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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科斯宣告破产 “国有化”若隐若现
廖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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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日,曾经的俄罗斯石油巨头尤科斯公司最终被俄罗斯法院宣告破产,进入资产清算和出售阶段。作为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全面“私有化”大潮的旗帜,尤科斯公司凭借“政策市”,一度风光无限,其创建人霍多尔科夫斯基也左右逢源,成为俄罗斯首富。然而,在总统普京的铁腕下,俄罗斯政府对能源领域的控制网络渐次收紧,从霍多尔科夫斯基锒铛入狱,到尤科斯旗下最大子公司尤甘斯克石油天然气公司被国有的俄罗斯石油公司收购,再到如今尤科斯公司最终被宣告破产,俄罗斯能源领域“民退国进”的脉络清晰可循。
    
    尤科斯公司的际遇不由得使人联想到“国有化”(nationalization),尽管这个例子与典型意义上的国有化不尽合拍。所谓国有化,一般是指国家基于本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其政策和法令将原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国有化的实践久已有之。早在资本主义国家诞生初期,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打破封建主对财产的垄断而将其收归国有,开国有化之先河。二战以后新兴民族国家大量涌现,为了实现经济主权独立而对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部门和行业实行国有化,将私人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收归国有,更是将国有化推向了高潮。
    
    除在早期的一些个别情形中,有的国家对国有化对象不予补偿外(如1917年至1918年,前苏联对银行、矿山、土地等实行了无偿的国有化),一般都认为需要对被征收或国有化的私人企业给予相应补偿。而且,由于国有化往往牵涉到外资企业和外国资本,相关国家一般会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法律文件中对补偿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但是,关于补偿的标准,并无定论,存在两种基本态度:一是以发达国家(投资输出国)为代表,主张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而是以以发展中国家(投资输入国)为代表,主张“适当的”或“合理的”补偿。两种态度源自两类国家的基本立场,同时两种基本方式之间的界限也会随着经济实力的此消彼长而不断移动,最终体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表述,将是双方博弈的结果。
    
    尤科斯事件并非典型意义上的国有化。首先,俄罗斯政府的动作并非针对整个石油部门或行业,而是针对尤科斯这一具体企业。其次,此事系俄罗斯政府对其本国企业的国有化,不牵涉到外资,因此也不涉及国际法上的补偿问题。最后,俄罗斯政府对尤科斯公司并非直接征收,而是先判定其巨额逃税(俄罗斯税务部门认定尤科斯公司需要补缴的税款总额搞到280亿美元),继而为补缴税款强制拍卖其子公司并由俄罗斯石油公司收购,直至对其宣告破产,将破产清算所得用于清偿相关债务。
    
    然而,细细看来,尤科斯事件背后“国有化”的影子却又无处不在。其一,尤科斯旗下最大子公司尤甘斯克石油天然气公司的拍卖过程并不透明,俄罗斯石油公司94亿美元的收购价格也远远低于外界哪怕是最保守的估价。其二,虽然对尤科斯公司启动破产程序是源自2006年3月份一家外资银行财团的破产申请,但该银团其后已将债权转售给了俄罗斯石油公司;换句话说,尤科斯公司资产清算和出售所得大部将流入俄罗斯石油公司。事实上,据俄罗斯官方人士透露,近年来俄罗斯将石油资产重新收归国有的政策已经使得俄罗斯60%的石油资产在国家控制之下,而在尤科斯剩余资产售出后这一比例可望上升至67%。
    
    尤科斯公司的破产标志着俄罗斯政府对“私有化”政策的否定,也显示了俄罗斯政府和普京进一步掌控战略性能源部门的决心。事实上,在从超级大国沦落为二流国家后,能源已经成为俄罗斯手中为数不多的王牌之一(俄罗斯的石油储量占全世界总量的11%,天然气储量居世界第一位),对这张牌绝不会有丝毫放松。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对外资进入俄罗斯能源上游领域的近乎密不透风的管制(甚至像中国这样处于“蜜月期”的近邻加合作伙伴,在这方面也收获甚微),还是对尤科斯公司迂回曲折的清洗,都不过是重新洗牌过程中的必要动作而已。
    
    (本文原载于《法制日报》200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