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控房地产市场 责任必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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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随着国务院"国六条"的推出,建设部等九部门日前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这一系列调控措施的及时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实行新一轮宏观调控已经正式启动。
从这次调控的内容上看,无论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还是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无论是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还是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全过程监管;无论是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还是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国六条"和《意见》中每一项举措的推出均可谓切中时弊、对症下药。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要真正解决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抑制房价,明确权责是实现有效调控的重要保障。
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等实行宏观经济调控,是现代社会中政府最主要的经济职能。指向房地产业的此次宏观调控自然涉及包括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进入,从调控的具体政策来看,"国六条"的具体举措指向非常明确,涉及财政、税务、金融、国土资源、建设、社会保障等各个部门,责任的明确、权力边界的确定,对于此次调控意义重大。
"国六条"发布后,财政部、央行等各部门即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但到目前为止,非常明确的仅来自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他强调将严格审批非自用型购房贷款,对多套房屋以及对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等投资和投机性需求,要大幅度提高首付比例和严格控制授信。
但仅有此举还远远不够。此次调控,无论是"调整住宅供应结构"还是其他举措,都要求有明确的配套措施。比如,建立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是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的题中之义;再比如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改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的不对称现状等等。
明确权责的另一个意义就在于确保调控保持在法律的轨道进行。众所周知,宏观调控的另一面则是导致行政权力的膨胀,如何依法授权、行使权力,成为调控是否能达到预期目的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对本次调控的一个考验。
本文发表于《法制早报》2006年6月5日
从这次调控的内容上看,无论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还是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无论是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还是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全过程监管;无论是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还是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国六条"和《意见》中每一项举措的推出均可谓切中时弊、对症下药。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要真正解决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抑制房价,明确权责是实现有效调控的重要保障。
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等实行宏观经济调控,是现代社会中政府最主要的经济职能。指向房地产业的此次宏观调控自然涉及包括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进入,从调控的具体政策来看,"国六条"的具体举措指向非常明确,涉及财政、税务、金融、国土资源、建设、社会保障等各个部门,责任的明确、权力边界的确定,对于此次调控意义重大。
"国六条"发布后,财政部、央行等各部门即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但到目前为止,非常明确的仅来自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他强调将严格审批非自用型购房贷款,对多套房屋以及对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等投资和投机性需求,要大幅度提高首付比例和严格控制授信。
但仅有此举还远远不够。此次调控,无论是"调整住宅供应结构"还是其他举措,都要求有明确的配套措施。比如,建立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是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的题中之义;再比如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改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的不对称现状等等。
明确权责的另一个意义就在于确保调控保持在法律的轨道进行。众所周知,宏观调控的另一面则是导致行政权力的膨胀,如何依法授权、行使权力,成为调控是否能达到预期目的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对本次调控的一个考验。
本文发表于《法制早报》200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