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的经济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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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2年12月10日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教授Gary S. Becker荣膺诺贝尔经济学奖。诺贝尔奖评审委员会给出的其做出这个选择的根据是,Becker的贡献在于把新古典经济理论的原则应用到了人类行为和人类合作的广泛领域。下面的文章在对在法律中的经济观点的一些一般评论之后,重点介绍所谓的行为经济学观点的内容以及对于犯罪学的意义,并提出批判的出发点。
I. 导言
1. 经济学家的新理解
继1991年Ronald H. Coase (科斯)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后――1992年的诺贝尔奖又一次授予了属于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Gary S. Becker(贝克尔),其著作的壮志雄心是要把社会科学和法学整合统摄于作为广泛的知识方案的经济学的特权之下。[1]这种经济学进路(economic approach)已经被冠以“后功能主义时期”[2]社会科学的新“范式”的称谓。[3]法律问题群域的经济分析在法学中变得日益重要起来[4]。
能够“整体统摄所有人类行为”[5]的经济学方案要求,对经济学开出新意境,取得新理解。 因为,传统看来,经济学被理解为社会科学的特殊学科,其知识兴趣局限于“经济”这个研究对象[6],并与由此研究对象限制的、但又相对于其他社会科学来说自主的客体领域划清了界限。由于经济学被定义为人类行为选择的科学(science of human choice)[7],或者被定义为广泛而全面的社会科学解释观点[8],经济学的这种局限于经济事实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就成了问题。通过一个更为宽泛的研究对象――人类行为选择的科学――对经济学进行的定义的前提是,社会制度的稀缺性特征; 在这样的前提下,这样的经济学定义必然导致对(其他)社会科学所提出的命题也要展开研究。而且,经济学观点的独特“视角”[9]正是通过这样的假设表现出来的:借助于诸如稀缺性和必须做出选择这样的经济学原则就可以解释个人的和集体的行为。
2. 法律中的经济学观点
a) 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建立在经济学的行为概念之上[10]。在个人层面,比如属于人类行为范畴的犯罪,可以被解释为多项选择中的理性决定。作为一般的社会科学,经济学观点研究社会控制的所有疑难问题,在社会控制领域,法律是“社会控制的行为构成要件的总合”[11],其功能是把个体的行为选择限制在社会整体的利益之中。
b) 德国法学中也接受了经济学观点,其讨论主要集中在经济学理论的两个部分:
aa) 其一,讨论的是一般经济学法律理论[12]的内容和关联,这样的法律理论在经济理性的观点下研究法律规范的产生、作用和功能。[13]
—— 古典经济学法律理论把以私利为动机的等价交换(“市场”)看作是共同体的社会基础和形成和巩固规范的秩序的保障。它把法律的产生和变化仅仅解释为“在持续的交换过程中相互需求和期待演化的产物(衍生物)”。[14]
—— 相反,新经济学法律理论认为,交换机制不足以保障社会秩序[15],并由此赋予法律以塑造任务,即“保障经济主体理性的市场选择决定行为,抵消市场参与者间交换过程中对市场造成的紊乱”。[16]
bb) 经济学理论的“福利经济学分支”[17]也获得了重要性。[18]这种经济学变种把现行法律置于理性控制的分配有效性侧面之下,并在福利经济学的观点下表达了社会生活领域合理的法律规则的标准。[19]
福利经济学诸多观点,在比如处罚所谓的内幕交易的讨论中起了重要作用, 如果其应受处罚性的根据是:这种交易对资本市场的运作效能和国民经济所造成的损害。[20]另外,关于“控制吸毒的经济学分析”[21],在此期间也有大量的著作出版。
c) 经济学法律理论的两个变种以新古典经济理论的人观为根据,没有这种人观,就不会出现一般的经济学法律理论和福利经济学的变种。在稀缺性和追求满足需要的经济学前提下,提出人是经济人, 这种理性行为人把其有限的手段投入到能够使其获得最大的(主观)收益的目的之上。因此,在稀缺性的条件下,行为始终是一个理性选择决定的外在表现(Rational-Choice-Ansatz)。Becker恰恰对此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在理性-选择-观点的基础上,建立了作为经济学方案第三个独立方向的“行为经济学变种”,由此,他从这种经济决定行为理论引申出了广泛的行为理论,并由此也试图解释象婚姻、爱情、教育、宗教信仰和时间的分配这样明显的非经济的行为方式。
在法学中特别在犯罪学领域,行为经济学观点在关键词“犯罪经济学(economics of crime )”下赢得了重要性。根据Becker的观点,犯罪行为被描述和解释为一个理性的并因而是“经济的”决定的外在表现。
在德国,对于法律中的行为经济学观点迄今获得的重视还相当少。尤其是在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忽视经济学的犯罪理论令人相当惊讶,因为,自70年代以来这些学科与社会科学的关系被看作是基础问题并进行了针锋相对地讨论。[22]不过,近来围绕社会科学知识对于刑法和犯罪学的重要性的争论有点减弱了。首先可以看到的是主题限制在“罪责与预防”的问题群域上了;其次,进行的几乎只是与在许多法律人眼里代表着准“社会科学”的系统论的功能主义的争论。但是经验告诉我们,在美国的讨论中,趋势的转向――离开了社会学的功能主义,转向了经济学范式――长期影响着在我们这里的社会科学和法学中的观点,并影响着迄今由功能主义犯罪理论所支配的犯罪学。
II. 理性犯罪人
1. 经济学犯罪理论的特征
微观经济学研究最小的个体经济单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类似地,行为经济学理论研究最小的社会行为单位——人。他把关于商品市场、理性-选择-观点的消费者-生产者行为的微观经济理论扩展成了一般的行为理论。
解释犯罪行为的经济学观点不是别的,而是理性-选择-观点在人类行为的部分领域的应用, 因为对于行为经济学家来说,犯罪也是一种经济活动。经济学分析的出发点是这样的论断:潜在犯罪行为人,只有有限的可以使用的资源,在行为可能性的“市场”上,他要选择一个合法行为和不法行为的特定组合(optimal allocation mix)[23]。社会和共同体的条件,比如,贫穷、失业和工资水平,只是规定了其自主选择决定的范围,但是这些条件对于一个人是否越轨或者守法而行为,并不是决定性的。由此给出的经济学犯罪理论的讨论标题如下:第一,个人主义的观察方式(“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第二,应用统一的观点解释服从行为和犯罪行为;第三,解释作为经济选择行为的犯罪。
