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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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前景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的两个显著特征。世界贸易组织可以说是全球化的一个象征,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RTA)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载体。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一直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WTO的成立也并未使这一趋势减缓。根据WTO的官方统计,截止到2005年7月,向WTO及其前身GATT通知备案的自由贸易协定总计达330个,其中206个是1995年1月WTO成立后备案的。在所有WTO成员国中,除蒙古国以外,其他都是一个或多个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当事国;协定当事国之间的贸易额占到全球贸易总额的一半以上。
1.经济全球化的目标与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必要性。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使国家和地区集团得以协商讨论尚不具备多边谈判条件的事项,并形成相应的规则和承诺。事实上,这些规则中有不少成为其后的WTO相关协定的基础。例如,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环境标准、投资、竞争政策等事项都是首先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被提出,然后再发展成为WTO专门协定或谈判内容。
2.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区域经济一体化)和WTO多边体制(经济全球化)都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标,都是通过降低或消除区域内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以促进贸易自由化,只是范围和程度不同。尽管区域一体化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区域外国家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作为WTO基石的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原则,但总体而言区域集团国家间更为紧密的经济联系将使全球经济从中获益。因此,将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纳入WTO规则的框架体系之中,使其尽可能朝与多边自由贸易相一致的方向发展,无疑是明智的选择。
3.1999年WTO西雅图会议以后,多边贸易自由化在各国遭遇较大反弹,进展缓慢。2003年坎昆会议的失败更是对全球化的沉重一击。2004年8月,147个成员国虽然就"多哈回合"的主要议程达成了框架协议,但原定的于2005年1月完成多哈回合谈判的计划已经搁浅。在此背景下,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可能会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二、WTO相关协议中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
WTO协议中有关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主要是GATT第24条("适用领土--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和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这些规定的内容包括授权和限制两个方面。从授权方面看,GATT第24条第5款允许成员国设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在区域内实行更为优惠的关税措施;GATS第5条第1款允许成员国订立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此外,还有一个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较大意义的授权条款,及1979年GATT参与国通过的《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议中的第2条(c)款,授权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相互消减排除关税或非关税壁垒的协定,亦即相互给予比其他GATT参与国更为优惠的待遇,而无需将这类协定按GATT第24条的规定审批或按GATT第25条"豁免义务"程序来审批。
从限制方面看,GATT和GATS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有一些约束性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能降低区域外成员国的待遇;也就是说,对区域外成员国的征收的关税或施加的条件不能比建立自由贸易区之前更高或更严格(参见GATT第24条第5款(a)-(b)项;GATS第5条第4款)。这是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同WTO多边体系共存的基础,是确保区域一体化不致对WTO多边体系构成障碍乃至威胁的关键。为确保这些实体要求被遵守,GATT和GATS还规定了自由贸易协定当事国在缔结、扩展或修改协定时的通知义务及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货物贸易理事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审查权力(参见GATT第24条第7款(a)项及《关于解释GATT 1994第24条的谅解;GATS第5条第5款》)。这些都是旨在确保区域经济一体化在WTO的多边框架内发展。
三、美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践:从NAFTA到FTAA
区域一体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美国的实践可见一斑。作为全球化和WTO多边体系最积极的倡导者的美国,并未忽视区域经济一体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就是代表。NAFTA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在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上缔结,于1994年生效,由此形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拥有3.6亿人口,国民生产总值7万多亿美元,年贸易总额1.38万亿美元,与欧盟自由贸易区并列为全球两大自由贸易区之一。NAFTA的主要内容是降低乃至最终消除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除此之外还包括了服务、资本、人员自由流动等更为广泛的内容,因而不限于严格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而带有了一定共同市场的因素。
