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娱乐场所:监管与规划需双管齐下
刘仁文
字号:

3月1日,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根据《条例》,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等建筑物附近,不得设立娱乐场所。但据《新京报》的一项调查,近九成的网友反映其所在住宅区设有娱乐场所,近八成人反映其生活受到干扰(见该报2月24日报道),从目前的情况看,没有迹象显示,这些娱乐场所将在近期内搬离。
    
    另据《新京报》3月2日报道:在《条例》实施首日的夜晚,记者暗访了20余家京城娱乐场所,发现“20余场所都没有询问进场人员的年龄,即使一些客人外貌很像中学生,工作人员仍未加任何限制。”而《条例》明确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第23条)
    
    加强对娱乐场所的规划和监管,是当今发展得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在西方发达国家,很少能看到某些发展中国家所出现的“祖国山河一片红”的景色,纽约曾经被我们称为“罪恶之都”,但至少在表面上,一般人很难看到“桑拿”、“洗浴”之类的招牌,甚至连卡拉OK也不常见。记得98年我在哥大(哥伦比亚大学)做访问学者时,曾经看到当地一份报纸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纽约某区准备批准设立一个娱乐场所,消息传出,当地居民发动游行,强烈表示反对,认为对他们的孩子成长不利,后来政府终究未能批准此项计划。我当时曾有机会拜访纽约市警察局长,他在明确告诉我纽约州的法律禁止所谓的“红灯区”之后,也承认:娱乐场所里不可避免会混有一些色情现象,对此,他们的策略是,至少不能让它影响到普通公众的生活。
    
    由于娱乐场所的复杂性,西方许多国家都基于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的考虑,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还是在98年,我与哥大的几位同学一起去“大西洋赌城”,由于自己当时还看似未成年人,又没有带ID(身份证明),结果好说歹说,就是不让进,失望之余,亦对其游戏规则之严格留下深刻印象。
    
    去年2月,我重回哥大,偶与友人去哥大旁边的一个酒吧喝酒。有一天早上看《纽约时报》,大吃一惊:原来先一天晚上有人举报该酒吧接纳了未成年人喝酒,因此法官裁定先关门整顿。我半信半疑地赶到那家酒吧门口,发现果然门上贴了封条,里面的桌椅都已被折叠起来。
    
    回到国内,就在我写作此文、上网查找《条例》的有关条文时,却读到网上这样的消息:海口一所小学旁卖人造处女膜,168元变3次处女。联想到自己亲眼所见的北京一些大中学校园附近的各种“桑拿洗浴中心”,以及许多居民小区里的说不清楚的各式“美容美发”,再看看那贴到楼道里的各种治疗性病的小广告,经济学的常识使我相信:有需求才有供给,中国地下的性产业已经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了。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推广使用安全套等措施来预防性病,以及通过打击卖淫嫖娼来遏止这种丑恶现象,虽有必要,却还不够。人是环境的产物,娱乐场所遍布居民区,绝不是建立和谐社区的标志;在学校等建筑物附近开设娱乐场所,对自我克制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来讲,很可能致其“一失足成千古恨”。孟子是我们的亚圣,但如果没有孟母三迁其家,则不但成不了圣人,反而从当时的发展趋势看,有可能堕落为社会的渣滓。
    
    因此,新的《条例》禁止在住宅区和学校等建筑物附近设立娱乐场所、禁止娱乐场所接纳和雇佣未成年人,是完全正确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与规划,保护好我们的下一代,还大众一个清净的居住环境。当然,由于《条例》本身对“娱乐场所”界定的模糊性,并不排除某些被称为“娱乐场所”的设施完全可以在这些地方安家落户,譬如咖啡馆、茶馆等。再者,如要按照新的《条例》搬迁原来经过审批成立的某些娱乐场所,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搬迁补助,这也是一个讲信誉的政府所应具备的政治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