a) 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意味着,不是超越社会单位之上意义上的共同体“决定”,个人或者由个人组成的群体是否会成为具体的犯罪人。因为:“人类能够……通过其决定抵消(克服)另一方面可能决定其行为的环境影响,社会趋势(风气)和生物学上的力量”。[24]因此,犯罪首先不是社会的现象而是――个人决定的表现――个人的现象。如果只有当人们考虑到,流行的犯罪理论几乎“在解释犯罪时,仅仅强调社会的和以社会化为条件的因素”[25],那么,这种视角的爆发力才会清楚地显示出来。失范理论,机会-结构理论,亚文化理论,还有标签-进路, 这些所提到的只是一些把犯罪看作首先是用社会因素而不是用生物学的或者心理学的结构来解释的社会现象的犯罪理论。
b) 持经济学观点的人对居于支配地位的犯罪学的批判,不仅针对集体主义的观点,而且针对这样的假设:守法行为是正常的,而作为偏离规范的犯罪是特别需要解释的。对持经济学观点的人来说,犯罪人与守法者没有区别:“犯罪人和任何别的人都是一样的(Criminals are about like anybody else)”。[26]因为犯罪和守法都是完全一样的理性决定的表现,因此“成为一名罪犯的决定,原则上与成为一名屋顶建筑师傅或者木匠或者甚至是经济学家,没有什么区别”[27]。
c) 因此,经济人模型同样适用于守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被理解为一个(理性)决定的外在表现,这个决定是在稀缺性条件下利己而为的犯罪行为人做出的。其他的解释模式,比如“疾病”或者精神障碍,则遭到驳斥。这种解释模式在Mckenzie和Tullock那里显得尤为绝对,他们认为:正如有“病态的”钳工、病态的商人和病态的教授一样,也有“病态的”犯罪人[28];而且,他们还否认,身陷困境的犯罪人所具有的神经机能病“可能与犯罪行为有某种联系”[29]。
2. 补论:对于刑罚目的理论的意义
经济学理论解释犯罪行为的假设也表现在关于“经济学的”刑罚目的论的讨论中:行为人的再社会化看来既不是适当的也不是必要的,因为犯罪行为人既不是“病态的”也不是“非理性的”,更不是纯粹环境的产物, 而是自己对于犯罪行为所做出的理性抉择。另外,把“通过刑罚稳定规范” 看作刑罚目的的积极的一般预防,由于其集体主义的视角,是与经济学的观点不相一致的。一些经济学者很喜欢消极的一般预防, 因为更为严厉的刑罚有利于改变犯罪行为人的个体决定情景。尤其是Mckenzie和Tullock认为,威慑是起作用的,他们还谴责其批判者,对于上升的犯罪负有责任:“美国增长的犯罪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咎于知识分子(脑力劳动者)”。[30]其他人,其中包括Becker,从福利经济学的思考中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刑罚应该服务于抵偿,即(物质)损失的恢复性补偿。
3. 犯罪人的抉择行为
a) 下面的论述是基于上面解释的并在此不成问题的前提:个人基于优化(理想化)观点,决定实施还是不实施犯罪行为,而且,犯罪行为的实施只是这种决定的外在表现。 这里,有趣的是,一个理性的犯罪行为人又是基于哪些前提来决定实施一个或者多个犯罪行为?
b) 在这样的基础上,Becker是第一个对于犯罪行为的经济学解释做出彻底贡献的表述者。他把犯罪人的选择决定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aa) 信息阶段:借助于包括行为选项、可能的环境情景和视环境情景而赋予行 为可能性以结果在内的选择决定领域,在信息阶段,犯罪行为人首先形成一个现实的选择决定情景:
——行为选项是所有考虑到的合法和非法行为。
——环境情景包括决定人在犯罪情况下不能影响的因素,比如,被判有罪或者判处无罪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是主观上能够感受到的可能性。
——视环境情景,赋予选项特定的结果(比如从犯罪行为所获得的积极或者消极收入)。 只是在判决有罪的情况下,刑罚才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消极/负面)收入,这种收入对于罚金刑是直接的,对于监禁刑是通过其金钱的等价物(尤其是丧失的收入额)可以得到测量。除此之外,每一犯罪行为都与其他消极的或者积极的、心理的(比如对于暴力的兴趣)或者金钱的收入(比如赃物的价值)联系在一起。
bb) 评估阶段:犯罪行为人获得了决定领域的信息之后,就要对行为选项所赋予的结果(比如从抢劫银行所得到的收入)进行评估。首先,潜在的犯罪人会根据其个体的选择体系(Pr?ferenzensystem)赋予不同的结果以不同的收益值。如果不能确定,某项犯罪行为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例如,会还是不会被定罪),就要借助于个体对风险的态度来具体确定所谓的期待值。其次,在明显可能被定罪的情况下,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的主观收益的高低,还取决于潜在的犯罪人对风险的主观态度。
cc) 选择决定问题的解决:最后,犯罪行为人――可能,他自己没有意识到――根据收益最大化原则在行为的多种可能性中选择了最高风险收益的行为项。因此,“如果一个人对其犯罪行为期待的收益大于如果他把自己的时间和资源投入到其他的活动所可能实现的收益”,那么,他就[31]总会并只会实施犯罪行为。
III.批判的出发点
1. 解释内容
解释犯罪行为的经济学观点通过其对于犯罪现实现象的解释和预言功能证明犯罪的合理性。这种观点要求自己,对于观察到的犯罪行为做出事实上比社会学或者心理学概念更好的解释。
可是,根据我的看法,从这种经济学观点还不能推导出关于犯罪行为人事实上的选择行为有启发的命题。即,基于收益最大化的假设,不能预言,个体在特定的时空关联中,什么时候更喜欢犯罪的行为方式或者守法的行为方式,因为在模型中,个人收益计算的变量(信息状况,优先性,可能性判断)都还不清楚。
当选择决定人的优先性还不清楚,那么就不能确定,潜在的犯罪行为人对于非法行为选项赋予了哪些预期收益。而不知道具体行为的预期收益,就不能预言,一个犯罪行为什么时候会使得决定人的个人收益最大化。经济学观点的其他方面也同样不可能做出这样的预言。其一,心理成本和心理收益(其额度并不清楚)也要作为收益计算的组成部分予以考虑。其二,决定者的信息状况(包括其可能性判断)还不清楚。
犯罪行为的经济分析的重点落在对于犯罪次数客观限制(比如刑罚和收入)的影响的解释上,是合乎逻辑的。譬如,较高的刑罚说明这种行为选项始终有较高的(即使不可用数量来确定)成本的假设,导致这样的论断:任何形式的威慑都对个人起作用。
如同以经济人模型为基础很难预测, 哪种(越轨或者守法的)行为方式是理性的,也很难从被观察的行为中推断出,什么才是收益最大化的行为。这使得经济学观点――在我看来是恰当地-承担了这样的指责:它是循环论证。[32]
2. 对于社会科学的让步
