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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司法续考》绪论
尤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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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将在世界历史的背景下,采用实证主义考证方法。实证主义考证,也许有堆积史料之嫌,但作者认为,这种方法将使结论较为可信,更能接近历史真实。作者以此考察明代政治态势的发展,探寻明代司法走向,分析了明代十七朝政治与司法的关系。司法是政治的反映,或者说是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或者说是延伸,尤其是刑狱,明代司法概不能外。中国古代的司法反映了古代中国的政治,而明代的政治演变,使明代的司法具有自身的特色。一方面,明代沿袭了古代中国基本的司法体制,另一方面,明代的司法又对前代的司法有所损益,特征彰显。同时,明代历朝政治历史背景不尽相同,使之特点各异。本书名之为《明代司法续考》,是基于《明代司法初考》进行的。《明代司法初考》着重于明代司法的基本体制及一般特征,《明代司法续考》则更倾向于明代历朝司法的特点。

㈠续考动因及其方式

《明代司法初考》所考证的是明代司法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基本制度的建立,以及机构和制度的发展和沿革。该书完成之后,对于明代司法的历史真实,在许多方面仍处于茫然之中,尤其是明代司法的实际运作究竟如何,尚未明了,对于明代司法的总体特点以及历朝的特点所知不多。为此,该书定名为《明代司法初考》,作为探寻明代司法的第一步。《明代司法续考》主要探寻历朝刑狱特点,尤其是中央司法权的运作,包括刑事司法中的皇权、内阁司法权、厂卫司法权(及其与司法机构的冲突)、司法机构职能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与限制。这些内容在司法机构的基本职能和基本制度中并无反映,或者说,很少涉及。因此《明代司法初考》无法完成这一任务。

而《明代司法续考》系统考证的明代十七朝的刑狱大多发生于中央机构,虽然并非是全面的考证,某些内容仅仅择要考述而已,但正是对《明史》记载的近千个具体案例的综合与分析,毕竟展现了明代刑狱的基本概貌,更加贴近历史真实。《明代司法续考》也只是梳理了明代司法的发展和演变的轨迹,众多的疑问还有待解答,进一步考证依然是必要的。完全重现历史真实是不可能的,但尽力接近历史真实则是学者的职责。

本书追求学术价值与史料价值并存。不同的研究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从学术价值而言,新不一定真,真不一定新。求真与求新,作者更倾向于真。当然,在任何时候,“真”都难以得到绝对的保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相对的。所谓求真,就是尽可能走近真实。为了使研究结论更接近历史真实,采用实证主义方法对明代的刑狱进行考证。体例、结论,没有先入为主的定见,而是心跟着史料走,可以说没有“主见”。从全面真实的历史环境中阐述司法。为此本书用90%史料,而只有10%的论述和结论。正是这些史料支撑着作者的学术观点。

从史料价值而言,一方面本书保存了较为完整的素材,每读一次,作者都会产生新的感受,并有新的发现,因此有利于继续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可以为其他的研究者提供相关史料线索。

在史料运用方面,以《明史》为主,并参阅《明实录》、《国朝典汇》及其他明代文献。对于明代前期,《明史》记载较为简略,而需加以补充,而对于明代后期,《明史》记载十分详尽,更多的是删除、概括。

㈡明代中央司法权

在对明代司法进行深入考证之时,首先遇到的是司法权的概念问题。对于中国古代司法,法律史界有司法与行政合一之说,并有许多学者认为,地方司法是行政与司法合一,在中央则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其实,中央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并不能得出明代司法在中央一级与行政分离的结论。

1、司法权的概念

在古代中国并无司法权的概念。司法权的概念,应在世界历史的背景下予以确定,司法及司法权是舶来品。即使在西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离,也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之前,司法权的概念在欧洲究竟如何,笔者没有掌握确切的史料,不敢妄断。但既然提出三权分离,说明司法权在此之前并未分离出来。而近代欧美国家建立三权分离制度也经历了不短的时间。

