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不应只是“听起来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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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3年在牛津大学对恢复性司法有所接触后,我就对这一制度和理念有一种一见钟情的感觉。确实,与报应性司法相比,这种恢复性司法在落实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具有相当的优势。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其从"听起来很美"走入现实?
首先,要对恢复性司法有一个完整的认识,避免走入误区。"恢复性司法"至少包括四个关键词,一是"恢复性程序",指在调解人帮助下,被害人和犯罪人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它可以包括调解、调和、会商和共同确定责任;二是"恢复性结果",指由于恢复性程序而达成的协议,它包括旨在实现被害人和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的道歉、谅解、补偿、归还、社区服务等对策和方案;三是"当事方",指被害人、犯罪人和可能参与恢复性程序的受到犯罪影响的其他任何个人或社区成员;四是"调解人",指中立的、受到过严格训练的,旨在公平、公正地促进当事方参与恢复性程序的人。但实践中有人将恢复性司法误解为"私了",另有的人将恢复性司法简单地等同于"物质赔偿",这是不对的。
其次,要充分认识到中国目前推行恢复性司法所面临的障碍,并采取因应对策。例如,恢复性司法强调在社区中愈合被害人、为犯罪人提供职业训练和文化教育,增强社区能力,增进社区成员间的信任和团结,使对犯罪的处理成为每一个社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要求每一个参与人,包括犯罪人、被害人、亲友、其他社区成员都努力去实现这一目标。在西方,经过工业化、城市化之后,现在那种大规模流动人口造成的社会动荡局面已经有了质的改观,国家和社会也更关心社区的建设,我在美国耶鲁大学的时候,住在一个院子里,几个月的时间中社区组织就搞了两次活动,每家都自做点糕点、菜,带到院子中的草地上,拼几张桌子,大家一起分享,彼此就开始觉得亲切起来。但我国正处于现代化的浪潮之中,人口流动量非常之大,社区建设也很薄弱,我自己所在的小区就完全是一个陌生人社区,连左邻右舍是谁都不知道。这种情形对于强烈依赖于社区的恢复性司法而言,绝对是一个挑战。又如,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恢复性司法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我们现在不仅缺少经过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而且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和质量也远远不够。
第三,要从理论和技术层面解决一些难题。例如,在理论层面上,传统刑事法治更多地强调"客观" 的一面(行为),针对的是一般人(平均人),而恢复性司法更多地关注"主观" 的一面(态度),针对的是具体人(特殊人),这里涉及一些重大理论假设的不同,如何协调?有人将恢复性司法解读为"法治之外的必要的人治",我当然不同意这种看法,这不仅因为在中国,法治之外再提人治,容易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副作用,还因为我们完全可以在法治框架内来解读这种新型的刑事司法模式。至于技术层面,问题更多,兹列举如下:1、由谁来促成面谈?国外不少地方的调解程序是由警方来出面组织的,这就在事实上增加了警察的权力和作用,但如何防止警察的权力不被滥用,成为许多人担心的一个问题,有的外国学者就指出:"一些警察正在使用恢复性司法这一时髦工具来扩大他们的惩罚权限,而且如果他们得到一半的机会,他们就会滥用。"因此,有人建议应成立独立的专门从事恢复性司法工作的机构、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来进行这项工作,也有人建议警方可继续作为组织者之一参加,但应控制其任意权。2、律师应否被纳入恢复性司法程序?恢复性司法的倡导者不希望看到律师进入恢复性司法程序,至少是希望看到这个角色被严格地限制,他们担心律师会妨碍犯罪人承担责任,而且他们会垄断这一过程,另一个担心是他们认为职业律师并不总是代表当事方的利益。但不少人认为,律师应该被接纳进大部分的恢复性过程中,因为这是防止出现不公平结果的有效途径,当然,律师应该通过接受培训来改变传统的敌对思想,也就是说,他们需要用一种能推进恢复价值的行为方式来行事,而不是好斗的方式。
首先,要对恢复性司法有一个完整的认识,避免走入误区。"恢复性司法"至少包括四个关键词,一是"恢复性程序",指在调解人帮助下,被害人和犯罪人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它可以包括调解、调和、会商和共同确定责任;二是"恢复性结果",指由于恢复性程序而达成的协议,它包括旨在实现被害人和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的道歉、谅解、补偿、归还、社区服务等对策和方案;三是"当事方",指被害人、犯罪人和可能参与恢复性程序的受到犯罪影响的其他任何个人或社区成员;四是"调解人",指中立的、受到过严格训练的,旨在公平、公正地促进当事方参与恢复性程序的人。但实践中有人将恢复性司法误解为"私了",另有的人将恢复性司法简单地等同于"物质赔偿",这是不对的。
其次,要充分认识到中国目前推行恢复性司法所面临的障碍,并采取因应对策。例如,恢复性司法强调在社区中愈合被害人、为犯罪人提供职业训练和文化教育,增强社区能力,增进社区成员间的信任和团结,使对犯罪的处理成为每一个社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要求每一个参与人,包括犯罪人、被害人、亲友、其他社区成员都努力去实现这一目标。在西方,经过工业化、城市化之后,现在那种大规模流动人口造成的社会动荡局面已经有了质的改观,国家和社会也更关心社区的建设,我在美国耶鲁大学的时候,住在一个院子里,几个月的时间中社区组织就搞了两次活动,每家都自做点糕点、菜,带到院子中的草地上,拼几张桌子,大家一起分享,彼此就开始觉得亲切起来。但我国正处于现代化的浪潮之中,人口流动量非常之大,社区建设也很薄弱,我自己所在的小区就完全是一个陌生人社区,连左邻右舍是谁都不知道。这种情形对于强烈依赖于社区的恢复性司法而言,绝对是一个挑战。又如,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恢复性司法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我们现在不仅缺少经过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而且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和质量也远远不够。
第三,要从理论和技术层面解决一些难题。例如,在理论层面上,传统刑事法治更多地强调"客观" 的一面(行为),针对的是一般人(平均人),而恢复性司法更多地关注"主观" 的一面(态度),针对的是具体人(特殊人),这里涉及一些重大理论假设的不同,如何协调?有人将恢复性司法解读为"法治之外的必要的人治",我当然不同意这种看法,这不仅因为在中国,法治之外再提人治,容易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副作用,还因为我们完全可以在法治框架内来解读这种新型的刑事司法模式。至于技术层面,问题更多,兹列举如下:1、由谁来促成面谈?国外不少地方的调解程序是由警方来出面组织的,这就在事实上增加了警察的权力和作用,但如何防止警察的权力不被滥用,成为许多人担心的一个问题,有的外国学者就指出:"一些警察正在使用恢复性司法这一时髦工具来扩大他们的惩罚权限,而且如果他们得到一半的机会,他们就会滥用。"因此,有人建议应成立独立的专门从事恢复性司法工作的机构、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来进行这项工作,也有人建议警方可继续作为组织者之一参加,但应控制其任意权。2、律师应否被纳入恢复性司法程序?恢复性司法的倡导者不希望看到律师进入恢复性司法程序,至少是希望看到这个角色被严格地限制,他们担心律师会妨碍犯罪人承担责任,而且他们会垄断这一过程,另一个担心是他们认为职业律师并不总是代表当事方的利益。但不少人认为,律师应该被接纳进大部分的恢复性过程中,因为这是防止出现不公平结果的有效途径,当然,律师应该通过接受培训来改变传统的敌对思想,也就是说,他们需要用一种能推进恢复价值的行为方式来行事,而不是好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