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视角》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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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急剧而深刻的变化,有些变化甚至可以说是“翻天覆地”了。这其中,有这样一种显著的变化:人们更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裁决了。以前那些“家务事”,那些邻里之间的磕磕碰碰,那些由单位领导调处的纠纷,朋友之间的不忠不义,等等,越来越频繁地见诸法庭了。与此相应,法院的案件数量增加了,类型丰富了,法律服务的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大了。对于这种变化,可以用一个指标来衡量,这就是民事诉讼率。所谓民事诉讼率,是指单位时间内(通常是一年中)单位人口提起一审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如果借用这个指标来描述上述变化,那就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民事诉讼率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主要体现为快速地增长。
民事诉讼率具体是如何变化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为一方面,民事诉讼率的急剧变化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所普遍发生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现象和社会的现代化变迁,包括经济的工业化、社会失范、社会原子化、集体意识式微,等等,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研究上述问题,有助于深刻认识法律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认识法律和社会环境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另一方面,国外学者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多种主张和观点,因此,结合中国现代化的经验现实,回应国外学者的研究,检验他们的主张和观点,是我们发展本国法社会学研究的基本途径和重要契机,也是我们中国学者责无旁贷的学术使命。
与此同时,民事诉讼率变化的描述和解释,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因为首先,诉讼中有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也有通过法律服务市场完成的资源配置,因此,清楚地知道诉讼的规模和将来可能的变化,对于如何更好地规划和配置司法资源,如何培育法律服务市场,如何改革完善诉讼和法律服务的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民事诉讼率是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予以调节的,因此,通过民事诉讼率变化的解释,探明影响诉讼率变化的因素,有助于我们利用这些因素发挥作用的机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公共政策,调节诉讼的规模。
鉴于上述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书展开了对民事诉讼率变化的描述和解释。然而,本书之所以选择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还不仅限于上述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还希望实现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目标,即,通过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探讨在我国进行比较法社会学研究的可能性及具体途径。2001年秋季,我非常幸运地成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一名博士研究生,在导师朱景文教授的指导下从事法社会学的学习和研究。我了解到,如果从韦伯、涂尔干、耶林等学者算起,欧美国家法社会学研究的兴起和兴盛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国内的研究还比较薄弱,于是我开始思考:我国的法社会学研究应该如何推进和发展?我感觉到,单纯从理论上解答这一问题很难驾驭,于是我决定通过对一个法律问题的具体的法社会学研究来探讨进行法社会学研究的可能性及具体途径。
除了方法上的法社会学特征外,本书的讨论还纳入了比较法的视角。这或许与所要研究的问题有关。因为,一方面,诉讼率的变化是许多国家现代化进程中一个显著的现象,比较法的框架有助于得出更一般的结论。另一方面,关于诉讼率的变化和描述和解释,国外学者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为了参照和回应他们的研究,也有必要进行比较法的考察。但是,我相信,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当今社会,对于各种法社会学问题的成功的研究,都离不开比较法所提供的开阔视野。