唐宋有司法参军一职,此后似乎没有专门称为司法的机构或职衔。明代中央的司法机构称为三法司,而刑部作为六部之一。皇帝享有最高司法权,而内阁在皇帝和三法司之间具有承接的作用。东厂、锦衣卫与三法司、内阁及皇帝均产生一定的联系。中国在引进司法权的概念之后,已赋予自己的含义,形成大司法的概念,在刑事方面,包括侦查、逮捕、审判、执行,与明代三法司的职能相当。从历史的角度,明代的司法结构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亦有其弊端和局限。

2、刑事司法中的皇权

⑴皇权行使的方式

明代皇帝与历代一样,掌握最高司法权。这种最高司法权表现为死刑复核权、重大疑难案件决定权,对一定级别官员拘捕、审讯、用刑或量刑的决定权。本书探讨的是后者,即对官员司法处置的权力。厂卫被视为耳目,因而厂卫的缉事权,即侦查权,亦应作为皇权的一部分。

对官员的拘捕、审讯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接受奏劾,决定是否受理。在明代历朝的案狱中,大部分是这种方式。奏劾的主要的是御史和给事中,亦有其他官员,甚至内阁成员。在很多的情况下,有多人奏劾,或联合奏劾。皇帝对这种奏劾,根据情况决定受理或不受理。有不少的案件是经长时期的奏劾才受理的,如嘉靖时的严嵩一案。在受理之后,决定下诏狱或刑部狱审讯。其二是指令拘捕、审讯。这种方式的使用也多见。如洪武的空印案,永乐靖难之狱,而最多的是建言“忤旨”,即触犯皇帝,而下狱,似乎历朝均有,只是多寡不同。最集中的是嘉靖时的大礼之狱,及正德时的谏南巡之狱。

用刑,主要是廷杖,均由皇帝指令。宣德时号称宽典治平,却因建言有立棰死者,其后正统、景泰、天顺、成化、弘治亦有廷杖,间有死者,正德、嘉靖最多。正德时谏南巡廷杖是武宗所为,而刘瑾曾矫旨廷杖。天启廷杖则为魏忠贤矫旨而行。

量刑,主要行使批准权。一般由锦衣卫或刑部审讯后,上报狱情,由皇帝决定是否量刑,皇帝可要求重审。在皇帝批准量刑或要求量刑后,由法司拟刑报批。如认为法司拟刑不当,或轻或重,可要求重拟,并可能处罚法司官员。因议狱不当下狱并不少见,如正统时刑部尚书魏源,天顺时刑部尚书陆瑜。

⑵皇权的限制

皇权在许多方面受到限制。这些限制来自法司、内阁、御史、给事中以及其他廷臣,甚至锦衣卫。若奏劾不纳,或用刑过轻,往往出现连续奏劾,甚至“抗章极论”。若逮讯或刑重,或廷杖,则有疏救。洪熙御史舒仲成、大理少卿弋谦以言事得罪,因杨士奇疏解而免。此类疏救极为多见。法司也经常坚持所拟刑罚,并不惜自陷刑罚。弘治时邹智一案,刑部尚书何乔新、侍郎彭诏,吏部尚书王恕等力争。张天祥一案,内阁刘健再四争执。闵珪、戴珊力救大理丞吴一贯。在嘉靖时刑部尚书胡世宁曾言:世宁司刑而杀忠臣,宁杀世宁。刑部尚书刘讱持法而被黜。给事、御史更是多所论救。崇祯时思宗密旨锦衣卫使骆养性潜杀姜埰,骆养性封还密旨。当然最终决定权在皇帝,皇权受到的限制,历朝各异。如崇祯时大多不纳。

⑶皇权的旁落

明代十七朝,大多数皇帝自操威权,特别是洪武太祖、永乐成祖、嘉靖世宗、崇祯思宗始终掌握最高司法权。但也有皇权旁落的,典型的是正统英宗、正德武宗、万历神宗、天启熹宗。四者均年幼即位。正统英宗依赖宦官王振,但阁臣杨士奇、杨荣、杨溥,即三杨,为太皇太后所重。正德武宗、天启熹宗皆耽于嬉戏,少理朝政,宦官刘瑾、魏忠贤专权。万历神宗,早期首辅张居正专权,后期神宗怠政。

