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环境犯罪:概念、规模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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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和有组织犯罪,如果不曾单独主宰、无论如何也是共同决定着法律政策的辩论和新时代刑法改革的主题1。70年代以来,以有效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刑法的角色一直都是刑事政策的焦点。当时,――首先在工业化国家――针对保护自然环境并明显要求持续保护环境及其具体组成部分的有效方法,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大约就在同一时期也可以看到人们对有组织犯罪问题所表现出来的浓厚兴趣,不过,与有组织犯罪问题相联系,特别的兴趣主要表现在旨在引入和扩大所谓的积极侦查方法的刑事程序法改革上。当然,有组织犯罪的视角,首先还仍然指向的是传统形式的犯罪,然后才是忙于对非法毒品交易和影子经济的其他现象的问题进行描述。但是,对于两者间的结合形式——有组织环境犯罪,并没有引起人们多大关注,尽管产生环境犯罪行为的条件已经表明,无论如何环境犯罪的重要部分都是以有组织的形式实施的。有组织环境犯罪的这些条件和特别意义,首先是环境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的这些市场,其次是应该受到行政法和刑法控制的供求机制。根据行政法和刑法来规范市场的尝试,同时也创造了表现为营利机会的机遇和吸引力,如果能够成功的规避法律的控制,就能产生和实现这种营利机会2。此外,国家规范的框架条件之间的差别同样创造了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而转移破坏环境活动(比如,走私进出口垃圾等)的机会,也就是说,在这些地区,尽管特定行为有危害性(损害性),但是出于经济发展现状和短期目标的考虑,要么根本不禁止这种损害行为,要么把这种行为用产生更少成本的规范来调整。
与环境犯罪相关,特别突出的是这些行为:违反1973年《国际濒危物种交易华盛顿条约(CITES)》的动植物非法交易, 破坏臭氧层物质的非法交易(《蒙特利尔—议定书》, 1987),非法运输和堆放危险垃圾(《关于控制越境转移危险垃圾的巴塞尔公约》,1989),非法捕鱼和非法(热带)木材交易(《热带木材条约》, 19943)。这就说明:这些市场已为有组织犯罪所利用4。而其中常常被人提到的行为是:破坏臭氧层物质的非法交易,非法垃圾交易以及濒危物种非法交易5。
对于这种威胁,国际社会在联合国关于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第8次大会(哈瓦纳/古巴Havanna/Kuba, 1990)之际就已做出了反应,指出:必须严厉控制有组织环境犯罪。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刑法在保护自然和环境中的作用”的决议(45/121, 14.12. 1990)要求所有国家应该调整刑法, 给予环境的威胁以有效的回应。联合国经社理事会(ECOSOC)1993年第28号决议强调了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与该决议之前 “从欧洲的视角看保护自然和环境的刑事政策”(劳施哈默/德国Lauchhammer/Deutschland, 25.-29.4.1992)的这个研讨会的结论完全一样6。而且,经社理事会( ECOSOC)1994年第15号决议指出了在保护环境中刑法角色的重要性, 经社理事会(ECOSOC) 1995年第27号决议要求各国履行在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第9次联合国大会期间所通过的决议和所提出的建议。
欧洲议会在1998年提出了刑法保护环境公约(斯特拉斯堡/法国Stra?burg/France, 4.11.1998)。该公约的重点是工业上造成的环境危险7。虽然该公约迄今还没有生效,但是,欧洲议会长期以来一直在强调环境犯罪造成的危险8。欧洲议会始终认为,环境犯罪能给生态系统并因而最终也给人类的健康造成不可修复或者不可挽回的损害;基于这种理解,欧洲议会同时也表达了这样的期望:为有利于有效遏制危险的环境犯罪行为,必须优先发展跨境合作。在此,还要说明的是,尽管象欧洲议会、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欧盟这些不同的机构已经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在追诉经济犯罪和环境犯罪的程序中,跨境的警务和司法合作常常还是有很大的困难,如果涉及到使用现代侦查方法和使用敏感信息时,这种合作就尤为困难。因为,恰恰在环境犯罪领域,在收集重要信息方面现代的积极侦查方法有着特别明显的重要意义。而在(无被害人的)犯罪领域有效的警务和司法合作,更是依赖于获得主要来自积极的侦查措施的信息和证据。
用刑法保护环境的欧洲议会公约之后, 紧接着要提到的是,在环境刑法领域欧盟层面的不同动议。 这里,一方面是1997年的欧洲共同体条约(EG-Vertrag)确立了持续发展的目标和2001年6月在哥德堡(G?teborg/瑞典)欧洲议会大会上通过了欧盟持续发展战略,该战略要求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应该保持一种协调的关系。另一方面, 要提到的是,欧洲议会对成员国在环境控制中的最低标准提出了建议,该建议尤其强调监督与执法。在欧洲共同体对于环境的第6个行动方案“环境2010:我们的未来在我们手中”(KOM 2001, 31 endg.) 中提到的主要是打击环境犯罪。近来,有不同的动议,这些动议认为环境刑法应该保持协调。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通过刑法保护环境的框架决议2003/80/JI (2003年2月29日公报 L)也致力于协调环境刑法这个问题。 还有一个重要的动议是2001年3月13日欧洲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欧盟用刑法保护环境方针的建议9。
与欧盟有关,欧洲警察总部(Europol,设在海牙)主要致力于打击严重的有组织犯罪。如果环境犯罪是以有组织的形式实施的,那么欧洲警察总部的权限也就会扩大到环境犯罪。2001年11月12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一个由比利时和瑞典提出的框架决议的动议,该框架决议认为应把欧洲警察总部的管辖权扩大到严重形式的国际犯罪,比如环境犯罪、抢劫、非法文物交易和产品盗版。该动议2002年1月1日生效。另外,欧洲议会还呼吁欧盟,组建跨境警察侦查组织,其主要职责应该是侦查有组织的跨境犯罪10。其目标在于,通过赋予欧洲警察总部完成与国际有组织犯罪有关的所有方面的任务的权限,提高在欧洲警察总部公约(Europol-Konvention)范围内合作的效率11。
2002年5月1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对1990年《申根(Schengen)公约》第40条的修改。该新的第40条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共同正犯和其被害人的跨境监视成为可能。而且,追捕程序也扩大到侦查贩卖人口、核材料交易、洗钱、诈骗和恐怖主义案件12。由此,在其他成员国继续进行监控的警察权力扩大了,用欧洲委员会的话说,这是走向有效的警务合作和司法调查的一个重大进步。
