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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成本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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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都以为,死刑是代价最小的一种刑罚,无非花一颗子弹而已,而将罪犯关在监狱则要耗费国家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后者诚然没错(据说,少关一个人可以多供4个孩子上希望小学),但前者却并非如此。
    本文先排除两个问题的讨论:一是生命的价值,因为这个问题太复杂,简单地说,若认可生命无价,则死刑的成本自然无价;二是执行死刑的相关成本,因为这比较明白,包括露天枪决执行死刑时的保卫工作、注射执行死刑的药物及为购买药物而花费的差旅费,以及专门刑场的建设和维护,还有过去盛行、现在仍然在一些地方存在的公审大会、公判大会等。
    我们现在要考察的主要是死刑的以下两方面成本:
    首先,死刑的直接成本,即死刑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所需要的投入。英国学者胡德在其著作《死刑的全球考察》中,曾经将死刑制度的高昂成本作为废除死刑的论据之一。他是这样分析的:如果死刑审判要给予所有可能避免错误定罪的保障、要提供可能的最好的法律援助、要允许上诉等一系列冗长的救济、要把漫长的时间花在审判和羁押过程、在死刑案件的证据把关和证明标准上要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加严格、而最后只将已被定罪的人中的极少一部分执行死刑(因为在许多国家判处死刑并不必然意味着要执行死刑,还可通过赦免等程序活下来),该项制度的成本必然是高昂的。确实,在西方某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他们花费的代价近乎惊人,如美国,州政府为执行一次死刑要支出的成本在200-300万美元之间。可以看出,在这样一种慎用死刑的制度安排下,死刑远远超出一颗子弹,非但不是一种成本最低的刑罚,反而绝对是成本最高。反观我国,现在死刑案件的诉讼成本还比较低,但随着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所有死刑案件的审理都要录音录像、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等措施的落实,死刑案件成本将逐步升高。更重要的是,参照国际标准,将来死刑案件的成本还必将进一步提高,如有关国际人权公约都对死刑设置了繁复的救济程序,包括任何死刑犯均有请求赦免的权利,因此,死刑案件的耗时会更长;又如,现在不少人都主张在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上应当达到高出普通刑事案件的程度,尤其应当有DNA 这类科学证据,这无疑需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还有,提高错杀冤案的国家赔偿成本,也是许多人所呼吁的。基于此,我国学者陈兴良认为:当死刑的成本成为我们社会的不能承受之重时,距离死刑的废除也就不再遥远了(见《死刑备忘录》,第371页)。
    其次,死刑的间接成本,即因犯人被执行死刑而导致破案线索的中断。在一些团伙犯罪或社会关系复杂的案件中,如果将其中的关键作案人处死,就等于使其他尚未暴露的犯罪人少了一份危险。历史上曾屡有这样的例子:有的犯罪分子可能当时嘴硬,但在事后服刑过程中、或者与狱友闲谈时、或者有一天自己良心发现的时候,都有可能有意无意地透露出其他案情或同伙,为进一步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信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留下活口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减少破案成本。例如,最近俄罗斯法院在对2004年别斯兰血案的恐怖分子库拉耶夫进行审判时,有些人要求判处其死刑,另一些人则反对,理由之一便是事件调查中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所以要让他活着,以彻底了解事件真相(见《新京报》2006年5月17日)。又如,我国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腐败案发后,社会上流传着这样的说法:过去她当组织部长时,权力够大,让谁上谁就上;现在她被抓,权力更大,叫谁下谁就得下(指揭发其他贪官)。正因此,有人不无道理地指出:杀掉贪官反而不利于反腐,留下他(她)就等于留下线索。
    
    (原载《法制早报》“仁文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