经济学犯罪论主张,在解释犯罪行为时,可以很大程度上放弃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原因研究。比如,Becker解释说,“一个实用的犯罪行为理论可以放弃特别是失范理论、心理学的不适应理论或者特定特征遗传理论,并且普遍的选择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应用于这些领域就够了”。[33]
但是,因为经济学不能对于在收益计算中要考虑的外来变量,比如优先体系,信息状况和心理收入做出说明,这里就必须再次寻求其他社会科学的贡献的帮助了。对此Becker也承认:他把经济学理论看作是“对于解释所有的人类行为富有价值的、统一的坐标系(!)”[34],并且承认,“非经济变量,象其他科学的研究技术和结论对于理解人类行为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35]。
但是由此,经济学犯罪理论和传统的犯罪理论之间,在理论上要清晰划定的界限就模糊了。即,如果象道德和教育导致附加的心理成本,这并不说明别的什么,而是:社会的和心理的因素同样决定犯罪行为的数量。对于犯罪研究来说,这意味着,对于犯罪行为人的社会的和心理的环境的研究还是绝对必要的。
3. 经济学的继续发展
最后可能还要指出的是,理性-选择-观点本身在经济学的相关科学之中是有争议的。尤其是这种讨论是围绕经济学观点的核心行为假设而展开的,即个人具有能够理性的解决复杂问题的全面的思考和计算能力的假设。这个假设遭到的反驳是,虽然人打算理性而行为,但是,限制个人获得和处理信息的认知能力的心理和智力因素,可能会阻碍完全的理性行为。[36]
经济学中的这种方向,至少在涉及选择行为的描述性解释这一点上,很大程度上压倒了理性-选择-观点。根据认知心理学的所谓信息处理观点,分析的出发点是,选择决定过程的所有阶段都受到心理和社会学特征的突出影响;因此选择的做出本身就变成了一个心理过程。不同于建立在理性原则基础之上的经济学犯罪理论,建立在信息处理观点基础之上的经济学选择决定理论,得出的是根本不同的结论,这里只能略提一下:
实施或者不实施犯罪的决定,象所有的决定,不是遵守理性原则的形式选择决定规则,而是服从于个人的主观心理-逻辑。做出选择决定的过程本身,尤其是选择前提的确定和寻找过程的设计,是一个犯罪行为人“认知个性”的功能。但是,这其中也包括在社会和心理发展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材料,即价值,信仰和解决方案。因为,个体的行为最终取决于当事人的――因人而异的――信仰和价值,缺少经济学观点所主张的、在犯罪者和守法者那里选择决定过程的同样性。而且,借助于每个人受限制的心理处理能力,收益最大化的假设不能维持犯罪选择行为贴近现实的描述。
同时,较新的选择决定论的知识和社会学的或者心理学的犯罪理论知识之间至少在结果上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性。为了解释犯罪,就必须研究迄今的社会的和心理学的经验所塑造成的“认知的个性”。但是,这也就意味着要回归到经济学犯罪理论很大程度上认为是多余的原因研究。
IV.结束语
解释人类行为的经济学观点,只是在法律和社会科学中经济学理论的部分方案。这种观点反对一个依重于个人和社会的“社会学”观察方式,尤其就象过去长期在功能主义的影响下占优势的这种社会学观察方式。
经济学观点试图把新古典经济学理念,比如选择决定行为理性或者市场,应用于个人和社会的事实。在犯罪层面,这意味着,犯罪的行为(与守法行为的一样)被描述和解释为理性的选择决定行为。尤其是1992年诺贝尔奖获得者Becker对经济学犯罪理论的阐释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
经济学犯罪理论尤其是在美国得到了接受,在那里,总体说来,该理论所主张的刑罚的严重程度和犯罪行为的个数之间的关系成为呼吁严厉的刑法政策的根据,对于经济学犯罪理论的这种接受并不符合经济学观点的复杂性及其奠基者的意图。因为,其一,这些始终指向的是,不利的社会条件,比如失业、低微的收入和低下的职业资格,保持着很小的犯罪行为成本并因此升高了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水平。其二,完全可以有根据地说明,对于犯罪行为存在的理性标准同流行的社会道德是相互矛盾的,这种社会道德认为犯罪是病态或者缺少社会化的结果,由此这种社会道德回避对于犯罪人动机进行严肃认真地争论。
但是,不依赖于政治的内容关联,可以确定的是,经济学犯罪理论的解释内容是很少的。经济学观点要么是循环论证的,要么还是必须在很大的范围和程度上求诸社会学和心理学知识,就象他的倡导者所承认的那样。最后,经济学的相关学科,尤其是所谓的信息处理观点的进一步发展,使得解释犯罪行为的经济学犯罪理论的重要性成了问题。[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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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Becker论著的最好了解是看Becker的论文集《人类行为的经济学解释(Der ?konomische Ansatz zur Erkl?rung menschlichen Verhaltens)》,1982年版。
[2] 参见 Otto, 《一般预防与外在的行为控制 (Generalpr?vention und externe Verhaltenskontrolle)》,1982年版, 第21,129页。
[3] 接下来要描述的,是作为社会科学理论范式的经济学观点及其在犯罪学中的应用。需要与之加以区别的,是那些讨论发达的工业社会里真实的社会变化——换言之,也就是由工业“经济化”所推动的理性化和个体化的过程——的文献。对于这些文献而言,经济学方案只是对于这些真实变化的社会科学的反应(参阅 Beck, 《风险社会——通向另一个现代的道路 Risikogesellschaft. Auf dem Weg in eine andere Moderne》,1986年版;Blinkert, 《社会的世界Soziale Welt》,1988年版,第297-412页)。
[4] 期间出版了大量的论文集,这些文集清晰地介绍了丰富的文献和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McPheters, Stronge, The Economics of Crime and Law Enforcement, 1976; Ogus, Veljanovski, Reading in the Economics of Law and Regulation, 1984. 作为经济学法律理论论坛的期刊有:由芝加哥大学1958年创刊的《法律与经济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和《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以及1981年在大不列颠创刊的《法律和经济国际评论(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5] 参阅Becker 1982, 第3页。