另外,在欧洲警察总部层面之下也出现了地方和区域的合作形式,比如东海特别工作小组(Task Force Ostsee),通过这种形式建立起了司法、策略和执行层面打击东海(Ostsee)地区有组织犯罪的主管当局之间的实际合作。管辖范围包括毒品交易、非法移民、拐卖妇女和走私盗窃的汽车。2002年该小组的管辖范围还扩大到了其他形式的犯罪, 其中就有恐怖主义和环境犯罪。在2001年下半年, 东海特别工作小组就动用过21个不同的共同侦查措施13。 自从1998年以来,欧洲警察总部一直参与着东海特别工作小组行动委员会的工作会晤。
鉴于国际和欧洲的这种发展,在国内立法体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刑法的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就没有什么值得惊奇的。
一般说来,环境法的角色在过去的三十年间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意义。不过,对于环境保护法的兴趣相对来说还方兴未艾,并且导致 60年代以来尤其以危险犯为特征的新刑法的诞生,是环境法总体发展之重要部分。危险犯强调人的行为的风险和危险,而不是――象传统的结果犯强调――人的行为的结果。 在这一点上, 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的概念对于分析环境立法和环境犯罪就更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环境保护方面,环境法的重要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观察。
一个视角是在法律政策上和在政治和民意领域来考察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立法的需求主要产生于70年代主张环境保护纲领的政党所赢得的民意支持(Bedeutungsgewinn)。 这最终导致设立环境部(比如, 意大利是在1986年, 西班牙,英国, 德国和法国是在70和80年代)并进行了以环境法命名的立法。在这个时期,主要是组织的设立(环境部)和环境发展纲领的制度化提升了环境保护政策。《欧洲晴雨表(Eurobarometer)》14显示,有组织犯罪的控制和环境保护在欧洲居民关注的焦点问题的排行榜上几乎并列于优先需要关注的位置。欧洲的多数人认为环境保护应该是完全属于欧洲政策主管并是欧盟决策权范围内的事务15。
第二个视角是环境对于一般的立法和行政的重要性。在该领域关注的是能够从“环境影响评估” 和“技术影响评估”的程序中推导出来的经验16。 这种估算和评估程序主要在技术高度发展的国家已经推行并尤其受到环境保护运动的强烈影响和推动17。 比如在德国,发展出了所谓的程序后果评估(Prozessfolgenabschaetzung), 在这种程序中就用到了环境影响-评估技术。法律后果评估(Gesetzesfolgenabschaetzung)试图把这种特殊的做法扩大到一般的立法上。而且,伴随着这种“环境影响报告”的理念还产生了一套在国际条约和公约中也被采用的成功做法18。但是,在这种联系中,还要强调的是,影响评估程序并不比诉诸传统民主程序更有成效,这种传统民主程序是对于风险、危险和避免这种危险的方法进行全民性政治讨论提供机会19。 反过来,这又回归并求诸风险确定、接受和社会整合之间的结合以及民主结构和政治决策之间的结合上面来了。这种结合在环境法领域已变得尤为重要,因为,环境法的意义主要在其横向特征上已经是非常明显的,并且表现为这样的认知:横向特征同样使得其他领域的行政决定和立法受到影响。因此,环境影响评估和及其方式方法,就象在行政决定和政治决策中所应用的这种技术一样,对于环境在立法程序和行政管理中所具有的重要性来说,是一个令人信服的标尺。
第三个视角是这样的问题:环境保护是否和在什么程度上受到国家宪法的保障。 虽然要说明的是,环境保护总体上或者环境的个别要素如今并没有通过宪法无例外地确定为基本价值。要特别说明的是环境保护已列入西班牙宪法,并且法国目前也在讨论着改革的建议。但是,这些建议走得可能并不象在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所表达的(环境)基本权利那样远。德国的规定是:鉴于对于未来世代的责任,国家必须保护自然资源。《基本法》第20a条规定了一个扩张性的环境保护义务,并把自然环境确认为人类生活和社会存在的基础。相反,其他欧洲国家――尽管可以看到政治讨论――还没有把环境保护纳入宪法。另一方面,在国际层面也日益明显的是,国际社会承认自然环境对于生活质量的原则意义,并且已经考虑到特别是非法清除危险垃圾对于人权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在这一点上,也就不难理解,人权委员会把环境问题纳入人权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并且在其活动和判断中对于这些旨在为有效保护环境创设法律基础的国际文件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比如,《控制越境转移危险垃圾的巴塞尔(Basel)公约》,《事先报批程序的鹿特丹(Rotterdam)公约》以及《由于越境转移和储存危险废物产生损害的责任和赔偿议定书》。 在2000年,人权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其中强调了清除有毒垃圾对于人权的负面后果并且以此确认了环境保护对于实现个体人权的重大意义。这个决议还强调:非法清除危险垃圾对于生命权利和健康权利是一个重大的威胁。
如果做个总结,那么明显的是:过去几十年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强劲升高,并且立法者为有效的保护环境提供法律手段付出了很多的努力。在这些所提供的法律文件中,刑法和刑法的适用,在跨境环境犯罪领域得到了日益高度地重视。
(一)对有组织环境犯罪的研究
在过去的三十年,尽管对于传统形式的有组织犯罪已经进行了大规模地深入研究20, 但是,有组织环境犯罪始终没有受到关注。这可能是与传统上仅仅做了白领犯罪、经济犯罪或者企业犯罪为一类、而有组织犯罪为另一类的这种区分有关。不过,针对一般形式的有组织犯罪所进行的研究可能对于分析有组织环境犯罪也还是有某种程度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不仅是指对于分析和理论建构方面而且也包括对于政策方面。 如今,概述迄今的有关有组织环境犯罪的实证和理论知识的出版物,主要有两种:联合国区域间犯罪与司法研究所(UNICRI)在2000年发表的对一个有组织环境犯罪研究的成果21。国际事务皇家研究所(Das Royal Institut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在2002年进行的“国际环境犯罪:环境黑市的性质和控制”的研究22,该研究集中于对濒危物种和破坏臭氧的物质的非法交易、非法木材和非法渔业的交易以及非法垃圾清理的分析。但是,这些研究所提供的几乎仅仅是从对有组织犯罪的调查研究中推导出来的理论知识。尤其要强调的是,在有组织环境犯罪的研究中涉及市场的观点有重要的意义。可是实证数据并没有给出超越个案的观点。
从所提到的研究中能够得出的结论最先是由市场经济和政治经济所构成的理论和分析框架的意义。这个理论和分析框架给出的说明是:有组织环境犯罪产生于何处并以何种形式而产生,使用什么样的工具才能够对这种现象进行研究。从这些研究中还能得出的结论是:在不同的环境市场有组织犯罪都扮演着一定的角色;但是还没有提供关于有组织环境犯罪规模的数量信息;(警察的)信息系统也没有把有组织环境犯罪包括进去。当然,有组织环境犯罪的问题是得到了普遍承认。这可以在波罗的海地区有组织犯罪特别工作小组尝试把环境犯罪行为纳入对有组织犯罪危险和威胁的一般评估中得到证明 23。早在1991年国际刑警组织就对非法垃圾清理进行了调查,目的是确定在这一领域有组织犯罪的规模。但是,这个研究的结论证实,最为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有效信息的生成。有效而可靠的数据取得的问题也是由于法律定义和更可靠的具体操作方面传统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重大区别而产生的。另外,还要强调的是,比如说,非法垃圾清理也可能与诸如诈骗、腐败、伪造证件等其他领域的犯罪活动有关联。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只要腐败和伪造证件与非法垃圾清理有关,就暗示着可能存在有组织犯罪,因为这种方法是典型的有组织犯罪施加影响的方法,其目的在于减少被刑事追诉的风险。