3、内阁司法权

明代内阁在司法中起很大的作用。《明史•职官志》有关于内阁设置的记载。洪武十三年罢丞相不设,权归六部。内阁置于永乐成祖之时,阁臣“参预机务”自此开始。阁臣称大学士,由翰林官或侍郎出任,经公推产生,以阁、殿为衔,如文渊阁、华盖殿、谨身殿、中极殿、建极殿,初不置官属,亦不得专制诸司,阁臣可升任尚书,官以尚书为尊。后阁权日重,景泰时吏部尚书入内阁,有诰敕房、制敕房,并设中书舍人,六部承奉意旨。嘉靖以后,阁臣位六部之上。

内阁的职责主要是“拟票”,但要经内监批红。拟票,即拟定皇帝诏书,是内阁对司法影响的主要方式。阁臣拟定诏书,经皇帝审阅批准后下达。其次,阁臣还通过上疏的方式影响司法,一是疏救,二是奏劾。疏救之事大量发生,奏劾也不少,崇祯时有温体仁劾钱谦益。

阁臣有持平的,也有深刻的。弘治之前的阁臣多比较持正。如景泰时阁臣有江渊、胡濙、高谷、商辂。江渊禁讦告王振余党;王文欲杀林聪,胡濙不肯署;高谷力救林聪、刘俨、黄谏;商辂力救钟同、章纶。天顺间有阁臣李贤、吕原、岳正、薛瑄。石亨等欲置王文、于谦极刑,薛瑄力言于帝,获减一等。李贤言夺门是非,议革冒功者四千余人;锦衣官校恣横为剧患,李贤累请禁止。吕原与岳正列石亨、曹吉祥罪状。成化阁臣中,商辂在位其间笔下不妄杀一人,刘珝曾解林俊之狱。虽万安构邢让、陈鉴之狱,尹直则陷尹旻父子得罪,但亦非用刑深刻。正德以后,间有持正阁臣,如正德李东阳、王鏊,嘉靖末、隆庆初徐阶。

正德内阁焦芳、刘宇依附宦官刘瑾,成为阉党,刘瑾所为皆其所导。嘉靖时张璁、桂萼、严嵩导世宗猜刻。万历阁臣相互排挤,张居正逐高拱,与冯保合谋,欲以王大臣事抅杀之。沈一贯相继以楚宗人案及妖书案欲陷郭正域。天启党争,阁臣各为其党,顾秉谦依附宦官魏忠贤而为首辅,票拟事事徇指。崇祯时依旧纷争,阁臣树党倾轧。

4、中央司法机构职能的运用

从总体而言,明代历朝三法司大多能发挥正常职能,力持律意,用刑得当,但也时有酷吏。典型的酷吏有永乐时都御史陈瑛、正统时右都御史王文、天顺时都御史萧维桢。“希旨”,或“希指”是酷吏的特色。希旨是迎合帝意,引律深文重拟,尤其是陷人于狱。希指,是迎合宦官或权要,如阁臣之意。同时,司法官员,尤其是御史因执法被抅陷比较严重。抅陷,即诬以罪名,陷之于狱。被抅陷者大多为御史、给事中、按察使,因执法或奏劾,而为宦官、权要衔恨,历朝皆有。最典型的是万历众多的矿税之狱。

而在成化、弘治之后,御史、给事中依附宦官、权要之事逐渐增多。如成化时听汪直、万安、尹直嗾使而构项忠、马文升、尹旻之狱。又如弘治时邹智、汤鼐一案,御史魏璋为阁臣刘吉之党,托名上疏,又嗾御史陈璧上疏。至万历末年,因朋党之势已成,众多御史、给事中各为其党,相互奏劾,不少刑部、大理寺官也参与其中。

