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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继承与发展问题
常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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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历史必要性
    环境法治必须以理性的环境文化为基础。在靠文化精神立国和治国的中华民族尤其如此。目前,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共识。因此,必须培养和建设体现环境友好型价值理念的社会文化。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是人类思想观念领域的深刻变革,是对传统工业文明和生活文明的重新检讨,是在更高层次上对自然法则的尊重与回归,它的提倡在发达国家由来已久。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只有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才能把被动的环境守法行为转化为主动的环境守法和护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自觉遵守环境法律的风尚。基于此,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也直接或者间接地认可了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思想。如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信念19要求:"为了更广泛地扩大个人、企业和基层社会在保护和改善人类各种环境方面提出开明舆论和采取负责行为的基础,必须对年轻一代和成人进行环境问题的教育,同时应该考虑到对不能享受正当权益的人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发达国家一两百年才能达到的工业文明发展成果,新中国只用了二十余年就实现了。工业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水平对我国的生态环境构成了巨大的压力。可以说,我国目前的生态环境问题相当严峻。在发展压力大、人口仍将继续增长的基本国情下,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显得非常迫切了。缺乏文化支持的政治口号,不可能持续长久,因此,在传统中华环境文化的基础上,加强我国当代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建设刻不容缓。
    二、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历史底蕴
    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和发展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哲学,如儒家提倡"天人合一"的思想,要求将天之法则转化为人之准则;道家提出了"道法自然"的思想,要求人道顺应天道,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佛家提出了众生平等的"佛性"思想。这些思想,虽然有不同的主张,但都有一个惊人的共同点,那就是均把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其核心思想。以这个思想为基础的其他社会文化,如养生之道、风水学等,都无不展现着人与自然的融合关系。体现在立法上,历代统治者都注重通过立法来或多或少地确认和发展这种社会文化。据《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荀子·王制》说:"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蝤鳝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公元前11世纪西周的《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有不如令者,杀无赦。"秦朝的《田律》规定:春天二月,禁止到山林中砍伐树木,禁止堵塞河道,不到夏季,禁止烧草作肥料,禁止采集刚发芽的植物,捕捉幼兽,捡拾鸟蛋和幼鸟,禁止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这些法律规范所反映朴素但非常科学的生态文化思想,经过反复验证和发展,形成了中华环境文化的法制底蕴。对封建社会中晚期和新中国的环境立法,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三、国际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现状与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西方工业化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呈现区域化和国际化的趋势。1962年美国生物学家R·卡逊女士所著《寂静的春天》一书出版,既标志着人类关心生态环境问题的大开始,也标志着当代环境文化在世界的兴起。1971年,勒内·杜博斯和芭芭拉·沃德出版的《只有一个地球》将环境污染问题与人口、资源、工艺技术影响、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联系起来,从而使环境文化由单一思维性的文化转化为社会系统中的文化。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的《增长的极限》再次使人们对传统工业的高增长、高消耗模式以及高消费的生活模式产生怀疑,西方学者开始大力倡导能够为环境承载能力所接受的生产和消费模式。这些思想引发了国际社会尤其是各国政府对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环境关系问题的思考。在此基础上,联合国1972年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1992年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2002年召开了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这些会议以国际共识的形式一步一步地把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文化理念展现得淋漓尽致。
    为了顺应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潮流,近年来,日本、美国、俄罗斯、欧盟等世界主要国家或者地区在环境基本法或者单行环境立法中对环境文化的法制建设措施和机制做出了系统性规定。总的说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环境文化法制建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现代的环境科学和生态学知识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为基础。二是突出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和全球性,强调国际环境合作的新文化思想。三是公民环境文化素质的培养强调全民性、系统性和综合性,强调国家的职责与公民的义务及主动参与相结合,注重培养公民的节制、持续、公平、生命、朴质、和谐、仁爱等观念。四是为了保证科学决策和科学地执行环境法律,立法注重对领导者和专家的环境文化素质的培训。五是重视环境教育体系的建设,注重环境文化培养的全过程性。环境教育从学前教育一直到高等专业教育、大学后教育、专门人才的专业再培训和业务进修,大众传播工具、博物馆、图书馆、文化机构、自然保护机构、体育和旅游组织都参与进来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四、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中华文化是兼容并蓄的民族文化,国际环境运动的以上文化启示和国际法律文件的环境文化建设要求,均对我国的环境文化法制建设产生巨大的影响。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来,我国政府在民族环境文化哲学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国际经验并对照国际法律文件的有关要求,在我国新型环境文化的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我国在环境基本法、专门性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划和行动计划等层次,都有关于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如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对环境教育、环境宣传、环境宣传教育的能力建设、对外宣传等方面也做了一些规定。
    近年来,环境资源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乃至全球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为此,十六届五中全会审时度势,明确提出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该目标把环境友好性作为经济和社会是否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可以说是我国政府立足本土文化并借鉴国外先进发展理念的又一创举。在此基础上,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任务落实到了环境文化培养的层次上,在"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部分明确指出:"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加强环保人才培养,强化青少年环境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决定》的这些要求,不仅继承了我国传统的环境文化哲学,还体现了国际环境文化发展的最新特点,充分地借鉴了国外环境法制建设的成熟经验,为加快完善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世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明的兴起,为中华文化的伟大复兴带来了重大机遇。我们必须抓住人类文明转型的契机,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发展新型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进一步加强环境文化法制建设,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