一个环境犯罪的特殊领域,即被保护物种的交易,主要是在英国进行了这个方面的调查研究24。 调查显示,在被保护物种的交易领域与前面所提到的领域一样,商业和营业结构在其中扮演着一定程度上的重要角色。
(二)有组织犯罪的定义
迄今对有组织环境犯罪进行的研究中所描述的问题,反映的也是在有组织犯罪和经济犯罪研究[1]中所出现的问题。而重要的问题是要尝试掌握和量定有组织犯罪的规模[2]。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已经提出并使用了一些统计工具,借助这些工具以期建立目的在于对有组织犯罪的规模和发展进行评估的基础数据[3],从而达到有效而可靠地评估有组织犯罪的威胁和影响,这种计数程序是否能够事实上生成这种必要的信息还是很成问题的[4]。在刑事统计中的普通犯罪是根据这样的假设来进行统计的:比如,盗窃、抢劫犯罪或者杀人犯罪反映了各自类似的特征或者特征组合――在此,这些能够产生区别或变化的特征(比如,损失或者暴力的种类和强度),能够很容易在数字上予以掌握――通过这些不同的特征称谓来标示有组织犯罪。而且,传统犯罪的统计测量主要是建立在威胁或者损害受保护利益的个人或者嫌疑人的基础之上。与此相反,有组织犯罪对安全的潜在威胁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其实表现为犯罪组织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实施复杂的经济犯罪的运作与操纵的技能以及通过暴力、腐蚀或者施加政治影响减少来自刑法的风险的转嫁能力。因此,从结果上看来,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传统刑事统计只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才有意义:所掌握的犯罪行为的确凿数字只能表明这种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问题的规模与程度。因此,有组织犯罪不能在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人计数的基础上来进行评估。那么,比如说,单是一个犯罪组织就能独自提供在一个地方黑市所需求的物品和服务。 在这一点上,有组织犯罪的一个个案就能展现一般犯罪问题的全貌。另外,迄今只有意大利在刑法中对有组织犯罪规定了法定定义。可是这种所谓的黑手党-立法,采用的是黑手党的传统概念以及明显有约束力的、(意大利的)有组织犯罪的历史上发展而来的理解[5]。在其他欧洲国家或者在国际上,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只是在警察领域或者在秘密警察那里起着作用。这些定义反映了策略的和实务的利益,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服务于政治上的动员活动[6]。
根据德国的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有组织犯罪的标志是计划并实施特别严重的犯罪以及利润利益或者权力利益。它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成员,他们相互分工并长期或者不定期的聚合在一起。该定义的其他要素是使用商业的或者类似营业的结构,以及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能够对政治、媒体、行政、司法或者经济实施恐赫或者影响。欧洲警察总部使用的是一个与此类似的定义。其他欧洲国家以此为根据也使用了可比较的概念[7]。
以这样的定义为基础,联邦刑事侦查局自1992年以来每年都发表有组织犯罪年度报告。其他欧洲国家也提供了同样的信息系统,以此汇集成了有组织犯罪的系统数据。可是,这种统计――像已经进行的――并不能够反映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潜在风险。
不过,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还包含一些实质要素,这些要素是:有组织犯罪是产生利润的犯罪,作为企业的犯罪和以群体或者法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
此外,这些要素还包括以利润和市场为取向、计划、商业结构、长期性和影子经济的剥削和攫取以及通过犯罪实施中的理性化、腐蚀或者通过恐吓以图在体制上降低刑事追究的风险[8]。
寻求使有组织犯罪的特别不法得以类型化的实体刑法,近来尤其以加重情节体系的形式成熟起来,这些加重行为情节一般由以下几点组成:
·团伙实施犯罪,
·追逐盈利(牟利),
·以交易和营业的方式实施犯罪。
2000年的联合国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公约中,特别规定了一个新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该构成要件,加入犯罪组织要受到刑罚处罚。根据该公约第2条,一个有组织犯罪群体被定义为一个3人或者3人以上组成的群体,该群体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并在该期间这些人共同行动的目标是:实施一个或者多个严重犯罪,其进一步的目标必须是以追求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为内容[9]。同样,欧盟已经表现出协调处罚加入犯罪组织的犯罪构成要件的需要[10]。伴随着欧洲和国际上的这些发展,协调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已经具备,在德国,刑法已经以第129条(犯罪组织)和第129a条(恐怖组织)规定了这种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这种犯罪构成要件不仅适用于加入犯罪组织,而且也适用于资助犯罪或者恐怖组织,那么这种犯罪构成要件就应该使得刑事追诉更为容易并适用于更为重要的典型的前-行为(Vortat-Verhalten)。由此,这些犯罪构成要件远远超出了诸如共同正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等传统的犯罪参与形式[11]。处罚组建或者加入犯罪组织的犯罪构成要件也有其历史先例,与这种历史先例相联系的是对国家机构和内部安全有特别危险性的武装集团。这些犯罪构成要件的新近更新,肯定可以归因于在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试图改变国际认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中有组织犯罪的模糊定义与描述的刑事政策上出现的新的利益[12]。
如果看一看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看到对于有组织犯罪的另外一个定义。比如,在西班牙进行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通过改革以目录的形式标出了可以适用特别侦查措施的有组织犯罪。在其他欧洲国家也有相应的立法,这些国家同样允许在特别严重的犯罪案件或者所谓的目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使用特别的侦查措施(比如,电话监听或者电讯往来监听或者卧室监听)。因为,从警察和侦查的角度看,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是迄今表现在适用措施的种类和范围以及程度量级上使用秘密侦查的问题,如果对于有组织犯罪在允许使用特别的侦查措施上给予定义,那么这个问题自然就是可以理解的。