[6] 参阅,比如Stigler, 《价格理论(The Theory of Pricce)》,1966年版,第1页。
[7] 参阅,比如Ponsner,《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1977年版,第3页。
[8] 参阅Becker 1982, 第3页。
[9] McKenzie, Tullock, 《经济人:日常生活的经济学之维(Homo oeconomicus: ?konomische Dimensionen des Alltags)》, 1984年, 第25页。
[10] 参阅Behrens, 《法律的经济学基础/根据(Die ?konomischen Grundlagen des Rechts)》, 1986年版, 第21-30页。
[11] Behrens 1986, 第30页。
[12] 其他的所使用的术语是:‘新政治社会理论’;‘新政治经济学’;‘新制度经济运动’。
[13] 对此参阅,比如Vanberg, 《科隆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杂志(K?lner Zeitschrift für Soziologie und Sozialpsychologie)》,1978年,第652-679页;Behrens, 《法律理论 – 法律逻辑学、方法论、控制论和社会学杂志(Rechtstheorie. Zeitschrift für Logik, Methodenlehre, Kybernetik und Soziologie des Rechts)》,1981年,第472-490页;Salje, 《法律理论 – 法律逻辑学、方法论、控制论和社会学杂志(Rechtstheorie. Zeitschrift für Logik, Methodenlehre, Kybernetik und Soziologie des Rechts)》,第277-321页;Rahmsdorf, 《法律理论 – 法律逻辑学、方法论、控制论和社会学杂志(Rechtstheorie. Zeitschrift für Logik, Methodenlehre, Kybernetik und Soziologie des Rechts)》, 1987年,第487-501页;Otto, Sch?fer, 《法律人报(Juristenzeitung)》, 1988年,第213-223页; Fezer, 《法律人报(Juristenzeitung)》, 1986年, 第817-824页;Fezer , 《法律人报(Juristenzeitung)》, 1988年, 第817-824页; Kirchg?ssner, 《法律人报(Juristenzeitung)》,1991年, 第104-111页。
[14] 同前注。
[15] 与此相关的尤其是所谓的囚徒困境和集体(/公共)财富理论:(博弈论的)囚徒困境表明,在(虚构的)两人格局中,经济的选择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既不符合个人的,也不符合社会的利益(比如,参阅,Vanberg, in: Heinemann, 《经济行为社会学 - 科隆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杂志(Soziologie wirtschaftlichen Handelns, K?lner Zeitschrift für Soziologie und Sozialpsychologie)》,特辑,28 1987, 第263-269页)。Olson的集体财富理论(Olson, 《集体行为/行动的逻辑 Die Logik des kollektiven Handeln》,1985年版)研究了在(大的)组群中分散的控制机制的失败。
[16] Fezer 1986, 第821页。
[17] 关于此,参阅Kunz的文章,in: 《整体国家学杂志(Zeitschrift für die gesamte Staatswissenschaft)》,1976年, 第282页;同一作者,《个体和有组织犯罪经济学(Die ?konomik individueller und organisierter Kriminalit?t)》,1976年,第2页。
[18] 大量的出版物,比如 关于民法的福利经济学分析, 参阅,Behrens著作的文献目录,1986年,第2页。 关于行政法的福利经济学分析,参阅Stober文章的论述,in: 《法律理论 – 法律逻辑学、方法论、控制论和社会学杂志(Rechtstheorie. Zeitschrift für Logik, Methodenlehre, Kybernetik und Soziologie des Rechts)》,1990年,第86-105页。关于刑法的福利经济学分析,参阅Vanberg, 《刑罚和威慑:新社会科学讨论中的一般预防(Strafe und Abschreckung: Die Generalpr?vention im Lichte der neueren sozialwissenschaftlichen Diskussion)》,1982年版。
[19] 对此参阅 Otto, Sch?fer 1988, 第215页。
[20] 参阅 Otto, Sch?fer, 《经济周刊(Wirtschaftswoche)》,1991年,第74-76页。
[21]参阅,比如Pommerehne, Hartmann, 的同名文章,in: 《社会科学年鉴(Jahrbuch für Sozialwissenschaft)》,1987年,第102-143页,以及Adams的文章,in: 《法律政策杂志(Zeitschrift für Rechtspolitik)》,1991年,第202-204页。
[22] 参阅,比如,J?ger主编的一本论文集,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犯罪学(Kriminologie im Strafproze? )》,1980年版,其中有Bockelmann,Haffke,J?ger, Opp的文章。
[23] 参阅Ehrlich的文章,in:McPheters,Stronge(前注 4),第144页。
[24] McKenzie, Tullock 1984, 第29页。
[25] Otto 1982,第5页。
[26] 参阅Rubin, in: Andreano, Siegfried, 《犯罪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Crime)》, 1980年版,第13页。
[27] 参见前注。
[28] McKenzie, Tullock, 第185页。
[29] McKenzie, Tullock, 第197页。
[30] McKenzie, Tullock, 第199页。
[31] Becker 1982, 第47页及下一页。
[32] 参阅Sen, in: Sen,《选择,福利和测量(Choice, Welfare and Measurement)》,1982年版,第88页。
[33] Becker 1982, 第12页及下一页。
[34] Becker 1982, 第15页。
[35] 同前注。
