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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政府与改革边界
贺海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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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江苏某纺织集团公司三名老职工将市政府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准予他们所在的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给私人企业家的批复违法,并请求撤销该批复。"民告官"的案件近年并不少见,但此案难能可贵的是,被告面对起诉,能够依法书面答辩而且依法出庭应诉,这可以说是"正视矛盾、化解矛盾"的不可多得的举措。
    在国企改制中,政府发挥了主导型作用,这意味着在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政府应当负有更大的责任。然而,本案所显示的一个问题是,地方政府在深化改革、招商引资、优化经济结构等口号之下如果突破了法律的界限,任意解释法律的固有精神,就已经超出了依法治国所要求的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边界。
    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任务目标,并且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及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首要目标任务。依法治国预示着不是依照人治的方法、也不是依照道德或政策的方法治理国家,而是昭示了法律大于权力的理念,从而在观念和制度设计上结束了人们时常提出的问题:法大还是权大?更为重要的是,依法治国的方略首先是对治者的治理行动、治理方式和治理后果的约束和保障机制,它要求治者应当按照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实现法律目的,任何超出法律范围的计划、策略、方案、政策、行动等,不论它们的出发点是怎样的纯洁、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多么的光辉,都是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改革固然需要胆识、勇气和智慧,但超越法律的胆识、勇气和智慧在带来片面发展的同时,只会带来无政府主义的恶果。无政府主义不是说没有政府,也不是不要政府,而是对通行的、普遍的规则采取了不遵从、不尊重的态度和行为,它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消解了一切权威。本来,没有规则就是极大的不幸,有了规则不遵守则是不幸中的不幸了。改革要突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一切障碍,但不能因此得出突破法律禁区的结论。恶法固然能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恶法没有依照法律程序被废除之前依然是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不通过法律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而是任由人们以自己的判断标准宣布他不喜欢的法律为恶法,或者,更为时髦的是,打出良心违宪的旗帜,那么,社会的确进入到了无政府主义状态。
    政府违法是最大的不公,它与建立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制度结构是不相容的。国企改革与法律不矛盾:改革既需要法律对改革的成果予以确认,也需要法律对改革的方案、路线和目的作出必要的限制。如果说科学发展观是对二十八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经验的总结和发展,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个指导思想,那么,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科学发展观还需要建立有边界的法治政府,需要培养包括政府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守法主义,需要确立依法改革的整体思路。
    (原载《北京日报》200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