当然,在过去的几年,也可以看到如今这样对于有组织犯罪定义的日益不满。定义的核心是组织的概念和与组织有关的分工以及或多或少实现不同人之间的命令关系的形式等级制度。清楚的是,这些定义还总是突出了产生于19世纪并在20世纪占支配地位的关于有组织犯罪的观念。不过,标志着有组织犯罪定义的最近观点的是网络概念,该概念在理论和分析方面有着显著的优点[13]。而且,之所以网络概念更为适当,是因为该概念也包容经济犯罪现象和合法经济,此外,它也能够考虑到跨国的有组织恐怖主义现象。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如此扩张看来是有其优越性的,因为它弥合了传统形式的有组织犯罪和经济犯罪或者说由合法企业实施的犯罪之间明显的分歧[14]。最后,新近的研究也越来越强烈地显示,传统的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群体有一系列相似性。尤其是恐怖主义团体和组织对于所有形式的可以获得经济利润的影子经济都感兴趣。从策略的角度来看,将来最危险形式的有组织犯罪或许可以用有关网络概念的观点来描述39。因此,形式复杂而森严的等级制度的有组织犯罪的(内部)关系出现了向(关系)能够变化的网络结构的变化。网络的形成和保持可以通过新的通信技术很容易就能达到。最后,产生信任的机制保护着网络本身的不同结点(这种生成信任的机制可能来自亲缘关系、种族的共同归属或者信仰,在这一点上,建立了与有组织犯罪的等级亚文化特征的联系)。这样,有重要意义的是这种网络的一般属性:这种网络建立在互不依赖但能有效联系的群体聚合之上,尤其突出的是这些群体形成了“结伙(乌合)”的能力并显示出在后备力量上的巨大潜力40。 另外,这种网络只是一种有代表性的社会网络,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世界就由这种社会网络所构成,并且这种网络也不依赖于领域基础(不受领域空间的限制)41。因此,犯罪网络能够很容易融入由企业和社会团体所形成的跨国经济网络或者跨国共同体。网络的形成以及募集支持的潜在人数(以及潜在的支持, 把不同的任务和实施,分配并委派给小的群体或者单个的个人,这些人受到充分的信任并可以轻易的替换并由此保证实质上的富余后备力量),从其效率的角度来看,这种类型的有组织犯罪确实是很难对付的。尤其是从可能的对策的角度也可以看出这种网络的意义:该对策的着力点不能再集中于击溃庞大的犯罪组织,而要不遗余力地试图识别网络中的薄弱环节。 欧洲警察总部(Europol)的评估强调了这里所描述的这种发展状况。根据欧洲警察总部的经验,犯罪网络如今确实已经成了常规。另外,这种网络也替代了专门针对特殊市场的同种族群体和组织。那么,这就形成了一个由活动于不同犯罪领域的、高度专业化的犯罪行为人和群体之间灵活的而主要是可以交流的关系构成的犯罪舞台42。
从对有组织犯罪观察方式变化的这个视角来看,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之间的传统区分必须进行一次修正。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之间的区分(这也可以在诸如白领犯罪的理论和分析概念中看到)是以此为基础的: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研究和政策过去特别关注于影子经济。这种影子经济是以犯罪群体、团伙和传统的有组织犯罪为特征,而不是以法人为特征。比如,毒品市场从大宗交易到分流零售就是由传统的犯罪人群体支配的经济。 法人在这里只会是例外的或者是被边缘化的角色。可是,危险垃圾、非法砍伐的林木、非法捕捞的产品市场或者濒危物种市场的特征是:所有的大宗交易基本上都是由非法经营的企业进行的。伴随着规范对自然环境的调整而产生的这种类型的影子经济造成的是:传统经济与非法供给的并存。当然,由于规范的调整或者由于黑市的形成在环境领域引不起什么重大变化,因为不同于毒品市场,所交易的服务和物品本身仍然是合法的。因此,主角始终还是由其经济行为产生危险垃圾或者卷入利用和清除危险垃圾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构成。如果是被保护物种的情况,这些企业和个人基本上都是传统亚洲医药企业、药店和医生,也包括作为买主或者贩子出现的动物园或者实验室。
综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到,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并不能轻易地为传统刑事统计所涵盖,而且还出现了比如解释影子经济和黑市中的特定群体的角色、销售和赢利、复杂的运作操纵能力的指标以及其他的指标43。 在这一点上,明显的是,如果能够利用这些评估影子经济和在这种经济中特定人员的角色的指标,那么,肯定能够对于市场做出适当分析,尤其是肯定能够对于市场潜力以及销售和利润做出准确的评估,而且也可以对于物品和服务规模以及与大宗交易有关的、对于个人和团体总体上所产生的风 险进行评估。那么,注意力也就必须落在影子经济的发展潜力上。而这种发展潜力又受到需求变化(和技术变化)的影响。此外,在所提供的服务和物品方面,所涉及的国家或者领域,可以是定居国、祖国或者过境国。
(一) 环境影子经济规模的评估
至于不同环境市场的大小,有大量很难判断其价值的评估。因为,不清楚的通常是,评估到底是以什么为基础估算出来的。比如说,国际刑警组织把受保护物种的市场交易评估为每年60亿美元的量级。 赢利可能性应该排在紧跟非法毒品交易的赢利可能性之后。全球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的交易,按照进口价值来评估也达到每年大约1590亿美元44。可是,明显的是,非法交易的份额很难量定。根据2002年动物园黑手党报告(Rapporto Zoo Mafia)的说法,与国际刑警组织的评估相反,濒危物种的非法交易每年有28亿欧元的营业额。这可能指的是纯赢利,这远远低于海洛因和可卡因的交易所得。
但是,实际上濒危物种的市场是巨大的。每年有大约500万野鸽,大约3万灵长目动物,150万张兽皮,120万株兰科植物,80万仙人掌科植物在国际市场上交易。非法交易估计占世界每年进行的大约510万动物和植物交易的25%45。欧洲肯定是濒危物种和其他在环境控制下的物品的重要进口地区。进口到欧洲的大约50%的鱼子酱、大约75%的野生植物、30%的灵长目动物和75%的野鸽是在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上开列的物种46。
至于木材交易,世界银行估计,非法砍伐的林木交易每年的营业额在170亿到255亿欧元之间47。热带木材交易1995年合计总额大约1480亿欧元48。进一步要说明的是,进入欧盟的热带木材的60%到70%都是从非法来源而来。但是,森林领域国际控制的缺失,使得识别非法砍伐的木材实际上根本是不可能的。无论如何,世界银行认为,在90年代非法砍伐的森林每年就达5000平方公里49。
危险垃圾方面的情况是, 大约有2200种物品属于潜在的危险垃圾。拿加拿大来说,一年要产生大约590万吨危险物,其中320万吨必须以特殊的方式和方法处理或者再利用50。在这一点上,可以理解的是,伴随着环境消化式的处理或者转移危险垃圾的升高的成本,产生了一个新的全球市场,并且也形成了一个在其中能够为有组织犯罪所利用的需求和供给机制的市场51。对于欧盟国家来说,估计每年产生大约15000万吨有毒垃圾,其中只有15%在欧盟范围内处理或者再利用52。 因此,清除危险垃圾已经是一个能够带来高额利润的市场门类,从实施有组织犯罪看来,这是一个特别脆弱的市场。另外,长期以来,在垃圾市场有组织犯罪的存在一直都是国际关注的主题。 美国的研究已经显示有组织犯罪和非法垃圾清除之间有异乎寻常程度的勾结53。在此,在其他地区也出现了这种勾结,看来也是有一定说服力的。典型的是,垃圾市场的有组织犯罪通常都是由传统企业和法人来实施的。