[36] 基础性的论述参阅Simon, 《人的模型(Models of Man)》,1957年版。还可参阅Kirsch很好的概述,《选择决定过程理论导论(Einführung in die Theorie der Entscheidungsprozesse)》,1977年版。
[37] 本文只是简要介绍和讨论了行为经济学理论最重要方面的一部分。详细的论述可以参阅Duncker & Humblot出版社出版的我的博士论文。
1. 经济学家的新理解
继1991年Ronald H. Coase (科斯)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后――1992年的诺贝尔奖又一次授予了属于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Gary S. Becker(贝克尔),其著作的壮志雄心是要把社会科学和法学整合统摄于作为广泛的知识方案的经济学的特权之下。[1]这种经济学进路(economic approach)已经被冠以“后功能主义时期”[2]社会科学的新“范式”的称谓。[3]法律问题群域的经济分析在法学中变得日益重要起来[4]。
能够“整体统摄所有人类行为”[5]的经济学方案要求,对经济学开出新意境,取得新理解。 因为,传统看来,经济学被理解为社会科学的特殊学科,其知识兴趣局限于“经济”这个研究对象[6],并与由此研究对象限制的、但又相对于其他社会科学来说自主的客体领域划清了界限。由于经济学被定义为人类行为选择的科学(science of human choice)[7],或者被定义为广泛而全面的社会科学解释观点[8],经济学的这种局限于经济事实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就成了问题。通过一个更为宽泛的研究对象――人类行为选择的科学――对经济学进行的定义的前提是,社会制度的稀缺性特征; 在这样的前提下,这样的经济学定义必然导致对(其他)社会科学所提出的命题也要展开研究。而且,经济学观点的独特“视角”[9]正是通过这样的假设表现出来的:借助于诸如稀缺性和必须做出选择这样的经济学原则就可以解释个人的和集体的行为。
2. 法律中的经济学观点
a) 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建立在经济学的行为概念之上[10]。在个人层面,比如属于人类行为范畴的犯罪,可以被解释为多项选择中的理性决定。作为一般的社会科学,经济学观点研究社会控制的所有疑难问题,在社会控制领域,法律是“社会控制的行为构成要件的总合”[11],其功能是把个体的行为选择限制在社会整体的利益之中。
b) 德国法学中也接受了经济学观点,其讨论主要集中在经济学理论的两个部分:
aa) 其一,讨论的是一般经济学法律理论[12]的内容和关联,这样的法律理论在经济理性的观点下研究法律规范的产生、作用和功能。[13]
—— 古典经济学法律理论把以私利为动机的等价交换(“市场”)看作是共同体的社会基础和形成和巩固规范的秩序的保障。它把法律的产生和变化仅仅解释为“在持续的交换过程中相互需求和期待演化的产物(衍生物)”。[14]
—— 相反,新经济学法律理论认为,交换机制不足以保障社会秩序[15],并由此赋予法律以塑造任务,即“保障经济主体理性的市场选择决定行为,抵消市场参与者间交换过程中对市场造成的紊乱”。[16]
bb) 经济学理论的“福利经济学分支”[17]也获得了重要性。[18]这种经济学变种把现行法律置于理性控制的分配有效性侧面之下,并在福利经济学的观点下表达了社会生活领域合理的法律规则的标准。[19]
福利经济学诸多观点,在比如处罚所谓的内幕交易的讨论中起了重要作用, 如果其应受处罚性的根据是:这种交易对资本市场的运作效能和国民经济所造成的损害。[20]另外,关于“控制吸毒的经济学分析”[21],在此期间也有大量的著作出版。
c) 经济学法律理论的两个变种以新古典经济理论的人观为根据,没有这种人观,就不会出现一般的经济学法律理论和福利经济学的变种。在稀缺性和追求满足需要的经济学前提下,提出人是经济人, 这种理性行为人把其有限的手段投入到能够使其获得最大的(主观)收益的目的之上。因此,在稀缺性的条件下,行为始终是一个理性选择决定的外在表现(Rational-Choice-Ansatz)。Becker恰恰对此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在理性-选择-观点的基础上,建立了作为经济学方案第三个独立方向的“行为经济学变种”,由此,他从这种经济决定行为理论引申出了广泛的行为理论,并由此也试图解释象婚姻、爱情、教育、宗教信仰和时间的分配这样明显的非经济的行为方式。
在法学中特别在犯罪学领域,行为经济学观点在关键词“犯罪经济学(economics of crime )”下赢得了重要性。根据Becker的观点,犯罪行为被描述和解释为一个理性的并因而是“经济的”决定的外在表现。
在德国,对于法律中的行为经济学观点迄今获得的重视还相当少。尤其是在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忽视经济学的犯罪理论令人相当惊讶,因为,自70年代以来这些学科与社会科学的关系被看作是基础问题并进行了针锋相对地讨论。[22]不过,近来围绕社会科学知识对于刑法和犯罪学的重要性的争论有点减弱了。首先可以看到的是主题限制在“罪责与预防”的问题群域上了;其次,进行的几乎只是与在许多法律人眼里代表着准“社会科学”的系统论的功能主义的争论。但是经验告诉我们,在美国的讨论中,趋势的转向――离开了社会学的功能主义,转向了经济学范式――长期影响着在我们这里的社会科学和法学中的观点,并影响着迄今由功能主义犯罪理论所支配的犯罪学。
1. 经济学犯罪理论的特征
微观经济学研究最小的个体经济单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类似地,行为经济学理论研究最小的社会行为单位——人。他把关于商品市场、理性-选择-观点的消费者-生产者行为的微观经济理论扩展成了一般的行为理论。
解释犯罪行为的经济学观点不是别的,而是理性-选择-观点在人类行为的部分领域的应用, 因为对于行为经济学家来说,犯罪也是一种经济活动。经济学分析的出发点是这样的论断:潜在犯罪行为人,只有有限的可以使用的资源,在行为可能性的“市场”上,他要选择一个合法行为和不法行为的特定组合(optimal allocation mix)[23]。社会和共同体的条件,比如,贫穷、失业和工资水平,只是规定了其自主选择决定的范围,但是这些条件对于一个人是否越轨或者守法而行为,并不是决定性的。由此给出的经济学犯罪理论的讨论标题如下:第一,个人主义的观察方式(“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第二,应用统一的观点解释服从行为和犯罪行为;第三,解释作为经济选择行为的犯罪。
a) 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意味着,不是超越社会单位之上意义上的共同体“决定”,个人或者由个人组成的群体是否会成为具体的犯罪人。因为:“人类能够……通过其决定抵消(克服)另一方面可能决定其行为的环境影响,社会趋势(风气)和生物学上的力量”。[24]因此,犯罪首先不是社会的现象而是――个人决定的表现――个人的现象。如果只有当人们考虑到,流行的犯罪理论几乎“在解释犯罪时,仅仅强调社会的和以社会化为条件的因素”[25],那么,这种视角的爆发力才会清楚地显示出来。失范理论,机会-结构理论,亚文化理论,还有标签-进路, 这些所提到的只是一些把犯罪看作首先是用社会因素而不是用生物学的或者心理学的结构来解释的社会现象的犯罪理论。
