株连"。这真是一种可悲的现象。而更为可悲的是,我们对自己的行为已渐渐地忘记了本应该感到的羞臊。
五、由于瞿同祖先生年岁已高,我们不便过多搅扰先生。所以,尽管还有许多问题想请教瞿先生,我们还是在请瞿先生回答了以下几个问题后结束了这次访谈。
-您的学术生涯长达几十年,主要的成果只有三本专著和几篇论文,在数量上是不是显得比较少呢?
-我不认为数量的多少是重要的。学术是对知识的求证过程,没有结论的求证是缺少实质意义的。所以,我对自己的要求是:如果没有新的观点、新的见解、新的方法;没有自己独到的思想,就不开始写作。当然,如果条件好,我也可能会有更多一些的成果。
-您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从开始写作(据瞿先生讲,这本书于1939年开始写作)至今几乎已近60年,出版已过50年。您的基本观点有没有一些改变呢?
-没有。我认为书里阐述的基本观点现在还是站得住脚的。当然,也可能是,我现在已没有超越自己的能力了。
-现在,有些青年学者对您的观点有不同的认识,甚至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与您的观点相悖,您是否认为这是对您的一种冒犯呢?或者如有些人有点夸大其辞地称为:"小的"反掉了"老的"呢?
-不。如果有反的,那反的好。知识不应该是一潭死水,而应该不断地引入新的东西以使其保持新鲜和活力,学术必须是不断发展的,如果没有对前人的否定,就没有学术上的进步。而且,一部学术著作的观点被更新被超越,并不一定会使其学术价值变得一名不文。
-您现在已年届九旬,但身体这样好(瞿先生不但耳聪目明,思维也十分清晰,在我们访问的近两个小时里,始终未显倦意),是不是有什么特别的养生之道呢?
-谈不上什么养生之道,我不过是保持生活有规律,不吸烟不喝酒,坚持适当的锻炼。前几年,我还经常去游泳,现在已不能去了,只是在家里做些活动。另外,我认为,音乐对人的健康是很有好处的,它能陶冶性情,使人愉悦。我十分喜爱古典音乐,回国时,我带回了不少胶木大唱片。后来也买了一些激光唱片。我经常把时间花在听音乐上。(我们注意到,瞿先生的书房里有一套很不错的音响设备)
-请您谈一谈对中青年学者有什么要求和期望?
-我只能从个人的经验谈两点:第一,搞研究必须有刻苦精神和认真的态度,学术研究是艰苦和严肃的工作。如果不付出辛勤的劳动,不认真地对待你所研究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高水平的学术成果。第二,研究者应该极大地拓展自己的知识面。现在的学科划分的过细,对于学术研究而言是不利的。研究者要多多接触一些学科以外的知识,只有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积累,才能使眼界更开阔,方法更灵活,研究更深入。
六、对瞿同祖先生的访问,使我们对瞿先生有了许多的了解,更引起我们对知识对学术的很多思考。
瞿同祖先生及和他一样的许多学术前辈,他们对待知识的积累是自觉的,对待研究工作是认真求实的,他们是以虔诚、严肃、纯粹的态度对待学术的。他们通过刻苦努力,严谨的探究,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最终获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他们的生活经历、治学的态度、研究的目的都与目前的学术风尚大异其径。
时下的风尚是什么?这或许与本文的内容并不沾边,但它的确是一个饶有趣味的问题。因为,如果你一旦附上了时尚的骥尾,你的头顶即使没能长出几道神圣的毫光,也可以被平地拔高几丈。那时,你将不在是你自己,你是内外兼修的通人,你是卓然的大家,你是学术的权威,你是学科的祖父(或祖母)。那么,学术界的时尚是什么呢?本人以为,它至少杂荟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批量生产,你的大名会频繁地出现,人们对此岂能熟视无睹;其二,研究大问题,出版大部头,人们不能不关心;其三,与名人商榷,人们天性都爱看热闹;其四,作惊人之语,人们对振聋发聩的大言有折服的本能;其五,出精美的集子,人们粗糙的审美力极易获得满足。另外,准备一两张有品位的照片也是重要的,精彩的照片的确有神奇的功效,读者在完全忘记了您的大作时,您轩昂的仪表往往会印在他的脑海中,挥之不去。
风尚往往是脱离了内在精神的表皮,它使学术的实质变得空洞无物。知识本来是学术的本源和目的,但在风尚之中,它却变成了一种手段,一种功利性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作为呢?现在,许多学者都在思考着这个问题。邓正来先生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的"译者序"中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做为研究者的知识分子应该如何对待知识?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可能是"风尚"的一剂解药。
所有认真的学者在研究中面临着这样的挑战:接受既定的答案,或者发现更好的答案。由于一切的答案都具有人工化的特征,它们不是由上天告知,也不是神明的启示。从而,它们绝对不可能是丝毫不爽的。在科学定律也被普遍合理质疑的时代,顽固地坚持简单的结论真理性是可笑的。凡是意图发现公理般的结论,或试图证明这种结论,都必然具有学术以外的原因。学者的职责不是为社会寻找正确的道路。他的责任在于正确地对待知识,并努力使知识不停顿地前进。从这个意义上,瞿同祖先生的学术工作和他的著作,为我们提供了令人羡服的典范。
瞿同祖先生的学术观点已为大多法史研究者所共知,虽然,他的著作仍会为后来的研究者所发展、修正、甚至超越。但他的研究方法会长久地为人们所借鉴,他进行研究和写作的目的更会永远为后代学人尊崇。现在,我们已习惯于听到人们宣称,他们的研究目的是为现实服务的,是要为立法者提供现实的依据,历史的借鉴,等等。这使我们不禁对这种研究的可靠性表示质疑。瞿同祖先生的坦率令我们感动,他所声称的学术动机,不是什么为当权者提供治国安邦平天下的历史参考,也不是成为学界泰斗之类的雄心大志。而仅仅在于亨利.梅因的著作激发了他的研究与写作的欲望。梅因的著作为他提供了一个学术的样板。
"写书就要写这样的书。"我以为,这种激情应该是一个学者最为纯粹的学术动机,是他研究与写作的起点。法国作家克洛德.西蒙称:"画家的创作冲动并不在于再现自然,而是绘画艺术本身刺激的结果,是前辈大师的作品激发了他的创作灵感。"学术研究也是如此,它不应该是现实需要的奴仆,不应该是为政者的"参谋和助手"。学术研究应是一种生命创造的过程,学术成果是以知识为躯体思想为血脉的生命体,它具备自己固有的生命本质。它的本原和它的目的决不是现实,而是知识,是思考,是"问题",是存疑,是与前辈大师做心灵沟通和智力对话的愿望,是与传世之作比肩的雄心。可以说,瞿同祖先生就是以这种学术精神进行他的研究和写作的。同样,瞿同祖先生的著作也应该足以激起后辈学者如此的研究欲望:写书要写这样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