至于破坏臭氧的物质,要说明的是,在1994到1996年黑市交易占到非法产品的大约三分之一54。进一步要说明的是,在破坏臭氧物质上的全球非法活动在20000到30000吨之间波动。最后还要强调的是,来自这种非法活动的利润超过了可卡因走私的利润。关于破坏臭氧物质的非法交易的报告证明,90年代的欧洲有重大的需求和大量的供给(基本上来源于自俄罗斯)。这样,破坏臭氧物质的非法交易和违反禁运的活动之间的勾结也就最终建立起来了55。
尽管鱼产品市场的情况能够得到准确的说明――欧洲占有世界范围鱼市场的很大份额56――, 但是要评估非法来源的鱼产品的份额还是很困难的。这主要是受制于该市场的国际义务规则和相应的充分控制的缺失。在此,也涉及对在登记费用便宜的悬旗国登记的渔船缺少控制的问题。另外,欧盟的补贴活动鼓励渔船在费用便宜的悬旗国进行登记并因此助长了低度控制的政策57。非法的、没有捕鱼许可所捕的鱼量估计占到总捕捞产量的大约30%58。
近来,对白令海(Beringsee)合法和非法捕鱼的调查显示,已经存在有组织犯罪参与其中的各种迹象59。尽管在白令海的非法捕鱼完全开始于俄罗斯企业,但是欧洲国家也参与了该市场,因为欧盟是最重要的销售市场。调查表明,德国在1996到1998年间进口了价值1200万美元的白令鱼60。对于日本来说,可以看到,登记的进口(入日本)和出口(到俄罗斯)之间的差额在1995到1997年徘徊在60%和80%之间61。 因此,这也是存在大量许可外交易并成为洗钱活动重要源头的证明。
可是,能够评估这种有组织犯罪的基本信息的缺失,产生了在确定涉及环境的有组织犯罪的规模、结构和发展方面的基本问题。要指出的是,迄今的政策和研究几乎仅仅涉及毒品市场、贩卖人口、有组织诈骗和传统的红灯区经济。
(二)环境市场的特征
特定环境市场的特征肯定会阻碍:传统的有组织犯罪群体大规模的参与这种市场或者成为专门针对环境的犯罪网络的一部分。对于濒危物种的非法交易来说,显著的专业化自然是必要的。尽管来自这些领域的交易的赢利可能是可观的,并且毛利与毒品交易的毛利完全相当62,这种交易看来几乎排他地为专业动物贩子所垄断,就象在运输领域有特别的关系和有潜在的买主一样,这些动物贩子同样要具有关于交易物种的专门知识。
当然,濒危物种市场的特征是有限供给。在存在对作为医药药物生产原料的虎骨有特定需求的条件下,可以容易的计算,比如老虎在多长时间内将会被灭绝净尽。与此相对,长期以来在政策和研究中处理的大多数影子经济的特征原则上是无限供给(比如毒品,所盗物品)63。 另一方面,破坏臭氧的物质受技术发展的影响,而该技术的发展使得这种破坏臭氧的物质,通过价廉物美的替代品的替代,在将来会变成是多余的。
因此,明显可以看到的是,在一些环境市场,传统的企业和合法商业已经涉足其中。比如就来自非法来源的鱼子酱而言,刑事诉讼程序已经证明,普通企业已经很深地卷入了这种非法交易64。
另外一个特征看来表现在传统的亚洲医学的快速风行。而这又是与移民、迁徙和跨国共同体(跨国集团)的出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1994年对英国药店的调查显示,被问卷企业50%的存货药物中含有来自虎骨、犀科动物之角或者熊胆的成分65。
有组织环境犯罪也应该从新的战争和国际恐怖主义的角度来进行观察。80年代以来出现的许多新的战争和由于以两个超级霸权和冷战为标志的权力格局的消失而发动许多新的战争,都有作为其基础的暴力市场66。这些市场以一种新型的暴力活动的企业主和欧洲及北美市场对受到不同程度控制的物品和服务的需求为标志。从这些市场产生的赢利,一方面服务于维持新的(低强度的)战争,另一方面形成推动这种战争进一步升级的激励机制。因此,主要是来自热带林木非法交易的收入,助长了国内的和地区间的暴力冲突。比如台湾和柬埔寨之间的木材交易,这种交易有时在财政上就支持了进行种族屠杀的红色高棉政体(Khmer-Rouge-Regime)。刚果共和国就是从热带木材开采许可权中获得了对内战成本的财力支持;利比亚也是一样,大约来自热带木材交易的一亿美元的收入用于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的民兵组织和他们的装备。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的热带木材都出口到了欧洲和北美。在这一点上,这里所提到的肯定是一种危害最为惨烈的有组织环境犯罪67。
至此,从研究和理论观点中能够得出的结论首先是:明显存在非法的环境市场。个案调查显示:在这些市场所进行的大宗交易都可能与重大的后果相关联。这一方面是指赢利,另一方面是指对于自然环境的负面后果。已知的案件是在有组织犯罪网络观点的基础上得到了描述(和分析)。在所有的环境市场,合法企业扮演着突出的角色。相反,古典的有组织犯罪确实退出了市场。不是以有组织犯罪统计中的单纯的案件数,而是在经济上的重要性和社会的、经济的后果的形式上,来反映有组织环境犯罪的影响以及对于环境的后果,看来是适当的。刑事追诉机关知悉的有组织环境犯罪的案件数,首先反映的是在环境犯罪的刑事追诉工作中的投入,同样也反映了与普通环境法的适用相联系的法律问题。另外,环境犯罪明数的规模也表现了一种关注效应(或者敏感效应),这种关注使得为特别的政治敏感性所决定的、涉及环境的犯罪类型,在特定的地区就表现得比较突出。在这一点上,这种情况类似于在其他有组织犯罪领域所存在的情况。因为,实际上能够归入有组织环境犯罪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是没有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因此,官方给出的有组织环境犯罪的状况将完全取决于刑事追诉工作做出努力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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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阅Militello, V., Arnold, J., Paoli, L. 主编:《作为跨国现象的有组织犯罪:在意大利、德国和西班牙的表现形式,预防与打击(Organisierte Kriminalit?t als transnationales Ph?nomen.Erscheinungsformen, Pr?vention und Repression in Italien, Deutschland und Spanien)》, Freiburg 2000年版。
2 参阅Hayman, G., Brack, D.:《国际环境犯罪:环境黑市的性质及其控制(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Crime. The Nature and Control of Environmental Black Markets)》。国际事务皇家研究所研讨报告(Workshop Report. 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2002年版。
3 该条约2005年到期终止;到时要准备一个新的热带林木条约 (UNCTAD/PRESS/PR/2005/008)。
4 参阅S?yland, S.:《犯罪组织和针对环境的犯罪-案头研究-(Criminal Organisations and Crimes against the Environment - a desktop study -)》. Rome, 2000年6月。
5 参阅波罗的海地区针对有组织犯罪特别工作小组秘书处(Secretariat of the Task Force on Organised Crime in the Baltic Sea Region):《环境犯罪报告(Report on Environmental Criminality)》,Copenhagen ,2002年。