总之,为了尝试和探讨在我国进行比较法社会学研究的可能性及具体途径,也因为问题本身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在博士研究生期间对民事诉讼率变化的描述和解释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将研究的成果撰写为博士论文,也就是现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我充分认识到,我的研究是尝试性的,既由于本人研究才识的不足,也由于比较法社会学研究的各种方法本身的局限,本书无论是具体的论证过程,还是所得出的观点和结论,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甚至致命的缺陷。但是,我还是决定将本书付梓发行,这里的初衷一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的序言中所说,我也许永远都无法实现对上述问题作出完善无瑕的分析的论证,但是,由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及其目标的实现需要众多的论者的参与,所以我的分析只要对于目标的实现有所推动就足够了。
本书得以最后写成和出版,得益于多方面的热情的指导、关系和帮助,我谨在此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首先要感谢的,是朱景文教授。朱景文教授曾经是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后来又是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自从1995年考上硕士研究生以来近十年的时间里,他始终对我寄予期望,鼓励我将本科阶段的社会学知识和研究生阶段的法学知识结合起来走法社会学研究的路子。现在这篇论文如果说有些新的发现的话,就是这个路子上的阶段性成果。朱景文教授治学严谨,反对从理论到理论的空泛议论,这种学风使我受益匪浅。对于本书的写作,从博士论文的选题、题目的斟酌、谋篇布局到具体的观点和文字表述,朱景文教授也无不倾情予以指导。
我要衷心感谢孙国华教授、吕世伦教授、谷春德教授、范愉教授和朱力宇教授,他们是我博士研究生期间的老师,在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无论是平时的学习和生活,还是本书的写作,他们都给予了我多方面的教导和关心。孙国华教授、吕世伦教授、谷春德教授是德高望重的老一辈学者,他们知识渊博,治学严谨,立场坚定,对后辈关爱有加,勉励甚殷,我的每一点进步和成果,无不凝结了他们的教诲和希望。范愉教授和朱力宇教授对于如何进行法社会学研究有过多方面的指导,对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提出过许多珍贵的建议。
在博士论文答辩过程中,吴玉章教授、刘作翔教授、汤维建教授、高鸿钧教授和卓泽渊教授,对我的博士论文提出了宝贵的批评和建议。这些批评和建议,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我的论文的不足之处,也为我修改完善我的论文、为我对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指明了方向,在此,我要向他们表达我的敬意和谢意!但是,我也要致以歉意的是,他们的许多批评和建议,由于时间关系,没能在本书中得以贯彻,我决心在今后的研究中努力去践行他们的教诲。
多位人士为我收集经验材料提供了热情的帮助,他们是郭星华教授、聂铄博士、王立峰博士、王晓蓓博士、王平同学、胡克敏法官、余伟军法官、黄伟牧法官、李国栋法官。没有他们的帮助,论文的经验解释就无法完成,所以论文凝结了他们的辛劳和厚爱,我要在此对他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此外,还有许多老师、同学、朋友和亲人,我这里不能对他们的名字和帮助一一列举,但是我一样是心存感激的,正是他们的帮助,使我克服了各方面的困难,完成了本书的写作。
作者谨识
2005年8月1日于北京牡丹园
民事诉讼率具体是如何变化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为一方面,民事诉讼率的急剧变化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所普遍发生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现象和社会的现代化变迁,包括经济的工业化、社会失范、社会原子化、集体意识式微,等等,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研究上述问题,有助于深刻认识法律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认识法律和社会环境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另一方面,国外学者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多种主张和观点,因此,结合中国现代化的经验现实,回应国外学者的研究,检验他们的主张和观点,是我们发展本国法社会学研究的基本途径和重要契机,也是我们中国学者责无旁贷的学术使命。
与此同时,民事诉讼率变化的描述和解释,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因为首先,诉讼中有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也有通过法律服务市场完成的资源配置,因此,清楚地知道诉讼的规模和将来可能的变化,对于如何更好地规划和配置司法资源,如何培育法律服务市场,如何改革完善诉讼和法律服务的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民事诉讼率是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予以调节的,因此,通过民事诉讼率变化的解释,探明影响诉讼率变化的因素,有助于我们利用这些因素发挥作用的机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公共政策,调节诉讼的规模。
