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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个案请示更符合诉讼规律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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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纲要,决定规范和逐步取消个案请示。这种积极主动探索司法实际中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举措值得肯定。(5月17日《新京报》)
    
    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机关内部形成了一套颇具特色的请示制度:下级法院遇到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时会向上级法院请示,然后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办理案件。这种制度的产生我想至少有两个历史原因:一是过去我们以政策代替法律,而政策是弹性很大而且是由上面制订的东西,不象具体法律条文那样好把握;二过去我们的基层司法队伍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即使在颁布了有关法律后,仍然缺乏对法律内容和精神的准确理解。但随着我们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司法队伍素质的提高,个案请示制度已经越来越不符合法治的目标和要求,体现在:
    
    首先,请示的结果造成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再上诉时,上级法院很可能按原意见作出判决,使上诉流于形式,失去实质意义,相反,却造成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人财物的浪费。
    
    其次,它滋长一线办案人员的惰性,不利于提高其使命感和责任心。本来法官应当独立办案,自己做事自己当,对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负责。遇上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运用智慧和勇气自己在法律的丛林中探寻适用之道,现在动辄请示上级、依赖上级、坐等上级的指示,而有了上级的指示,就好象拿到了尚方宝剑,也不用担心二审法院改判案件,造成所谓的“错案”。而我的观点一直是,除非能证明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腐败、故意的恶意或明显的失职行为,否则法官就有权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能因为上级法院改判就一概要追究原审法官的责任。
    
    再次,也不符合诉讼规律。只有亲自接触案件的人才对案件有最切身的体会,但在请示制度中,却由没有接触案件的上级法院给出如何适用法律的指示,我们知道,信息在传输中难免会失真,一个法律问题,经过请示人的请示、被请示人的下属的汇报和最后的下达指示,可能已经离活生生的案件事实以及与之紧密相连的法律适用有了相当的距离。更何况法律适用是一件具有高度艺术性和能动性的技术,它决不是简单的输入和产出,就象霍姆斯所说:法律与其说是逻辑,还不说是生活。因此,上级法院给出的指示不一定就比下级法院高明,有时甚至可能出错,这样二审时反倒被动。
    
    最后,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透明度。层层请示,上级法院又有自己的事情,不一定马上就能给出答复,一拖可能就是不短的时间,下级法院只能干等。而这种系统内部的请示由于不是在法庭上面向当事人双方展开,更增添了其神秘感和不可信任感,显然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没有好处。
    
    虽然陕西省高级法院对个案请示制度的改革还不是一步到位地取消,而是用了“规范”、“逐步取消”的字眼,但笔者相信,一小步行动胜过十打理论,改革的最终方向必将是个案请示走入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