在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美国还力图建立包括南美洲各国在内的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这一设想在1994年的美洲34国首脑会议提出,目标是在2005年1月建立世界上面积最大、国民生产总值达14万亿美元、拥有8亿人口的美洲自由贸易区。2003年11月FTAA第8次部长级会议美洲自由贸易框架协议取得共识,并重申最迟于2005年1月启动美洲自由贸易区。尽管这一目标并未如期实现,但以美国目前的实力、地位和积极态度,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应该是可以预期的。
四、中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策略
有关统计显示,欧盟70%的贸易是在其内部交易,北美自由贸易区为40%,而亚洲区域内贸易仅占30%。这既表明亚洲的一体化程度还相对较低,同时也意味着中国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现实条件和需要看,我认为我国的自由贸易区策略应重点关注这样几个方面:
1.在CEPA香港和CEPA澳门的基础上构建中华自由贸易区。2004年1月1日生效的CEPA的主要内容是港澳和内地货物贸易零关税、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及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这一安排与自由贸易区的原理是相通的,可以说是无自由贸易区之名,而有自由贸易区之实。2005年1月1日CEPA补充协议生效后,CEPA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内地承诺实行零关税的原产香港的货物总数达1087种,对几乎全部原产澳门的货物实行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在11个领域对港澳进一步扩大开放,8个领域实施新的开放。下一步的目标应当是在此基础上将台湾吸纳进来,构建所谓的大中国或中华自由贸易区。尽管面临巨大障碍,但无疑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事实上,今年大陆采取的对15种台湾进口水果实行零关税、由国家开发银行对在大陆台商提供贷款等都可以看作朝向这个目标的努力。
2.按计划建立东盟与中国"10+1"自由贸易区,力争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2004年中国和东盟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约定于2010年前建立自由贸易区。这一自由贸易区建立后,将拥有17亿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达2万亿美元、贸易总额将达1.23万亿美元。目前首先应确保这一目标的如期实现。由于中国与东盟的经济互补性并不强,10+1自由贸易区对于中国来说,实现睦邻友好的政治意义可能更多过经济意义,因此还应当着眼于日韩这两个亚洲主要贸易伙伴,力争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先同韩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然后在此基础上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
本文系作者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第二届国际经济法研讨会上的发言稿。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的两个显著特征。世界贸易组织可以说是全球化的一个象征,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RTA)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载体。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一直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WTO的成立也并未使这一趋势减缓。根据WTO的官方统计,截止到2005年7月,向WTO及其前身GATT通知备案的自由贸易协定总计达330个,其中206个是1995年1月WTO成立后备案的。在所有WTO成员国中,除蒙古国以外,其他都是一个或多个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当事国;协定当事国之间的贸易额占到全球贸易总额的一半以上。
1.经济全球化的目标与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必要性。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使国家和地区集团得以协商讨论尚不具备多边谈判条件的事项,并形成相应的规则和承诺。事实上,这些规则中有不少成为其后的WTO相关协定的基础。例如,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环境标准、投资、竞争政策等事项都是首先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被提出,然后再发展成为WTO专门协定或谈判内容。
2.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区域经济一体化)和WTO多边体制(经济全球化)都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标,都是通过降低或消除区域内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以促进贸易自由化,只是范围和程度不同。尽管区域一体化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区域外国家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作为WTO基石的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原则,但总体而言区域集团国家间更为紧密的经济联系将使全球经济从中获益。因此,将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纳入WTO规则的框架体系之中,使其尽可能朝与多边自由贸易相一致的方向发展,无疑是明智的选择。
3.1999年WTO西雅图会议以后,多边贸易自由化在各国遭遇较大反弹,进展缓慢。2003年坎昆会议的失败更是对全球化的沉重一击。2004年8月,147个成员国虽然就"多哈回合"的主要议程达成了框架协议,但原定的于2005年1月完成多哈回合谈判的计划已经搁浅。在此背景下,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可能会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二、WTO相关协议中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
