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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统一的宪法进程与途径
邹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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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同盟国在波斯坦会议上决定将德国划分为四个占领区,分别由前苏联和美国、英国及法国进行管理。四个占领国同意,通力协作管理德国,并在最终完成德国作为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方面达成一致。然而之后不久,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集团与以前苏联为首的东方集团之间的政治、军事对峙在欧洲乃至世界范围内导致了"冷战"局面的形成。这种"冷战"局面严重阻碍了将德国组建成为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的进程,受其影响,美、英、法三国占领的德国西部于1949年5月合并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下称"联邦德国"),同年10月前苏联占领的德国东部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下称"民主德国")。
    
    从其成立之初,联邦德国就主张自己是全德国的唯一代表,不承认民主德国。联邦德国的这一主张的法理根据是这样一个基本法观念,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的德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并没有消失,而联邦德国延续了德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而且,依据其基本法第116条的规定,联邦德国认为德国人不仅包括具有其国籍的人,同时还包括"于一九三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以难民或被放逐者而具有德国血统之资格,或以其配偶或后裔之资格准许进入前德国(Reich) 领土之人。"因此依照这条规定,尽管它对民主德国内具有德国血统的人不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能力,这些人仍当然是联邦德国基本法观念下的德国人。然而,由于其基本法第116条规定的德国人的范畴大于具有联邦德国国籍的人范畴,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事实上相当大一部分"德国国民"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参加联邦德国。这样,联邦德国就把统一视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联邦德国基本法序言明确表明了这一点:"-----各州的人们,意识到自己对上帝和人类的责任,为维护自己的民族和国家统一,并作为统一欧洲中的平等伙伴而为世界和平服务的决心所激励,希望为过渡时期国家生活建立新的秩序,凭借自己的制宪权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制定基本法。他们也是为那些未能参加制定宪法的德国人而行事的。全体德国人民仍应通过自由的自决来实现德国的统一和自由。"但是,这段序言中"为维护民族和国家的统一"的词句却表明,联邦德国认为不存在尚未解决的德国国家和民族的统一问题,因为这种统一业已存在,需要的是对这种统一的维护。因此,联邦德国的立场是,民主德国的存在只具有政治意义而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德国东部和西部最终将组建为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适用于德国西部(公民)的政治法律制度对德国东部(公民)是开放的。正是由于国家暂时处于政治分治状态,因此规定国家政治体制的组织性文件被称为基本法而不是宪法。基本法是为过渡时期服务的,待国家政治统一后由全体人民参与制定宪法。
    与联邦德国的立场相对应,民主德国主张自己代表全体德国人民,其宪法是由全体德国人民制定的。民主德国第一部宪法的第一条规定:1、德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民主共和国,由德国各州组成;2、共和国决定一切对德国人民整体的持续及发展有根本关系的事项;一切其他事项均由各州决定,仅有单一的德国国籍。这样,从民主德国的立场来看,由于其宪法是由全体德国人民制定的,因此也不存在尚未解决的德国国家和民族统一问题。两相比较,我们就会发现,联邦德国认为只有一部分德国人参与制定了其基本法,但这部分人的行为可以代表全体德国人的意志,而民主德国却主张其宪法是由全体德国人民制定的。当然,民主德国宪法也没有回避当时现实存在的"两个政权"问题,而是在第一条中明确规定在国家层面上只有一个德国国籍。此外,最初民主德国是将自己看作是1945年战败的德意志帝国的唯一合法继承者;而且,与联邦德国的立场不同,民主德国并不认为自己是德国过渡时期的一种暂时的政治安排。因此,民主德国主张自己的国家形式和政治秩序基本上适用于全部和统一的德国。
    
    
(二)

    
    尽管在成立之初将自己视为全部和统一的德国的唯一代表,然而在成立之后的五十年中,由于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民主德国也逐渐改变其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改变后民主德国的立场是,1945年战败的德意志帝国已经消失,而其继承者是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由于立场的改变,之后民主德国即努力争取在国际法和宪法层面得到联邦德国的承认。
    
    从1967年开始,民主德国通过法律确定了自己控制下的德国人具有其单独的公民资格。与这种改变后的观念一脉相承,民主德国在1968年通过了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描述了"-----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违背德意志民族的切身利益,勾结西德垄断资本集团分裂德国,把西德变成帝国主义反对社会主义的基地的历史事实;------",并主张只有通过两德缓慢和逐步的接近才能消除这种民族分裂状态并进而实现国家的统一。新宪法的制定和实施表明,民主德国已经接受在德国领土上存在两个国家的事实,并致力于两个德国的和平共处。这既意味着明确划界同时亦不排除相互融合的可能。从1970年代初开始,民主德国在两个国家观念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两个民族(人民)的主张,意图在于为自己取得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资格。1974年民主德国修改宪法,删去了所有有关"德意志民族"和"重新统一"的提法,强调:两个德国都是主权国家,互为外国,它们之间的边界是国界,民主德国公民有自己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籍",德国问题已经以德国的最后分裂而获解决,德国的分裂成为欧洲和平、安全与稳定的重要保证。
    