5、厂卫司法权

厂卫专横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但历朝各异。在多数的情况下,只是其缉事权和审讯权与法司有冲突,特别是侵夺刑部的权限。厂卫的势力也经常受到抑制。因正统、正德、天启三朝均为幼君即位,故而倚重宦官。正统司礼监王振、正德司礼监刘瑾、天启掌东厂魏忠贤专权。而成化时汪直掌西厂,因两次奏罢,时间不长。王振在正统前期尚受阁臣制约,后期才跋扈。刘瑾只在正德前期,后被劾谋反论死。天启掌东厂魏忠贤的权势达到极盛。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均屡造大狱。万历冯保虽得势,并有王大臣之狱,但无过多的举动。亦有平恕者,如成化司礼监怀恩、掌东厂陈准,万历司礼太监陈矩、张宏,天启初司礼监王安。

而锦衣卫受宠的,永乐时有指挥使纪纲,天顺时先后有逯杲、门达,大兴狱案。天启时依附魏忠贤的,有掌锦衣卫事田尔耕、掌镇抚司许显纯使用酷刑。正德时钱宁掌锦衣,虽受宠,似无大过。崇祯初年吴孟明掌锦衣卫持正。

㈢历朝刑狱特点

明代刑狱的总体特点是“大臣多下狱”, 本书考证的大多也是大臣之狱。但是,本书汇集的狱案中,涉及吏治的极少,这似乎与“严于治吏”无关。而有其自身的原因和传统。明代的开国方式与其刑狱的关系是值得探讨的,正是因为开国方式的不同而与历代刑狱有所不同。明代开国与汉代相近,其刑狱也比较接近。明代大臣下狱发轫于太祖朱元璋,其后,成为明代的传统。而各朝在承继传统的前提下,又有自身的特色,历朝原因不一,轻重各异。无论重刑或轻刑,其特点各不相同。而这些特色同样也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寻的。各朝君主的背景、年龄、性格、情绪、喜怒、用人对当朝的刑狱起决定的作用。明显重刑的有洪武、永乐、天顺、嘉靖、天启、崇祯。洪武为开国,永乐因篡位,天顺因复辟,嘉靖为藩王,天启则邪党宦官相结,崇祯亦为藩王。而明显轻刑的有建文、洪熙,而泰昌时间短暂,似可忽略不计。宣德、正统、景泰、成化、弘治、隆庆、万历则介于中间,又各有区别。由于大臣下狱以政治因素为多,大部分在下一朝,甚或在当朝,平反复官、荫子、起用。

1、洪武刑狱特点

洪武是开国之朝,其刑狱特点与此有关,并对以后各朝产生影响。相对于以后各朝,洪武刑狱是最重的,因而本书只对《明史》所载死刑案件加以考证。洪武刑狱特点是以政治性杀戮为主,同时滥刑、重刑、轻刑兼而有之。滥刑、重刑、轻刑相互交错,或同时并行。政治性杀戮主要集中在中后期。空印案、郭恒贪污案以及胡惟庸和蓝玉党案是洪武年间发生的四次大狱。被杀的官员中大部分实际上没有触犯律文,显然并非在于吏治。胡、蓝两狱有十分明显的政治动机,其目的在于杀戮功臣,发生在朱元璋的晚年。除功臣骄恣横暴、难以管制的原因之外,更多的是朱元璋的猜忌,以及考虑皇权转移的安全,借用罪名,以实现其目的。经胡、蓝两狱,洪武功臣大多被清除,仅少数得以留存。滥刑的典型是空印案、郭恒贪污案。洪武十五年的空印案仅凭猜疑定案,丞相、御史皆不敢言,惟有布衣宁海人郑士利上书讼冤。郭恒贪污案,因法司逼令妄指,致使拟罪者数万人,而朝廷追赃,令民代偿,似乎还带有敛财的目的。