鉴于上述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书展开了对民事诉讼率变化的描述和解释。然而,本书之所以选择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还不仅限于上述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还希望实现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目标,即,通过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探讨在我国进行比较法社会学研究的可能性及具体途径。2001年秋季,我非常幸运地成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一名博士研究生,在导师朱景文教授的指导下从事法社会学的学习和研究。我了解到,如果从韦伯、涂尔干、耶林等学者算起,欧美国家法社会学研究的兴起和兴盛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国内的研究还比较薄弱,于是我开始思考:我国的法社会学研究应该如何推进和发展?我感觉到,单纯从理论上解答这一问题很难驾驭,于是我决定通过对一个法律问题的具体的法社会学研究来探讨进行法社会学研究的可能性及具体途径。
除了方法上的法社会学特征外,本书的讨论还纳入了比较法的视角。这或许与所要研究的问题有关。因为,一方面,诉讼率的变化是许多国家现代化进程中一个显著的现象,比较法的框架有助于得出更一般的结论。另一方面,关于诉讼率的变化和描述和解释,国外学者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为了参照和回应他们的研究,也有必要进行比较法的考察。但是,我相信,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当今社会,对于各种法社会学问题的成功的研究,都离不开比较法所提供的开阔视野。
总之,为了尝试和探讨在我国进行比较法社会学研究的可能性及具体途径,也因为问题本身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在博士研究生期间对民事诉讼率变化的描述和解释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将研究的成果撰写为博士论文,也就是现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我充分认识到,我的研究是尝试性的,既由于本人研究才识的不足,也由于比较法社会学研究的各种方法本身的局限,本书无论是具体的论证过程,还是所得出的观点和结论,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甚至致命的缺陷。但是,我还是决定将本书付梓发行,这里的初衷一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的序言中所说,我也许永远都无法实现对上述问题作出完善无瑕的分析的论证,但是,由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及其目标的实现需要众多的论者的参与,所以我的分析只要对于目标的实现有所推动就足够了。
本书得以最后写成和出版,得益于多方面的热情的指导、关系和帮助,我谨在此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首先要感谢的,是朱景文教授。朱景文教授曾经是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后来又是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自从1995年考上硕士研究生以来近十年的时间里,他始终对我寄予期望,鼓励我将本科阶段的社会学知识和研究生阶段的法学知识结合起来走法社会学研究的路子。现在这篇论文如果说有些新的发现的话,就是这个路子上的阶段性成果。朱景文教授治学严谨,反对从理论到理论的空泛议论,这种学风使我受益匪浅。对于本书的写作,从博士论文的选题、题目的斟酌、谋篇布局到具体的观点和文字表述,朱景文教授也无不倾情予以指导。
我要衷心感谢孙国华教授、吕世伦教授、谷春德教授、范愉教授和朱力宇教授,他们是我博士研究生期间的老师,在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无论是平时的学习和生活,还是本书的写作,他们都给予了我多方面的教导和关心。孙国华教授、吕世伦教授、谷春德教授是德高望重的老一辈学者,他们知识渊博,治学严谨,立场坚定,对后辈关爱有加,勉励甚殷,我的每一点进步和成果,无不凝结了他们的教诲和希望。范愉教授和朱力宇教授对于如何进行法社会学研究有过多方面的指导,对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提出过许多珍贵的建议。
在博士论文答辩过程中,吴玉章教授、刘作翔教授、汤维建教授、高鸿钧教授和卓泽渊教授,对我的博士论文提出了宝贵的批评和建议。这些批评和建议,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我的论文的不足之处,也为我修改完善我的论文、为我对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指明了方向,在此,我要向他们表达我的敬意和谢意!但是,我也要致以歉意的是,他们的许多批评和建议,由于时间关系,没能在本书中得以贯彻,我决心在今后的研究中努力去践行他们的教诲。
多位人士为我收集经验材料提供了热情的帮助,他们是郭星华教授、聂铄博士、王立峰博士、王晓蓓博士、王平同学、胡克敏法官、余伟军法官、黄伟牧法官、李国栋法官。没有他们的帮助,论文的经验解释就无法完成,所以论文凝结了他们的辛劳和厚爱,我要在此对他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此外,还有许多老师、同学、朋友和亲人,我这里不能对他们的名字和帮助一一列举,但是我一样是心存感激的,正是他们的帮助,使我克服了各方面的困难,完成了本书的写作。
作者谨识
2005年8月1日于北京牡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