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宣传和谐社会的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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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部法制宣传司、法制日报主办的"12.4"法制宣传教育网上座谈会的发言)
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通过法律引导、规范、调控和保障的法治社会。这种以和谐为内在要求的法治社会,不仅需要有一系列法律规范、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各种法治机制作为其"硬件",也需要有相应配套的法治观念、法治文化作为其"软件"。我们已经进行了20年的法律知识普及宣传教育,"五五"普法即将开始,所有这些努力,都有助于打造法治软实力、实现法治"软件"与"硬件"协调发展。
20年的普法工作,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公民从1985年开始接受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经过四个"五年"的时间,广大群众学习了法律知识,培养了法治观念,提高了法治素质,许多人树立了自觉学法、用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观念。20年普法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就是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即将迎来"五五"普法的新任务。
"五五"普法是对中国特色的20年普法工作的有机继承和必然延续,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20年普法确立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和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坚持和发扬各地方创造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实际做法。这是我们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最宝贵的资源和财富。同时,我们也要与时俱进地推进普法工作,在规划和实施"五五"普法的过程中,努力实现普法观念、普法思路、普法机制、普法体制、普法方法等多方面的创新。
"五五"普法最大的创新之点,就在于:普法工作要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基础上,按照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战略任务,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我们20年法制教育所宣传的宪法精神和法治观念,其基本内容和观点、主要精神和原则等,体现了现代法治的要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将继续发挥作用。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在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时,还要根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点和内在要求,进一步发展和创新法治观念,着力宣传和谐社会的以下法治观念:
第一,民主法治的观念。民主法治应当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观念。在社会主义民主方面,和谐社会要求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主权原则,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使这种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求发展人民民主,切实做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的有序参与。在社会主义法治方面,和谐社会要求崇尚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在良法善治的前提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法律秩序和法治社会,切实做到监督制约公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二,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因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和法律是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所以,宪法和法律至上实际上是党的权威和领导至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第三,公平正义的观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没有公平和正义,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人际的和睦、民族的团结。作为社会行为准则的公平正义的标准,首要的是指法律所规定和确认的规范准则,道德、习俗等则主要作为法律准则的补充,且不得与法律准则相抵触。社会主义法治,通过民主立法的方式,公平地分配正义,使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所要求的公平正义;通过依法行政的方式,高效地实现法律所分配的各种正义,使每一个社会主体依法各得其所;通过公正司法和法律监督的方式,对偏离公平正义的行为进行规制,对受到侵害的利益予以救济,从而实现社会正义。
第四,平等自由的观念。平等自由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其重要的法治原则,以实现每个人充分而自由的发展为其崇高目标。对于每个公民而言,平等和自由都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但这种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这种自由是法律内的自由;谋求宪法和法律之外的平等和自由,必然会导致特权和不自由。因此建设和谐社会,一方面要求人人应当获得法治内的平等和自由;另一方面,也要求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法治的各个环节,根据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诉求,提供真正的、切实有效的平等和自由。法律不应当违背人民意志而任意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自由,不应当成为制造法律上不平等的工具。
第五,保障人权的观念。充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载入我国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宣传保障人权的法治观念,一方面是要唤起人民的人权主体意识,充分行使和享有人权的各项权利,认真履行人权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责任,促使各级政府和各个国家机关通过改革、发展、建设等多种途经和方式,努力为实现更充分的人权创造条件、提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种保障。
第六,安定有序的观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主要通过法治来实现的安定有序的社会。在现代社会,法治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是社会利益的分配器,与人治的治国理念和方式相比,通过法治的途经和方式最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安定和秩序。通过法治的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不是没有纠纷的社会、也不是没有违法犯罪的社会,而是在这种社会中,法治能够提供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具有预防、惩罚和矫治违法犯罪的功能,具有补偿、救济和修复权利的制度安排。通过这种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安排,有效发挥法治的机制、功能和制度等多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的长期安定、秩序与和谐。
第七,良法善治的观念。和谐社会不仅要求有法可依、依法办事,而且要求"良法善治"。良法是对"恶法"的否定,是善治的前提,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制度渊源。实现良法善治,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从立法工厂生产出"良法"产品,逐步形成与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相适应的"良性"体系。这就要求:立法应当体现良法的价值要求,充分表达和汇集民意,立法程序应当科学化与民主化,立法结果应当具有可实施性(可操作性),立法应当具有整体协调性。其次,法律应当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和公正执法司法等途经,使法治成为人们的信仰和生活方式。再次,切实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办事,真正实现"良法之治"。
第八,共同富裕的观念。我国立法对于正义的分配,也就意味着是对于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按照什么原则来分配权利和利益,才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与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这是问题的关键。邓小平曾经指出,社会主义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据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人民共同富裕的社会,是消灭两极分化、尽量缩小贫富差距的社会。法治不仅应当避免成为制造贫富差距的合法化渊源,而且应当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在未来的"五五"普法过程中,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和法治观念,确立以上八个方面的观念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通过法律引导、规范、调控和保障的法治社会。这种以和谐为内在要求的法治社会,不仅需要有一系列法律规范、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各种法治机制作为其"硬件",也需要有相应配套的法治观念、法治文化作为其"软件"。我们已经进行了20年的法律知识普及宣传教育,"五五"普法即将开始,所有这些努力,都有助于打造法治软实力、实现法治"软件"与"硬件"协调发展。