6 参阅HEUNI 主编:《从欧洲视角看在自然和环境保护中刑法的政策(The Policy of Criminal Law in the Protection of Nature and the Environment in a European Perspective)》,Helsinki, 1992年版。
7 参见《通过刑法保护环境公约(ETS no.172)解释报告(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through criminal law (ETS no. 172) Explanatory Report)》。
8 参阅:《欧洲打击经济和跨境有组织犯罪2001年第1507号建议/咨询意见:进步还是倒退?(Recommendation 1507 (2001) Europe’s fight against economic and transnational organised crime: progress or retreat?)》。
9 参阅《欧洲议会和刑法保护环境委员会的方针建议(Vorschlag für eine Richtlinie des Europ?ischen Parlaments und des Rates über den strafrechtlichen Schutz der Umwelt (KOM(2001) 139 endg.))》 -2001年6月26日C180E 公报。
10 2001年12月欧洲议会做出了通过组建共同调查组的动议的决定。
11 The Associated Press, 13 November 2001.
12 参阅2002年5月1日的《欧洲报道(European Report)》。
13 这里参阅波罗的海地区打击有组织犯罪特别工作小组秘书处:List of Joint Concrete and Operative Measures/Actions, second half of 2001.
14 参阅欧洲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晴雨表(Eurobarometer)》,欧盟的民意(Public Opin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1999年,Brussels, Report No. 51,第 54-55页,第 84, 91页;European Commission: Eurobarometer. Public Opin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 1999年,Brussels,Report No. 52,第 94页及下几页。
15参阅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晴雨表(Eurobarometer)》,欧盟的民意(Public Opin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1999年,Brussels,Report No. 51, 第54页。
16 Hennen, L.:《技术论争:作为公共话语的技术后果评估(Technikkontroversen. Technikfolgenabsch?tzung als ?ffentlicher Diskurs)》,《社会界(.Soziale Welt )》,45(1994),第 454-479页。
17 Albrecht, H.-J., Kilchling, M., Braun, E. 主编:《立法程序中的犯罪风险评估(Crime Risk Assessment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Freiburg, 2002年版。
18 Gimpel, J.:《1995年法案的风险评估和成本收益:调整性改革和科学立法(The Risk Assessment and Cost Benefit Act of 1995: Regulatory Reform and the Legislation of Science)》,《立法杂志(Journal of Legislation)》,Notre Dame Law School, 23(1997), 第 61-91页,第65页。
19 Hennen, L.:《技术论争:作为公共话语的技术后果评估(Technikkontroversen. Technikfolgenabsch?tzung als ?ffentlicher Diskurs)》,《社会界( Soziale Welt )》,45(1994),第454-479页。
20 总结性的论述,参阅 Fijnaut, C. 等主编:《欧洲社会、犯罪和刑事司法的变化:对于犯罪学教育和研究的一个挑战( Changes in Society,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 Europe: A Challenge for Criminological Education and Research)》,第1卷和第2卷,《国际有组织犯罪和公司犯罪(International organised and corporate crime),Antwerpen, 1995年。
21 S?yland, S.:《犯罪组织和环境犯罪-案头研究-(Criminal Organisations and Crimes against the Environment - a desktop study -)》,Rome, 2000年6月。
22 Hayman, G., Brack, D.:《国际环境犯罪:环境黑市的性质及其控制(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Crime. The Nature and Control of Environmental Black Markets)》,Workshop Report。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2002年。
23 波罗的海地区针对有组织犯罪特别工作小组秘书处(Secretariat of the Task Force on Organised Crime in the Baltic Sea Region):《环境犯罪报告(Report on Environmental Criminality)》,Copenhagen, 2002年版。
24 Cook, D., Roberts, M., Lowther, J. :《国际野生动物贸易和有组织犯罪-对于证据的评论和英国的角色(The International Wildlife Trade and Organised Crime. A review of the evidence and the role of the UK)》, Reg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University of Wolverhampton, June 2002年6月。
[1] Levi, M.: 《经济犯罪的理论的一个犯罪学和社会学路经与经济犯罪研究(A Criminological and Sociological Approach to Theories of and Research into Economic Crime)》,In: Magnusson, D. 主编:《经济犯罪-未来的研究项目(Economic Crime – Programs for Future Research)》,Stockholm, 1985年版,第32-72页,第 34页。
[2] van der Heijden, T.: 《量定西欧的有组织犯罪(Measuring Organized Crime in Western Europe)》, 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Reference Service, Washington, D.C.
