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经济法的学科发展与前沿问题
邱本
字号:

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始于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发展于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颁布的一系列体现国家干预的法律。在我国,经济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吸引外资,我国颁布了三个外资企业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方面的立法日益增加,这为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契机和条件,人们从各个方面对经济法进行了概括。但当时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是模糊笼统的,实质上是一种"大经济法",即有关经济的法,它不仅包括经济法,而且包括民法、商法和行政法,这必然会引起上述法律部门和学科之间的争论。但是经过近30年的发展,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已基本上取得了共识,大家普遍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类的经济实践和经济理论反复证明,要发展市场经济不能完全听任市场调节,而必须辅之以国家干预。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问题的根本不是要不要国家干预,而是如何使国家干预保持优良,而优良的国家干预应该是法治化的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法治化的内在要求和直接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就是为国家干预立章建制,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促使和实现国家干预法治化。这是经济法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也是经济法发挥作用的内在机理。这具体表现在作为经济法构成要素的反垄断法和宏观调控法上面。
    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推动力。但市场竞争是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展开竞争,其结果必然优胜劣汰,生产集中,形成垄断。由于垄断是一种市场强者所为的霸权行为,反垄断不能依靠市场弱者而必须诉诸国家,反垄断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为了发展市场经济国家就必须依法反垄断,反对各种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如限制竞争协议、市场集中和滥用市场优势及行政垄断等行为。实践证明,没有反垄断法就没有市场竞争,最终也就没有市场经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被称为"自由企业大宪章"、"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和"经济宪法",这些称呼本身就充分表明了反垄断法的特殊重要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反垄断法的重要性日益为人们所认知,我国加快了反垄断立法的进程。反垄断法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经济法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化大经济,它超越了地域等限制。现代市场经济已远远超出了私人能力,不是任何私人所能控制的,而必须由超越私人局限、处于社会中央、享有充分信息、拥有公共权力的公共机构进行宏观调控。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家要对其国民经济的发展目标、发展速度、发展比例和发展措施等进行统筹规划,以保证其国民经济有规划地发展。"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任何国家对其国民经济的发展都要进行规划,而不能任其盲目放任地发展,规划已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措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影响,必须法治化。规划法要规定规划的主体、规划的权限、规划的程序、规划的性质、规划的形式以及规划的责任等内容。又如财政,财政的基本含义是国家通过征收和分配公共资财以管理公共事务,财政具有宏观调控的功能。具体来说,一是国家通过对不同个人、企业和行业或产业征收不同的税收和费用,能对它们提供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进而对它们起到相应的引导作用,使它们沿着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方向发展;二是国家通过安排公共支出,维持公共机构的日常运转,保障公共服务的提供,使宏观调控得以顺利进行;三是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有利于改变社会财富的分配,抑制两极分化,缩小地区差别,保障社会弱者,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财政在进行宏观调控时,要收支资财,影响到人们的切身利益;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关系到民主宪政问题;要管理公共事务,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财政如此重要,必须法治化。财政法要规定预算、税收、国债和财政支出等方面的内容。再如金融,货币从来就是经济的核心所在,现代市场经济已成为金融经济,以至于货币主义认为只有货币是最主要的。确实,如果货币出了问题,酿成了金融危机,那么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关键,是要管住管好货币,为此,就必须建立中央银行,健全货币政策,加强金融监管,明确法律责任,这正是金融法的基本内容。还如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基础是产业规划要科学,产业布局要合理,产业结构要优化,产业技术要先进。但所有这些都不必也不能经由市场逐步进化而来,而应该通过产业政策去积极促导。产业政策是宏观调控的基本措施,事关国计民生,必须法治化。产业政策法要规定产业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如上所述的规划法、财政法、金融法和产业政策法构成宏观调控法的主要内容,宏观调控法为国民经济有规划按比例地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宏观调控法的重要性同样决定了经济法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纵观法律部门的发展历史,大致呈现以下发展进程。在自然经济时期,权力高度集中,行政权力支配一切,当时的社会关系大都由行政命令来调整,即使是犯罪与刑罚也是如此,当时的刑法也是行政法的一部分。人们常说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准确来说,应是"诸法合行、以行为主",行政法包罗万象,并统率诸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分离,私法与公法相划分,许多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分立出来,其中私法的地位日渐上升,影响日益广泛。当商品经济发展到其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时,出现了反对垄断和宏观调控的要求和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已有法律部门都不宜调整,于是出现了经济法这样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并被称为"经济宪法",其地位和作用可见一斑。由上可知,自然经济时期是行政法主治,商品经济时期是私法主治,而市场经济时期是经济法主治,经济法必将大有作为。
    从法律调整方法的发展来看,大致有以下特点。在自然经济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落后,社会财富匮乏,对社会关系尤其是对财产的保护采用刑法的方法,所以梅因指出,社会越落后,刑法所占比重就越大,以至于以刑为主,并且刑法方法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实施的,因而也可以说这是一种行政方法或行政刑法方法。在商品经济时期,由于商品经济是一种自由交易经济,它所要求的是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等价有偿。在这一时期,私法方法占据主流。在市场经济时期,由于市场经济的本性还是平等自由,用行政方法去管理和调整市场经济,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是不成功的。同样,由于市场的不断扩大,远远超出了私人的控制能力,在宏观失控的大势下,私人自治无济于事;而且垄断已经形成,平等协商已不大可能。这也就是说,私法方法已经失灵。其实,行政方法和私法方法都只是市场经济属性的片面反映,如前者侧重市场经济管理和秩序的一面,后者侧重市场经济平等自由的一面,但这种片面化的方法分割了市场经济,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市场经济是平等与管理、自由与秩序的内在统一,它要求的是综合治理,一种综合的方法。即使要管理也不是直接的行政管理,而是通过经济参数利用经济杠杆进行的间接管理;秩序也不是强制秩序,而是一种自由竞争秩序。这种综合方法不是行政方法和私法方法所能包括的,也不是经由它们两者的简单组合拼凑所能具备的,它必须是对它们两者的兼收并蓄、合二为一并改良革新,形成一种新的法律方法,这种方法就是经济法方法。这也是经济法在法律方法上的重大贡献。这种方法具有重大意义,值得深入研究。
    需要指出的是,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和学科,它的许多问题包括上述问题都既是新问题,又是前沿问题。要使经济法真正大有作为,必须在理论上给人以真知,在实践上让人能运用。总体而言,人们应立足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法律等基础,从中归纳总结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原理,这套原理能够指导并贯彻到具体的法律规则体系中,而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划体系又能够充分有效地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为此,人们还必须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