    另一方面,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政治局势也促使联邦德国适时地调整其立场和政策。1961年柏林墙建立之后,由于不再可能与民主德国的民众自由接触,联邦德国认识到需要与民主德国领导层进行修好。这样做的目的是要通过紧密接触在人们心中保持同一民族的意识。对相关政策进行修正的结果之一就是,联邦德国不但接受了事实现状,而且还考虑是否承认民主德国为单独国家。政策修正的另外一个结果是,联邦德国转向与前苏联为首的东方集团国家签订双边条约,规定双方相互放弃使用武力。这样,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联邦德国政策的特点就是,缓慢而谨慎地消除两德之间的紧张敌对状态同时也不放弃任何权利主张。尽管如此,人们也认识到这种政策调整使得国家统一的前景变得更加渺茫。
    
    1969年在联邦德国上台执政的勃兰特政府开始贯彻其"东方政策"。该政府上台伊始就准备承认民主德国为另一个德意志国家,承认在德国土地上存在"一个民族,两个国家"。1972年12月21日与民主德国签订的两国关系基础和约清楚地表明了这一政策基调。在这个基础和约中,联邦德国表示放弃单独代表德国的主张,并转向以两德关系正常化为目标的双方权利平等观念。但是,这种政策转向并不意味着承认民主德国为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国家,也不意味着承认单独的民主德国国籍。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东、西德之间可以建立正式关系,但这种关系不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毋宁说,以基础和约为基调的政策转向确认东、西德是一种特殊状态下的两个"实体",它们作为德国领土上的两个局部国家是互相独立的,但不互为外国,东、西德关系是德意志内部关系。此外,联邦德国一直将德国的政治统一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法律任务,在附属于基础条约的"联邦政府关于统一的公开信"里,联邦德国政府强调应使"德国人民能够自由地通过自决重新获得统一。"
    
    1973年,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同时加入联合国,成为该国际组织的第133和134个成员国。
    
    
(三)

    
    经过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发展变化,国际社会以及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似乎均已接受在德国土地上存在两个德意志国家政权的事实,德国统一的前景十分渺茫。然而,1989年国际政治形势风云突变,两个德国的关系也随之发生戏剧性变化。1989年11月9日,象征着德国分裂的柏林墙被拆除,之后几个月内民主德国政治体制迅速发生剧变,德国统一迫在眉睫。
    
    这样,德国统一的宪法途径问题随即成为争论的焦点。尽管存在几种可能性,但其中两条途径尤为突出。第一途径是联邦德国基本法第23条关于新加入区域的规定;该条款列举了基本法所适用的区域,同时也规定待德国其它地区加入联邦德国时基本法即在这些区域发生效力。另外一条途径是基本法第146条的规定,即"本基本法在由德国人民自由决定通过的宪法生效之日起失效。"作为这一条款的一个注解,基本法第116条规定该法所称德国人民包括那些生活在民主德国的德国人。
    
    然而,由包括居住在民主德国的德国人在内的全体德国人民通过适当的程序制定宪法将颇费时日,短时间内难以完成,而当时德国统一的形势来之突然并瞬息万变,因此需要通过一个及时可行的解决方案来实现国家的政治统一。相比之下,基本法第23条应该一条较合适的途径。时任联邦德国内务部长的邵伯勒争辩说,基本法第23条所规定的程序是仅有的现实途径,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机遇的框架内是无法完成制定新宪法的工作的。而且,当时西德绝大部分宪法学家都认为基本法第23条是快速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1990年8月31日两德政府签订了关于实现德国统一的条约,规定民主德国各州依照当时联邦德国基本法第23条于同年10月3日加入联邦德国,基本法适用于全体德国人民和德国全境。至此,德国实现了政治统一。
    
    
(四)

    
    德国从二战后的分裂,经过之后50年东、西德双方的接触和周旋,最终在1990年10月3日实现政治统一的进程及宪法途径,值得我们进行认真思考和玩味,从中挖掘一些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的东西。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东、西德最初都主张整个德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单一国际法主体资格。这种主张的出发点是二战之前就存在一个政治、法律统一的德意志国家,其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因为德国战败和国内政治体制的变动而消失。这种曾经是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的历史事实,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延续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事实,为德国重新实现政治统一奠定了法律基础。其次,单一国际法主体的主张并未影响东、西德根据不同时期的国际政治形势处理它们之间的政治关系,安排具体的政治架构。双方可以在政治上承认对方的存在,甚至可以认可对方是一种"特殊的实体",但是只要坚持德国在国际法上单一主体资格的底线,那么所有的政治安排就都是临时性的,不会影响最终实现国家统一的法律基础。再次,两德进行全方位和多层次的紧密接触使全体德国人保持了同一民族的意识。这种同一民族意识是实现国家政治统一的根基,在适当的政治形势下就会上升为一种有效的政治诉求,催发统一的浪潮。最后,国际政治形势以及两德各自内部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状况在统一进程中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以前苏联为首的东方集团、尤其是东德内部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困境导致了其政权体系的全面崩溃,而西德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实力使得其有能力把握历史机遇并在实现统一的过程中掌握了绝对主动权,其结果是依据联邦德国基本法所提供的法律途径最终实现了德国的政治统一,至于是通过基本法第23条还是通过第146条来设计统一方案反倒成了技术层面的细微末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