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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服具有一定的标签性功能,它会有意无意加深人们对被告人的偏见,这对法官也可能产生不好的影响。
最近,先是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出庭受审,接着又是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庭上的田凤山、韩桂芝均没有穿人们熟悉的黄色或灰色囚服,而是西装革履。坦率地说,这让我感觉更好些,因为若是让他们穿着囚服出庭,不仅会增加他们本人的羞愧感,也会加重对他们亲人的打击。
现在的问题是,大多数普通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出庭仍然要穿囚服,难免让人产生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印象。因此,我主张所有的被告人在法庭上都应自由着装,而反对要求他们必须穿统一的囚服出庭,不管囚服是黄色的,还是灰色的。我希望除了某些身份特殊的刑事被告人,可以自己着装出庭,绝大多数普通的刑事被告人,也可能或者说可以这样做。否则,就涉嫌构成身份歧视。而消除身份歧视这种不平等待人的做法,是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所必需的。
在法庭上,被告人为什么不宜穿统一的囚服?
这是把被告人当人看的必然要求。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它还提出一个“非绝对必要不得使用”的原则,即除非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避免对他人造成更大的伤害,才可采取审前羁押、使用戒具等措施,否则,能保释的就得保释,能不用戒具的就不用戒具,总之,是要使被告人的尊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勒令被告人穿特定的囚服出庭,不符合“绝对必要”的原则,因为,他穿自己的服装出庭,一点都不会妨碍开庭,不会影响审判的质量。
允许被告人穿自己的服装出庭,与“无罪推定”的精神相一致。被告人只是有犯罪的嫌疑,在最终认定前,他还是无罪的。但囚服却具有一定的标签性功能,它会有意无意加深人们对被告人的偏见,这对法官也可能产生不好的影响,不利于其不偏不倚客观断案。同时就被告人本人而言,也不利于他在一种正常的氛围和拥有尊严的心态下,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一些合法权利,如质证权等。
在法庭上允许被告人穿自己的服装,是当今国际通例。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审理米洛舍维奇等人,到伊拉克特别法庭审理萨达姆等人,无不见被告人穿着自己的服装。我曾经在美国、英国以及我国香港等地观看过一些法庭开庭,也从未见被告人着特定的囚服,有时甚至连谁是被告、谁是他的律师都不易分清,因为他们都西装革履地并排坐在一起。在一些国家,为了强调被告方(被告人及其律师)和指控方(检察官及其助理)的“平等武装”,检察官出庭也不统一着装。这样,有的案子开庭时,被告人和检察官都有可能穿同一颜色的服装,不细听发言,还真难以辨明彼此身份。
(原载《新京报》200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