b) 持经济学观点的人对居于支配地位的犯罪学的批判,不仅针对集体主义的观点,而且针对这样的假设:守法行为是正常的,而作为偏离规范的犯罪是特别需要解释的。对持经济学观点的人来说,犯罪人与守法者没有区别:“犯罪人和任何别的人都是一样的(Criminals are about like anybody else)”。[26]因为犯罪和守法都是完全一样的理性决定的表现,因此“成为一名罪犯的决定,原则上与成为一名屋顶建筑师傅或者木匠或者甚至是经济学家,没有什么区别”[27]。
c) 因此,经济人模型同样适用于守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被理解为一个(理性)决定的外在表现,这个决定是在稀缺性条件下利己而为的犯罪行为人做出的。其他的解释模式,比如“疾病”或者精神障碍,则遭到驳斥。这种解释模式在Mckenzie和Tullock那里显得尤为绝对,他们认为:正如有“病态的”钳工、病态的商人和病态的教授一样,也有“病态的”犯罪人[28];而且,他们还否认,身陷困境的犯罪人所具有的神经机能病“可能与犯罪行为有某种联系”[29]。
2. 补论:对于刑罚目的理论的意义
经济学理论解释犯罪行为的假设也表现在关于“经济学的”刑罚目的论的讨论中:行为人的再社会化看来既不是适当的也不是必要的,因为犯罪行为人既不是“病态的”也不是“非理性的”,更不是纯粹环境的产物, 而是自己对于犯罪行为所做出的理性抉择。另外,把“通过刑罚稳定规范” 看作刑罚目的的积极的一般预防,由于其集体主义的视角,是与经济学的观点不相一致的。一些经济学者很喜欢消极的一般预防, 因为更为严厉的刑罚有利于改变犯罪行为人的个体决定情景。尤其是Mckenzie和Tullock认为,威慑是起作用的,他们还谴责其批判者,对于上升的犯罪负有责任:“美国增长的犯罪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咎于知识分子(脑力劳动者)”。[30]其他人,其中包括Becker,从福利经济学的思考中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刑罚应该服务于抵偿,即(物质)损失的恢复性补偿。
3. 犯罪人的抉择行为
a) 下面的论述是基于上面解释的并在此不成问题的前提:个人基于优化(理想化)观点,决定实施还是不实施犯罪行为,而且,犯罪行为的实施只是这种决定的外在表现。 这里,有趣的是,一个理性的犯罪行为人又是基于哪些前提来决定实施一个或者多个犯罪行为?
b) 在这样的基础上,Becker是第一个对于犯罪行为的经济学解释做出彻底贡献的表述者。他把犯罪人的选择决定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aa) 信息阶段:借助于包括行为选项、可能的环境情景和视环境情景而赋予行 为可能性以结果在内的选择决定领域,在信息阶段,犯罪行为人首先形成一个现实的选择决定情景:
——行为选项是所有考虑到的合法和非法行为。
——环境情景包括决定人在犯罪情况下不能影响的因素,比如,被判有罪或者判处无罪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是主观上能够感受到的可能性。
——视环境情景,赋予选项特定的结果(比如从犯罪行为所获得的积极或者消极收入)。 只是在判决有罪的情况下,刑罚才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消极/负面)收入,这种收入对于罚金刑是直接的,对于监禁刑是通过其金钱的等价物(尤其是丧失的收入额)可以得到测量。除此之外,每一犯罪行为都与其他消极的或者积极的、心理的(比如对于暴力的兴趣)或者金钱的收入(比如赃物的价值)联系在一起。
bb) 评估阶段:犯罪行为人获得了决定领域的信息之后,就要对行为选项所赋予的结果(比如从抢劫银行所得到的收入)进行评估。首先,潜在的犯罪人会根据其个体的选择体系(Pr?ferenzensystem)赋予不同的结果以不同的收益值。如果不能确定,某项犯罪行为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例如,会还是不会被定罪),就要借助于个体对风险的态度来具体确定所谓的期待值。其次,在明显可能被定罪的情况下,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的主观收益的高低,还取决于潜在的犯罪人对风险的主观态度。
cc) 选择决定问题的解决:最后,犯罪行为人――可能,他自己没有意识到――根据收益最大化原则在行为的多种可能性中选择了最高风险收益的行为项。因此,“如果一个人对其犯罪行为期待的收益大于如果他把自己的时间和资源投入到其他的活动所可能实现的收益”,那么,他就[31]总会并只会实施犯罪行为。
1. 解释内容
解释犯罪行为的经济学观点通过其对于犯罪现实现象的解释和预言功能证明犯罪的合理性。这种观点要求自己,对于观察到的犯罪行为做出事实上比社会学或者心理学概念更好的解释。
可是,根据我的看法,从这种经济学观点还不能推导出关于犯罪行为人事实上的选择行为有启发的命题。即,基于收益最大化的假设,不能预言,个体在特定的时空关联中,什么时候更喜欢犯罪的行为方式或者守法的行为方式,因为在模型中,个人收益计算的变量(信息状况,优先性,可能性判断)都还不清楚。
当选择决定人的优先性还不清楚,那么就不能确定,潜在的犯罪行为人对于非法行为选项赋予了哪些预期收益。而不知道具体行为的预期收益,就不能预言,一个犯罪行为什么时候会使得决定人的个人收益最大化。经济学观点的其他方面也同样不可能做出这样的预言。其一,心理成本和心理收益(其额度并不清楚)也要作为收益计算的组成部分予以考虑。其二,决定者的信息状况(包括其可能性判断)还不清楚。
犯罪行为的经济分析的重点落在对于犯罪次数客观限制(比如刑罚和收入)的影响的解释上,是合乎逻辑的。譬如,较高的刑罚说明这种行为选项始终有较高的(即使不可用数量来确定)成本的假设,导致这样的论断:任何形式的威慑都对个人起作用。
如同以经济人模型为基础很难预测, 哪种(越轨或者守法的)行为方式是理性的,也很难从被观察的行为中推断出,什么才是收益最大化的行为。这使得经济学观点――在我看来是恰当地-承担了这样的指责:它是循环论证。[32]
2. 对于社会科学的让步
经济学犯罪论主张,在解释犯罪行为时,可以很大程度上放弃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原因研究。比如,Becker解释说,“一个实用的犯罪行为理论可以放弃特别是失范理论、心理学的不适应理论或者特定特征遗传理论,并且普遍的选择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应用于这些领域就够了”。[33]
