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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事诉讼法应以保障人权为核心
熊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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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完成了首次修改。1998年10月,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激起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涟漪。200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从中发现“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律师辩护难”三座冰山亟待消融。200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载入宪法,起到了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推波助澜的作用。2003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
    目前,立法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调研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学术界则忙于拟定各种修改方案,以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献计献策;实务界也在研讨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相关的一些问题,毕竟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涉及到国家权力的重新分配;而社会公众出于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问题的关注,也加入到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之中。
    在沸沸扬扬的争论声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听到两种不同的话语:一种是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借鉴外国经验,遵循国际标准,加强人权保障,追求司法公正;另一种是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立足国情,认清犯罪猖獗的现实,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两种观点针锋相对。这里发生碰撞的其实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即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问题。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贯穿刑事诉讼的一条主线,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总是在协调二者的矛盾中向前发展。在公法领域,从任意司法到程序司法的演进被认为是法制史上的重大变革,而刑事程序本身以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为基本内核。因为,如果刑事诉讼仅仅追求惩罚犯罪,那么,抛弃程序的束缚即为最好的选择。在刑事诉讼的历史上,曾出现过用尽各种惨无人道的手段获取被告人口供,以求发现案件真相的例证。现代刑事诉讼禁止刑讯逼供,禁止不择手段、不问是非、不计代价的真实发现。这一要求为刑事诉讼中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设置了底线。
    有学者将刑事诉讼法称之为宪法的测震仪,这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了严重的干预。在刑事诉讼进程中,逮捕、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的采用,构成了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巨大威胁;而被告人一旦被判决有罪,将面临着被剥夺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严重后果。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如果滥用权力,将会导致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成为一纸空文。因为,在国家专门机关滥用权力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刑事追诉的对象、都可能成为刑事诉讼的牺牲品。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刑事诉讼法被冠之以“应用之宪法”、“宪法之施行法”、“法治国之大宪章”等等称谓。
    刑事诉讼以追诉犯罪为开端、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的,这是不言而喻的要求。现代刑事程序的重点在于建立防止国家刑事追诉权、惩罚权被滥用、防止公民权利被侵害的装置。因此,惩罚犯罪更多地体现为刑事程序的隐性目的,而保障人权则是刑事程序的显性要求。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对于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被指控人权利方面的基本要求作了说明,它旨在以保障民权为基本尺度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评价和认识,避免因惩罚犯罪的需要而减损受刑事指控者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避免以枉罚无辜为代价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方与被告方在力量对比上存在着固有的不平衡。受刑事指控者作为被追诉对象,其权益极易受到国家专门机关的侵害。一方面,国家专门机关由于打击犯罪心切,容易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对被追诉者权利的侵犯容易获得社会公众心理上的默认,因为损害少数人利益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被追诉者的诉讼权利,体现了“救济最需要救济者”的原则,体现了对少数人的保护。
    在我国,人们常常将“保障人权”广义地理解为:(1)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惩罚犯罪来防止一般公民的利益受到犯罪的侵犯;(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4)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将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权保障的首要组成部分,模糊了在刑事诉讼中保护多数人与保护少数人的区别。在刑事诉讼领域,公共权力(以保护大多数人的面目出现)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极为彰显。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在于约束公共权力,防止其专横和腐败,以维护公民个人作为自治主体的尊严。因此,刑事程序规则的设置实际上以保护少数人为基本出发点。正如美国学者罗纳德•德沃金所说:“我们建立政府所依据的宪法理论并不简单地是大多数人的理论,宪法,特别是权利法案,是被设计用来保护公民个人和团体,以反对大多数公民可能要去制定的决定,甚至大多数人认为,它是社会普遍的和共同的利益的决定”。在我国,刑事程序对于保护少数人的意义尚未被人们充分认识。相反,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少数人利益应服从多数人利益的观念,这是惩罚犯罪优先论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
    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和现象盛行于我国的司法实践。近些年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论”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话语。但是,“有罪推定”的情结并未销声匿迹,要求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呼声不绝于耳,而这种强烈的呼声以“国情论”作为最有力的依托。诚然,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立足于本国国情,但是,“国情论”不应成为我们纵容权力滥用、纵容冤假错案的盾牌。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的相继曝光已经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应当妥善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构建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