WTO协议中有关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主要是GATT第24条("适用领土--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和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这些规定的内容包括授权和限制两个方面。从授权方面看,GATT第24条第5款允许成员国设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在区域内实行更为优惠的关税措施;GATS第5条第1款允许成员国订立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此外,还有一个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较大意义的授权条款,及1979年GATT参与国通过的《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议中的第2条(c)款,授权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相互消减排除关税或非关税壁垒的协定,亦即相互给予比其他GATT参与国更为优惠的待遇,而无需将这类协定按GATT第24条的规定审批或按GATT第25条"豁免义务"程序来审批。
从限制方面看,GATT和GATS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有一些约束性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能降低区域外成员国的待遇;也就是说,对区域外成员国的征收的关税或施加的条件不能比建立自由贸易区之前更高或更严格(参见GATT第24条第5款(a)-(b)项;GATS第5条第4款)。这是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同WTO多边体系共存的基础,是确保区域一体化不致对WTO多边体系构成障碍乃至威胁的关键。为确保这些实体要求被遵守,GATT和GATS还规定了自由贸易协定当事国在缔结、扩展或修改协定时的通知义务及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货物贸易理事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审查权力(参见GATT第24条第7款(a)项及《关于解释GATT 1994第24条的谅解;GATS第5条第5款》)。这些都是旨在确保区域经济一体化在WTO的多边框架内发展。
三、美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践:从NAFTA到FTAA
区域一体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美国的实践可见一斑。作为全球化和WTO多边体系最积极的倡导者的美国,并未忽视区域经济一体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就是代表。NAFTA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在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上缔结,于1994年生效,由此形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拥有3.6亿人口,国民生产总值7万多亿美元,年贸易总额1.38万亿美元,与欧盟自由贸易区并列为全球两大自由贸易区之一。NAFTA的主要内容是降低乃至最终消除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除此之外还包括了服务、资本、人员自由流动等更为广泛的内容,因而不限于严格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而带有了一定共同市场的因素。
在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美国还力图建立包括南美洲各国在内的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这一设想在1994年的美洲34国首脑会议提出,目标是在2005年1月建立世界上面积最大、国民生产总值达14万亿美元、拥有8亿人口的美洲自由贸易区。2003年11月FTAA第8次部长级会议美洲自由贸易框架协议取得共识,并重申最迟于2005年1月启动美洲自由贸易区。尽管这一目标并未如期实现,但以美国目前的实力、地位和积极态度,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应该是可以预期的。
四、中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策略
有关统计显示,欧盟70%的贸易是在其内部交易,北美自由贸易区为40%,而亚洲区域内贸易仅占30%。这既表明亚洲的一体化程度还相对较低,同时也意味着中国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现实条件和需要看,我认为我国的自由贸易区策略应重点关注这样几个方面:
1.在CEPA香港和CEPA澳门的基础上构建中华自由贸易区。2004年1月1日生效的CEPA的主要内容是港澳和内地货物贸易零关税、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及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这一安排与自由贸易区的原理是相通的,可以说是无自由贸易区之名,而有自由贸易区之实。2005年1月1日CEPA补充协议生效后,CEPA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内地承诺实行零关税的原产香港的货物总数达1087种,对几乎全部原产澳门的货物实行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在11个领域对港澳进一步扩大开放,8个领域实施新的开放。下一步的目标应当是在此基础上将台湾吸纳进来,构建所谓的大中国或中华自由贸易区。尽管面临巨大障碍,但无疑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事实上,今年大陆采取的对15种台湾进口水果实行零关税、由国家开发银行对在大陆台商提供贷款等都可以看作朝向这个目标的努力。
2.按计划建立东盟与中国"10+1"自由贸易区,力争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2004年中国和东盟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约定于2010年前建立自由贸易区。这一自由贸易区建立后,将拥有17亿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达2万亿美元、贸易总额将达1.23万亿美元。目前首先应确保这一目标的如期实现。由于中国与东盟的经济互补性并不强,10+1自由贸易区对于中国来说,实现睦邻友好的政治意义可能更多过经济意义,因此还应当着眼于日韩这两个亚洲主要贸易伙伴,力争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先同韩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然后在此基础上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
本文系作者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第二届国际经济法研讨会上的发言稿。