但是,因为经济学不能对于在收益计算中要考虑的外来变量,比如优先体系,信息状况和心理收入做出说明,这里就必须再次寻求其他社会科学的贡献的帮助了。对此Becker也承认:他把经济学理论看作是“对于解释所有的人类行为富有价值的、统一的坐标系(!)”[34],并且承认,“非经济变量,象其他科学的研究技术和结论对于理解人类行为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35]。
但是由此,经济学犯罪理论和传统的犯罪理论之间,在理论上要清晰划定的界限就模糊了。即,如果象道德和教育导致附加的心理成本,这并不说明别的什么,而是:社会的和心理的因素同样决定犯罪行为的数量。对于犯罪研究来说,这意味着,对于犯罪行为人的社会的和心理的环境的研究还是绝对必要的。
3. 经济学的继续发展
最后可能还要指出的是,理性-选择-观点本身在经济学的相关科学之中是有争议的。尤其是这种讨论是围绕经济学观点的核心行为假设而展开的,即个人具有能够理性的解决复杂问题的全面的思考和计算能力的假设。这个假设遭到的反驳是,虽然人打算理性而行为,但是,限制个人获得和处理信息的认知能力的心理和智力因素,可能会阻碍完全的理性行为。[36]
经济学中的这种方向,至少在涉及选择行为的描述性解释这一点上,很大程度上压倒了理性-选择-观点。根据认知心理学的所谓信息处理观点,分析的出发点是,选择决定过程的所有阶段都受到心理和社会学特征的突出影响;因此选择的做出本身就变成了一个心理过程。不同于建立在理性原则基础之上的经济学犯罪理论,建立在信息处理观点基础之上的经济学选择决定理论,得出的是根本不同的结论,这里只能略提一下:
实施或者不实施犯罪的决定,象所有的决定,不是遵守理性原则的形式选择决定规则,而是服从于个人的主观心理-逻辑。做出选择决定的过程本身,尤其是选择前提的确定和寻找过程的设计,是一个犯罪行为人“认知个性”的功能。但是,这其中也包括在社会和心理发展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材料,即价值,信仰和解决方案。因为,个体的行为最终取决于当事人的――因人而异的――信仰和价值,缺少经济学观点所主张的、在犯罪者和守法者那里选择决定过程的同样性。而且,借助于每个人受限制的心理处理能力,收益最大化的假设不能维持犯罪选择行为贴近现实的描述。
同时,较新的选择决定论的知识和社会学的或者心理学的犯罪理论知识之间至少在结果上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性。为了解释犯罪,就必须研究迄今的社会的和心理学的经验所塑造成的“认知的个性”。但是,这也就意味着要回归到经济学犯罪理论很大程度上认为是多余的原因研究。
解释人类行为的经济学观点,只是在法律和社会科学中经济学理论的部分方案。这种观点反对一个依重于个人和社会的“社会学”观察方式,尤其就象过去长期在功能主义的影响下占优势的这种社会学观察方式。
经济学观点试图把新古典经济学理念,比如选择决定行为理性或者市场,应用于个人和社会的事实。在犯罪层面,这意味着,犯罪的行为(与守法行为的一样)被描述和解释为理性的选择决定行为。尤其是1992年诺贝尔奖获得者Becker对经济学犯罪理论的阐释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
经济学犯罪理论尤其是在美国得到了接受,在那里,总体说来,该理论所主张的刑罚的严重程度和犯罪行为的个数之间的关系成为呼吁严厉的刑法政策的根据,对于经济学犯罪理论的这种接受并不符合经济学观点的复杂性及其奠基者的意图。因为,其一,这些始终指向的是,不利的社会条件,比如失业、低微的收入和低下的职业资格,保持着很小的犯罪行为成本并因此升高了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水平。其二,完全可以有根据地说明,对于犯罪行为存在的理性标准同流行的社会道德是相互矛盾的,这种社会道德认为犯罪是病态或者缺少社会化的结果,由此这种社会道德回避对于犯罪人动机进行严肃认真地争论。
但是,不依赖于政治的内容关联,可以确定的是,经济学犯罪理论的解释内容是很少的。经济学观点要么是循环论证的,要么还是必须在很大的范围和程度上求诸社会学和心理学知识,就象他的倡导者所承认的那样。最后,经济学的相关学科,尤其是所谓的信息处理观点的进一步发展,使得解释犯罪行为的经济学犯罪理论的重要性成了问题。[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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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Becker论著的最好了解是看Becker的论文集《人类行为的经济学解释(Der ?konomische Ansatz zur Erkl?rung menschlichen Verhaltens)》,1982年版。
[2] 参见 Otto, 《一般预防与外在的行为控制 (Generalpr?vention und externe Verhaltenskontrolle)》,1982年版, 第21,129页。
[3] 接下来要描述的,是作为社会科学理论范式的经济学观点及其在犯罪学中的应用。需要与之加以区别的,是那些讨论发达的工业社会里真实的社会变化——换言之,也就是由工业“经济化”所推动的理性化和个体化的过程——的文献。对于这些文献而言,经济学方案只是对于这些真实变化的社会科学的反应(参阅 Beck, 《风险社会——通向另一个现代的道路 Risikogesellschaft. Auf dem Weg in eine andere Moderne》,1986年版;Blinkert, 《社会的世界Soziale Welt》,1988年版,第297-412页)。
[4] 期间出版了大量的论文集,这些文集清晰地介绍了丰富的文献和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McPheters, Stronge, The Economics of Crime and Law Enforcement, 1976; Ogus, Veljanovski, Reading in the Economics of Law and Regulation, 1984. 作为经济学法律理论论坛的期刊有:由芝加哥大学1958年创刊的《法律与经济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和《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以及1981年在大不列颠创刊的《法律和经济国际评论(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5] 参阅Becker 1982, 第3页。
[6] 参阅,比如Stigler, 《价格理论(The Theory of Pricce)》,1966年版,第1页。
[7] 参阅,比如Ponsner,《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1977年版,第3页。
[8] 参阅Becker 1982, 第3页。
[9] McKenzie, Tullock, 《经济人:日常生活的经济学之维(Homo oeconomicus: ?konomische Dimensionen des Alltags)》, 1984年, 第25页。