《明史》亦载有不少“坐小过” 处极刑之例。《明大诰》及其他文献也也大量重刑的案例,似乎可以作为“重典” 治吏的例证。但相对杀戮功臣而言,吏治仍较为宽容。当时君臣之间就用刑的轻重已有争论,大臣反对重刑,很大程度是反对政治性杀戮。

2、建文刑狱特点

据《明史》所载,建文一朝未见重大刑狱。

3、永乐刑狱特点

永乐亦用重刑,但与洪武有明显的区别。其刑狱特点是与朱棣作为篡国之君相适应的。最主要的特点是使用酷吏进行政治杀戮。靖难之狱、宫僚之狱是永乐一朝的两大案狱。靖难之狱发生在永乐前期;宫僚之狱发生在永乐中、后期。靖难之狱的目的在于剿灭建文忠臣,或在于正名。宫僚之狱则因汉王高煦谋求夺嫡而起。二者均与政治相关。相较之下,靖难之狱涉案人数更多,时间更长。与朱元璋一样,朱棣也抑制勋臣,尽管有死者,但未大规模诛杀,或禁锢,或废为庶人,或夺爵,而且人数也不多。

《明史》所载洪武酷吏仅有刑部尚书开济。永乐有众多酷吏,主要有都御史陈瑛及锦衣卫指挥使纪纲。酷吏被目为忠臣而受宠任。酷吏表现为希旨与诬陷。陈瑛大兴靖难之狱,希旨论劾勋戚大臣。锦衣卫指挥使纪纲诬陷致死浙江按察使周新。久而宠任渐疏,陈瑛、纪纲亦被劾诛死。

4、洪熙、宣德刑狱特点

依律诛杀,没有政治性案狱是洪熙、宣德两朝的刑狱特点,被称施行宽典,有治平之象。《明史》称“仁宗性仁恕”,而“宣宗承之”。仁宗朱高炽在位仅一年,《明史》所载洪熙案狱不多。宣德案狱亦不多,并皆为个案。宣德有以贪暴或凌迟或斩的,大多是论死系狱,在英宗即位后得以复官。但对忤旨却严厉,有多起案狱因言得罪,因而下狱,甚至立棰死。

5、正统刑狱特点

正统的刑狱特点是幼君、宦官、酷吏相结合,施用重典。倚重宦官始于英宗。英宗幼年即位,而太监王振因曾侍英宗于东宫,而掌司礼监。二者互相依靠,英宗虑臣下欺己,而王振假以立威,倾向采用重典。正统六年以前,阁臣杨士奇、杨荣、杨溥,即三杨,为太皇太后所重,王振尚有所顾忌,在不同的程度上对重刑的施行有所缓解。正统七年,太皇太后崩,三杨或卒或退,王振专政跋扈。王振采用授意、指令、受案的方式,摭小过,兴大狱。酷吏希指也是正统重典的一大内容。尽管正统刑狱不少,但实际处死的不多,大部分是论死系狱,减死谪戍,或为民,甚或释狱。死刑的数量似乎少于宣德。

6、景泰刑狱特点

景泰刑狱特点是案狱不多,用刑不重。英宗因土木之役北虏,立宪宗为皇太子,郕王监国,随后即位为景帝,改元景泰。景泰元年七月英宗还京师,居南宫。三年五月更封太子为沂王,立见济为太子。四年十一月,太子薨,谥曰怀献,葬西山。景泰八年正月英宗复辟,改元天顺。景泰年间围绕土木之变、易储、复位、复太子位产生了一些政治案狱,有磔、夷族、籍家、廷杖,有杖死者。而当时阁臣劝用轻刑,锦衣、太监亦无大害。