20年的普法工作,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公民从1985年开始接受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经过四个"五年"的时间,广大群众学习了法律知识,培养了法治观念,提高了法治素质,许多人树立了自觉学法、用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观念。20年普法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就是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即将迎来"五五"普法的新任务。
"五五"普法是对中国特色的20年普法工作的有机继承和必然延续,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20年普法确立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和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坚持和发扬各地方创造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实际做法。这是我们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最宝贵的资源和财富。同时,我们也要与时俱进地推进普法工作,在规划和实施"五五"普法的过程中,努力实现普法观念、普法思路、普法机制、普法体制、普法方法等多方面的创新。
"五五"普法最大的创新之点,就在于:普法工作要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基础上,按照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战略任务,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我们20年法制教育所宣传的宪法精神和法治观念,其基本内容和观点、主要精神和原则等,体现了现代法治的要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将继续发挥作用。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在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时,还要根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点和内在要求,进一步发展和创新法治观念,着力宣传和谐社会的以下法治观念:
第一,民主法治的观念。民主法治应当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观念。在社会主义民主方面,和谐社会要求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主权原则,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使这种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求发展人民民主,切实做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的有序参与。在社会主义法治方面,和谐社会要求崇尚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在良法善治的前提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法律秩序和法治社会,切实做到监督制约公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二,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因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和法律是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所以,宪法和法律至上实际上是党的权威和领导至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第三,公平正义的观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没有公平和正义,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人际的和睦、民族的团结。作为社会行为准则的公平正义的标准,首要的是指法律所规定和确认的规范准则,道德、习俗等则主要作为法律准则的补充,且不得与法律准则相抵触。社会主义法治,通过民主立法的方式,公平地分配正义,使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所要求的公平正义;通过依法行政的方式,高效地实现法律所分配的各种正义,使每一个社会主体依法各得其所;通过公正司法和法律监督的方式,对偏离公平正义的行为进行规制,对受到侵害的利益予以救济,从而实现社会正义。
第四,平等自由的观念。平等自由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其重要的法治原则,以实现每个人充分而自由的发展为其崇高目标。对于每个公民而言,平等和自由都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但这种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这种自由是法律内的自由;谋求宪法和法律之外的平等和自由,必然会导致特权和不自由。因此建设和谐社会,一方面要求人人应当获得法治内的平等和自由;另一方面,也要求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法治的各个环节,根据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诉求,提供真正的、切实有效的平等和自由。法律不应当违背人民意志而任意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自由,不应当成为制造法律上不平等的工具。
第五,保障人权的观念。充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载入我国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宣传保障人权的法治观念,一方面是要唤起人民的人权主体意识,充分行使和享有人权的各项权利,认真履行人权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责任,促使各级政府和各个国家机关通过改革、发展、建设等多种途经和方式,努力为实现更充分的人权创造条件、提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种保障。
第六,安定有序的观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主要通过法治来实现的安定有序的社会。在现代社会,法治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是社会利益的分配器,与人治的治国理念和方式相比,通过法治的途经和方式最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安定和秩序。通过法治的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不是没有纠纷的社会、也不是没有违法犯罪的社会,而是在这种社会中,法治能够提供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具有预防、惩罚和矫治违法犯罪的功能,具有补偿、救济和修复权利的制度安排。通过这种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安排,有效发挥法治的机制、功能和制度等多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的长期安定、秩序与和谐。
第七,良法善治的观念。和谐社会不仅要求有法可依、依法办事,而且要求"良法善治"。良法是对"恶法"的否定,是善治的前提,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制度渊源。实现良法善治,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从立法工厂生产出"良法"产品,逐步形成与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相适应的"良性"体系。这就要求:立法应当体现良法的价值要求,充分表达和汇集民意,立法程序应当科学化与民主化,立法结果应当具有可实施性(可操作性),立法应当具有整体协调性。其次,法律应当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和公正执法司法等途经,使法治成为人们的信仰和生活方式。再次,切实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办事,真正实现"良法之治"。
第八,共同富裕的观念。我国立法对于正义的分配,也就意味着是对于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按照什么原则来分配权利和利益,才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与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这是问题的关键。邓小平曾经指出,社会主义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据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人民共同富裕的社会,是消灭两极分化、尽量缩小贫富差距的社会。法治不仅应当避免成为制造贫富差距的合法化渊源,而且应当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在未来的"五五"普法过程中,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和法治观念,确立以上八个方面的观念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