[3] 比如,参阅联邦刑事侦查局( BKA):《1992-2001年有组织犯罪形势图景(Lagebild Organisierte Kriminalit?t 1992-2001)》, Wiesbaden 1993-2002; 瑞士联邦司法-警察部(Eidgen?ssisches Justiz- und Polizeidepartement): 《1999年国家保护报告:增生犯罪和核犯罪、有组织犯罪(Staatsschutzbericht 1999. Proliferations- und Nuklearkriminalit?t, Organisierte Kriminalit?t)》,Bern, 2000年;国家警务专员(National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01年丹麦有组织犯罪状况报告(Status Report on Organised Crime in Denmark in 2001)》, Copenhagen, 2002年;毒品控制和犯罪预防国际犯罪预防办公中心(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Office for Drug Control and Crime Prevention): 《有组织犯罪全球研究(Global studies on organized crime)》,United Nations Interregional Crime and Justice Research Institute,1999年2月。.
[4] Albrecht, H.-J.:《有组织犯罪-理论解释和实证发现(Organisierte Kriminalit?t – Theoretische Erkl?rungen und empirische Befunde)》, In: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德国分会(Deutsche Sektion der Internationalen Juristen-Kommission)主编:《有组织犯罪和宪政国家(Organisierte Kriminalit?t und Verfassungsstaat)》 ,Heidelberg: Müller 1998年版,第1-40页。
[5] Militello, V., Arnold, J., Letitia P. 主编:《作为跨国现象的有组织犯罪(Organisierte Kriminalit?t als transnationales Ph?nomen)》 , Freiburg: Edition iuscrim 2001年版。
[6] Albrecht, H.-J.:《有组织犯罪-理论解释和实证发现( Organisierte Kriminalit?t – Theoretische Erkl?rungen und empirische Befunde)》,in: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德国分会(Deutsche Sektion der Internationalen Juristen-Kommission)主编:《有组织犯罪和宪政国家(Organisierte Kriminalit?t und Verfassungsstaat)》, Heidelberg: Müller 1998年版,第1-40页。
[7] van der Heijden, T.:《西欧有组织犯罪的计量(Measuring Organized Crime in Western Europe)》, 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Reference Service, Washington, D.C.
[8] Trotha, v., T.《法律和犯罪(Recht und Kriminalit?t)》,Tübingen, 1982年版。
[9] Albrecht, H.-J., Fijnaut, C.主编:《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遏制-评2000年联合国公约(The Containment of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Comments on the UN-Convention of December 2000)》,Freiburg: Edition iuscrim 2002年版。
[10] Militello, V., Huber, B.:《迈向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欧洲刑法(Towards a European Criminal Law Against Organized Crime)》,Freiburg: Edition iuscrim 2001年版。
[11] Arnold, J.:《德国和其他欧洲国家的犯罪组织和有组织犯罪(Kriminelle Vereinigung und organisierte Kriminalit?t in Deutschland und anderen europ?ischen Staaten)》 , In: Militello, V., Arnold, J., Paoli, L. 主编:《作为跨国现象的有组织犯罪(Organisierte Kriminalit?t als transnationales Ph?nomen)》,Freiburg: Edition iuscrim 2001年版, 第 87-176页。
[12] Albrecht, H.-J., Fijnaut, C.主编:《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遏制-评2000年联合国公约( The Containment of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Comments on the UN-Convention of December 2000)》,Freiburg: Edition iuscrim 2002年版。
[13] Arquilla, J., Ronfeldt, D.主编:《网络和网络战:恐怖、犯罪和好战的未来(Networks and Netwars: The Future of Terror, Crime, and Militancy)》, Washington: Rand 2001; von Lampe, K.: 《评估有组织犯罪:德国的案例(Assessing Organized Crime: The Case of Germany)》, ECPR Standing Group eNewsletter Organised Crime, No. 3, 2002年9月。
[14] v. Trotha, T.:《法律和犯罪(Recht und Kriminalit?t)》, Tübingen, 1982年版;Passas, N., Nelken, D.:《合法企业和犯罪企业的细微区别:欧洲共同体内的补贴诈骗(The Thin Line Between Legitimate and Criminal Enterprises: Subsidy Frauds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犯罪,法律和社会变革(Crime, Law and Social Change)》, 19 (1993), 第223-243页;Müller, R.:《经济犯罪:典型表现形式的描述并对其打击的实务建议(Wirtschaftskriminalit?t. Eine Darstellung der typischen Erscheinungsformen mit praktischen Hinweisen zur Bek?mpfung)》, München, 1997年第4版,第 1页及下几页;国际刑法协会奥地利分会(Landesgruppe ?sterreich der Internationalen Strafrechtsgesellschaft)(AIDP):《有组织犯罪与经济刑法(Organisierte Kriminalit?t und Wirtschaftsrecht)》 ,Wien 1998年版。
39 Williams, Ph.:《跨国犯罪网络(Transnational Criminal Networks)》, In: Arquilla, J., Ronfeldt, D.主编:《网络和网络战:恐怖、犯罪和好战的未来(Networks and Netwars: The Future of Terror, Crime, and Militancy)》, Washington: Rand 2001, 第 61-97页。
40 Hess, H.:《恐怖主义与世界国家(Terrorismus und Weltstaat)》,《犯罪学杂志(Kriminologisches Journal)》,34(2002),第143-149页,第146页。
41 Benoist, A. De:《仇恨的根源――全球恐怖主义之原因论文集(Die Wurzeln des Hasses. Ein Essay zu den Ursachen des globalen Terrorismus)》, Berlin: Edition JF,2002年版,第19页。
42 Bruggeman, W.:《安全与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Security and combating inter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and terrorism)》, Europol, 2002年12月5日。
43 联邦刑事侦查局试图在不同指标的基础上评估有组织犯罪的潜力;对此参阅联邦刑事侦查局(BKA):《2001年有组织犯罪的形势(Lagebild Organisierte Kriminalit?t 2001)》,Wiesbaden 2002年版,第14页。
44 Cook, D., Roberts, M., Lowther, J.:《国际野生动物贸易和有组织犯罪(The International Wildlife Trade and Organised Crime. A review of the evidence and the role of the UK)》,Regional Research Institute,University of Wolverhampton,2002年6月,第 7页。
45 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 Transport and the Regions, 5 April 1998.