7、天顺刑狱特点

天顺一朝亦用重典,其刑狱的特点是因复辟而起纷争,产生诸多重大狱案。英宗经“夺门”而复辟,导致了政治纷争,呈现功臣、阁臣、锦衣卫相互争斗态势。重用功臣,而倚重锦衣卫,是天顺的特点之一。英宗虑廷臣党比,欲知外事,倚锦衣官校为耳目,司法官有希指者。李贤、吕原、岳正、薛瑄等阁臣对重刑的抑制起了一定的作用。天顺刑狱显现阶段性。先是“夺门功臣”为复辟正名而大肆杀戮。此后御史因劾功臣,及阁臣以计离间而反被诬。其三是“夺门功臣” 争权。其四是功臣被劾下狱,或谋反。为复辟正名,有于谦案;功臣争权,有徐有贞案;阁臣罗列功臣罪状,功臣诬陷阁臣,有岳正案;锦衣劾奏功臣,有石亨案;锦衣之间争宠,有袁彬案;阁臣请禁锦衣恣横,锦衣欲陷阁臣,亦见袁彬案。功臣谋反,有曹吉祥案。

8、成化刑狱特点

成化刑狱特点是慎刑狱,谴言官。这是《明史》作者的评论,是比较适当的。成化一朝大臣死刑不多,主要为谪戌、镌官闲住或斥为民。另一方面许多御史、给事中,以及诸如刑部员外郎等官因上疏被责,以廷杖为多,有两挞於庭的,甚至廷杖几毙。成化一朝没有酷吏。阁臣既有不妄杀一人的,亦有陷害他人的。宦官汪直虽受宠而屡兴大狱,但也受到一定的制约,所掌西厂,两次奏罢,存续时间不长。

9、弘治刑狱特点

弘治刑狱的特点是用刑较轻,死刑不多,大多是下狱得释,或下狱谪官。孝宗委任大臣,前后所任刑部尚书何乔新、彭韶、白昂、闵珪皆持法平,没有酷吏,宦官为害不烈。建言忤旨下狱是弘治狱案的一大案由,庞泮案给事中、御史系狱竟达六十二人,以至六科署空。因处罚不重,给事中、御史甚至以忤旨下狱为荣。抅陷是弘治狱案的又一大案由,来自宦官和势要。虽忤旨、抅陷之案多发,但时有疏救者。

10、正德刑狱特点

正德刑狱特点是刑不重,多冤案,滥廷杖。其政治历史背景是宦官独大、佞幸邀宠。武宗年幼即位,耽于嬉玩,嬖幸环绕,少理朝政。前期刘瑾、中期钱宁、后期江彬,三人皆因投武宗所好而获宠信。宦官刘瑾通过左右武宗,操纵内阁成员去留,造成部分内阁大臣,及包括三法司在内的众多廷臣依附,实际权力已超越司礼监,凌驾于内阁之上。阉党焦芳等人导刘瑾为恶,而阁臣李东阳、王鏊虽处境艰难,却尽力救狱,使刑狱有所轻缓。正德刑狱,少有死刑,大多数是冤案,因触犯权要,尤其是刘瑾,被诬下狱。刘瑾虽大起刑狱,只是罚米、削籍、除名、为民、戌、杖、谪、籍、荷重枷。钱宁掌锦衣,典诏狱,势虽炽,似无大过恶。江彬诱导巡幸,引发南巡之谏。刘瑾时先后有数十人被廷杖,数人被杖死,荷重枷亦有死者。谏南巡是明代两大廷杖案狱之一,百余人被杖,十一人杖死。被杖、被谪的多为谏官。

11、嘉靖刑狱特点

嘉靖刑狱特点是多重刑大狱。世宗以藩王入主帝位,意主苛刻,肆行诛戮,这是重刑的主要原因。大礼之狱,廷杖百数十人,杖杀十余人。因深恶言官,疏言者每获刑责,或斩,或戍,或杖。对统兵之将亦大加诛杀。阁臣夏言因失其意而遭刑。其次是权臣排陷。阁臣虽前期有杨廷和,后期有徐阶,但张璁、桂萼、严嵩极尽排陷。张璁、桂萼以李福达、陈洸之狱牵连数百人。严嵩更是肆意刑杀异己,多所抅陷。徐阶力反严嵩所为,劝导世宗宽大,而使诏狱渐虚。