[10] 参阅Behrens, 《法律的经济学基础/根据(Die ?konomischen Grundlagen des Rechts)》, 1986年版, 第21-30页。
[11] Behrens 1986, 第30页。
[12] 其他的所使用的术语是:‘新政治社会理论’;‘新政治经济学’;‘新制度经济运动’。
[13] 对此参阅,比如Vanberg, 《科隆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杂志(K?lner Zeitschrift für Soziologie und Sozialpsychologie)》,1978年,第652-679页;Behrens, 《法律理论 – 法律逻辑学、方法论、控制论和社会学杂志(Rechtstheorie. Zeitschrift für Logik, Methodenlehre, Kybernetik und Soziologie des Rechts)》,1981年,第472-490页;Salje, 《法律理论 – 法律逻辑学、方法论、控制论和社会学杂志(Rechtstheorie. Zeitschrift für Logik, Methodenlehre, Kybernetik und Soziologie des Rechts)》,第277-321页;Rahmsdorf, 《法律理论 – 法律逻辑学、方法论、控制论和社会学杂志(Rechtstheorie. Zeitschrift für Logik, Methodenlehre, Kybernetik und Soziologie des Rechts)》, 1987年,第487-501页;Otto, Sch?fer, 《法律人报(Juristenzeitung)》, 1988年,第213-223页; Fezer, 《法律人报(Juristenzeitung)》, 1986年, 第817-824页;Fezer , 《法律人报(Juristenzeitung)》, 1988年, 第817-824页; Kirchg?ssner, 《法律人报(Juristenzeitung)》,1991年, 第104-111页。
[14] 同前注。
[15] 与此相关的尤其是所谓的囚徒困境和集体(/公共)财富理论:(博弈论的)囚徒困境表明,在(虚构的)两人格局中,经济的选择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既不符合个人的,也不符合社会的利益(比如,参阅,Vanberg, in: Heinemann, 《经济行为社会学 - 科隆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杂志(Soziologie wirtschaftlichen Handelns, K?lner Zeitschrift für Soziologie und Sozialpsychologie)》,特辑,28 1987, 第263-269页)。Olson的集体财富理论(Olson, 《集体行为/行动的逻辑 Die Logik des kollektiven Handeln》,1985年版)研究了在(大的)组群中分散的控制机制的失败。
[16] Fezer 1986, 第821页。
[17] 关于此,参阅Kunz的文章,in: 《整体国家学杂志(Zeitschrift für die gesamte Staatswissenschaft)》,1976年, 第282页;同一作者,《个体和有组织犯罪经济学(Die ?konomik individueller und organisierter Kriminalit?t)》,1976年,第2页。
[18] 大量的出版物,比如 关于民法的福利经济学分析, 参阅,Behrens著作的文献目录,1986年,第2页。 关于行政法的福利经济学分析,参阅Stober文章的论述,in: 《法律理论 – 法律逻辑学、方法论、控制论和社会学杂志(Rechtstheorie. Zeitschrift für Logik, Methodenlehre, Kybernetik und Soziologie des Rechts)》,1990年,第86-105页。关于刑法的福利经济学分析,参阅Vanberg, 《刑罚和威慑:新社会科学讨论中的一般预防(Strafe und Abschreckung: Die Generalpr?vention im Lichte der neueren sozialwissenschaftlichen Diskussion)》,1982年版。
[19] 对此参阅 Otto, Sch?fer 1988, 第215页。
[20] 参阅 Otto, Sch?fer, 《经济周刊(Wirtschaftswoche)》,1991年,第74-76页。
[21]参阅,比如Pommerehne, Hartmann, 的同名文章,in: 《社会科学年鉴(Jahrbuch für Sozialwissenschaft)》,1987年,第102-143页,以及Adams的文章,in: 《法律政策杂志(Zeitschrift für Rechtspolitik)》,1991年,第202-204页。
[22] 参阅,比如,J?ger主编的一本论文集,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犯罪学(Kriminologie im Strafproze? )》,1980年版,其中有Bockelmann,Haffke,J?ger, Opp的文章。
[23] 参阅Ehrlich的文章,in:McPheters,Stronge(前注 4),第144页。
[24] McKenzie, Tullock 1984, 第29页。
[25] Otto 1982,第5页。
[26] 参阅Rubin, in: Andreano, Siegfried, 《犯罪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Crime)》, 1980年版,第13页。
[27] 参见前注。
[28] McKenzie, Tullock, 第185页。
[29] McKenzie, Tullock, 第197页。
[30] McKenzie, Tullock, 第199页。
[31] Becker 1982, 第47页及下一页。
[32] 参阅Sen, in: Sen,《选择,福利和测量(Choice, Welfare and Measurement)》,1982年版,第88页。
[33] Becker 1982, 第12页及下一页。
[34] Becker 1982, 第15页。
[35] 同前注。
[36] 基础性的论述参阅Simon, 《人的模型(Models of Man)》,1957年版。还可参阅Kirsch很好的概述,《选择决定过程理论导论(Einführung in die Theorie der Entscheidungsprozesse)》,1977年版。
[37] 本文只是简要介绍和讨论了行为经济学理论最重要方面的一部分。详细的论述可以参阅Duncker & Humblot出版社出版的我的博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