46 Cook, D., Roberts, M., Lowther, J.:《国际野生动物贸易和有组织犯罪(The International Wildlife Trade and Organised Crime. A review of the evidence and the role of the UK)》, Regional Research Institute,University of Wolverhampton, 2002年6月,第 9页。
47 Duncan Brack (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in ABC Australia, 2002: Four corners – The Timber Mafia, TV Documentary, 29 July 2002.
48 参见国际事务皇家研究所(The 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控制非法砍伐的林木和林产品的国际贸易(Controlling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in illegally logged timber and wood products)》,London 2002年, 第9页。
49 Eco-crooks outwitting law agencies - experts UK: May 28, 2002 Reuters News Service.
50 Porteous, S.D.:《有组织犯罪是最有影响的研究亮点(Organized Crime Impact Study Highlights)》. Ministry of the Solicitor General of Canada, Public Works and Government Services of Canada, 1998.
51 Kr?mer, L.:《欧盟和向第三世界的垃圾出口(Die Europ?ische Union und der Export von Abf?llen in die Dritte Welt)》 ,《批判性司法( Kritische Justiz)1998年第31期,第345-357页。
52 Helfer, H.-U.:《有组织环境犯罪(Organised Environmental Crime)》,SiLine ,1997年3月17日。 www.siline.com/880_umwelt
53 Potter, G.W.: 《犯罪组织-一个美国城市里的卖淫、敲诈勒索和勾心斗角(Criminal Organizations. Vice, Racketeering, and Politics in an American City)》, Prospect Heights, 1994年版。
54 Valette, J.: 《致命的自鸣得意:美国消耗臭氧产品、黑市和臭氧消耗保护臭氧行动(Deadly Complacency: US ODS Production, the Black Market and Ozone Depletion Ozone Action) http://www.ozone.org/ Washington DC 1996.
55 S?yland, S.:《犯罪组织和环境犯罪-案头研究-(Criminal Organisations and Crimes against the Environment - a desktop study -)》,Rome,2000年6月,第27页。
56 对此参阅 Cross, D.: EWR-Au?enhandel mit Fischereierzeugnissen, Eurostat: Statistik kurzgefa?t – Landwirtschaft und Fischerei, Thema 5 – 22/1999: Fischerei, S. 1-2.
57 参见Hansen, K.: 《对北部渔民的发展帮助,新教新闻服务-发展政策(Entwicklungshilfe für die Fischer des Nordens, Evangelischer Pressedienst – Entwicklungspolitik)》, 20/21/1998, 第1-4页。
58 参阅绿色和平组织(Greenpeace):《在大西洋和地中海追求一网打尽的海盗渔者(Piratenfischer auf der Jagd nach Tunfisch Plünderung im Atlantik und im Mittelmeer), www.greenpeace.org/deutschland 2002.
59 Doulmann, D. J.: 《非法的、未报告的和未规范的捕鱼的一些方面的总体概况(A General Overview of some Aspects of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Report at the FAO Expert Consultation on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2000, 第2页。
60 Vaisman, A.: 《俄罗斯白令海域的工业化渔业(Trawling in the Mist:Industrial Fisheries in the Russian Part of the Bering Sea)》, Moscow 2001.
61 Vaisman, A.: Trawling in the Mist: Industrial Fisheries in the Russian Part of the Bering Sea. Moscow 2001, 第51页。
62 Vaisman, A.: Trawling in the Mist: Industrial Fisheries in the Russian Part of the Bering Sea. Moscow 2001, S. 57.
63 Shapland, J., Albrecht, H.-J., Ditton, J., Godefroy, T. 主编:《非正式经济:城市中的威胁和机会(The Informal Economy: Threat and Opportunity in the City)》, Freiburg ,2003年版。--
64 Cook, D., Roberts, M., Lowther, J.: 《国际野生动物贸易和有组织犯罪(The International Wildlife Trade and Organised Crime. A review of the evidence and the role of the UK)》,伍尔弗汉普顿大学区域研究所(Reg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University of Wolverhampton), 2002年6月, 第15页。
65 Cook, D., Roberts, M., Lowther, J.:《国际野生动物贸易和有组织犯罪(The International Wildlife Trade and Organised Crime. A review of the evidence and the role of the UK)》,伍尔弗汉普顿大学区域研究所(Reg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University of Wolverhampton),2002年6月,第13页。
66 Münkler, H.:《新的战争(Die neuen Kriege)》,Rowohlt: Reinbek 2002年版。
67 Hayman, G., Brack, D.:《国际环境犯罪:环境黑市的性质及其控制(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Crime. The Nature and Control of Environmental Black Markets)》,国际事务皇家研究所研讨报告( Workshop Report. 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2002年,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