12、隆庆刑狱特点

隆庆刑狱特点是阁臣倾轧,而无大狱。穆宗仁厚,阁臣徐阶持正,亦无酷吏,高拱虽欲中徐阶重罪,但得化解。而高拱掌吏部,多以考察排除异己。太监李芳骤谏忤穆宗,命刑部置重辟,刑部尚书毛恺奏以罪状未明而得贷死。

13、万历刑狱特点

万历刑狱特点是,除军伍失事外,大臣少有死罪,多用谪戍、廷杖、斥为民,偶有籍家。万历没有酷吏,厂卫亦无大害。万历阁臣甚多,而且相互排挤。虽然张居正欲抅杀高拱,沈一贯欲陷郭正域,终未能施行。然而神宗多施廷杖谪戍,以抑疏谏,且多矿税之狱。

14、泰昌刑狱特点

光宗朱常洛在位1月,时间短暂,泰昌无大狱。

15、天启刑狱特点

天启刑狱特点是,因朋党之争,其中邪党依附宦官魏忠贤,杀戮东林。党争起于神宗之时,为是非之辩而相互清洗,日益扩大并趋激烈,由初始的贬斥,而至最后的残杀。天启狱案是循环案件,或者说相互关联,牵涉人员极广。熹宗即位年仅十六,其母已亡,依赖乳母客氏,宦官魏忠贤因私通客氏并宠。东林行为过激,致使魏忠贤与邪党相倚日紧,全力反扑。熹宗忠奸不分,又耽于嬉戏及引绳削墨之事,少理朝政,致使魏忠贤做大。

天启之狱分为三个阶段。三法司官员各为其党,犹以御史为甚,相互奏劾。先是东林以议梃击、红丸、移宫三案,罢斥邪党,并劾魏忠贤。其后,魏忠贤寻结外廷,邪党欲谋倚内廷。魏忠贤已掌东厂,并引顾秉谦、魏广微入内阁。东林与邪党及魏忠贤互劾。大狱发生在后期。以杨链奏劾魏忠贤二十四大罪为转折点。邪党导魏忠贤为恶,魏忠贤复用廷杖,杖死万燝以立威,逼去阁臣叶向高,随后罢韩爌、朱国祯。顾秉谦为首辅,票拟皆徇魏忠贤之意。先后有汪文言案、熊廷弼案、周起元案等,多为诬指或伪造,而刑部尚书皆希魏忠贤指,坐以重辟。魏忠贤有“五彪”使用酷刑,死者大多拷毙于诏狱。迄熹宗崩,毙者二十余人,谪戍数十人,削夺三百余人,革职贬黜者难以胜计,东林多罢,邪党再起。

16、崇祯刑狱特点

崇祯刑狱特点是轻罪重刑,大臣多死。《明史》作者对崇祯狱案的评价是刑罚不中,刑章颠覆。这既有思宗用重典的因素,法司拟案,因从轻典,多被责遣,同时也来自廷臣之间的相互倾轧,并且阁臣专务深刻。思宗出于藩王,以威刑驭下是重刑最主要的原因,而内外军事危机也是一大因素。因封疆之事,阁臣一赐死,一遣戍,诛杀兵部尚书二人、总督七人、巡抚十一人。但也有与军事无关的。刑部尚书刘之凤只因议狱轻拟,疑受贿坐绞瘐死。刑部尚书乔允升因狱囚越狱坐绞,减死戍边,而副都御史掌院事易应昌亦因奏乔允升等无死罪,论死缓刑戍边。辅臣薛国观之死则因私愤悬赃。朋党依然纷争,一方面逆党力求翻案,另一方面又继续树党。相互之间排挤争斗,由此制造许多案狱,但已无内臣可依。崇祯之重刑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来自于多种方面,东厂、锦衣卫虽仍受倚用,曾奏罢缉事,封还潜杀密旨。法司定罪,虽有法官引律希旨重拟,但引轻典亦多,疏救虽多不纳,却仍力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